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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已聽證

發布時間: 2020-11-30 15:32:18

『壹』 安徽省高院有沒有關於執行聽證的法律界定

有。詳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聽證規程(試行)》及《關於規范中止、終結執行程序的指導意見》。
《關於規范中止、終結執行程序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的情形。裁定中止執行的有10種情形:①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②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④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⑥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⑦執行標的物是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⑧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⑨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終結執行的有9種情形:①申請人撤銷申請的;②申請人申請終結執行的;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④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⑤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⑥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⑦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⑧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發放債權憑證的;⑨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為增強執行的公開性,杜絕中止、終結執行權的濫用,該《意見》引入了聽證程序,規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裁定前,除中止情形中的第①、⑤、⑧項和終結情形中的第①、②、③、⑦、⑧項的幾種情形外,應當書面通知案件當事人,告知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後的3日內提出;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人民法院應當舉行公開聽證;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決定舉行公開聽證的,應當提前7日通知案件當事人和第三人參加聽證,同時應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聽證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和主持法官。人民法院對中止、終結執行舉行公開聽證,應當提前3日公告,公民持有效證件可以旁聽。中止和終結執行公開聽證的程序,適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聽證規程(試行)》的規定。該《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對需依法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案件,一律經合議庭討論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聽證後3日內作出是否中止或終結執行的裁定,不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繼續執行,中止或終結執行的,應當依法製作裁定並送達當事人;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中止或終結執行裁定確有錯誤,或者人民法院院長認為本院中止或終結執行。

『貳』 民事案件終審判決,兩年後又收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聽證傳票,這個是再上訴么(急求解答)

  1.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法院做出的終審判決是生效判決,不可以在上訴了回。

  2. 對於生效判答決的救濟程序,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啟動再審程序。高院向你送達聽證傳票,舉行聽證程序,就是為了核查案件,以做出是否再審的決定。

『叄』 申請高院再審已經立案聽證會也開了,多久才能知道再審的通知

按規定是三個月內,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3)高院已聽證擴展閱讀:

法院應當再審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肆』 二審高院召開聽證會是什麼意思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聽證參加人

各地對聽證參加人的稱謂不統一,示範稿進行了規范。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陳述人。使用「陳述人」,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發表意見。對聽證陳述人,許多地方規定不一致。國外稱為證人。為避免使用「證人」的稱謂不易為我國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找證人難),示範稿規定為聽證陳述人。

聽證原則

示範稿規定了進行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

一是不重復聽證原則。

二是公開原則。

三是公正原則。

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情況和如實報道原則。這是對聽證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

(4)高院已聽證擴展閱讀:

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聽證會

『伍』 高院聽證,名為合議庭,但只有主審法官和書記員。

筆錄應當實事求是。沒有參加聽證會的人不能寫在筆錄中。

『陸』 申請再審高院開聽證是什麼意思

1.省高院對原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責令原審法院重審也可以提審。2.我國法律對再審程序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果法院受理了再審案件,一般就表示同意再審理由,對原裁定或判決發現確有錯誤。相信高等法院會給你一個答復的。

『柒』 高院申訴再審,高院通知聽證,請問聽證和開庭一樣嗎

不一樣。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准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

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組織聽證程序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只要在法定的審理時限內均屬於正常,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審理完畢,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時限,對於聽證完何時再開庭法律上沒有時限規定,由審理法院自行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定時限。

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

(7)高院已聽證擴展閱讀:

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捌』 高院開完聽證會多長時間出結果

您好,一般開聽證會之前法官可能沒有時間細看材料或者根本未來得及看材料,聽證會是他了解事情經過和爭議所在的時間,一般需要他回去根據聽證會上了解的情況和案卷材料,仔細研究後才出結果。最遲在三個月內的。

『玖』 省高院聽證當事人只有一方到場,是否合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舉行聽證會應提前七天時間通知當事人。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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