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控測試表
㈠ "從財務報表層次初步了解內部控制整體風險"和"識別,了解和測試企業層面控制"有什麼區別嗎
內部控制審計是針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有針對性,企業層面控制可能包含非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篩分
㈡ 12.注冊會計師在了解及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後,實施控制測試的范圍是( )。 A.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
正確答案:B.擬信賴的內部控制
㈢ xmta-700W 壓力檢測表內部控制參數設置
這儀表是單獨用於超溫保護嗎?
第一:儀表是不是動過沒??(常開常閉觸點接反沒?)
第二:分開檢查(單獨校準儀表、單獨測試感測器)?
第三:控製程序是指單獨的控制儀表還是電腦程序?
㈣ 對內部控制進行測試是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的必備程序
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審計,其目的和程序有區別的。
㈤ "從財務報表層次初步了解內部控制整體風險"和"識別,了解和測試企業層面控制"有什麼區別嗎
1、兩者的區別(1)程序所屬的類型不同:了解內部控制屬於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屬於進一步審計程序。(2)目的不同:了解的目的是評價控制的設計、確定控制是否執行,控制測試的目的是評價控制的執行效果。(3)程序有所不同:了解內部控制一般採用穿行測試,而控制測試一般需要重新執行。(4)必要性不同:了解內部控制是必要程序,而控制測試是有條件程序,不是必要程序。(5)程序的范圍不同:在了解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時,只需抽取少量交易檢查或觀察某幾個時點。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需要抽取足夠數量的交易檢查或對多個不同時點觀察。2、兩者的聯系(1)雖然控制測試與了解內部控制的目的不同,但兩者採用審計程序的類型通常相同,一般包括詢問、觀察、檢查和重新執行等。(2)如果存在某些可以使控製得到一貫運行的自動化控制,注冊會計師對控制的了解可以替代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如果是人工控制的話就不能替代)。
㈥ 描述內部控制的方法主要有( ) A.調查問卷法 B.文字敘述法 C.流程圖法 D.穿行測試
A\B\C\D
㈦ "從財務報表層次初步了解內部控制整體風險"和"識別,了解和測試企業層面控制"有什麼區別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句話是正確的。因為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時有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就控制在相關期間或時點的運行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出於成本效益的原則,注冊會計師不需要實施很多的實質性程序在下列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1)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運行時有效的;(2)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認為控制是無效的,或者控制本身設計不合理,不能實現控制目標,或者盡管控制設計合理,但沒有得到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不需要測試控制的有效性,而直接實施實質性程序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感謝您的提問,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㈧ 了解內控和控制測試是兩個重要的審計程序,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請將相關闡述的內容(注意簡明)填下表
目的:了解內控可否信賴並規劃工作/工作評估內控效果確定證據支持可信度;
審計程序:處於審計調查階段/處於審計實施階段;
證據質量:針對每一被審層面重要性取證/針對相關領域獲取控制有效性證據
證據數量:前者較少與後者
方法類型:可用於控制測試/重新執行不適用內控了解;
程序必要性:必須執行程序/具有可選擇性程序
聯系:穿行測試獲取的/內控運行證據可做為控制測試的證據/內部控制了解的程序通常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執行控制測試,以及所需要執行的控制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都可能用到詢問、檢查、觀察、穿行測試、重新執行等方法和程序。
證據重疊性:穿行測試獲取的/內控運行證據可做為控制測試的證據
程序交叉性:一般對內控進行了解的程序基本上也可用於控制測試
㈨ 怎樣填寫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測試表
收入統計表
被審計單位:
項 目 年 年 年 合 計
工資
獎金
職工福利基金
津貼
加班費
勞務費
其他
收入合計
是審計的某項目,未涉及政府的收支,我想應是大同小異,您將項目明細列出,將具體指標一一填入,不知可否.
平均職工人數
人均年收入
填寫人: 審計復核: 日期:
一、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主要內容 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對這些制度的檢查、測試也就構成了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基本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管理制度的檢查、測試中: 1、責任控制制度。在對控制環境、控製程序和會計系統進行調查了解,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的基礎上,應對內部控制風險和內部控制的可依賴程度做出初步評價。其基本對象包括控制設計測試和控制執行測試,控制設計測試是測試被審計單位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設計合理、適當,能否防止或發現和糾正特定會計報表認定的重大錯報或漏報:控制執行測試是測試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實際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