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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順序

發布時間: 2020-12-01 03:03:05

Ⅰ 過程與結果那個更重要

改革:過程比結果更重要

市場的結果之一,是將這個社會分成了有財產的人和沒有財產的人兩類。這樣的結果有人滿意,有人不滿意,但無論是滿意或者不滿意的人都接受了這樣的結果,其中的道理在於大家接受財富分配的過程。這個過程叫做市場。

除了市場過程,財富分配還有其他途徑,但其他的過程引致的不滿不僅在於結果,同時也在過程。

薛兆峰曾經非常有把握地說:「唯一可以確定的是:爭論應該適可而止,「落實」比「如何落實」重要,而最終採取的方式也只能大致合理,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皆大歡喜」 [1]。他顯然說錯了。唯一可以確定的,對於市場的存在而言,應該是過程比結果更重要,「如何落實」比「落實」要重要百倍。人類一直都有很多分配財富的方式,市場方式之所以取代了這些方式,原因就在於其過程,在於其過程的形式公平。市場的結果不可能皆大歡喜,但市場的過程必須大家接受,必須十分合理。哪些「私人」得到了國有財產,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是如何得到這些財產的。這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原理,經濟學家不爭論這個問題是經濟學家的失職。

薛兆峰清楚:「從「公有」到「民有」,至今沒有一條清晰、便捷、確定、安全的道路可循」,但他卻沒有看到,所謂不清晰、不便捷、不確定、不安全,全部來自不公平。改制不存在形式公平的過程,這是改制的致命傷。中國人所說的公平,其實有兩個意思,一個是正義(justice),一個是均等(equity)。不可能皆大歡喜的公平是指後者,必須大家接受的公平是指前者,不可以混淆起來說。改制不可能做到平均分配,但改制必須做到交易公平,這就是所謂的程序正義。

市場的效率與市場的程序正義之間,哪一個更重要?薛兆峰恐怕是本末倒置了。市場的全部效率,都來自公平交易的過程之中,沒有了過程的正義,市場的效率從何而來?教科書中說,市場的效率來自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訴求,這並不完全。計劃經濟時,利益最大化也是每個人的訴求,但那時沒有效率。市場的本質,是自發的公平交易,市場進化幾千年,沒有人知道它有什麼效率,人們追求的是公平交易。發現市場機制有效率,那是後來的事,效率只是市場的副產品。有關市場效率的哲學告訴我們,公平交易本身就是目的,沒有任何偉大的目的足以令我們放棄公平交易,哪怕這個目的是效率。效率是由「看不見的手」來完成的,我們看得見的,只有公平交易。國企改制,存在公平交易嗎?

薛兆峰說,改革的方式「大致合理」就夠了。然而,市場從來不接受「大致合理」的「方式」。薛兆峰又說:「其中一個『大致合理』的原則是:誰為企業帶來較大的收益,誰就應該分得較大的股權」。他似乎解決了一個問題,卻產生了一個更大的問題:誰來判斷「誰為企業帶來較大的收益」?這是一個永無盡頭的鏈條,市場之所以有效率,就是因為市場中不存在這樣的鏈條,市場原則非常簡單:出多少錢有多大股份。不幸的是,這個市場原則無法用於國企改制,因為國企之所以需要改制,就是因為國企不可交易[2]。這就是我反復強調的國企改制的不可能。

與此相關的是,「善待企業家」是一個偽命題,這個理論的提出就是為了解決「大致合理」的問題。然而,市場從不「善待」任何生產要素,任何關於企業家貢獻的說辭都沒有意義。市場並不是根據要素的貢獻來定價的,一百年多前,經濟學家發現了市場的這個秘密,成為經濟學最偉大的成就之一。幾十年前,經濟學還發現了市場的另一個秘密,企業之所以成為市場中的一個獨立單位,原因之一是無法區分企業內部的要素貢獻。「企業家」當然是企業的一部分,他們的貢獻與其他要素的貢獻無法區分。發現這個秘密的,稱為產權理論,或制度經濟學,薛兆峰據說是這方面的專家。

