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處罰
Ⅰ 聽證會可以補充證據減輕處罰嗎
可以的,只要你是有效證據,把資料或者是證人准備好,在聽證會開庭之前申請。有利於你減輕處罰!
Ⅱ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
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聽證程序
(一)適用范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Ⅲ 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內提出。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3)聽證會處罰擴展閱讀:
案例: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後,環江國稅局公開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
近日,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根據該局轄區內納稅人的申請,依法公開舉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會。納稅人代表、社會各界代表以及稅務人員等30餘人旁聽了此次聽證會。此次聽證會歷時兩個多小時,當事人、調查人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就執法程序、案件事實、案件定性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了陳述、答辯、舉證、質證、辯論和最後陳述。
此次聽證會是針對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某水電公司提出的聽證要求而舉行的。在日常的稅務檢查中,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稅局稽查人員發現該企業涉嫌偷稅,向當事人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並向當事人告知查明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並根據法律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罰。
當事人接到告知書後,對處罰事項提出異議,並在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稅局採用「圓桌會議」模式舉行聽證會,為征納雙方提供平等對話、溝通的平台,體現了和諧的征納關系。
旁聽人士認為,此次聽證會的舉行,體現了納稅人學法、懂法、用法的意識明顯提高,並且能夠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說明納稅人依法治稅觀念已逐步深入。隨著今後依法治稅工作的深入開展和稅收法治環境的優化,稅務機關此類聽證會逐步增多,將給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Ⅳ 行政處罰聽證會結束後,能否直接給予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求解
1、行政處罰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機關可以(不是必然)直接對當事人下行政處罰決定回。2、具體來講,調答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Ⅳ 行政處罰聽證會是否公開,遵循的原則是( )。
1、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2、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Ⅵ 舉行聽證會的費用由誰承擔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是指行政機關為組織聽證所支付的費用,如租用場地等費用。不包括當事人聘請律師、取得證據等個人所應支付的費用。因此聽證費用應由行政機關承擔。
聽證會又稱公證會,是在初步研擬立法政策時收集與分析各界意見資料的一種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權聽證會(一種參議院特有的聽證會)、立法聽證會、監督聽證會、調查聽證會或者由前者合並舉行的聯合聽證會,皆有相同的准備流程與規則。聽證會通常包含證人的口述證詞及國會議員對證人的質詢。
Ⅶ 行政處罰聽證會召開有時間限制嗎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Ⅷ 哪些行政處罰需要組織聽證會
需要組織聽證會的行政處罰情形有:
1、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Ⅸ 行政處罰聽證會聽證員干什麼工作
聽證員的職責:協助聽證主持人詢問聽證參加人有關事項及其利害關系方專面的問題;協助聽屬證主持人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協助聽證記錄員記錄聽證發言筆錄等情況。
對於重大的行政行為,譬如大額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當時人可以申請聽證,而做出行政行為的機關也有組織聽證的義務。在聽證會上可以聽取雙方意見,聽證員就是負責聽取意見,表決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
(9)聽證會處罰擴展閱讀: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郵政部門一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相關人員主持聽證,案件承辦部門不得主持聽證。聽證的記錄員亦應當執行前述規定。
聽證參加人員除行政管理相對人外,權利或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以參加聽證。通過擴充公民參加行政聽證程序,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現場監督,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