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擊國家機關
A. 如何區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區別是:
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有以下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即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所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是 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動、策劃下,糾集多人共同干擾、破壞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既包括暴力性的擾亂活動,如在國家機關、企事單位和人民團體肆意沖砸辦公用具、物品、門窗等物;也包括非暴力性擾亂活動,如聚眾侵入、佔領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工作 場所,封閉其出入通道,進行糾纏、哄鬧、辱罵等;「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擾亂的時間長,糾集的人數多,擾亂重要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造成 的影向惡劣等;「造成嚴重損失」,主要是指公私財物或者經濟建設、教學科研等受到嚴重的損失和破壞等。 「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和「造成嚴重損少」都是構成本罪的要件.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並非所有參與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僅限於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起策劃、組織、領導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積極參加的」,是指在擾亂社會 秩序犯罪中積極、主動參加或者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製造事端,給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施加 壓力,以實現自己某種無理的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
(二)認定本罪應當注意劃清界限
本罪與一般擾亂社會秩序違法行為的界限。兩者在表現形式上是可能相同的,都擾亂了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主要區別是是否情節嚴重、是否造成嚴重損失以及 是否屬於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如果情節一般,沒有造成嚴重損失的,或者屬於普通參加者,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治安管理處罰。
B. 喝酒沖擊國家機關罪
1、《刑法》規定有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沖擊是指在首要分子糾集下,多人強行沖闖國家機關門禁,破壞、干擾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 對於,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嚴重損失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23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C.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D.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哪個更嚴重
罪名之間沒有可比性,具體量刑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齡、作案專手段、場屬所、危害後果等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 怎麼定性積極參與參與沖擊國家機關
對於積極參與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的定性,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定,具體的情形,請當事人自行根據法院的判決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