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委屈來聽證
1.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該在行政機關告知後幾日內提出書上說5日,網上都說3日····迷惑啊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謝謝!
2. 聽證會是什麼他有什麼作用它體現了什麼
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聽證會反映了選民的意見。是立法民主化的體現
3. 民事訴訟中聽證和開庭有什麼區別
民事訴訟中聽復證和開庭的制區別如下:
1、兩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訴訟中聽證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關法律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兩者的性質不同
法院聽證程序一般是在案件執行階段,因該執行案件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聽證,因此聽證大多屬於行政程序,而開庭是司法程序。
3、兩者的職能分工不同
聽證一般解決執行程序性問題,而審判程序開庭則涉及訴權或實體權利,是對整個案件的審理與進行決策。
4、兩者的作用不同
聽證必須為庭審工作做准備,或者是發揮其調節功能,調解結案,來減輕庭審的負擔。在有些民事審判中,調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聽證是為開庭做准備的,通過聽證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審理,庭審則是正規的審判程序。
4. 聽證會原告不能到庭聽證的應該怎麼辦
聽證會的程序:
第十六條 聽證會一般包括預備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
第十七條 調查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一)提出申請的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陳述其主張以及相關事實、理由;
(二)相對方予以承認或者反駁,陳述相關事實、理由;
(三)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並組織各方聽證參加人對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四)審判長或者其他合議庭成員向各方聽證參加人發問,核實有關事實;
(五)經審判長許可,各方聽證參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聽證參加人對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除聽證參加人提供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依其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以外,人民法院認為查明事實尚需其他證據的,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舉證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聽證參加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聽證參加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第二十條 合議庭對證據的審查和認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5. 請問聽證和開庭有什麼不一樣
1、定義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
(5)有委屈來聽證擴展閱讀:
開庭順序: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聽證
網路-開庭
6. 什麼是聽證會一般人可參加嗎
聽證會起抄源於英美,襲這是一種可以能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6)有委屈來聽證擴展閱讀: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
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7. 你好,我是在英國留學,然後不小心帶了手機上廁所被算疑似作弊了,過幾天要參加聽證會,
您好,華圖教育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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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規定:
對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考試每個環節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作出了規定,並按違紀違規行為情節的輕重程度分別給予三個層次的處理。對於情節較輕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或者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對於情節嚴重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辦法》為報考者提供了專門的法律救濟渠道,規定: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按照上述規定其實你應該被取消該科目成績,一般真的違規就會當場被記錄在案,考完後就會上報,所以不可能查到本科成績的,放心吧,現在你查詢的到成績說明你當時屬真的無意多帶,加上監考法外開恩,你逃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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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聽證會的含義和作用
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等通過一定方式(常見為聽證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的一種立法制度。該制度服務於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學化,因而日益為學者和立法當局所重視。
聽證制度設計的重要價值在於它所體現的一系列的功能。戴維.杜魯門把聽證的協調利益的功能與目的歸結為「它提供一種准儀式的手段來調節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歧以及通過一種安全閥來減輕或消除干擾。」[12]在聽證過程中,能通過聽證的方式聆聽各方面意見,尤其是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使得將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來,並提出一些解決方案,集思廣益,為行政行為的順利進行以及能夠得到很好的遵守創造條件。
而從目前大多數實行聽證制度的國家來看,聽證的功能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查明事實真相。正式聽證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採用訴訟程序中雙主對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結構模式。聽證中,主持人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詢問證人,控、辯雙方可對證人質證,並進行辯論。這樣,控、辯雙方的證據在聽證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現,並就其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了討論,有利於發現真實,為行政機關的決定提供基礎。
2、保證裁決中立、行政結果的正當。作決定的人處於中立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英國司法從17世紀以來,就有法官不得有自己個人動機的說法。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聽證主持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法官或其他聽證主持人具有法官的某些特質,如主持人由調查人員以外的人擔任,適用迴避制度,禁止與當事人單方面接觸等。此外,行政程序法和其他法律還對其任用和地位加以制度化,從而保證了主持人的獨立地位,也保證了裁決的中立。
3、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參與行政決定和行政決策,實現行政決定的民主。美國教授認為「程序的平等就是參與的平等,程序只為了參與者可預知及理性而設,而可預知及理性顯然有用於保護任何當事人的自尊心。」在聽證中,相對人有權得到聽證通知,有權在律師的陪同下出席聽證,向主持人陳述意見,提交證據,向證人質證,與行政機關調查人員就行政決定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其意見得以充分反映,從而平等、有效參與了行政決定的作出。
4、體現行政權——相對方權利的平衡。現代行政法治要求依法行政,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應當進行宏觀調控,遵循市場經濟規則,在此基礎上,行政權的作用應當弱化,將原先存在的命令式、強權式的行政法律關系轉化為現代的服務型、溫和型的行政法律關系。表現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對話,互相傾聽,平等協商,行政權更多地表現為一種政府的引導和指導。而行政聽證的方式使得這種行政權的特質得以凸顯,從而更符合現代行政的要求,體現了作為國家權力的行政權——公權和行政相對人權利——私權之間的一種平衡,為二者之間尋找到了一個平衡的支點。著名行政法學者韋德說,行政法就是要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尋求一種平衡。而聽證程序的設置也有利於實現行政法的這一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