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執行機關
⑴ 刑事案件有哪些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2.監獄。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⑵ 我國負責執行法律的機關有哪些
按照憲抄法的規定,我國的權力分配如下:
1、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2、司法機關:各級法院、各級檢察院
3、行政機關:國務院、各級地方政府以及個政府部門。
行政執法機關其實就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都擁有執法權,所以都是執法機關。國務院下屬的每一個部其實都是一個執法機關,它們與省市縣相應的部門共同構成一個行政執法系統。另外,國務院、省市縣鄉政府也屬於行政執法機關。
⑶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機關及執行方法有哪些
法院的執行機關是執行局。
第四編 執 行
第二百四十八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五十六條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五十八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二百五十九條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第二百六十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六十一條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⑷ 法律執行機構是什麼
根據不同的情況會出現各種結果,沒有一定的。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都可能成為執行機關。
⑸ 法律執行的主體是 ( )。 A、司法機關 B、行政機關 C、監察機關 D、社會團體
單選B、行政機關,多選A、司法機關和B、行政機關。
法律執行,簡稱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指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僅指國家行政機關運用法律管理社會的活動,通常作狹義解。在中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職能部門是行政機關,負有執行法律的職權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種職能部門例如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教育、民政等部門。經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構和非行政組織也可以成為執法的主體。
在各級人民政府內部,不同的職能部門存在分工與合作的關系,因此不同的法主體有不同的所執行的法律,也有需要聯合執行的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環境法等。公安部門還需要執行刑事訴訟法的部分規定。
(5)法律執行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⑹ 刑法應當如何執行執行機關分別是誰
雷某,朱某,送監獄勞改部門執行刑罰。
衛某本應送監獄勞改部門執行,只是由於余刑不滿1年,留看守所執行。
上述的剝奪政治權利自主刑執行完畢開始執行,但是其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期間。
第二百一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章某交公安機關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刑期與管制同時執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於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⑺ 執行法律決定的國家機關
所有的國家機關都要執行法律決定。區別在於司法機關和政府是可以依內法做出法律決容定並自行執行的機關,其他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可以做出與自己職權相符合的法律決定,並在法律的授權范圍內執行法律決定或者協助執行其他機關依法做出的法律決定。依法受國家機關委託的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在受委託的范圍內代行有關國家機關的職權,執行相應的法律決定。
這個執行法律決定的國家機關,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所有的國家機關都有權有義務執行法律決定。
⑻ 人民法院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嗎
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律機關的法,人民法院是個審判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