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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現場

發布時間: 2020-12-01 23:57:11

⑴ 公安局法制大隊教導員主持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聽證評議會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此會應當採用文書格式是什麼

1交通法規定,在沒有人行橫道線的道路上,非機動車(自行車)橫過道路必須下車推行、瞭望後安全通過。交警可能由此認為你父違法在先,是造成這次事故的主因。
2 交通法還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由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有證據表明非機動車存在過錯的,減輕機動車的責任。機動車沒有責任的,也要承擔10%的賠償。
正常情況下根據以上2條,交警隊判定同等責任並無不當,你方不服可以申請復議,這是你的權利 ,但是要推翻認定,需要提供證據。
機動車一方破壞現場 的行為,造成責任認定有誤,這就不是小問題了,你可以申請復議、舉報直至追究各方法律責任。 註: 下面提供一段資料,提供你參考一下 ,看能否幫你
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是指發生事故以後,當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變事故現場的原始狀態,損毀現場證據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證據效力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故意破壞現場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四條:
第一,行為的主體是事故當事人。如果是當事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破壞了現場,則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不能因此推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第二,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當事人破壞現場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只有故意破壞現場時才能推定責任,過失破壞現場的不能適用推定責任。這里的故意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現場的原始狀態,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第三,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第四,客觀上實施了破壞現場的行為。
故意破壞現場是當事人沒有逃逸,在事故現場破壞現場的行為。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⑵ 交通事故-法院起訴詳細流程

1.起訴、受理: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

2.審前准備:法院版立案後權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

3.開庭審理:

開庭前三日通知原告、被告。

審理前核對原告、被告,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依法作出判決。

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聽證現場擴展閱讀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⑶ 本人沒有在現場管理,也從來沒有去過工地,安監能下行政處罰嗎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要看您在公司擔任什麼職務,相關的崗位職責和管理職責是如何約定的?
還有,就是事故的發生時什麼原因造成的等等,建議您找身邊懂法律的朋友詳細的咨詢。
以下僅供參考: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製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 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 撤出作業人員,並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後,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 器材,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二)依法採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 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於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准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後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十八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採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製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 簡易程序
第二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 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及時報告,並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節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 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並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迴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 進行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名。當事人或者有關 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並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原因並簽名。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 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製件應當註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並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 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勘驗筆錄,並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並在勘驗筆錄中註明;也可以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後,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 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並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或者採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一)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二)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註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並註明受當事人委託的情況:
(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託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代為送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六)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註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註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註明原因和經過。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告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並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並提交委託書。
第三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適用聽證程序的。
第四十一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⑷ 在聽證會現場,反對者和支持者發生了激烈爭吵,現場秩序混亂,你作為主持人,該怎麼辦請現場模擬.

1.
這是一道重點考查言語理解與表達能力的情境性問題,答題時,考生要充分專分析自己在題目當中的身屬份定位和題目中所設置的聽眾的特點,以符合情境要求的語言方式來表達。
2.
就這道題目而言,在聽證會這個特定的場合,考生身份設定為主持人,要求考生在這種場合做相關的發言。
3.
考生需要結合自己的身份在此種情境下,明確三項內容:一是語境,說話的場合和情境;二是角色,自己的身份和對方身份。三是話題,清楚自己所要解決的問題。

⑸ 處理違章都必須是車主親自去處理嗎

這個是不一定的,但是都需要提供車主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有扣分的話還需要提供駕駛證。

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是現場處罰的違章處罰單,那麼,請在第一時間去銀行繳納罰款就可以,不管哪個人去都是可以的。

2、如果只是交通違章的違法信息通知單,那麼,同樣可以分兩種情況處理:通知顯示是電子警察拍攝的違章行為,假如是正面拍攝的,需要本人前去處理。

3、如果是後面拍攝的,那麼,只要擁有有效的正式駕駛證就可以去處理。不一定非得本人去,別人願意接受扣分處罰的,是可以操作的。

4、但是所有接受處罰的駕駛證,都是需要本人到場接受處罰。

5、一般情況下,通知單上有詳細的處理地點和工作時間,在接受處罰時候需要看清楚。

(5)聽證現場擴展閱讀: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交通違章處罰一般程序:調查取證,告知處罰事情、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作出處罰決定。

1、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交通警察在非現場,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所以,採用簡易程序的都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才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罰款繳納

