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缺席
❶ 在最近5年內是否曾經缺席過相關遣返活拒絕入境的聽證會 是什麼意思
交戰國(你去的國家,如日本,美國等)將其所擄獲的戰俘(你)送返他們的本國(中國,因為你是中國人)相關遣返,大致意思就是 :假如你去日本,是否觸犯日本的法律被日本的警察,送回中國。拒絕入境的聽證會,大致意思是:假如你還是去日本,是否被日本拒絕入境(就是進入他們的國家)
總體意思是:在最近五年內是否被日本人驅逐出境後,缺席之後雙方辯論(聽證會的意思)的事件.
【你是不是打錯了字?「在最近5年內是否曾經缺席過相關遣返活拒絕入境的聽證會」倒數第九個,是『活』嗎?是『後』(在最近5年內是否曾經缺席過相關遣返hou拒絕入境的聽證會吧,我是按照『後』來回答的,如果是『或』(在最近5年內是否曾經缺席過相關遣返huo拒絕入境的聽證會)那就看前兩段分別解釋就可以了【 交戰國(你去的國家,如日本,美國等)將其所擄獲的戰俘(你)送返他們的本國(中國,因為你是中國人)相關遣返,大致意思就是 :假如你去日本,是否觸犯日本的法律被日本的警察,送回中國。拒絕入境的聽證會,大致意思是:假如你還是去日本,是否被日本拒絕入境(就是進入他們的國家)】,不知道對不對,只能幫到這兒了,我也是現找的。
❷ 收到法院傳票,傳喚事由聽證,我是被告,但判決書與我無關,不去可以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原告、被告、第三人有義務到庭。
對於原告無故缺席的,按照撤訴處理,被告不去的,缺席判決。海峽法治在線有很多的案例,可以去看下,上面也有律師,很不錯的哦!
❸ 聽證會被告人缺度怎麼辦
1、在民事訴訟中,被告經過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
2、如果判決文書能採取其它方式送達到的,就不需要公告。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❹ 法院傳票可不可以拒接有什麼後果盡量說的詳細一點,追加懸賞。
你好,法院的傳票是可以付拒接的,但是因為法院的傳票屬於司法手續,所以會有一定的影響,既會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制度,這一制度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結案率,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缺席判決制度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❺ 聽證法院聯系不上被上訴人判缺席審理如果維持原判,法院能不能連系告知被上訴
聽證會法院聯系不上,被上訴人判缺席審理,如果維持原判,法院會通知被上訴的
❻ 行政處罰 送聽證通知書時聯系不到申請人怎麼處理
一般情況是在媒體上進行公告,基本上都是在報紙上刊登,有個公示期,到期未到者,行政、執法部門會按缺席處理。
❼ 案件已進行完聽證手續,材料已到法官手中,下面的程序是什麼
網友,應該對你有點點幫助:
(一)起訴的概念和條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了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就叫作起訴。
起訴和訴、訴權是三個不同而又緊密相聯的概念。訴是一種請求;訴權是請求的權利;而起訴才是實現這種請求的行為。應將三者區別開來。
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屬於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通過起訴成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 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
(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麼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麼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為就是勝訴證據。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為「事實、理由」,就是為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有兩層含義,第一是指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職權劃分的范圍,即指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內部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分工負責的范圍,即必須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也就是說這一爭議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方面的爭議。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對這個民事案件享有管轄權。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受訴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受理和依法審判。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
(二)起訴方式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並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對。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三)受理和審判
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案件後,審理前的准備工作包括:
1)依法發送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申請迴避,收集、提出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查閱或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起反訴等。訴訟義務主要有: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
3)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從開庭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到案件審結,都應當在合議庭所有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應對全案的審理負責,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後就已確定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也可以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連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並告知當事人。
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合議庭組成人員要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輪流閱卷。通過閱卷,找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明確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證據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內容,以便做好其他准備工作。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這是審理前的准備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當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進一步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完全必要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需要證明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在當事人舉不出證據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證據的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
5)依法追加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於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願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於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後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拘傳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願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願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願意參加訴訟,有的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願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
(四)撤訴
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訴訟參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訴。
2)申請撤訴必須自願。撤訴是原告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強迫原告撤訴是法律不許可的,強行動員原告撤訴,附加條件的撤訴,都是違背自願原則的,也是不許可的。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這就是說,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或者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後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符合撤訴條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訴的裁定;不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對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人民法院在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裁定。採用書面形式的,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准予或不準予撤訴的裁定,當事人均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這里應當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是按撤訴處理還是缺席判決,對那些並不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都無須一再傳喚,只須一次傳喚,但必須是「傳票傳喚」。而不是口頭傳喚或者電話傳喚。
此外,在審判實踐中,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都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