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內控
❶ 如何建立完善的商業銀行內控體系
商業銀行該如何構築符合全面風險管理要求的內控體系,建立和完善風險防範成效機制,筆者認為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抓好落實:第一,要制定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總體思路。一個完整的內控包括五項要素: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按照以上基本要素要求,設計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具體內容,應按如下路徑展開:即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內控責任體系、內控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體系、內部控制工具體系、內部控制考評體系。在設計過程中,可以考慮按總行、分支行兩個層次展開,並始終保證與巴塞爾協議和銀監會的要求一致,力求體現績效考核、內部審計和外部監管三者的一致性。
第二,細化業務流程、管理流程和風險點。無論是業務流程的風險控制平台,還是管理流程的風險控制平台,都必須依賴崗位責任的設置來實施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控制。作用在於,提示管理者根據風險預警信號設計和實施風險攔截的對策。
建立並不斷優化流程,目的就是在於建立一個有效控制風險的平台。按照這一思路,業務流程的建立應按照產品線來設計,並貫徹以下幾個原則:即品種完全覆蓋;內控操作完整獨立;可計量並有預警功能。目前城市商業銀行的業務流程運行體系基本上按照這一思路設計並運行,需要強化的是評價與預警功能。管理流程建立在業務流程之上。管理流程設計按照管理部門層面特徵,按管理級次設計,並結合業務流程。
在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的設計中,通過文字圖表來明示風險點。內部控制的關鍵就在於管理行為覆蓋全部風險點,從而控制風險。
第三,強化內部控制與責任體系。責任體系存在於一定的組織結構下,責任體系的設計必須服從於內部控制組織結構體系。它是風險管理信息傳遞和全面風險管理具體內容的實現途徑。
一是責任體系設計原則。主要遵循全面風險管理、風險管理與業務管理平行作業原則、矩陣式報告制度原則、精簡效率原則、相互牽制原則、協調配合原則、程式定位原則7條原則。
二是責任體系分層設計。根據管理級次,分分行和支行兩個級次設置。與常規設置不同的是,分行層面的風險管理崗位設置,除了設置風險控制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部之外,為了將全面風險管理思想貫徹於全部業務活動中,必須在所有業務職能部門設置風險管理崗位,明確負責對部門所負責業務的風險監測、記錄、報告、考核等工作。各分支行的風險管理,主張僅設立風險管理部統一實行風險控制與管理,只有業務規模較大支行在各業務職能部門內設立專職風險經理。
三是風險管理職責必須明確。風險管理職責的明確,主要通過崗位職責描述和授信授權書進行,授權范圍內事項分別由風險管理崗和風險管理部負責,風險控制管理委員會則主要是制定規則和處理例外事項。風險管理的關鍵是,所有業務必須進行風險監控,絕對不能有游離於管理之外的業務;符合重要性要求的業務必須貫徹集體決策的原則,集體決策的規則必須科學有效。趙立成
❷ 商業(大型商場)應具備的會計制度或內控制度有哪些
第1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 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3條 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4條 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 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條 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6條 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7條 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並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後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制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8條 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9條 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 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11條 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准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制度、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12條 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13條 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14條 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15條 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16條 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於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於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17條 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銷、合並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立、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移交交接必須監交。下屬公司、企業一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本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部長進行監交;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計劃帳務部部長會同本單位領導進行監交;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總經理會同總會計師進行監交。
❸ 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方法有哪些
商業銀行內部控製法非常非常多,
如:
授權控制、
不相容崗位分離控制、
風險崗位輪換控制、
事後監督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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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5項原則是哪幾項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遵循如下原則:
(1)全面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滲透版到商業銀行的各項業權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並由全體人員參與,任何決策或操作均應當有案可查。
(2)審慎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尤其是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均應當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有效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4)獨立原則,即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並有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❺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措施包括哪些
1、加快經營管理體制改革,創建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
要創建良好的內控環境,就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使商業銀行成為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在此基礎上,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財務會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構建科學的經營管理體制,構造先進的人力資源管理和激勵約束機制,實現經營管理信息化,為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健全奠定良好的基礎。
2、建立和完善商業銀行組織機構。
完善商業銀行組織機構是加強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首先,機構設置要合法科學;其次,規章制度要嚴密高效、相互制約;再次,為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有必要成立一些綜合性和專業性的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如資產管理委員會、貸款審查委員會、「三防一保」領導小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等等,並按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成立內審委員會,形成稽核部門對內審委員會負責,內審委員會對法人負責的制度。
3、加強制度建設和落實,構建完善的內控體系。