當年關於「姓社姓資」的爭論可以適可而止,甚至可以擱置爭論,因為那是意識形態爭論。國有資產屬全國人民所有到底是一個法律概念還是個文字游戲,這也需要爭論,但爭論似乎也可以擱置,(擱置的理由本來應該由法學家給出。國企改制這樣一個涉及法律基本概念---財產權利的問題,法學理論集體失語,真是奇觀。)但「轉讓權應該落實到誰的手上」這個爭論卻無法「適可而止」,有關此類的爭論根本無法擱置,因為這是權利歸屬之爭。人類為財產權利爭了幾千年,還從來沒有人建議擱置這種爭論。制度經濟學認為,解決這種財產權利爭議最好的方法是市場或者法律。作為制度經濟學家的薛兆峰卻出了一個損招:他以為,將國企盡快送出去,就可以避免改制引發的交易成本[3]。如果這樣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那麼降低交易成本的最佳途徑應該是獨裁,制度經濟學幾十年,全部白忙活了。

正是關於財產權利的爭執,構成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只能通過制度安排來降低,別無他法。經濟學家經過近20年的尋找、設計、試點、總結,在律師及會計師的幫助下,玩了那麼多法律及財務的游戲,仍然沒有找到「清晰、便捷、確定、安全的」國企改制途徑,與當年的幾個老農民將手印一按,就可以在全國迅速推廣開來相比,這一事實本身就告訴我們,國企改制存在內生缺陷。產權界定雖好,但世界上有很多東西的產權是無法界定的,其原因也只有一個,其交易成本過高。

薛兆峰其實非常清楚,改制的困難在於改制的程序,他只是不清楚,改製程序比改制的結果更重要。所以想出了一個霹靂手段。薛兆峰知道,當前有關國企改制的爭論,就是改制引發的交易成本,他只是忘記了,交易成本是關於財產權利的爭議,不是無理取鬧。薛兆峰看清了國企的問題在於國有資產沒有轉讓權[4],卻忽略了一個簡單的邏輯:這樣的財產權利,如何可以轉讓給私人所有?

將不可轉讓的國有資產轉讓給私人所有,國企改制的實質內容無非如此。薛兆峰要回答「現在究竟有沒有一條能讓官員和企業家朝著產權明晰的彼岸放心通行的高速公路?」的問題,就必須回答如何將沒有產權所有人的財產合法轉讓的問題,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了,產權理論告訴我們,不僅現在沒有這樣一條高速公路,而且永遠都不會有這樣一條高速公路。科斯說,沒有通過市場進行的權利調整,將面臨無休無止的訴訟。科斯還說,這種訴訟就是交易成本;由於這種訴訟的可能存在,會使權利調整在一開始就無法進行。根據科斯的說法,改制可以在中國進行到今天,全都托法制不健全之福。

有的人以為,在有的地方,改制的程序還是不錯的,這些不錯的改制,無非是用了拍賣的程序,用了市場交易的手段[5]。他們忘記了,國有企業正是被他們自己定義為不可交易:如果存在針對國企產權的交易方式,還要改製做什麼[6]?。所以說,已有的改制,不可能存在程序正義。不存在程序正義,卻用霹靂手段強行將財產權利分配給了某些私人所有,這就是國企改制。在已經改制的地方,效率似乎不錯[7],但經濟學家忘記了還有一個成本沒有計算:關於這些財產分配的爭議。不許爭議不等於不存在爭議,爭議的聲音被壓抑也不等於不存在爭議,郎咸平一顆小火種,這爭議一下就爆發出來。如果爭議不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那麼它就只能以意識形態的形式表現出來。經濟學家曾經建議,通過法律途徑降低社會爭議的交易成本,甚至有人建議,建立法律追溯制度,降低侵吞國有資產的可能性[8]。這些經濟學家竟然不清楚,法律的正義完全來自程序的正義,法律並不裁判權利的分配結果是否公平,法律僅僅裁判權利的轉移過程是否公平。國有企業的「所有人缺位」,它的財產權利轉移不可能得到了合法的授權,任何國企改制過程就不可能在形式上合法。這就是科斯所說的,「權利調整」根本就不應該開始。

制度經濟學提供了一個工具,使經濟學家可以看清國有企業的弊病。但制度經濟學同時提供了國有企業改制之難的解釋:權利調整雖然可能提高效率,但權利調整本身的交易成本可以使這種效率提高永遠都無法實現。這不是我的推論,而幾乎是科斯的原話。科斯似乎預見了國企改制的麻煩。制度經濟學無法用來改制,因為它只有解釋經濟現象的功能,沒有其他的功能。產權理論可以幾乎完美的解釋為什麼國有企業存在那麼多的毛病,但產權理論同時也解釋了,要改變客體的產權不清晰狀態,有時候我們根本做不到。

薛兆峰說:「只有幫助建設這條高速公路的才是好貓」[9]。薛兆峰先定義了國有企業沒有財產轉讓權,卻要請大家幫忙,將不可轉讓的國企轉讓給私人,這實在強人所難了。皇帝沒有衣服,叫人說什麼?

