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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1 13:07:54

『壹』 公安局的職責

公安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葯、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等工作。
(五)負責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
(六)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水陸交通秩序。
(七)加強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和群體性治安防範工作。
(八)負責全市公共信息網路的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
(九)負責下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和鄉鎮派出所森林派出所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收容教育審批工作。
(十)組織實施全市各類重要安全警衛、禁毒、緝毒和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等建設。
(十一)加強武警、消防部隊建設;對武警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二)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安宣傳工作,管理全市公安民警的警銜、獎懲、優撫和教育培訓,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後勤保障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的監察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全市公安民警的違紀案件。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貳』 公安機關的法定行政職責包含哪些

公安來機關的行政職責自: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叄』 派出所和公安局的職能各自是什麼

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一公安工作的政府部門。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區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部門的公安部門,有別於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鐵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公安局的業務可以簡單劃分: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國內安全保衛等等。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機關業務處(如政治處、法制處、裝備財務處、信通處等等),派出所(按職能可分為刑偵、治安、戶政、特業),若干工作隊(如刑警隊、巡警隊、治安隊、交警隊。公安局的級別不同,具體稱呼有別,如××總隊、××支隊、××大隊等),現役機構(具體有消防部門、警衛局)等。

派出所
[英文local police station] 中國公部門的基層機構,管理戶口和基層治安等工作
我國公安部門的基層機構,管理戶口和基層治安等工作。舊中國警察局下面亦設有職能相似的此種機構。 曹禺 《北京人》第三幕:「不知怎麼姑爹一晚上在派出所還喝了一半……這是剩下的那半瓶白蘭地。」 陳忠實 《信任》:「你倆把今日打架的事調查一下,給派出所報案。」
1946年公安機關成立公所,1948年改稱公安分駐所,1950年改稱派出所。 派出所名稱延續至今。
派出所屬於一個外來詞,來源於日語。本意是派出的分支機構的意思,在日語中並不是特指警察的派出機構,任何機構都可以有「派出所」。在我國這個詞演變的今天,變成了專指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就是我們說的派出所。
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在中國,派出所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其主要任務是:堅決貫徹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爭;防、控各種事故的發生,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國家安全。
依地區、社會情況、人口多少等諸因素的不同可分別設立城市派出所、農村派出所、水上派出所、鐵路派出所、工礦派出所、治安派出所等。派出所設所長、指導員、戶籍民警、內勤民警,有的還設治安民警。派出所的職責概括為:管理戶口;向群眾宣傳法制,組織發動群眾同壞人壞事做斗爭;組建治安保衛委員會;發現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預防、制止犯罪活動;管理特種行業,維護公共秩序,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等。在工作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眾的安全防範密切結合。
派出所沒有偵察和決定逮捕、拘留、搜查、傳訊、罰款、沒收的權力。

『肆』 論公安機關的服務職能

公安機關的服務職能:
(一)以打防控體系建設為著力點,完善警務運行機制。
當前打防控體系建設應在注意加強整體性、協調性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確保功效最大化。要注重體系的整體性。系統之和大於整體。構建打防控體系既要從現實需要出發,立足於解決當前突出的社會治安問題,進行局部調整,確立短期目標;又要從長遠考慮,著眼於社會治安的根本好轉,進行整體部署,制定長遠規劃,並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形成良性互動的工作體系。
(二)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切人點,促進警務方式調整。
要以消減行政審批項目和規范行政審批行為為核心,實現公安行政審批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現代化。法制化,即要不斷提升設立審批項目的法律層次,把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以行政法規或更高層次的法律形式加以確認。當務之急是要在全面清理現行審批項目的基礎上,做好或協助做好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廢改立工作。
(三)以電子警務建設為突破口,加快公安職能轉變。
電子警務建設既是建設服務型公安機關的內容,又是建設服務型公安機關的手段;既是公安機關職能轉變的「加速器」,又是公安機關職能轉變的「監督台」。電子警務不僅僅是警務信息網上發布,也不僅僅是警務的電子化,而應是將現有的警務改造為信息化、網路化的警務。
(四)以正規化建設為核心,建立隊伍長效管理機制。
探索建立能夠管好、管活、管住公安隊伍的規范化體系必須在四個方面有所創新和突破。一是在行為規范方面。要從規范民警的基本要求人手,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潔、說話和氣、辦事公道,」實現民警言行舉止、儀表警容、內務管理等日常行為的正規化。要立足為廣大群眾提供人文關懷的便民服務,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努力塑造具有親和力的公安隊伍新形象。二是在執法規范方面。要著力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跟上國家法制建設的步伐,做到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警權不「越位」,履行警權要到位。