1.持《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如有暫扣證件的還須攜帶《交通管理暫扣憑證》),按規定到銀行繳納罰款,當地各銀行都可交違章罰款,通過自助交電話費的POS機即可。

說明:網上查到違章記錄後,可以等交警局將《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寄給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隊或交通監控中心領取。

2.持《違反交通管理罰款收據》、《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如有暫扣證件的還須攜帶《交通管理暫扣憑證》)及當事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到處罰決定交警大隊接受處理。

3. 如違例項目需要弔扣駕駛證的還須按規定弔扣,弔扣駕駛證期滿後憑《弔扣駕駛證執行憑證》取回駕駛證。

4.如是持深圳駕駛證的司機,違章不需弔扣證的,只需直接到各銀行繳納罰款即可。

⑹ 交管12123,處理違章後決定書編號一直交不了罰款,

能是存在系統較忙或是網路信號等原因。

如網上系統無法繳納罰款可記錄下決定書編號去銀行或是通過支付寶賬號進行繳納。也可以去當地的交警隊或者是行政綜合處理大廳進行繳納。

交管12123是一款專門用於交通的手機APP,該平台開通後,群眾實名注冊開通賬號後,可享受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提供的駕考和車檢預約、辦牌辦證、違法處理和罰款繳納、出行信息、信息查詢、告知提示、信息公開、重點對象管理、交通安全宣傳、業務咨詢等10大類130餘項服務。

(6)聽證現場擴展閱讀:

交管12123的功能

1、異地辦理

異地辦理車管手續

平台開通後將使辦事手續得到簡化,取消業務申請等紙質材料,建立網上提交申請信息,網下審核材料、製作牌證、交付寄遞的全新工作機制,推行網上網下綜合服務。

破除地域限制,實現全國范圍的跨地域信息交換和網上服務漫遊,由「服務跟著管轄屬地走」轉變為「服務跟著群眾走」,方便群眾異地辦理相關業務。

注重延伸服務,與財政、銀行、郵政合作,實現業務辦理、網上繳款、寄遞交付一體化;平台延伸至汽車4S店、駕校、醫院等與交通管理相關的單位和場所,實現一網辦理業務。

2、網上業務

實現網上辦牌辦證

群眾通過平台,可隨時隨地、輕松辦理自主預約駕駛人考試、提前預約機動車檢驗、預選機動車號牌、申請補換領牌證、繳納交通違法罰款等業務。群眾辦牌辦證網上申領、網上繳款、郵政寄遞。

平台還提供辦牌辦證、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等各類業務辦理指南、咨詢互動服務,解答群眾辦事疑問。還可實現醫院網上提交駕駛人體檢證明、汽車銷售服務店辦理臨時行駛號牌、駕駛人培訓機構辦理駕駛證申請等多元化、一站式服務。

3、信息查詢

隨時查詢違法信息

在獲取信息方面,群眾通過平台,可隨時查詢、動態掌握機動車、駕駛證、交通違法等個人相關信息。及時了解路況、危險路段、道路施工、惡劣天氣注意事項等信息,以便合理規劃出行時間、路線,安全出行。

公安交管部門還通過平台主動推送機動車年檢、駕駛證審驗、交通違法記分等信息,告知提示車主和駕駛人;公布駕校培訓質量(包括考試合格率、交通違法率、肇事率)、考場考試計劃、機動車選號號段等信息,增強服務管理透明度。

向客貨運和危化品運輸企業、校車管理單位等通報和抄告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信息,促進交通安全源頭管理。

4、自助功能

擴大了可備案非本人機動車的范圍。駕駛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備案非本人個人名下小型汽車,允許同時備案任意3輛非本人小型汽車。備案後,駕駛人可以隨時解除備案並重新備案其他非本人小型汽車。

優化了「交管12123」手機APP備案非本人機動車流程。機動車所有人是公安部交管服務互聯網平台注冊用戶的,駕駛人可以選擇「掃碼備案」或「簡訊驗證備案」兩種方式;機動車所有人不是公安部交管服務互聯網平台注冊用戶的,駕駛人可以通過「簡訊驗證備案」方式備案。

通過公安部交管服務互聯網平台處理的本人機動車交通違法,需同時滿足以下情形:一是由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二是單條罰款金額不超過200元;三是待處理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與駕駛人當前累積記分分值之和未達到12分。

