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管理辦法
『壹』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嗎
是的
財政部 國家發抄展改襲革委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1〕41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
為貫徹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中發〔2011〕1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與管理,促進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農字〔2000〕18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貳』 怎樣加強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一是提高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扶貧作用。
二是能夠不斷完善扶貧資金管理體系。
三是能夠保證扶貧項目得到真正的實施。
(一)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管。
規范財政扶貧資金分配辦法,客觀、公正、公平地分配財政扶貧資金。
首先,中央財政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盡早下達中央財政扶貧資金。
其次,省級財政扶貧資金的拔付方式也要改進。
(二)全面推行完善報賬制
管理辦法,保證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挪用和浪費資金。報賬製作為規范財政扶貧資金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近兩年來經過大部分省區的實踐,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在到了這些省區的認同。但是,目前在推行報賬制管理辦法中,還存在財政幹部有畏難情緒、有的部門或單位不理解不配合、管理手段落後等問題。要加強宣傳,搞好培訓,全面推行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這是從源頭上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監管的有效手段。
(三)不再硬性規定地方財政特別是貧困縣財政安排配套資金。
(四)要研究改進扶貧貸款的財政貼息結算方式,發揮財政貼息資金的作用。
(五)逐步引進「參與式」扶貧模式,增加扶貧資金項目管理的透明度,提高貧困人口的參與程度,激發貧困人口脫貧意識和潛能。
『叄』 根據《湖北省農村扶貧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什麼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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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頒布
施行《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公告
《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02年7月26日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予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7月30日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地方性法規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發展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並與幫助群眾發展經濟、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八條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
一對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一)晚婚後懷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歲以上生育。
第九條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
(四)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
(六)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或者一方喪偶後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且已喪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
(四)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
(五)只有一個女孩。
夫妻雙方均為漁民,或者夫妻一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在井下採掘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參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
(二)夫妻雙方回國時間不滿六年,只有一個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前款第(三)項規定。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村)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台灣地區居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
(二)夫妻雙方在少數民族鄉、村居住或者工作滿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兩個子女中有一個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三條經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間隔期為四年以上,並且女方在二十五周歲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間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
(二)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三)符合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
(四)女方在三十周歲以上。
本條例所指的殘疾兒的確認,必須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不孕症和喪失生育能力的確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保健機構的醫學證明。
第十四條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提前生育:
(一)婚前生育(含未達法定婚齡懷孕);
(二)未滿生育間隔期生育;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未經審批生育。
非法收養、送養以及遺棄子女視為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對遺棄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第十五條生育子女應當按規定領取生育證。領取生育證的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促進孕前管理,保證受術者的安全,防止和減少人口出生缺陷。
第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技術人員,應當指導公民在了解各種避孕節育知識的前提下,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對於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指導其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患有會造成下一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應當施行絕育手術或者採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終止妊娠。
第十八條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應當按計劃生育要求落實一項有效的節育措施,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應當責成其及早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以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診治;
(六)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輸卵管、輸精管吻合手術。
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農村由地方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城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的,由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或者沒有保險項目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假期。接受絕育手術一方需另一方照顧的,另一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在落實節育措施休假期間,或者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症治療期間,或者施行吻合手術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經治療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勞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照顧或者救濟。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後接受絕育手術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村(居)民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改善服務條件,規范服務標准,增強服務能力。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避孕葯具的計劃、管理、發放工作。
加強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推廣安全、有效、簡便的避孕節育新技術。
第四章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期責任制。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應當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宣傳、教育、文化、衛生、司法、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生優育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農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開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妻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就生育、節育措施落實、孕情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優惠與獎勵、制約措施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物業管理機構應當為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方便。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落實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經費和優惠獎勵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累計三次被評為縣級以上計劃生育先進工作者的,享受同級勞動模範待遇。
對鄉(鎮)計劃生育專職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提高在縣(市、區)、鄉(鎮)、街道長期從事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退休待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准確,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瞞報、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公安、民政、統計、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相互通告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
第三十條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福建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於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以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相關的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三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五百元的獎勵費。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一方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工作人員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數;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符合再生育條件自願不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不低於一千元的獎勵費。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五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一)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二)九年義務教育期間,給予減免雜費;
(三)培訓、就業、就醫、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
(四)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五)實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補助費;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獎勵與優惠外,還享受下列獎勵與照顧:
(一)發給不低於五百元的獎勵費,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二)符合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享受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從批准之日起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待與獎勵後,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追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停止執行有關優待。
第三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徵收;
(二)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三)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可以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行假節育手術,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吻合、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出具虛假的醫學鑒定、診斷證明;
(二)出具假生育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
(三)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隱瞞或者編造虛假的婚姻、生育或者避孕節育情況;
(二)通過騙取、行賄等非正常程序取得證明;
(三)與計劃生育證明有關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十二條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計劃生育要求落實有效節育措施、補救措施或者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違反生育證的管理規定;
(三)騙取、提交虛假無效的計劃生育證明,或者隱瞞、謊報本人生育情況。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或者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並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屬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者組織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經縣級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由村民會議依法予以罷免。
第四十六條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侮辱、誹謗、傷害,或者故意毀壞財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期責任制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組織未執行本條例規定的,不得評為年度精神文明先進單位或者其他榮譽稱號;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落實有關的獎勵與優惠規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四)其他不履行協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貪污、挪用、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五)索取、收受賄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計劃生育證明;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所稱的子女數,含收養、送養、遺棄的子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口生育調節的適用范圍,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福建省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日期:2002年07月30日實施日期:2002年09月01日(地方法規)
『肆』 中紀委關於上繳禮品禮金如何處理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關於上繳禮品禮金的規定如下:
1、第二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它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2、第三條 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並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
登記的禮品按規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並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3、第四條 對於收受後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記處分。
(4)扶貧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為了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暫扣、保管和處置涉案款物工作,中央紀委出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又針對中央紀委的自辦案件也出台了相關的涉案款物管理規定,另外還有其他的相關規章制度,都對涉案款物的暫扣、保管以及處置監管進行了規范。
根據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有多個部門參與,這些部門是各自分工、各負其責,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在每一個環節上都非常嚴密謹慎,由案件審理室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紀檢監察室協同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具體辦理,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科學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
『伍』 全國稅務系統扶貧濟困資金管理辦法
有 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你可以咨詢民政局
『陸』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
『柒』 扶貧貼息貸款管理實施辦法什麼時候發布的
2016年秋季自考班
國家重點大學
211'985工程學院
中國地質大學,湖北經濟學院
專科:地質工程,文秘與自動化專業
本科:視覺傳達、工程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會計。
專科2017年6月畢業,本科2017年12月份畢業
『捌』 專項扶貧批是什麼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准、地方扶貧標准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准、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