市場不是一個結果,而是一個過程。我們的祖先並不知道公平交易會產生效率,他們只知道,哪怕是要得到一根蔥,也應該公平交易。國有資產那麼大一筆財產,當然應該公平交易。正是無數的公平交易,構成了我們所說的市場。我們不需要知道改制有什麼「長遠利益」或者「根本利益」,我們只需要知道改制必須程序正義。接受市場就必須接受一個基本原理:過程比結果重要百倍。

從程序設置看過程和結果

在大千世界裡,不論是自然的運動,社會的運動,還是人類的思維運動,無處不存在著程序。

可以這么說,人們的一切努力和奮斗都在尋求一種程序,一種適應自然、社會和人的思維運動的程序。

——趙振宇

今天我要和同學們講的是有關程序設置的一些論題,我用了一個「過程比結果更重要」的標題,著重要說明的是程序設置在一些決策和組織運動過程中的重要性。來之前就聽到大家要我多舉例子,我想這個應該沒有問題。由於這個課題的研究還需要深入,今天的講座就權當「拋磚引玉」了。

程序設置其實不僅是學界提出的新課題,在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中,要著重加強制度建設,特別是程序化的建設,也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一個新課題,一項新任務。

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第一次使用「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提法,並把它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在談到政治體制改革時,報告特別強調「要著重加強制度建設,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而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論及這一問題時的提法是:「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黨的十六大報告將「法律化」改為「規范化」,使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具有更加的廣泛性。而「程序化」的增加,則說明我們黨在民主政治的建設中,不僅注意結果,更關注運動的過程,而且,只有關注過程的科學性,才能保證結果的科學性。

世界上的事是復雜的,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就比如去年比較流行的一本保健醫生談保健的書,可能在座的各位的父母都讀過,去年學校發給教授們幾乎人手一冊。這本書有一個關於減肥的訣竅,想減肥的同學們聽好了,作者洪昭光醫生說,要想減肥,就餐時必須先喝湯再吃飯,因為先喝湯可以給人一種飽的感覺,再吃飯自然就會少了許多,這就是程序的一種運用嘛。大家想一想,如果弄反了,先吃飯再喝湯那不越變越胖!你看看這個吃飯的過程也是有講究的。

程序實際上是一個時空概念。一般來說它有兩用,作名詞時,講的是事物運動的排列順序,表現為一種相對靜止狀態;作動詞時,講的是為達到某種狀態而進行的運動過程。這種過程因不同的要求而有不同的程序,比如按時間的先後(如先來後到)或按年齡的大小(如尊老愛幼)或按緊急的程度(如輕重緩急)或按數量的要求(如大小多少)等依次排列的工作或運動步驟。

在大千世界裡,不論是自然的運動,社會的運動,還是人類的思維運動,無處不存在著程序。可以這么說,人們的一切努力和奮斗都在尋求一種程序,一種適應自然、社會和人的思維運動的程序;一切成功者的表現都在於不斷地克服來自自身和外部的干擾或破壞,調適各種程序,使之系統運動趨於一種整體上的和諧完美。有件事情大家可能都聽說了,香港著名藝人張國榮跳樓自殺,一段時間娛樂記者忙得不亦樂乎。張國榮為什麼要自殺,聽說有一個原因是拍電影中了邪,我不太相信這個說法,但張國榮死的那個時候他的精神肯定是不正常的,也就是說神經系統的排列程序出了毛病。人的內部程序出錯輕則減不了肥,重則威脅生命,看看程序設置是多麼的重要。

我們再把問題說得寬泛點。大自然和人類社會是由不同的程序體系將各種因素組合在一起的。人的存在就是如何認識它,把握它,駕馭它。美術家把玩的是赤橙黃綠青藍紫;音樂家吟唱的是嘟、來、咪、發、梭、拉、西;政治家考慮的是民主、自由、戰爭、和平、改革、發展——高明的美術家能調成彩練舞當空;出色的音樂家能譜寫華章傳千古;成功的政治家能力挽狂瀾運籌帷幄富國強民。這一切都離不開程序,離不開對各種不同事物程序的認識、運用和調適。

