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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01 17:43:34

『壹』 行政聽證的制度及內容


1、聽證組織者聽證組織者在聽證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為有權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通過立法形成了三個領域的行政聽證,即行政處罰聽證、價格決策聽證和行政立法聽證。但就這三個領域的聽證來講,其關於聽證組織者的規定都呈現出一定的局限性。為完善我國行政聽證組織者制度,立法應對以下問題做出規定。(1).對「聽證組織者」具體化,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首先,在行政處罰領域,可參照北京等省市的行政處罰聽證規則,依照實施處罰的實施機關的不同分為行政機關的聽證、授權機構的聽證、委託組織的聽證、共同實施處罰機關的聽證。對於行政機關,一般由擬作出處罰的機關組織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對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職能的組織實施的處罰,自行組織聽征;受委託實施處罰的組織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委託的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組織聽證,即不得轉委託或再委託。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做出行政處罰的,聽證由共同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組織。
其次,關於立法聽證的組織機關,可參照和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如在美國,聯邦立法中的立法聽證組織一般由委員會擔任,這些委員會主要有常設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協商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聯合委員會。其中,在美國國會的立法中發揮重要作用,擔任聽證任務最多的,是常設委員會下的小組委員會,其主要是通過立法聽證的方式審議呈送給兩院的提案。」在中國深圳,聽證組織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如計劃預算委員會)半數以上的組成人員組成。參照以上做法,可以在享有立法權力的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所屬部門中分離出一部分成員成立專門的立法聽證組織,專門從事聽證工作。這既具有可行性,同時,也有利於聽證效率的提高。(2),規定聽證組織者的職權職責,保障聽證順利舉行。參照國外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及我國部分地區的規定,聽證組織者的職責包括:(a)接受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聽證 .申請。(b)聽證期目前的相當期限內,向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出書面的聽證通知書。(c)登記作證和邀請證人。如在中國深圳,參加聽證會的證人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確定,由工作人員邀請。(d)准備文件。組織者的工作人員在舉行聽證前和聽證中為聽證人員准備文件、相關的背景資料及政策研究資料(包括相關的法律、法規,法院判例,政府報告,學術論文及主要事件表),有關聽證議題范圍和目的的記敘、解釋說明、討論議案的摘要,有關利益群體及其他重要的不同意見的信息問題等。(e)選任或指定聽證主持人。(f)依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聽證會代表及確定聽證會代表的構成及人數。
2、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是負責聽證活動組織工作的調節和控制,使得聽證活動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員。從各國對聽證主持人的規定看,聽證主持人制度包括資格要求、選任、職權職責、迴避等一系列內容。而我國相關法律關於聽證主持人的規定過於簡略,只有聽證主持人從何種部門選定的規定,沒有主持人的資格要求,也沒有職權職責的規定,主持人的迴避也未制度化。這使得主持人獨立執行職務不能得到保障,聽證的公正也難以確保。規定聽證主持人的資格,確保聽證的質量。縱觀各國行政程序法,主持人的選拔都體現了一定的資格要求。美國的行政法官從有律師資格和行政經驗的人員中選任。我國台灣地區,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必要時可由行政機關首長指定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悉諸法令人員在場
協助聽證主持人。參照國外行政程序法及國內某些地方性規章的規定(如《天津市行政處罰聽政程序》、《北京市行政處罰聽政程序實施辦法》和《江蘇專利處罰聽政規則》等),聽政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貳』 我國有哪些行政聽證制度

我國的行政法體系有待完善,行政行為迫切需要被約束,聽證程序是約束行政行為、提高決策科學性的有效途徑之一。
現有法律明確的行政聽證制度有: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另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這既是行政行為「公開」原則的要求,也是群眾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有效途徑。但現在的情況並不樂觀,一些聽證有淪為形式的趨勢。

『叄』 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
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肆』 行政聽證的起源


聽證程序起源於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則。最初它適用於司法領域,稱之為司法聽證。由於其公正性,後逐漸適用於立法領域,稱之為立法聽證。進入20世紀後,聽證程序進入了行政領域,稱之為行政聽證。行政聽證制度既是聽政制度的一個重要分類。美國是最早在法律上確立聽證制度的國家。1946年的《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凡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利害關系的行政決定,包括制定行政規章和行政裁決,都應當給予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規定。該法的制定,改變了傳統以行政效率優先的行政法原則,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對行政權力的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則。因此,聽證程序構成了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並為許多國家所仿效。中國的聽證程序產生於1996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主要是在借鑒美國聽證制度的基礎上產生的。聽證程序對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增強行政執法的公正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由於我國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強大的權力和優越的地位,其行政處罰的對象又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而,如何保證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非法侵害,如何約束行政機關公正行使權力,這就成為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 中的一個重大問題。而聽證程序則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設置了一種程序上的保障制度。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有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有權為自己辯解;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證據和處罰依據;有權與執法者進行對質和辯論。同時,聽證程序的運用,也可使行政機關在執法時,防止執法人員主觀臆斷,濫用職權。

