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① 水價上調聽證會 人大代表的看法
關鍵詞:水價聽證會 代表身份 物業企業
提要](記者 江娟珺 許暉 孫韜 林風 文/圖)在市民和人大代表的質疑聲中,福州水價調整聽證終於在昨日上午9時,在福州於山堂拉開帷幕,19名聽證參加人分別闡述了自己對於水價調整的看.. (記者 江娟珺 許暉 孫韜 林風 文/圖)在市民和人大代表的質疑聲中,福州水價調整聽證終於在昨日上午9時,在福州於山堂拉開帷幕,19名聽證參加人分別闡述了自己對於水價調整的看法。贊成與反對的聲音,看似旗鼓相當。但是不論是持同意或者對的觀點,大部分參加人都提出了"有條件漲價",即:漲價也要明明白白的漲,呼籲政府在出台水價調整政策同時,還要一並出台中低收入群體的補助政策。
福州市物價局副局長黃敬池在會後表示,在聽證會後,福州市民仍可通過福州市物價局官方網站、12358熱線,以及書面形式表達對水價調整的觀點和意見。此次聽證會的相關意見,該局也將形成會議紀要上交給福州市政府,至於具體的調整方式,還要按福州市政府的正式發文為准。
相關人士透露,按照相關的議程安排,就算水價要調整,實施日期也都將在2010年3月份之後,但是具體調價的方案按照那種方式執行,仍需要等待福州市政府的相關批復。
5分鍾發言時間 有些短
個別參加人身份 還是謎
原定22名由消費者、經營者、用水企業、社會組織、專家學者、相關政府部門組成的聽證參加人,實到人數達19人,其中,消費者參加人由10人減至8人原因是兩名消費者參加人缺席,視同棄權,還有一名市政協經建委推薦的參加人由於公務繁忙,也缺席昨日的聽證會。
根據議程,由於只有5分鍾的發言時間,令很多參加人都感到發言時間較短,觀點表達不夠充分,大部分發言人都以書面形式給福州市物價部門呈交了相關的報告。
而且,市民和人大代表一直質疑的參加人身份之謎,昨天的會上雖然安排了參加人自我介紹,但是仍然有個別參加人對自己的身份未予以介紹,或是以"自己是某小區居民"的言辭,簡略帶過,還是讓人覺得謎團未解。
喊漲聲PK反對聲 針鋒相對
雙方也有一致觀點 關注民生
支持漲價方觀點:福州市物業協會參加人:余家慶
大部分物業企業都為水務服務的問題所困擾,水價結構調整從源頭上解決了二次漏水、維修和價外收費的問題。實際上是減輕了業主的負擔,對很多物業公司也是個不錯的消息。今後居民的服務質量以及大部分物業公司的服務糾紛也將有所緩解。
消費者參加人:董正偉
目前福州還是有很多小區沒有實施一戶一表改造,有時候進行二次分攤的時候會發生分攤不清,維修、器材老化沒人管的問題。很多小區居民都對這個問題十分頭疼,這次水價調整包含了戶表改造和二次服務,對於居民來說是件好事,對社會的節能也是一種推動。
反方漲價方觀點:福州市消委會參加人:陳日寶
為何調價,解釋的不到位,消費者很不理解。再有就是調價之後,增加的這部份收入具體用途是什麼?方案中,上調的0.5元/噸的這個數據是怎樣核算出來的,自來水公司成本數據分析是怎麼樣的?如果要上調,幅度要適度,同時,應該放緩漲價的步伐,讓消費者心理上有個接受的過程。
消費者參加人:王素潔
從目前福州市物價局公布的調價理由來看,依據並不充分,比如,節水一條就不是調價的理由,據我所知,目前很多小區的居民在節水方面還是很注意的,如果這個月的用水比上個月多了一些,他們第一反應就是找原因,看能不能注意點,節省一點,所以,從節約意識上來看,我們的居民這塊是不缺乏的。
水價的調整,不僅僅涉及用戶每個月幾塊錢的影響,我在所經營物業的小區對1184戶業主進行了一番調查,有1134戶業主是不同意漲價的,還有10戶業主甚至要求應該下調水價,只有40戶用戶是同意調價的。當然不同意的理由是多方面的,但是這充分顯示了目前老百姓對於此次調價是非常不理解的
[提要](記者 江娟珺 許暉 孫韜 林風 文/圖)在市民和人大代表的質疑聲中,福州水價調整聽證終於在昨日上午9時,在福州於山堂拉開帷幕,19名聽證參加人分別闡述了自己對於水價調整的看..