在滿足上述條件基礎上,駕駛人還可以在平台自助處理非本人機動車的無記分交通違法。此外,對交通警察現場作出的簡易程序處罰,駕駛人也可以通過公安部交管服務互聯網平台繳納罰款。

2018年10月22日,交管部門推出服務新舉措:機動車現場處罰、非機動車或行人現場處罰,以及交管「12123」平台(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等開通微信、支付寶掃碼便捷繳款新渠道。

⑺ 人被車撞了後住院賠償流程

交通事故賠償流程如下:

1、將肇事車輛的車主、司機和車輛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

2、根據交警做出的責任認定、法醫做出的傷殘鑒定結論進行索賠;

3、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4、賠償比例依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准;

5、對方是機動車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責,保險公司就會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責任認定的比例來承擔;

6、具體的賠償標准建議委託律師代理並計算相關的賠償金額。

(7)聽證現場擴展閱讀: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⑻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決定程序

【立案調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可以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現場即時采樣或者監測的結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標或者超總量。
對經現場檢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污染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分析原因。經分析判斷超標或者超總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限期治理管轄許可權的規定立案調查,並確定負責立案調查的機構。 【判斷步驟】 對已被立案調查的排污單位,負責立案調查的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步驟,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是否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斷,並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一)現場監測:組織環境監測機構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對污染源在生產周期內所排水污染物進行監測;
(二)技術評估:組織行業生產專家、污染物處理技術專家和企業代表,採用工藝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對排污單位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是否匹配進行分析評估。 【告知內容】 《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名稱;
(二)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導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事實和證據;
(三)擬作出的限期治理決定和法律依據;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法律後果;
(五)排污單位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項,約談排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負責人。 【組織聽證】 排污單位提出聽證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並通知排污單位。
依據本辦法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決定書內容】 《限期治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的名稱、營業執照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二)事實、證據和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法律依據;
(三)限期治理任務,即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後應當穩定達到的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告知相關事項】 對被決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在《限期治理決定書》中告知以下事項:
(一)排污單位負責自行選擇限期治理具體措施;
(二)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責令限產限排或者停產整治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報請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送達】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限期治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治理決定書》送達排污單位。
《限期治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企業採取治理措施】 排污單位接到《限期治理決定書》後,應當根據限期治理任務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並報知作出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限期治理方案,應當確定具體污染治理措施、進度安排、資金保障和責任人員。 【監測記錄】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對所排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以備查核。
不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試運行監管要求】 限期治理期間,水污染物處理設施需要試運行並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書面報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試運行期間,排污單位應當在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基礎上,相應增加采樣頻次,進行加密監測。
在試運行期間,因水污染物處理工藝調試等原因所產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必須將所產生的水污染物存放於應急儲存池或者其他臨時儲存設施,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確需排放的,必須事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跟蹤檢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制定跟蹤檢查方案,明確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
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根據跟蹤檢查方案,通過現場檢查、采樣監測等方式,對排污單位執行限期治理決定的治理進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狀況加強後督察。
試運行期間,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相應增加監測頻次。 【解除依據】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經過限期治理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一)在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條件下,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規定的采樣頻次監測認定,在生產周期內所排水污染物濃度的日均值能夠穩定達到排放標准限值的。
(二)生產負荷無法調整到75%以上,但經行業生產專家、污染物處理技術專家和企業代表,採用工藝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認定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點水污染物未超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總量控制指標的。 【屆滿核查】 限期治理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採取現場監測、實地察看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查閱監測記錄、工程建設資料以及投資報告等方式;對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造成跨行政區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通過走訪或者舉行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對現場核查情況進行記錄,形成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並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監測機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監測機構出具限期治理監測報告。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應當由現場核查人員簽字。 【核查意見】 負責現場核查的工作機構,應當製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見,連同限期治理現場核查筆錄、限期治理監測報告,一並報本部門負責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見應當提出對排污單位解除限期治理決定或者依法關閉的建議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見、現場核查筆錄、監測報告,應當與限期治理決定文書,一並存檔備查。 【核查後處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報請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申請提前解除】 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屆滿前,認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可以向決定限期治理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解除申請。
申請提前解除的,應當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請書,並附具能夠證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監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核查和決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限期治理核查的規定組織核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對確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決定。
(二)對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並在期限屆滿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部門後續監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加強監督檢查。
對被解除限期治理後12個月內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排污單位,應當從重處罰。 【終結情形】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結限期治理決定:
(一)依法被撤銷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產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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