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職權
①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復刑事訴訟中制的基本職權:
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② 公安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行使的什麼職權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回事案件的答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
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
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③ 公安機關行政職權有哪些快~~~~
一、范圍
1、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2、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3、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4、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5、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6、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7、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8、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9、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二、職權
1、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權;
2、實施行政處罰權;
3、強行帶離現場權;
4、當場盤問、檢查權;
5、繼續盤問(留置)權;
6、使用警械權;
7、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權;
8、優先使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權;
9、對精神病人保護性約束權;
10、交通管制權;
11、對突發事件的現場管制權;
12、強行驅散權。
④ 公安機關的職權范圍是什麼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⑤ 關於公安機關的職權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⑥ 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職權是什麼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給予處理;對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為執行刑罰;執行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暫予監外執行;對假釋和判處拘役緩刑、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執行監督、考察。
⑦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有哪些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是行政執法機關,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任。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有:
(1)依法決定立案偵查和撤銷案件;
(2)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通緝、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等活動;
(3)依法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
(4)執行逮捕,並負責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提出起訴意見;
(6)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要求復議或者提請復核;
(7)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執行、監督和考察。
⑧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