溫和觀點:專家學者參加人:陸芳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
福州人均水資源佔有量只有1700立方米,相當於全國人均佔有量的80%,世界人均佔有量的19%。供水服務模式的改革,有望解決物業公司和供水企業之間的矛盾,沒有實施水表改造的居民分攤供水費的煩惱也可能解決。另外很多用水大戶,像洗車、賓館,綠化地等浪費現象很嚴重,水價調整後,可以在成本上刺激這些行業約束自己。
但是,水價的調整也可能推動食品等重要商品的漲價,而這些有可能共同推動老百姓的基礎支出,從而增加人們的心理壓力。建議將居民用水的漲價幅度放緩,比如總共只漲0.3元等等,重點監管用水大戶,公共財政也應該更多關注低收入居民的用水負擔。
共同聲音:調價應與低保戶保障同步
聽證參加人表示,水價的上漲對中產階級來說肯恩不算什麼,但是很有可能帶動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成本的全面上漲,政府應該盡快介入其中進行干預,像對低保戶、五保戶、低保人員進行直接補貼,這些補助措施應該盡早以官方文件的形式發下來並且實施。
更有參加人表示,這些低保戶的保障政策應該與調價政策一並發布,而不應當調價之後,再去指定其他政策另外解決,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候應該實行一攬子工程,把低保戶保障和水價調整結合起來,以保證社會的穩定。
福州市物價局昨日首次就"隱身門"做出回應:
"消費者參加人只能代表自己"
就此前媒體和市民關注的關於聽證會消費者參加人身份問題,福州市物價局昨日在聽證會上給所有的媒體提供了一份材料,就此前的質疑的核心問題做出書面回復。
問:消費者代表為什麼不公開身份?
答:《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並沒有規定規定必須公開聽證會參加人的身份。物價局之前也應相關媒體的要求,逐一徵求每個消費者參加人是否願意公開身份,但是除了個別人以外,大部分參加者都選擇不願意公開。
問:這10名聽證代表(實際到場8名)能代表全體福州市民嗎?
答:根據國家發改委《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釋義,"聽證會代表"的參與和發言只是他的個人觀點,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代表",所以"聽證會代表"起不到代表的作用。為此,《聽證辦法》中將"聽證會代表" 改為了"聽證會參加人"。這10名消費者參加人發表的是個人的觀點和意見,不代表任何其他人。
問:此前有12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增加人大代表參加人比例的要求,物價局為何沒有採納?
答:人大代表的建議很好,市物價局30日專門就水價調整組織了一場人大代表座談會,聽證會只是聽取社會意見的一個渠道。但是由於聽證會舉行時間緊迫,這個舉動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沒有採納。
問:這次水價上調0.5元,漲幅41.7%,這個幅度是不是過大了?
答:有兩個因素要具體分析,一是福州市現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較低,每噸1.2元,在全國36個大中城市裡排33位,造成調價後漲幅顯得偏大。二是原來的水價構成和調價後的水價構成不同,本次調價後,水價構成包括了二次供水費用,新增的這部份二次轉供水費用,實際上居民現在已經在支付了,這部份費用為0.287元/噸。因此,從居民增加支出角度分析,實際調價近額為0.213元/噸,調價幅度為17.75%。
② 什麼是聽證人什麼是聽證會申請人
聽證人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定價機關工作人員,以 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擔任。聽證會 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聽證會申請人是消費者、經營者自願報名參加聽證的人。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第八條 聽證會設聽證人,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
證會意見。
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定價機關工作人員,以
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擔任。聽證會
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聽證人不得少於三人,具體人數及人員構成由政府價格主管部
門確定。
(2)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擴展閱讀: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和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
群眾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
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
格主管部門聘請。
隨機選取可以結合定價聽證項目的特點,根據不同職業、行業、
地域等,合理設置類別並分配名額。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
參加人條件。
定價機關、聽證組織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聽證
會參加人。
③ 參加聽證會的人主要來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制定價格聽證(以下簡稱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下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形式,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前款所稱定價機關,包括有定價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四條 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 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
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價格需要聽證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託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
第七條 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前款所稱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
第八條 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
(二)提出聽證報告。
第九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消費者;
(二)經營者;
(三)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 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
(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第十六條 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屬於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第十七條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應當出席人總數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並簽字。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與不採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後15日內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並提交定價機關。
第二十六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
定價機關根據聽證會的意見,對定價聽證方案作出修改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舉行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徵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七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八條 定價機關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定價機關批准後才能作出定價決定的,上報定價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 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就聽證事項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條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採取下列簡易程序:
(一)只設主持人;
(二)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
(三)聽證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議程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11月22日發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同時廢止。
④ 與價格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參考資料
答:與價格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參考資料有:
①價格評估管理辦法;
②價格鑒定行為規范;
③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管理辦法;
④價格認定依據規則;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⑥價格法實施細則;
⑦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發展和改革委第22號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葯品差比價規則(試行)》 《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監測管理規定》 《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制度》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福建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證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省汽車運價規則》 《福建省實施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細則》 《福建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葯品政府定價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 《福建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若干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反價格壟斷規定》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辦法(試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發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公路客運汽車運價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資格考試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氣價格聯動管理規定(試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抵稅(應稅)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價格鑒定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 《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物價局集體審議》 《福建省物價局組織專家評審價格暫行辦法》 《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 《福建省價格誠信示範單位評審與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行政處罰管轄規定》 《卷煙零售明碼標價暫行辦法》 《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
