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立法機關
1. 什麼是立法機關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國家機關。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機關是議會。中國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就廣義的「法」而言,立法機關的范圍也相應擴大。如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訂自治法規等。
2. 我國國家機構由四部分組成,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請問還有一個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特色的國家機構,我國的權力機關。至於上面說的檢察機關屬於司法機關。
3. 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是什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國家的立法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四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五條規定,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4. 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專表大會和全國人屬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5. 哪些國家機關有立法權
立法權就是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權力。一方面,立法機關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條例、決議和命令等,它們都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這里的法是指狹義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中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國家立法權,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是國家立法機關。
從權力的來源上立法權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法自身擁有的立法權,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該立法權可制定、修改、和廢除包括憲法在內的任何法律性規定;另一種是依法被授予的立法權,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府、中央各部委及其下屬單位等依法成立的行政、司法、軍事機關。兩種立法權所立之法都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兩者之間也有不同之處,其一:前者所立之法的規范范圍均大於後者,後者所立之法的內容不得與前者沖突;其二:前者所立之法適用范圍較廣,而後者所立之法適用范圍較窄;其三:前者所立之法所規范的行為具有普遍性,而後者所立之法所規范的行為則具有特定性。
6. 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是
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職權有立法權、任免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6)國家的立法機關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2003年3月15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出了159 名常委會委員。其中包括一批年輕的專業人士被選進常委會,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人員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
2013年,全國人大代表首次實行「城鄉同比例」選舉,來自基層的工農代表達401 名,占代表總數13.4%,比上一屆提高了5.18 個百分點。他們將更多基層的聲音帶進了國家最高議政殿堂。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
7. 我國有哪些立法機關哪些機關享有立法權
導引:先對下面幾個表述進行判斷,檢驗你對這一問題的理解情況。1、凡是立法機關都有立法權。2、凡是有立法權的機關都是立法機關。3、我國的立法機關是人大和人大常委會。4、在行政機關中,只有國務院擁有立法權。正確答案是:1對、2錯、3錯、4錯。如果你對這幾句話沒有判斷正確,或者不知道正確的說法是什麼,那麼,你就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進一步的學習和了解。 現有觀點與結論:按照我國現行《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正確的觀點應該是:立法機關:《憲法》第五十八條和《立法法》第七條都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我國的立法機關。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不是立法機關。享有立法權的機關:《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第六十六條 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第七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由此可見,在我國,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包括:1、國家權力機關系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2、國家行政機關系統(政府及政府下設機構)的: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央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國家機關都不享有立法權。由此可見,凡是立法機關都有立法權,享有立法權的機關不一定都是立法機關。這些享有立法權的機關,享有的許可權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規名稱不同,法律法規的效力也不同。具體如下:享有立法權的機關立法類別立法名稱效力高低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制定、修改基本法律××法憲法最高(1級)基本法律(2級)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外的其他法律××法3級國務院行政法規條例、規定、辦法、暫行條例、暫行規定4級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條例、規定、實施辦法、規則5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條例2級(特殊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辦法6級較大的市政府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辦法7級國務院各部委、央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部門規章規定、辦法6級 進一步的討論:關於立法機關和立法權的討論似乎到此結束,實則不然。立法權與立法機關的內在一致性問題細心的人會發現一個問題:享有立法權的機關范圍要大於立法機關,也就是說,有很多享有立法權的機關不是立法機關。為什麼享有立法權,而不能稱為立法機關?可能有三種解釋:1、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權,其他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必須依照憲法和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或者根據授權,屬於從屬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活動,所以,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可以稱為立法機關。2、各級政府的是行政機關、執行機關,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責是落實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他們的主要職責都不是立法,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責是立法。所以,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才能稱為立法機關。3、只有制定「法律」的機關才能叫做立法機關,那些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的國家機關只享有一定的立法權,而不能稱為立法機關。三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也都存在明顯不足。第一種觀點最具有說服力。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那就是沒有看到我國立法的實際情況。在我國,由於大多數法律都規定的比較寬泛,缺少操作性,所以,絕大多數法律都需要國務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再加上中國地區差異較大,地方,尤其是少數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了較多的權力,可以制定較多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最終的結果就是,在我國的立法體系中,國務院和地方分享了更多的立法許可權,甚至出現了沒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就無法得到貫徹落實的情況。尤其是國務院,不但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而且在尚無法律規范的領域,國務院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規,此時,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就代替了法律的作用,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人大被稱為「橡皮圖章」和政府實際享有的較多的立法許可權不無關系。第二種觀點雖然陳述的是實際情況,但是,卻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主要」與「次要」是相對的。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除了制定和修改法律,還有很多職責,比如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等等。隨著中國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未來立法在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工作中的分量會越來越輕。所以,很難說立法就是其主要職責。所以,以此為理由說明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立法機關是站不住腳的。第三種觀點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立法權中的「法」和立法機關中的「法」的含義問題。二是什麼是「法」的問題。先來討論第一個問題,無論什麼是「法」,立法權中的「法」和立法機關中的「法」的含義都應該是一致的。否則就會出現邏輯上的混亂。如果只有法律才能稱為「法」,那麼,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既享有立法權,又是立法機關。其他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就不是「法」,因而享有的也不是立法權,也不是立法機關。如果我們承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都是「法」,那麼,制定這些法的機關享有的當然是立法權。至於是不是立法機關,則需要再加上「是否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權」這一條標准,做進一步的區分,分出立法機關和非立法機關。所以,判斷是否享有立法權,關鍵看是否能夠進行立法活動。判斷是否是立法機關,關鍵看這種立法活動是否是完全、自主的。 什麼是「法」?那麼,到底什麼是法?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的幾個主要特徵是: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具有普遍約束力;法規定了權利和義務;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不僅「××法」是法,從憲法、法律,到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都是法。而且,從我國的司法實際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做出的司法解釋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有時候比法律還要重要。所以,從廣義上說,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其實也是「法」,也是一種立法活動。從我國的執法實際看,很多政府部門的紅頭文件的規范性更強,其實,也是廣義上的「法」。由此看來,如果從最廣義的角度理解「法」,在我國實際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很多的,也可以說,在我國,凡是國家機關都享有立法權。 其他相關問題:1、各級人大和常委會都是國家權力機關,但並非都享有立法權,更不都是立法機關。只有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享有立法權。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立法機關。2、我國的全國人大和常委會雖然是立法機關,但從性質上看,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西方三權分立制度下的議會,只能稱為立法機關,而不能稱為權力機關。3、全國人大隻能修改憲法,但不能制定憲法。制定憲法需要成立專門的制憲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不能修改憲法,更無權制定憲法。 4、國務院從性質上說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最高執行機關,但是,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即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
8. 中國的行政司法立法機關分別是什麼
中國的行政司法立法機關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8)國家的立法機關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9. 我國行使國家立法權機關是什麼
我國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9)國家的立法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規定:
第十八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對有關法律或者法律中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律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復,並報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