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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規則

發布時間: 2020-12-02 06:03:10

⑴ 公文工作中向上級機關行文有怎樣的規則

向上級機關行為,除了要遵守公文管理的一般規定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注意文種要適用。通常,上行文的典型文種為「請示」「報告」「議案」,特定情況下,「意見」「通知」等文種也可以上行,但是「」「通報」「」「批復」等絕對不屬於上行文的文種,是不能應用的;

二是注意上行文要標注「簽發人」,在文末還要標明聯系人聯系方式

以上兩條都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在一般的日常工作,我們還需注意,上行文的發文字型大小。一般情況下,上行文不用「**單位發**號」的文號,而是用專門的文號,如請示類的用「**單位請**號」的文號。

⑵ 機關公文的行文規則有哪些

這個是我家單位的公文處理辦法里邊的,供你參考一下哦^_^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四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單位。
第十六條
向上級單位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單位,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單位和同級單位,不抄送下級單位。
(二)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三)除上級單位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單位名義向上級單位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單位負責人名義向上級單位報送公文。
(四)受雙重領導的單位向一個上級單位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單位。
(五)下級單位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單位名義向上級單位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單位。
第十七條
向下級單位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單位,根據需要抄送相關單位。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單位的直接上級單位。
(二)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根據公司、公司黨委授權,可以向下級單位行文,其他內設機構不得以部門名義向下級單位正式行文。
(三)公司本部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用公司便函和部門信函的形式(均加蓋部門印章),與公司下屬單位的部門進行工作聯系,處理一般事務。
(四)涉及多個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事務,應當經過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上級單位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單位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單位的另一個上級單位。
第十八條
同級企業黨政機構、企業黨政機構與其他同級組織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明確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先簽署意見,然後協辦單位依次簽署意見。屬於黨委、行政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第十九條
公司本部內設機構,除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外,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正式行文,可以用公司便函或部門信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均加蓋部門印章)。
第二十條
公司本部各部門向公司領導請示和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報告交辦事項辦理結果以及有關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時,應使用內部「簽報」。
(一)「簽報」應區分「請示」、「報告」和「意見」,一般一事一報,不得同時分送兩位以上公司領導閱批。
(二)「簽報」由主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如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
(三)「簽報」作為公司本部內部文件,由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統一管理、存檔。
第二十一條
凡是不行文可解決的問題,堅決不行文;凡是能統盤解決的,就不零星行文。凡能發文件的,不得發電報;必須發電報的,不再發文件。公司各部門之間,有事當面商洽解決,不相互行文,工作需要時可以抄送。領導同志在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發,可以「情況通報」印發。

⑶ 關於公文.機關單位排序問題

正確順序為:市委辦 政府辦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這些排序的順序規則都是約定俗成的,專沒有什麼正式的文屬件或者權威的依據可言。

可以看權威部門公布的通訊錄排名順序,黨委政府的辦公室一般而言都會排印新的通訊錄或者通訊簿,上面的先後順序都是經過仔細斟酌和審定的,會有比較好的參照作用。

(3)機關規則擴展閱讀:

1、黨委部門排名一般在政府部門前面。

2、黨委部門之間排序,一般是常委部門在前,普通部門在後。

3、同級政府部門之間,首先是政府常務班子領導直管的部門排在前面,行政局居前,事業局居後。

4、一些單位本身就是事業編制的單位,比起列入行政機構序列的局要排名靠後;面向社會進行管理服務的局排名一般比面向機關內部進行管理服務的局要靠前。

5、建設局、教育局這樣管理面大、涉及民生面廣的的部門排名一般比物價局、審計局這樣專管某一項業務的局要排名靠前。

⑷ 公文中的密級劃分規則

公文中密級是指公文的機密等級,是公文格式的項目(要素)標記之一。密級分作三級、劃分規則如下:

第一,絕密公文,是指涉及國家核心秘密的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第二,機密公文,是涉及國家重要秘密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較大的損害。

