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
1. 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經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公布的文件。該《條例》分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許可權、處分的程序、不服處分的申訴、附則7章55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處分種類和適用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2.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有哪些
一、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二、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擴展閱讀:
違法違紀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罷工,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等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2、違反議事規則,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拒不執行交流決定、迴避制度,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3、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反職責紀律的行為
4、貪污、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揮霍國家資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等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違法攤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6、失密泄密、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等違法和違反公務員職業操守的行為
7、拒不承擔贍養、撫養義務,虐待家庭成員,組織迷信活動,參與黃賭毒活動等違法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3.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多久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十八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4.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最長為多少
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回;
(三)記大過答;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5.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及其期間是怎樣規定的
這個問題《公務員法》規定的明明白白,看來你要好好學習了:
《公務員法》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6. 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7.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辦案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不同的處分所需要的周期也不同,以下是具體的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8. 事業單位人員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嗎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版反法律、法規、規章以權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本條例給予處分。」根據這一規定,本《處分條例》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公務員。
行政機關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黨的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政協機關以及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屬於「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范圍。
同時,《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了參照適用主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9.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有哪幾種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專種類為:
(一)警告屬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