我們現在常講的決策程序,它就包括發現問題、確定目標、價值准則、擬定方案、分析評估、方案選擇、試驗實證、普遍實施等8個程序階段,還有調查研究等一系列的決策技術內容。這樣的程序要求是為了保證決策的科學性。20世紀80年代初期,不少地方就提出「三不決策」,即不認真調查研究不決策,不經過專家論證不決策,不制訂兩個以上的可行性方案不決策。在決策過程中增設了這個「三不」程序,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證領導拍板的正確性,而且也可以保證老百姓參與到決策的過程中來,增強決策的民主性。但是,現在看來不夠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去過武漢「國際會展中心」?去過的同學覺得那幢建築漂亮嗎?可能在這個問題上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很難找出一座建築物讓所有的老百姓都喜歡。我現在要說的是會展中心的誕生過程是不太妥當的。當時有關部門在報紙上刊登了「國際會展中心」的6個模型圖片供讀者投票選擇。這個方法理論上是非常民主的,但我們從報紙可以看到6個模型照片的大小和排列是經過有意安排的,1號、2號模型照片不僅大而且放在突出的位置,而其他照片相比要小且放在後面。這種版面語言的引導作用是十分明顯的。不出所料,10多天後結果出來了:1號模型以超過80%的投票當選,於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會展中心就是1號模型的樣子。而且,什麼樣的問題該由老百姓去決定,用什麼方式去決定,僅憑一張圖片能夠對一座涉及城市形象的建築物作出判斷么,這些問題都需要研究。

因此我們在決策的時候不僅要做到上面說的「三不決策」,更重要的是要注意程序設置和運作的科學化、公開化和合法化等問題。

程序設置的科學化

所謂程序的科學化,就是要求程序的設置符合客觀實際的規律性,人們按此辦理能夠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收益。

召開會議有它的程序。會前必須要讓與會者知道:這是一次富有成效的會議嗎?你是否知道本次會議的目的?你是否拿到了會議議程?你的任務是什麼,做了准備嗎?你知道要把會議結果向誰傳達,怎麼傳達等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對各種會議的召開、出席人數、會議時間、表決的方法及每位代表的發言次數和發言時間等都作專門性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著眼於給會議注入科學程序,以保證會議的有序與高效。

選擇大批優秀人才走上各級領導崗位是一件大事,為此,中央專門制定了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工作條例。在這個條例中,有關於任用條件、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交流迴避等項規定和程序。僅在民主推薦中就有以下的程序:制定推薦工作方案,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和有關要求;採取召開推薦會、個別談話、填寫推薦表等方式進行推薦;由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匯總推薦情況;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等等。為了保證程序的嚴肅性,該條例還制定了紀律和監督條款,對違反該規定和程序的,要予以批評和組織處分

重視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是我們黨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一個新的有力的表現。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在先,集體討論、修改定論在後,定量數據在先,定性評判在後,議論紛紛在先,擇善而從在後。正是有了這樣的程序安排,才保證了我們黨和國家政策的最優化水準。

前幾年南方某市曾舉行過一次選美比賽,引起了一場風波。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是,評選的程序和規則欠科學是關鍵所在。本次大賽沒有採用一般通行的100分制打分(而且要去掉一個最高分,去掉一個最低分),而是根據評委自己的判斷,將選手按1—10的順序排列分別計分,總得分最少者成績最佳,其餘以此類推。此方法很簡單,卻釀成了一個致命的缺憾——個別評委的意見可能將大多數人的意見予以否定。如某選手有8位評委同意他為第一名,有2位評委則將其列為最後一名,該選手得分8分+20分,計28分。另一選手有5位評委同意他為第二名,5位評委同意他為第三名,該選手的得分是10分+15分,計25分。結果呢,大多數評委都同意第一名的選手,就因為兩位評委的不同意見而排在後一位大家都認為稍差一些的選手的後面。

程序不科學,再高明的人也難作出正確的判斷;程序不科學,看似民主的行動,也難產生有效的決策。這里我講講羅爾斯在《正義論》提到的怎樣做到「分粥理論」,這個例子很好的說明了程序科學的基本原理對結果科學的保證作用:一群人希望平均分粥,在沒有精確的計量方法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科學的程序保證,則無論選擇由誰來分粥都會有利己之嫌。而如果規定大家輪流負責分粥,且分粥的人最後拿粥這種方法,則無論多麼自私的人,為了使自己所得粥不比別人少,他都會努力把粥分得盡可能均勻。