『伍』 公安機關職責的職責具體內容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機關職責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陸』 公安機關首問責任制度的內容

公安機關首問責任制度的內容如下:

  1. 服務對象到本局聯系辦理事宜及咨詢問題,在首問負責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首問負責人應當及時辦理,並告知有關事項,提供必要的資料,熱情耐心地解答服務對象的詢問。

  2. 服務對象提出辦理的事項不屬於首問負責人職責范圍的,首問負責人應當熱情相待,積極聯系轉交辦理。屬於本局機關其他科室職責范圍的,應當主動為對方聯系並引見銜接。銜接中如果與有關人員聯系不上時,首問負責人應當填寫「首問負責制登記表」(表格由本局統一印製),將服務對象的單位、姓名、聯系電話及擬辦事項等內容登記清楚,並負責轉交有關人員。

  3. 服務對象需辦理的事項不屬於本局職責范圍的,首問負責人應當耐心解釋,並盡自己所知給予幫助。

  4. 首問負責人應向服務對象告知規定的辦事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書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辦理、手續是否完備。對符合規定、手續齊全,能當場辦理的應立即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出具回執並告知辦事時限。

首問責任制是針對群眾對機關內設機構職責分工和辦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實際問題,而採取的一項便民工作制度。該制度規定群眾來訪時,機關在崗被詢問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要求首問責任人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或要求,無論是否是自己職責(權)范圍內的事,都要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對職責(權)范圍內的事,若手續完備,首問責任人要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結;若手續不完備,應一次性告之其辦事機關的全部辦理要求和所需的文書材料,不要讓群眾多跑或白跑。

『柒』 公安機關的職責由什麼決定

《人民抄警察法》第六條規定了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捌』 公安機關的職責和公安機關的任務有什麼不同

試著說一說;
1、職責等同與任務:比如公安機關有打擊犯罪的職責,同時這也是任務;
2、職責又不等同於任務;有些任務是職責以外的:比如上級交給職責以外的工作任務,比如抗洪搶險。

『玖』 公安機關的任務

(一)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與任務、職責的關系
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決定了公安機關的任務;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決定了公安機關的職責。
公安機關的性質是公安機關諸規定因素中的根本性決定因素,並由此決定公安機關的任務、職能。公安機關職責是公安機關基本任務的具體化,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和任務確定的。
(二)公安機關任務的概念
公安機關的任務,是指公安機關在國家法律所確定的管轄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所進行的工作內容。
公安機關是國家為實現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特殊模式組合起來的,具有特殊職權、功能和高度權威性的社會系統。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公安機關要實現「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目標,應在國家法律規定下進行。由於公安組織是由不同層次、不同部門組成的系統,所以,可以將公安機關的任務依據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專業、不同的時間和空間作不同的劃分:從時間上分,有目前任務和長遠任務;從范圍上分,有局部任務和全局任務;從層次上分,有基本任務和具體任務。
(三)公安機關的基本任務的內容
公安機關的基本任務主要有五個方面:
1.維護國家安全;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3.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4.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合法財產;
5.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這是《人民警察法》第2條規定的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務,同樣是公安機關的基本任務。
(四)維護國家安全的含義及其內容
1.維護國家安全,是指保衛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受侵犯,保衛我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
國家安全關繫到一個國家的領土完整、主權獨立和政權的鞏固。1993年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制定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責,密切配合,維護國家安全。」保衛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受侵犯,保衛我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是公安機關神聖的首要任務。
2.維護國家安全是公安機關的首要任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積極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2)及時發現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並將其遏制在萌芽狀態,以避免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後果;
(3)堅決打擊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使他們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警誡其他不法分子。
在國際形勢不斷變化和我國經濟體制發生根本轉變的歷史條件下,公安機關要大力提高對敵斗爭的主動性,高度重視防範和打擊國內外和境內外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滲透、顛覆活動。
(五)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內容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是公安機關的重要任務。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積極防範和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2.堅決懲治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
3.依法進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以創造一個較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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