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工勤
行政機關指的是國家公職人員,比如各大部委什麼;
事業單位指的是各部位直屬單位,包括醫院、銀行、基金會等都是事業單位。
拓展資料:
1、二者都屬於工作性質很好的,從工資待遇方面來講區別吧,行政機關是嚴格遵守國家公職人員標準的三五八一的,雖然不是公務員,也視同公務員待遇。
2、事業單位給員工事業幹部編制,終身不能轉成公務員,但是工資待遇比較靈活,是自己單位自負盈虧的。
3、行政單位不會有事業編制,行政單位只有行政編制(公務員)和工勤編制。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的編制。行政單位下面一般都有事業單位,比如,人事局是行政單位,人才中心是人事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如果人才中心的人到人事局借調工作,屬於混崗使用,但他占不了行政編制。
4、行政的屬於公務員編制,事業的屬於事業編制。雖然兩種工勤編制人員工作內容大同小異,但是身份不一樣。事業工勤可以開除,公務員工勤不能開除。
Ⅱ 機關工勤和行政工勤有什麼區別
機關工勤和行政工勤完全沒有可比性.從工資待遇方面來講區別吧,行政工勤是嚴格遵守國家公職人員標准執行的,雖然不是公務員,也視同公務員待遇,工資是由國家統一財政撥款的,級別也是跟公務員一樣,按照副科級、科級、副處級、處級、副局等等一直往上升,到了處級就可以免考直接轉成公務員。機關工勤屬於事業幹部編制,終身不能轉成公務員,但是工資待遇比較靈活,是自己單位自負盈虧的。
Ⅲ 機關工勤人員屬於什麼編制
工勤編制人來員,通常是指在機自關和事業單位內從事駕駛、收發、打字、維修等從事簡單工種或輔助工作的人員。從事一些輔助性工作
工勤編制人員一般有所在地區編制辦或其他相關組織根據需要核定、由用人單位報備後找錄用,並由財政統一支付薪酬,但其不同於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不同於公務員是其不能取得相應執法許可權,不能對外執行行政事務,其薪酬和職務規定不適用公務員考核、職級職務等相關規定;不同於事業編制人員,主要是其工資來源於行政撥款,而非自籌資金,從其工作內容看,處於單位從屬性質。
未實行公務員制度前,稱為工人身份、待轉干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後,稱之為工勤人員,並向全員聘用演變。
按法來說,那是不可能轉為公務員的,因為那完全就是不同的編制,現在的公務員編制是由中編辦來決定的。但不可否認,的確存在轉化的情況,有用人腐敗情況的存在。
Ⅳ 什麼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
你說的是人事管理問題。所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編制在事業單位的,無論專是財政全額、差額撥款屬,還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編制部門都有編制控制,只要在編,可以做事業單位做可崗位。
機關工勤人員,是指在行政機關工作的,工勤事業編人員,他的編制在行政機關,只能做服務工作,一般不應當做行政工作。
Ⅳ 機關工勤人員技術等級
我不太清楚您目前已取得的是什麼證書。據我猜想可能是您本專業的一個技術水平證書吧。
但是,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職稱證書是各省的人事廳組織培訓、考核,並頒發的工人身份職工的技術等級證書。
它分為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這幾個等級。必須由此來確定您的工資套入哪一個等級。因為以上五個崗位的崗位工資都是不同的。
祝您順利!
Ⅵ 機關工勤與事業單位工人的區別
行政機關指的是國家公職人員,比如各大部委什麼的,事業單位指的是各部位直屬單位,包括醫院、銀行、基金會等都是事業單位。二者都屬於工作性質很好的,從工資待遇方面來講區別吧,行政機關是嚴格遵守國家公職人員標準的三五八一的,雖然不是公務員,也視同公務員待遇,工資是由國家統一財政撥款的,級別也是跟公務員一樣,按照副科級、科級、副處級、處級、副局等等一直往上升,到了處級就可以免考直接轉成公務員。事業單位給員工事業幹部編制,終身不能轉成公務員,但是工資待遇比較靈活,是自己單位自負盈虧的,一般來說因為有政府北京,都是穩賺不賠的,所以收入待遇很不錯,各方面福利都跟得上,是個很好的選擇。
Ⅶ 機關工勤人員退休2015年規定出台
為什麼現在機關退.休人員還按14年標准
Ⅷ 政府機關 有那種工勤正式人員嗎
只要在政府機關工作的工人身份,有編制的,一般在工勤崗位工作的人員(姓:司機,廚師,打字員等),為政府機關服務的,都屬於正式員工。只是不屬於公務員編制,與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相差很遠。
Ⅸ 機關工勤如何轉變身份
行政機關中的事業編工勤人員如何轉變,
只要有編制,全額財政撥款,雖然工勤身份,那隻是單位回內部崗位調配的問題。下崗與被裁,一般不會有的。
至於變成事業單位在編幹部身份,因為你是大學學歷,只答要內部調崗,編制內部崗位調整即可辦到。
比如參加內部競聘,以自己突出的才智替單位解決問題而調崗等等,都可以改變命運。實在沒有機會,哪怕多寫幾篇文章發表,多在單位內部活動中露臉,把本職干到極致,機會會出來的。
如果你很平庸,那麼改變命運的事情不會關顧你,除非你用一些請客送禮裙帶關系等非常規不靠譜的辦法,當然那也要機會和臉皮厚黑才辦到。
Ⅹ 行政機關工勤編制以後有沒有可能轉公務員編制
行政機關工勤崗位有可能通過調任方式轉變成公務員編制,法律依據如下: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6號)》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根據上述規定,事業編制人員可以通過調任途徑轉變成公務員編制,而工勤崗位屬於事業單位編制。
(10)機關工勤擴展閱讀:
事業編制人員通過調任途徑轉變成公務員編制的相關規定: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6號)》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