第三,秘密公文,是涉及國家一般秘密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損害。

標注密級的位置,黨的機關公文標注於公文左上角份號下方,行政機關公文標注於版心右上角。

1、絕密文件:閱後應立即退回發文部門,並由發文部門保存在保險櫃內。

2、機密文件:閱後應立即保存在保險櫃內。

3、秘密文件:閱後立即保存在文件櫃內。

主體可以一樣, 他們區別主要是保密期限的不同.
<<國家保密法>>對其期限有規定,

絕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30年。

機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20年。

秘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10年。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4)機關規則擴展閱讀:

文件特點

一 有法定作者制發。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及其領導人。

二具有法定的權威性和現行效用。法定權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能夠對受文者的行為產生一定程度的強制性影響。 現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內容所針對的現行公務活動中直接發揮實際效力具有依據和憑證功能。

三 公文具有規范的體式和特定的處理程序。公文的規范體式是指公文的文體和格式必須符合國家的統一規定。收文和發文均有一定的處理程序各環節皆有順序性和規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種類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最新版本有15種,分別是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決議和公報兩個文種。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公認的有決議、決定、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十四個文種。

寫作要素

格式

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可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紅色反線以上的各個要素統稱眉首;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為主體;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為版記。

結構用語

公文結構的用語分為:一是開頭用語, 用來表示行文目的、依據、原因,伴隨情況等。如:為(了)、關於、由於、對於、根據、按(遵、依)照、據、查、奉、茲等。二是結尾用語。如: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報告、函告)等。

三是過渡用語。如為(對、因、據)此、鑒於、總之、綜上所述等。四是經辦用語。如:經、已經、業經、現經、茲經、辦理、責成、試行、執行、貫徹執行、研究執行、切實執行等。五是稱謂用語。有第一人稱:我、本;第二人稱:你、貴;第三人稱:該。等等。

版頭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上「文件」二字或者加上帶括弧註明的文種名稱組成,用套紅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頁上部。聯合行文,可用主辦機關名稱,也可並用聯署機關名稱。

發文字型大小

由機關代字、年份和發文序號組成如:

渝府字〔2009〕23號

1、份號

標注同一份公文正本份數的號.在秘密以上等級公文中標引。

2、密級

秘密,機密,絕密

3、緊急程度

特急,急件

標題

1. 規範式:三部分,即:發文機關+事由+文種

――用於重要、莊重的公務

2. 靈活式

A 二部分:一是發文機關+文種

(以上標題下可加時間)

二是事由+文種

三是「轉發+始發機關及原通知標題」

B 一部分:只有文種

――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務,帶周知性

★ 帶發文機關的標題下面如寫發文時間,則須用括弧,公務須是重大的、莊重的。文後不寫落款及時間。

正文

1.主送機關 (面向機關全體人員或者社會群體的,公務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寫;注意工作實際中組織關系)

2. 正文

A. 原由:一是依據:

# 情況:敘述時間、單位、地點、人物和事件等; 常用「目前…」類時間狀語 ;簡介人物及事跡

#文件: 常用「根據…」;往往是一句話

# 意義:議論:常用「是…」

# 作用 :常用「將使…」

二是目的:常用「為…」

原由部分可省略,或只省略依據、目的之一。

B 事項:(內容多而重要的分條列項即列出層義,或用小標題 或用句子表達)

1.並列式。常見。一般寫的是公務的橫向的、靜態的情況。各部分相互之間無緊密聯系,獨立性強,但共同為說明主旨服務。能夠省略某一部分。這種方法的好處是概括面廣,條理性強。

並列式內容之間的序碼可用數字式,也可用分段式;段中並列的內容可用數字、分號(;),也可用句子並列式。

要求重輕有序:重要的放在前邊,依次類推。

2.遞進式。一般寫的是公務的縱向的動態的過程或者事理。各部分層層遞進,每一部分也不可缺少,前後順序也不能顛倒。這種方法的好處是邏輯嚴密,能說明問題。

在一篇公文中,兩種方法可以互相交叉,即以一種方法為主,在某一部分即某一層次中用另一種方法。

注意:自此以下常運用序碼。順序是一、(一)、1、(1)共四層。

不重要內容分項可用分段甚至加分號(;)的形式。

C 結尾:(可以不要)常見有:

