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扶貧
1. 不報精準扶貧專項計劃還能享受相關政策嗎
沒有報精準扶貧專項計劃那相應的精準扶貧的計劃裡面政策是不能享受的。
2. 中考扶貧專項計劃是什麼意思
專項計劃是人們為完成某種特定的任務而制定的行為規劃。
專項計劃和普通計劃有所不同,具有較強的目的性、專業性和針對性,常由專業人士來完成,常常是業務主管,行政工作人員或者是科研學者主持制定。
專項計劃有很多種類,比如強軍計劃、援藏計劃、農村師資計劃、少數民族骨幹計劃等,企業制定的實現企業目的的計劃等等,科研人員為科研項目而制定的計劃等等。
3.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扶貧資金有什麼區別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扶貧資金的區別如下:
1、使用方向不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內是支持各省(自治區、容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扶貧開發資金用於幫助貧困地區。
2、資金內容不同:專項扶貧資金是指國家為改善貧困地區生產和生活條件設立的財政專項資金。扶貧開發資金包括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
3、范圍不同: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和貧困農戶,由地方政府安排扶貧資金,無法申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4. 扶貧三位一體是什麼
扶貧「三位一體」是指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等多方力量、多種舉措有機結合、互為支撐、共同推進的扶貧工作格局。
其中,專項扶貧是指國家安排專門扶貧投入,由各級扶貧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開發式扶貧項目和相關扶持措施,直接幫助貧困地區(尤其是貧困鄉、貧困村)、貧困人口改善條件、發展產業、增加收入、提高能力等。
行業扶貧是指行業部門按照國家法定的部門職能分工,運用各行業部門所能配置的公共資源,把改善貧困地區、貧困人口的生存與發展環境條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作為重要任務,在政策、資金和項目等方面向貧困地區、貧困人口傾斜。
社會扶貧是指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利用社會各類資源,幫助貧困地區、貧困人口改善生存與發展環境條件,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4)專項扶貧擴展閱讀:
6000多萬人穩定脫貧、貧困發生率降到4%以下……5年來,中國創造的脫貧奇跡為世人驚嘆,足以載入人類社會發展的光輝史冊。有外媒評論:「中國是世界脫貧的模範,為世界減貧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提供了寶貴經驗。」
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准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是黨和政府向人民作出的庄嚴承諾。一諾千金。現在,已經到了系統推進、重點突破、集中攻堅的關鍵階段,全社會必須行動起來,盡銳出戰,精準施策,持續不斷發力、激活內生動力、調動各方力量,注重扶貧同扶志、扶智相結合。
堅持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互為補充的「三位一體」大扶貧格局,把提高脫貧質量放在首位,奪取這場脫貧攻堅戰的最終勝利,在中華民族幾千年發展歷史上首次整體消除絕對貧困現象,完成這項對中華民族、對全人類都具有重大意義的偉業。
深度貧困,是貧中之貧、難中之難,是經過幾輪扶貧剩下的「硬骨頭」。在最後的攻堅戰中,必須把攻克深度貧困作為重中之重,制定特殊政策,拿出超常舉措,以解決突出制約問題為重點,以重大幫扶措施為抓手,以補齊短板為突破口,堅決攻下深度貧困堡壘,打贏脫貧攻堅這場硬仗中的硬仗。
強化責任落實。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要強化落地,吹糠見米,必須做到人員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作為頭等大事。
把脫貧職責扛在肩上,統籌做好進度安排、項目落地、資金使用、人力調配、推進實施等工作,實施最嚴格的考核評估,堅持年度脫貧攻堅報告和督查制度,加強督查問責,確保按時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5. 什麼是專項扶貧計劃
實施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即在高考招生計劃中專門安排適量招生計劃,面向集中連片最大限度地有利於最弱勢的人」是一種正義的體現。在陝西的「高考扶貧」政策
6.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的原則
一是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項目管理原則;
二是堅持投向准回確、重點突出,重點圍繞答當年出列村和脫貧農戶,重點突出產業發展、專業合作社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扶貧產業帶動貧困戶增收;
三是堅持鄉鎮申報、縣級審批、鄉村實施、鄉級報賬的運行原則;四是堅持扶貧不扶富、誰積極扶持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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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專項扶貧批是什麼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准、地方扶貧標准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准、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8. 農村扶貧資金來源有哪幾種
農村扶貧資金來源有如下幾種:
1、扶貧信貸資金
主要是「農村資金互助社」或「扶貧互助組織」的貸款。
2、農民、農村小企業入「社」及村民入「組」繳納的資金。
即農民、農村小企業加入「農村資金互助社」所交的入股資金以及村民加入「扶貧互助組織」所繳納的互助金。
3、財政扶貧資金
包括:中央財政扶貧資金和地方財政扶貧資金。是中國農村扶貧資金的主要來源,供應到農村扶貧的各個方面。
4、社會捐贈資金
包括:個人捐贈的資金、企業捐贈的資金、福利彩票的扶貧資金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捐贈的對口幫扶資金等。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8)專項扶貧擴展閱讀: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以工代賑資金等。資金來源分中央安排、省級配套、市(州)縣級配套。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扶貧資金用於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重點貧困鄉(鎮)、村以及省政府確定的老區鄉(鎮)、少數民族地區。以貧困鄉(鎮)、村、貧困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的對象。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既是脫貧攻堅戰的「保障錢」,也是貧困村民的「保命錢」,「什麼錢就要用在什麼地方」,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更容不得動手腳、玩貓膩,扶貧資金更是這樣。
為此,中國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於2017年3月16日召開會議,聯合布置開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專項檢查工作,為「保命錢」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