由於程序的不科學或人們不按科學的程序去辦事而帶來損失和造成不好影響的事在我們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時有發生。而且,如果程序設計得不科學,越是參與性強、透明度高,其造成的不良影響面就越廣;如果程序安排得不科學,越是動用了法制的力量,越有強制性的害處,因為不科學行為可以在法制的保護下大搖大擺地引人們入歧途。重視和加強程序的科學性,已經和必將促進我們各方面的工作向著有序高效的目標發展。

程序設置的科學性,其一,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價值前提。所謂價值前提,說的是該項程序設定的目的、目標是什麼,它是否符合我們當前的情況。程序是為決策和其他一切工作服務的,設計者只有明白了該項工作的意義和這項程序設置的作用,才可能設計出符合要求的程序來;其二,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事實前提。所謂事實前提,說的是制定該項程序需要的科學手段。不同的程序需要有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手段需要有不同的科學知識。設計者只有具備了一定的科學素養,又懂得如何運用這些知識去設計程序,這樣的程序才符合實際的要求。

程序設置的公開化

程序的公開化,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現在有不少地方選拔領導幹部,在群眾推薦組織考察以後,還通過新聞媒體公示,以聽取更多人的意見。組織部門根據聽取的意見來決定該同志是否任命。有的科學成果評獎也採取公示制,即將申報作品項目和內容提要在專門性的雜志或新聞媒體上公示,如在三個月內沒有異議,才決定是否授獎和授予何種獎勵。上海大學為防止學術腐敗,公開發行博士生論文,讓社會各界均可以參與評審;媒體向社會公開各類專家人選的選拔范圍、對象、條件、名額、程序和監督辦法。而且把經過組織審核、專家評議入圍的人選名單公示15天,建立接待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公開、公平、公正」是人們孜孜以求的民主權利,它體現在人們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其他一切日常生活中。而「公開」,則是人們實現民主權利的首要前提。人們不僅要求公開結果,而且要求公開過程,即對實現結果的每個程序都需要有所了解。這正如一個古老的英國諺語所說:「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對此,美國程序理論研究學者邁克爾·貝勒斯作過這樣的論述,他認為,裁判者的偏袒可分為實際的偏袒和表面的偏袒,對於後一種也應在程序設計時予以避免。如裁判者在解決爭端問題時,不得與爭端的任何一方進行單方面的接觸。之所以要如此設計,是因為人們有時很難判定裁判者的不當行為是否會導致裁判結果的不公正,也很難判斷表面的偏袒是否會轉化為實際的偏袒。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設計一種對一切表面上偏袒的行為均加以禁止的程序,才能防止所有可能出現的偏袒行為。

程序公開化,是對人們公民權利的一種維護和尊重。我們常講要建立一個民主法制國家,它的一個重要含義就是人民有知情權,即對一些關乎國家大事的知曉,對影響自己生活(生活的內容是多方面的)的了解。知情權是公民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除了那些涉及國家和集體機密、個人隱私和某些特殊的程序不能公開外,公民有權了解一切他們應該知道和希望知道的活動程序。知情愈細愈廣,表明我們國家的民主程度愈高,這是一件好事情。同時,知情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大眾事務的首要前提,只有知情了,才能參與管理參與討論,這是他們主人翁地位的充分體現。一項事務,只有大家都知道了,都來參與了,這項事務才能辦得更好。公民的這種知情權和參與權有的是通過大眾傳媒直接實現的,有的則是通過人民代表或其他形式來代替行使的。不論哪一種,公民都不僅需要了解結果,同時要了解結果產生的程序。

程序設置的合法化

程序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地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的人格與自由權利。所以,有人打比方說,實體錯誤只是把一個東西稱錯了,而程序錯誤則是把稱桿上的定盤星定錯了,稱什麼東西都不準。據統計,1998年1月至10月底,全國各級法院共復審案件411萬件,其中實體錯誤的有12045件,占錯案的15%左右,而程序錯誤的則有73143件,占錯案的85%左右。所以,就我國目前司法不公的問題看,首要的不是實體不公正,也不是制度不正義,而是程序不合法。從這個意義上說,程序合法化問題是我國當前司法界的一個重要問題。