一是各文種專用語如:「請予批准」、「特此通知」等。

二是希望、號召類。

從12類14種行政公文中選擇出3種社會生活中常用的模式化如下。

⑸ 公文的行文規則有哪些

一、一般規則

(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二、上行文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得抄送下級機關。上行文要避免多頭主送,所以在寫上行文時,主送機關只有一個,但是可以抄送其他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請示這個文種較為重要,和報告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請示應一文一事;報告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數事。

2、請示需上級回復;報告不需上級回復。

3、請示需事前行文;報告可事前行文、事中行文、事後行文。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也就是公文一般不主送負責人個人。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三、下行文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內設機構除了辦公廳(室)外是不允許對外行文的。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考點在於必要時,不是必須抄送。

⑹ 機關公文文號編制規則

機關公文文號編制規則如下:

年份使用公元紀年,在「[ ]」內用阿拉伯數字標注。例如:×政字[2011]11號,「×政」是××人民政府的代字,「[2011]」是發文的年份。

聯合行文只標注主辦機關發文字型大小。發文字型大小一般標注在文頭之下、橫線上方居中。

文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衛+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序號,如黃衛食罰〔2006〕001號。

文書本身設定編號的,應在文書標注的"編號:"後印製編號,編號形式為年份+序號,如2006-001。

另外,寫在正文的下面偏右處,又稱落款。發文機關一般要寫全稱。也可蓋印,不寫發文機關。機關印章蓋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間,作為發文機關對公文生效的憑證。

(6)機關規則擴展閱讀:

公文必須註明發文日期,以表明公文從何時開始生效。發文日期位於公文的末尾、發文機關的下面並稍向右錯開。發文日期必須寫明發文日期的全稱,以免日後考察時間發生困難。發文日期一般以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准。

公文編號一般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如:「國發機密公文應根據機密程度劃分機密等級,分別註明「絕密」、「機密」、「秘密」等字樣。機密等級由發文機關根據公文內容所涉及的機密程度來劃定,並據此確定其送遞方式,以保證機密的安全。

密級的位置:通常定格標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機密公文還要按份數編上號碼,印在文件版頭的左上方,以便查對、清退。

⑺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有哪些新規定

紀委(紀檢抄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主要責任:監督執紀問責
監督執紀問責三者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渾體監督執紀問責前提執紀問責監督延伸
1、監督——紀檢監察工作前提
《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五條規定:黨各級紀律檢查委員黨內監督專門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2、執紀——紀檢監察工作核
指紀檢監察機關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章其黨內規違反家律、規違反黨家政策、社主義道德危害黨、家民利益行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行
3、問責——紀檢監察工作關鍵問責指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相關律黨內規黨政領導幹部承擔職責義務履行情況實施並要求其承擔否定性種責任追究制

⑻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與《條例》是啥關系

中共中央1990年7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黨的中央、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央各部門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制定黨內法規的活動。(無省級許可權)
第四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並發布的黨內法規,稱規定、辦法、細則。(無規則)
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是1994年1月28日中央紀委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的(1994年5月1日生效施行),個人覺得,還不能算是黨內法規,因為《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沒有給予中央紀委「條例」的法規制定權,《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只能算是一個規范性文件。而同日下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才從理論上可以算是中央紀委下發的黨內法規。
2012年5月,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其中第三條規定,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有省級許可權)
第四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並對不同位階的黨內法規制定原則性要求作了規定。
同時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從這時開始,中央紀委才有了規則的制定權。
《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出台後,翻開之後所有新制定的黨內法規,只有2017年1月8日中央紀委十八屆七次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才是中央紀委制定的第一部以「規則」命名的黨內法規。
因此,《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與《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是黨內上位法規與下位文件的關系,是新法規與舊文件的關系。

⑼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向上級機關行為,除了要遵守公文管理的一般規定外,還需要注意以回下幾個方面: 一是注意答文種要適用。通常,上行文的典型文種為「請示」「報告」「議案」,特定情況下,「意見」「通知」等文種也可以上行,但是「令」「通報」「函」「批復」等絕對不屬於上行文的文種,是不能應用的; 二是注意上行文要標注「簽發人」,在文末還要標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以上兩條都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在一般的日常工作,我們還需注意,上行文的發文字型大小。一般情況下,上行文不用「**單位發**號」的文號,而是用專門的文號,如請示類的用「**單位請**號」的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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