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
㈠ 基層工會的組成有幾個人
根據《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七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名額,基層工會組成按會員人數確定:
25人以下者,設主席或組織員1人;
200人以下者,設委員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設委員7至15人;
1001人到5000人者,設委員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設委員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員最多不超過37人。
拓展資料: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均應設候選人。候選人應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中應有適當比例的勞模(先進工作者)、一線職工和女職工代表。
參考資料: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_網路
㈡ 基層工會工作暫行條例的工會委員
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是基層工會的權力機關,必須按期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應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工會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正式選舉,也可以不經過預選,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工會委員會的委員,應由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的會員擔任。委員中應有專業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
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工會主席應由作風民主、善於團結同志、有群眾工作經驗和組織領導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五十歲的委員擔任。主席出缺,應由委員會另行選舉。 工會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以下問題: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和貫徹執行黨委、上級工會有關決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工作報告和向黨委、上級工會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工會工作總結和計劃;
(四)有關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和向行政、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重大建議;
(五)工會經費預、決算及重大財務支出;
(六)工會機構設置、人員配備;
(七)工會會員會籍處理;
(八)必須由工會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其他問題。 基層工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工會基層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經費審查委員會根據有關工會財務工作的規定,審查經費收支情況和財產管理情況。對不正當的經費開支,有權批評或制止。工會會計人員調動交接時,負責監交。經費審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在重大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報請上級工會處理。 基層工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其任務是:
(一)宣傳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工人階級辦企業、事業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經營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徵集、整理提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會務工作;
(六)組織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職工群眾和督促有關部門實現大會決議;
(七)組織職工代表團(組)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職工代表大會或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基層工會的負責人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參加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並擔任領導工作。
基層工會的各工作委員會要積極協助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配合處理共同性的問題。 基層工會接受企業、事業黨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黨委匯報工作情況,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基層工會對以下問題要向黨委請示報告:
(一)工會全面工作計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方案;
(三)全廠性的重要活動;
(四)工會幹部的調整和配備。 密切聯系群眾,同群眾打成一片,堅持家
訪談心,與職工交朋友。根據廣大群眾的願望和要求開展活
動,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各單位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㈢ 工會選舉辦法
參加選舉的人數為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選舉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差額率分別為5%和10%。
召開會員大會進行選舉時,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基層工會進行選舉時,由上屆工會主席或組織員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時,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工會委員會集中各代表團(組)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召開基層工會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時,由上屆委員會或大會主席團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工會委員會委員主持。
(3)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擴展閱讀
工會主要職責是:
1、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2、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 ,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3、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4、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5、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6、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7、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
8、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系;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
9、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㈣ 什麼是基層工會
基層工會工作暫行條例是為了加強基層工會的建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實現黨的總任務、總目標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制訂的條例。全國總工會書記處第27次會議通過,於1984年5月3日頒布。
2016年10月9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出台了《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原《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4)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擴展閱讀:
基層工會的基本任務是:
1、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教育,加強法制教育和職業責任、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教育。
2、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組織職工民主管理企業、事業。
3、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群眾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發動職工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4、維護職工的學習權利。吸引和支持職工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有益職工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的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5、保障職工生活福利,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開展職工互助互濟活動,搞好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做好勞動保險工作和勞動工資的群眾工作。參與調處勞動爭議。協同有關方面做好退休職工和職工家屬工作。
6、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維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監督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法律、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向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決影響職工健康和安全的問題,參加安全檢查和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7、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婦女的現象作斗爭。針對女職工的特殊問題,做好保護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9、堅持工會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強工會小組工作。接收新會員。對會員進行工會基本知識的教育。
㈤ 國家行政機關是否設立工會組織,我指的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比如公檢法、國地稅等。
《工會法》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機關工會工作暫行條例》第六條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機關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機關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機關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工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