司法程序是司法活動中的「游戲規則」,是執法者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徑。司法公正是一個完整體,它包括實體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但是,長期以來,在我們的現行體制中,在某些法官的頭腦里,還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和表現,其結果,司法程序制度未能貫徹始終,司法實體的公正也就會大打折扣。為什麼有的人的案件可以不「當庭宣判」,而要拖很長很長的時間?為什麼有的人犯了法,不直接由司法部門去處理,而要先由有關部門處理後再「移交」出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該是實體的平等,即同罪同罰;同時,又是程序的平等,即嫌疑人在接受法律的審判的過程中,其時間限度、其環節順序都應該是一樣的。在某種意義上說,程序上的平等比實體上的平等更重要,因為,程序的不平等可能引起實體即結果的不平等;結果是否平等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使人們有不同的評價,而程序的不平等一下子就使人感覺到了。問題當然並不只是表現在司法界,在我們的經濟社會生活中這樣的問題也不少。不少「交學費」的原因是決策失誤,而決策失誤的一個重要原因又在於決策程序的科學性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證。

今年初,某省一位市長的選舉成了全國的一大新聞,許多媒體作了報道。該市市長候選人在市人大換屆選舉中,第一次沒有過半數落選了。但經過他事後到每個代表團進行「動情演講」,在第二次選舉中當選了。要知道,根據有關規定,如果這種一對一選舉沒有選上者可根據工作需要由黨的組織部門另行安排工作。但那個市長卻硬要進行本來不存在的第二次選舉。如果說第二次的選舉反映了民意,那麼第一次的投票又作何解釋呢?聽說這個市長在市民中口碑不錯。但這不是一個感情問題,也不是一個道德問題,這是一個法律的程序問題。因此該市的這次選舉遭到質疑也是正常的。這個事件告訴我們,決策不僅要求科學,而且要求合法。這種合法性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決策內容的合法,即一項決策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許可權范圍內,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二是決策程序的合法,即決策過程中是否履行了公示(廣大公眾評議或由他們的代表審議)、聽證(允許利害關系人作合法性反對)、審查和批准程序。如地方政府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既應當向上級政府和中央政府報批,又應當向本級人大報告,由其討論決定。有的還需交給廣大民眾討論,聽聽他們的意見。但是,現在的狀況是對上報告的多,報本級人大討論的少,拿出來交給老百姓議論的就更少了。由於少了這樣一些程序,「交學費」的現象就會不斷地出現,給人民給社會帶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上面分別從程序設置的科學化、公開化和合法化三個維度著眼,除此,還可考慮從藝術性、有效性和可持續發展等量度考慮程序的設置。這里我還要講一點程序和規律之間的關系問題。規律是客觀存在的,人是不能製造規律的,人們要想獲得成功,就必須按照規律辦事。在人類、自然和社會的好多領域,程序是人們設置的,但這種設置也必須符合這一類的規律要求。可以這么說,規律決定程序,程序反映規律,只有對規律的正確認識和把握,才能更好地設置程序。我們說過程比結果更重要並不是說只關注過程,而不考慮結果,這就像農民種田工人做工一樣,哪有隻管幹活不問產品數量質量的?我們說過程比結果更重要,是想表達這樣一種理念,在我們的運動過程中,如果忘記或輕視了對程序的關注,就可能出現不利結果的局面;如果關注和重視對程序的設置和運作,就可能會收獲好的或一些意想不到的好結果。如果我們的結果出了問題,不妨從程序上找找原因。當然,程序也不是萬能的。人們設置程序時具有主觀性,這就難免保證它的科學性和完備性;人們在執行程序時,又有了主觀性,又可能因不同人的不同理解

Ⅱ 我國行政管理中的聽證制度時限多久我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順序如何各自的時限又是多久

聽證制度一般是3-7天,各個法規規定的不一樣
行政訴訟後不能再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後可以再行政訴訟
先行政訴訟,則三個月
先行政復議則兩個月,出決定後15日內行政訴訟

Ⅲ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個文書的先後順序

可以同時出現,但性質不同。《告知書》是程序文書,《決定書》是實體文書。一般是先有《告知書》,經聽證程序後作出的實體文書是《決定書》。也可能原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當事人不服,提起復議,或處罰前需要聽證的,在告知當事人時,所發出的程序文書叫《告知書》。
縱橫法律網-河南隆成律師事務所-毋樹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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