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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聽證會

發布時間: 2020-12-01 23:10:11

1. 題目是舉行聽證會有什麼重大政治意義答案中有一條是「有利於推進政府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內方的人大在容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
也就是說,聽證會已經形成制度和法律,那舉行聽證會肯定是政府依法行政了。

2. 以國家秘密為由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不依法舉行聽證會

生態環境是人們生活的先決條件,政府為了經濟發展而容許化工廠的建設時錯誤的行為,在沒有做好環境評估的情況下,必須對此項目實施聽證,要是屬於國家機密性的設施,有對環境產生污染的,國家會考慮對其建設項目有效的評估,舉行聽證,能產生污染源的,其項目必須建設的,應該對居民的健康安全採取措施,要不是國際級項目,政府就沒理由不採取聽證,你們目前情況可向環境部門申訴,沒有什麼機密能比上人民群眾的健康。

3. 我們能夠依法維權的前提是什麼

科龍涉嫌財務造假案引發的沖擊波,正在持續擴大。耐人尋味的是,當前各方關注的重點,仍然不是直接責任者科龍電器,而是可能負有審計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德勤。特別是證監會4月7日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後,處罰結果尚未公布,部分科龍股東和律師聯合維權再度熱鬧登場,有媒體對此發出不同聲音,卻被斥為「不合時宜」。

這顯然不是客觀公正的心態。對於正積極進行訴訟准備的律師團,此時尤需擺正自己的位置,本著對股東、也對公眾負責的恰當立場,依法訴訟,依法維權。媒體對這一訴訟行為的不同評價,律師也應多聽聽,多想想,吸取其中的建設性批評或建議,大可不必一言不合就站出來反駁,似乎非如此不足以表達律師團為民請命的公正形象和重大使命。

中國資本市場歷經風雨,上市公司造假至今層出不窮,

會計師事務所操守全失屢屢發生。這害苦了投資者,更毒害了市場環境,各方面都因此付出了慘重代價。今天我們修訂了證券法》,提高了監管水平,強化了維權意識,對德勤這樣的國際頂級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依法追訴其涉嫌違法行為。這充分表明,我們這個市場在趨於成熟和規范,投資者的維權意識和法律工作者的責任感不斷提升,對此我們必須充分肯定,全力支持。科龍事件已成為新時期的一個典型,就務必要查個水落石出,給市場各方面以明確交待。
然而,依法維權的前提始終是客觀公正,而非偏執極端。這既適用於處理科龍事件和德勤問責,更是普遍適用的法治精神和原則底線。但令人遺憾的是,縱觀科龍事件曝光以來,公眾看到、聽到的,更多是一邊倒的喊打之聲,是要求從重從快處罰德勤的強大壓力,迄今極少有人願意站出來,從另一角度分析整個事件的是非曲直,梳理相關者的恰當責任。

這種傾向不太正常。究其實質,不是律師們不懂法,而是他們太懂得如何利用公眾不明就裡的情緒,向管理層和執法者施壓。這就不能不讓人有所擔心,情緒性偏執是否會使執法出現偏差?讓我們看看中國證監會的做法,在相關調查的基礎上,證監會依法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給處於

審計丑聞旋渦中的德勤一個陳述、辯解的機會。這是負責任的舉措,嚴格依法行使監管權,充分聽取各方陳述,有利於確保最終處罰的公平和公正。
再看看有關律師的行動。上海市黃浦區法院4月5日決定,對科龍股東起訴德勤「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並未出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出台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前置條件。財務造假的第一責任者是

科龍電器,股東們不起訴直接造假者,卻只起訴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顯然是避重就輕。退一步說,科龍股東真要找審計師麻煩,也應在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之後,而該起訴遞交法院時,證監會尚未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
律師們不知道法律訴訟必須在行政處罰之後嗎?這樣的常識他們當然知道,相關律師甚至親口承認:我們明知法院不會受理。這就表明,當初早早訴訟德勤的目的,主要還是為了引起更高的關注度,爭取更多公眾支持,打的是敢於為民請命的道義牌,說白了就是虛晃一槍,以便徵集更多授權,聚集公眾訴訟壓力。

至此不難看到,口口聲聲「依法維權」的訴訟律師團,是不是在有意挑動公眾情緒,其主觀動機和客觀效果,究竟是否有利於公正評價市場成敗或准確判定各方責任,是否有「可能使有益的維權行動停止於運動式的煽情」?

4. (一)某市稅務局稽查局幹部李某、孫某於2004年3月在對高原公司2003年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

1、稽查局在行政處罰執法程序上不合法。沒有依 照《行政處罰法》第31條、第32條的規定,在對高於公司行政處罰之前,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1條的規定,該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2、稽查局舉行的聽證會存在問題。包括:第一,聽證會不能由負責調查本案的李某主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負責人應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會;第二,聽證會不能直接作出處罰決定;第三,對高原公司的罰款不符合當場收繳的條件,不能當場收繳。第四,稅務機關經聽證,對高原公司偷稅行為由原來處以偷稅額2倍罰款變更為3倍罰款的決定,違背了"不因申辯而加重處罰"的原則。
3、 稽查局在強制執行措施中也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 第一, 扣押納稅人商品未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市稽查局局長即使簽發扣押文書沒有法律效力。 第二, 扣押納稅人財產(轎車)沒有開付收據,違反法定程序。 第三, 扣押財產明顯超過應納稅款,違反稅收征管法第26條的規定。 第四, 稽查局不應自行變價處理所扣押的商品或其他財產,而應交由拍賣機構拍 賣,或交由商業企業按市場價格收購。且拍賣所扣押的商品應在納稅期前限定的期限屆滿之後。 第五,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孫某獨自扣押是違法的。

5. (聽證會)類似做法對於厲行法治建設依法治國有何積極意義

這意味著我國治國方略的根本轉變,它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新的里程碑,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6.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依法要保密的除外 這句話對么請詳解

《行政法許可法》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這句話是錯誤的,《行政許可法》48條第2項規定,聽證會應該公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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