『伍』 簡述行政聽證制度的概念和內容

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版罰款等行權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陸』 行政程序中設立行政聽證的意義是什麼在行政執法中哪些行政行為必須舉行行政聽證

行政聽證程序的意義

(一)從理論角度看行政聽證程序的意義。人們經常將權利分為兩種:公權和私權。行政權顯然是屬於公權的一種。狄驥說過「不存在一種因國家權利存在而不同於私權的所謂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種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而在法律體系中,維系這種公平精神,平衡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法律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另一類是程序法。實體法用以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程序法則使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得以實施。一個國家即使實體法律再健全,沒有嚴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於零。前些年,與西方國家重視法律程序的現象相比照,我國的法學家在考察法制建設時,過多地強調令行禁止,側重於法的實體性方面,而對於在現代法制中理應占據重要地位的法律程序卻缺乏應有的關注與理解。[2]

因此,行政聽證程序制度的設立,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免受侵犯。同時,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將行政主體納入相對人監督的范圍內,以防止行政專權和武斷。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體公權力的濫用,在公權利與私權利之間找到了一個最佳平衡點。

(二)從經濟學角度看行政聽證程序的意義:產權經濟學家科斯認為, 生產者的目標就是試圖節省交易費用,以最低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潤。同樣,在行政法領域仍然存在著成本問題,即行政效率。行政法之所以產生,從經濟學角度講,可以歸因於理性配置社會資源。[3]行政活動的效率取決於各種因素:行政行為方式的選擇、環節的合理安排、過程的科學組合。最重要的當屬程序的設置。表面上看,行政聽證程序的設置非但沒有減少成本,反而增加了行政機關的負擔。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秩序是協商而定的,而非通過服從贏得。」[4]一項行政決定對一部分人利益的剝奪,必須得到相對人的理解和認可,使相對人在程序完成之後,能夠情願地服從決定。行政聽證程序在行政機關違法案件調查承辦人員和相對人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對其決定的依據進行舉證,當事人質證。通過雙方舉證責任的合理分擔和當事人對其意見的陳述、申辯,進一步核實證據,查清事實。這樣,相對人可能了解到一些此前自己並不清楚的事項,對整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楚的認識。當相對人認識到自己確實違反了相關行政法律規定時,便可能放棄行政復議或訴訟,這並非意味著對相對人權利的限制,而是在保留了當事人原有的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時,由於行政機關在做出最終行政決定之前,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查清事實,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事前救濟,將相對人權益的保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也盡可能地避免了因違法行政而導致國家賠償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也就是通過提前支付較少的交易成本,置換更大的因違法行政而耗費的交易成本,同時,有效的推動了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有助於行政預期的增值。

(三)行政法律體系的角度看行政聽證的意義。整個行政法律制度大致可分為四類: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處罰制度、行政強制制度和行政程序制度。其中行政程序制度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和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行政立法程序主要由《立法法》規定;司法審查程序主要由《行政訴訟法》加以調整,而對中間的一部分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的規定我國尚不健全。行政聽證程序無疑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部分,是行政程序公開原則的具體體現。行政公開原則一般要求:(1)事前公開:即行政機關事前要公布有關的行政法規、規章以約束相對人的行為;(2)事中公開:主要就是指行政處理活動中採用的聽證程序和資信(情報)公開程序;(3)事後公開:即行政決定要向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由此可見,行政聽證程序是行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環,行政聽證程序的缺漏必將導致整個行政法律體系的重大破壞。

(四)從我國依法治國的角度看行政聽證程序的意義。在我國依法治國的方略中,依法行政是核心。如果抽去依法行政的內容,依法治國就會變的空洞和殘缺。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之所以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程序法治。如果一個國家出現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就應當認真審視其程序法治是否健全。聽證是程序民主化的產物,在沒有設立行政聽證程序之前,大部分行政處罰決定都是在行政機關調查之後直接做出,加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固有的局限性,很容易導致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暗箱操作」,腐敗得以滋生。通過行政聽證程序,行政過程的公開性、透明度得以增加。在有效地保障相對人權益的同時,政府的聲譽也得到提高,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架構起一個雙方能夠溝通與合作、引導與接受的空間。更重要的是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公民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加強。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政府投資和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等與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的決策事項,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前應當經過聽取公眾意見、專家論證、公開聽證和合法性論證等程序.

『柒』 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編輯本段聽證的涵義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的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編輯本段國外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作為法律術語,聽證一詞最早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都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該原則是「英國皇家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權時,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的原則」。之後英國在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中又有關於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來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在英國的普通法原則和《自由大憲章》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成了「正當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聽證制度在我國是個「舶來品」。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後,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得許多方面(包括對學生的管理)都屬於行政行為,所以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可行的。

『捌』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行政聽證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行政調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行政案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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