首先要全面、動態地做好內控制度的體系建設。每設立一個新崗位,每開展一項新業務,其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制約措施都必須及時配套。其次要制定和完善內部責任體系。要通過授權、授信,明確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從而形成完善的崗位責任體系;第三要加快建立規范的風險預測和預警模式,將所有的業務納入風險管理的范疇;此外,要進一步完善違規行為和失職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處罰力度。
4、不斷提高商業銀行人員素質。
提高商業銀行行員素質是加強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須加強對「人」的管理,培養人、造就人、選好人、用好人,要把「以人為本」的思想作為企業文化的一個重要方面貫穿於經營管理的始終。幹部選拔以及重要崗位人員的配備,要注重德、能、勤、績,加強崗前和在職行員多層次、多方位的培訓,提高人員防範風險的綜合素質。
5、要對商業銀行各項業務實時監控。
實時監控是加強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要及時查找內部控制的空白點,及時建立預警體系,要將風險控制的重點由「事後」監測轉變為「事前」預警和實時監控,達到對主要業務環節隨時監控和反饋的效果。
❻ 商業銀行應指定什麼作為內控管理職能部門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防範風險,保障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參與的,通過制定和實施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實現控制目標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
(一)保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保證商業銀行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三)保證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證商業銀行業務記錄、會計信息、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及時。
第五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二)制衡性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三)審慎性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設立機構或開辦業務均應堅持內控優先。
(四)相匹配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產品復雜程度、風險狀況等相適應,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明確內部控制職責,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內部控制保障,持續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
第二章 內部控制職責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由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業務部門組成的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內部控制治理和組織架構。
第八條
董事會負責保證商業銀行建立並實施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保證商業銀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內審慎經營;負責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保證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負責監督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九條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履行內部控制職責。
第十條
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決策;負責根據董事會確定的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制定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組織機構,保證內部控制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履行;負責組織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作為內控管理職能部門,牽頭內部控制體系的統籌規劃、組織落實和檢查評估。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內部控制的監督職能,負責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及時報告審計發現的問題,並監督整改。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業務部門負責參與制定與自身職責相關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負責嚴格執行相關制度規定;負責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負責按照規定時限和路徑報告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並組織落實整改。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業務部門是指除內部審計部門和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外的其他部門。
第三章 內部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范的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合理確定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的風險控制點,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執行標准統一的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確保規范運作。
商業銀行應當採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充分識別和評估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對各類主要風險進行持續監控。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系統控制,通過內部控制流程與業務操作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結合,加強對業務和管理活動的系統自動控制。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合理確定部門、崗位的職責及許可權,形成規范的部門、崗位職責說明,明確相應的報告路線。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崗位,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的崗位安排。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重要崗位,並制定重要崗位的內部控制要求,對重要崗位人員實行輪崗或強制休假制度,原則上不相容崗位人員之間不得輪崗。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規范員工行為的相關制度,明確對員工的禁止性規定,加強對員工行為的監督和排查,建立員工異常行為舉報、查處機制。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各分支機構和各部門的經營能力、管理水平、風險狀況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相應的授權體系,明確各級機構、部門、崗位、人員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並實施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會計准則與制度,及時准確地反映各項業務交易,確保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完整。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核對、監控制度,對各種賬證、報表定期進行核對,對現金、有價證券等有形資產和重要憑證及時進行盤點。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新機構、開辦新業務、提供新產品和服務,應當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明確外包管理組織架構和管理職責,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涉及戰略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及其他有關核心競爭力的職能不得外包。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制定投訴處理工作流程,定期匯總分析投訴反映事項,查找問題,有效改進服務和管理。
