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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紀律條令

發布時間: 2020-12-01 02:55:07

①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性質是什麼

經國務院批准,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於2010年4月21日聯合公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將於2010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②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出台背景

公安機關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專門力量,擔負著維護一方平安、確保一方穩定的重大政治責任。加強公安隊伍建設,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公安隊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安隊伍建設,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2003年,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
公安部歷屆黨委高度重視加強公安隊伍的制度建設,相繼出台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機關訓練條令》、《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公安民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公安部五條禁令》等一系列規定,對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制度化建設、樹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2003年召開的全國公安機關第二十次公安會議,部黨委第一次明確提出要出台規范人民警察紀律方面的條令。2004年,公安部在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懲防體系實施綱要具體意見中,強調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出台《條令》。 為認真貫徹從嚴治警方針,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正規化、制度化建設,推動公安機關「三基」工程和「三項建設」,全面提高新形勢下公安隊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三部門依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反復研究、反復修改,形成了公安機關第一部規范民警紀律行為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條令》的出台主要經過了三個階段。一是起草、調研階段。90年代後期,公安部紀委就開始研究起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辦法》稿,並先後兩次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在此基礎上,2002年10月正式著手起草《條令》,先後多次徵求了公安部部屬各局級單位和各省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反復進行修改。二是聯合修訂階段。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公安部領導的批示,2006年9月中旬,中央紀委監察部法規室、公安部紀委、監察部駐公安部監察局和公安部法制局聯合成立了起草組,形成《條令》初稿,並多次調研、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廣大基層民警的意見。2007年7月,原人事部派員參加了起草組的工作,經集中修改,形成了《條令》(徵求意見稿)。2007年8月中旬,《條令》(徵求意見稿)以公安部、監察部和人事部三家辦公廳的名義印發各省(區、市)監察廳(局)、公安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局、公安局、人事局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等11個中央國家機關部(委、辦、局)徵求意見。依據2008年2月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意見,先後又徵求了各省級公安機關和公安部主要業務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2009年2月,起草組又對《條令》研究修改,形成了送審稿。三是審議通過階段。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9月29日國家公務員局第13次局務會議、11月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32次部務會議、11月27日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並通過《條令》(送審稿)。《條令》於2010年3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於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③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設定了多少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共3章、31條,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涉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務紀律等。這些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設定,充分體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職業特點,體現公安機關從嚴治警的剛性要求。

④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所稱的人民警察是指哪些

該條令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設在鐵道、交通運輸、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
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該條令執行

⑤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

最佳答案學習《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 何越慶
按照省廳的的要求部署和市局的具體安排,我認真學習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通過學習加深了對紀律條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強了對紀律條令重要性的認識和體會,也進一步提高了自己時刻牢記紀律條令,時刻以紀律條令嚴格要求自己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下面把我對紀律條令學習的認識體會報告如下:
在今年將於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這部條令的出台在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是中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然而,條令」最引人注目之處不僅在於它的開創性和系統性,還在於它在處罰上的剛性。比如,「條令」不但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也分別規定了這些違法違紀行為應適用的處分。
在現代國家裡,警察是與公眾打交道最多的執法人員,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著政府的形象。中國過去曾長期處於權力本位的管制意識之下,特權觀念影響深遠。而今,中國已然邁入千年未有之大轉型,新的時代以法治為政府運行的基本規則,權利本位意識在社會層面日益生長。當特權觀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強的權利意識,矛盾與沖突難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形式為公權力設定運行的軌道,有助於社會秩序的構建與維護,也有助於避免權力濫用傷害民眾利益
當然,光有「牙」還不夠,當「條令」被違反後,這「有牙的老虎」還得及時反應,並讓違法違紀者感覺到實實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違法必究,違紀必罰,「條令」的規范意義、威懾和指引功能才會顯現出來。
如今,我們承太平年代已經半個多世紀了,似乎有人開始遺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開始對人民警察說三道四,挑三揀四,雖然也出了如文強之類的警界敗類,但我強烈鄙視這些目光短淺的人。要知道中國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夠自信地立足為國家建設發展保駕護航,並不是因為我們的裝備多麼先進,而是靠我們抓防範破破案的輝煌戰績。然而這些戰績的得來,說到底只有一句話,就是要靠嚴格的軍紀,嚴明的紀律作保證。
這一切的信心都源自於,因為我們有嚴格和嚴明的紀律!

⑥ 你將如何貫徹執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貫徹執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順口溜
紀律條令要記牢,依法治警有規程
條令全文共三章,不多不少卅一條
七十六種高壓線,頂風違令必受罰
公安民警要學精,領導幹部學在先

總綱掣領在一章,目的依據明細詳
處罰對象說得明,違法違紀必受罰
監督許可權有創新,監督觸角無空隙

行為規定在二章,條條需要銘在心
政治紀律列在首,對黨忠誠是根本
投敵叛國最無恥,違犯必定開除你
國家安全頭等事,受到危害罪不赦
打黑除惡是天職,參與作惡枷鎖套
警務秘密須保守,通風報信不饒恕
國境邊境要守牢,私放出入要必罰
國家聲譽要尊重,肆意攻擊不能容

執法執勤標准高,翔實公示有目標
八至十四剛性強,記過處分不牽強
若是情節很嚴重,撤職開除沒商量
後有十七十八條,同樣規定要記牢
濫用職權有6種,公民權益不可侮
監管場所責任重,四條不準做到位
人權意識要樹牢,體罰打罵責難逃
工作認真嚴執法,玩忽職守要受查
廉潔執法要公正,經濟糾紛不插手
尊重事實無私念,弄慮作假絕不為
強制措施有規定,依法依紀來執行
行政許可有標准,莫用職權亂作為
廉政紀律要求嚴,八條規定要牢記
涉案財物要登記,據為己有咱不幹
內部管理規范好,槍酒車賭禁令嚴

組織紀律要遵守,政令警令暢無阻
內務紀律有三條,良好形象樹得牢
槍支管理制度嚴,時時刻刻綳緊弦
警用裝備依法用,九種違規莫觸犯
嗜酒酗酒害處多,八小時外要文明
黃賭毒色是禍根,堅決抵制永不沾
公安網路很重要,專網專用不違規
七十六類條款明,違紀觸犯成本高

程序要求在附則,六條規定有原則;
法律依據有規定,適用范圍把握好。
對照條令遵守好,自覺執行心情好;
廉潔自律形象好,和諧警營多美好。

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目的和依據是什麼

《紀律條令》的來目的就是為自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
《紀律條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相關法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⑧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共有幾章幾條

共計三章,三十一條,具體見鏈專接:屬http://www.gzga.gov.cn/web91/News/20110518/2716.htm

⑨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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