⑤ 什麼是價格聽證制度
價格聽證制度,又稱價格決策聽證制度,是指制定和調整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收費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請社會有關方面對其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程序制度,是價格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消費者直接參與定價的重要形式。
或:
價格聽證,又稱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指的是在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各界,尤其是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制定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包括調整,下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第三條 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確定並公布聽證目錄。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實行聽證。
制定聽證目錄以外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第四條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採取聽證會的形式。
第五條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和效率的原則。
政府價格決策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六條 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七條 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其中,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執行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也可以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也可以委託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八條 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聽證會代表應該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經營者代表、消費者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代表以及相關的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及確定聽證會代表的構成及人數。
第十條 聽證會代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聽證會代表可以採取自願報名、單位推薦、委託有關社會團體選拔等方式產生。
第十一條 聽證會代表可以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對制定價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價方案提出意見,查閱聽證會筆錄和聽證紀要。
第十二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如實反映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制定價格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維護聽證秩序,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旁聽申請,經批准後參加旁聽。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制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價格的經營者或其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定價許可權的規定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經營者可以委託有代表性的行業協會等團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五條 在無申請人的情況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權制定價格的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價格決策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價格的,應當依據定價許可權,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提出定價方案,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消費者或者社會團體認為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價格的,可以委託消費者組織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聽證申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價格和建議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幅度、單位調價額、調價總額;
(四)建議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五)建議制定的價格對相關行業及消費者的影響;
(六)申請企業近三年經營狀況、職工人數、成本變化、財務決算報表,人均產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標與本地區同行業和其他地區同行業的比較等,該定價商品或服務近三年供求狀況和今後價格走勢等情況說明;
(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財務狀況的說明材料需要評審的,可以指定具備資質條件的評審機構對申請人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審,由評審機構出具能證明材料真實性和合理性的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備進行初步審查、核實,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不予受理:
(一) 申請制定的價格不在定價許可權內的;
(二) 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三)申請制定的價格不屬於聽證項目,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不必要聽證的。
第二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書面申請審核後,認為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組織聽證的決定,並與有定價權的相關部門協調聽證會的有關准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於公開舉行的聽證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先期公告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組織聽證決定的三個月內舉行聽證會,並至少在舉行聽證會10日前將聘請書和聽證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並確認能夠參會的代表人數。聽證會應當在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代表出席時舉行。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代表;
(二)申請人說明定價方案、依據和理由;
(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介紹有關價格政策、法律、法規、初審意見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評審機構對申請方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審的,由評審機構說明評審依據及意見;
(五)聽證會代表對申請人提出的定價方案進行質證和辯論;
(六)申請人陳述意見;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
(八)聽證會代表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並簽名。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製作聽證紀要,並於10日內送達聽證會代表。
聽證紀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 聽證會代表意見扼要陳述;
(三)聽證會代表對定價方案的主要意見。
聽證會代表對聽證紀要提出疑義的,可以向聽證主持人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
第二十五條 價格決策部門定價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提出的意見。
聽證會代表多數不同意定價方案或者對定價方案有較大分歧時,價格決策部門應當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必要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再次組織聽證。
需要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價格決策部門批準的最終定價方案,凡經聽證會論證的,上報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紀要、聽證會筆錄和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定價的最終結果。
第二十七條 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價格或者價格的制定對社會影響較小的情況下,聽證會可採取簡易程序。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價格決策部門制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其違反定價程序,決策無效,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聽證主持人違反規定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聽證無效,並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導致決策失誤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評審機構出具虛假評審報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指定資格,並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建議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2010年8月16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1)材料中公民是通過社會聽證制度參與民主決策的。(2分) (2)①對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公民可以通過社會聽證制度參與決策。(2分)通過聽證會,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4)因而,社會聽證制度對於公民參與民主決策具有重要作用。 ②實行聽證會這種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決策科學、利民。(2分) ⑦ 賣房子要向下家收天然氣入戶費嗎
不應該 ⑧ 社會聽證制度的作用以及目的是什麼
一,對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而言,聽證制度的實施是公民參政權在行政領域的體現,使其意志在行政領域得到充分地表達、體現,這樣會進一步激發他們的民主權利意識,弱化對行政權的疏遠、恐懼的情感,從而也會提高他們的參與能力和參與水平。 熱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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