第四章 內部控制保障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貫穿各級機構、覆蓋所有業務和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統和業務操作系統,及時、准確記錄經營管理信息,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信息的安全控制和保密管理,對各類信息實施分等級安全管理,對信息系統訪問實施許可權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時了解本行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相關部門和員工及時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制度和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與其戰略目標相一致的業務連續性管理體系,明確組織結構和管理職能,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組織開展演練和定期的業務連續性管理評估,有效應對運營中斷事件,保證業務持續運營。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有利於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政策,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員工的重要標准,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加強員工培訓。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的績效考評體系、合理設定內部控制考評標准,對考評對象在特定期間的內部控制管理活動進行評價,並根據考評結果改進內部控制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對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區別於業務部門的績效考評方式,以利於其有效履行內部控制管理和監督職能。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培育良好的企業內控文化,引導員工樹立合規意識、風險意識,提高員工的職業道德水準,規范員工行為。
第五章 內部控制評價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是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和運行結果開展的調查、測試、分析和評估等系統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規定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主體、頻率、內容、程序、方法和標准等,確保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規范進行。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應當由董事會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納入並表管理的機構進行內部控制評價,包括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內部控制評價的頻率,至少每年開展一次。當商業銀行發生重大的並購或處置事項、營運模式發生重大改變、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有重大實質影響的事項發生時,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內部控制評價。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准,根據內部控制缺陷的影響程度和發生的可能性劃分內部控制缺陷等級,並明確相應的糾正措施和方案。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評價質量控制機制,對評價工作實施全流程質量控制,確保內部控制評價客觀公正。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強化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運用,可將評價結果與被評價機構的績效考評和授權等掛鉤,並作為被評價機構領導班子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後,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銀監會或對其履行法人監管職責的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其內部控制評價情況,按上述時限要求,報送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章 內部控制監督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均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職責,應根據分工協調配合,構建覆蓋各級機構、各個產品、各個業務流程的監督檢查體系。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監督的報告和信息反饋制度,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業務部門人員應將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按照規定報告路線及時報告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或相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問題整改機制,明確整改責任部門,規范整改工作流程,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管理責任制,強化責任追究。
(一)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級負責,並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管理責任。
(二)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對未適當履行監督檢查和內部控制評價職責承擔直接責任。
(三)業務部門應當對未執行相關制度、流程,未適當履行檢查職責,未及時落實整改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持續監管,並根據本指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按年度組織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進行評估,提出監管意見,督促商業銀行持續加以完善。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應當責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銀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❼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中的內部環境包括哪些
(1)內部控制環境。銀行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分權制衡;銀行應制定明確的內部控制政策,規定內部控制的原則和基本要求;應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明確所有與風險和內部控制有關的部門、崗位、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2)風險識別與評估。銀行應建立和保持書面程序,以持續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與評估。
(3)內部控制措施。銀行應對其業務和管理活動採取控制措施;應考慮計算機系統環境下的業務運行特徵,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體系;應建立並保持預案和程序,以識別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或緊急情況。
(4)信息交流與反饋。銀行應建立並保持信息交流與溝通的程序,應建立並保持必要的內部控制體系文件。
(5)監督評價與糾正。銀行應對內部控制績效進行持續監測,對內部控制體系實施評價,董事會應採取措施保證定期對內部控制狀況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價結果進行持續改進。
❽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介紹
內部控制是20世紀中葉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一個重要管理方法。美國權威機構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委員會對內部控制的定義是:內部控制是一種為合理保證實現經營的效果和效率、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及符合法律和規章制度三大目標的程序。1998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適合一切表內外業務的《內部控制系統評估框架(徵求意見稿)》,提出了新的內控定義,其中進一步強調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內控的影響,描述了一個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及其基本構成要素,提出了供監管當局評價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的若干原則。
❾ 銀行內部控制管理的三道防線有哪些
三道防線是指預防性風險管理、存款保險制度、緊急救援制度,是商業銀行為防範內部風險設置的內部制衡與監督機制。
❿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重點是什麼
原則
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佔用和使用情況、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實行區別授信。
(二)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負債比例情況,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
(三)應根據各地區的金融風險和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對各地區和客戶的授信額度。
(四)應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及客戶的實際資金需要、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額度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貸款額度,也不是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地區和客戶風險所實施的內部控制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