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搬遷扶貧
1. 怎樣解決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面臨農戶不願拆除舊房的問題
1、精準搬遷對象。明確搬遷程序選准搬遷對象是異地扶貧搬遷成功的前提,一定要因地制宜,偏遠山區條件艱苦、人口分布分散的農民,可根據條件,實行整村搬遷。
2、了解農戶基本現狀。進村入戶登記與傾聽駐村小組意見相結合,普查工作要深入細致,切實做到普查到戶、逐戶建檔立卡、完備檔案資料,確保應搬遷群眾全部登記造冊。普查工作要尤其注意對符合搬遷條件而又缺乏搬遷能力和意願的困難群眾進行詳實的調查摸底,建立專門的普查檔案。
3,嚴格執行工作程序。要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群眾申請、初定對象、張榜公示、民主評議的標准化工作程序確定移民搬遷安置對象。對於自然環境特別惡劣地區的深度貧困群眾,搬遷意願特別強烈,將他們作為為搬遷安置工作的重點和難點,走「先難後易,整村搬遷」路子。
4、科學布局。根據當地資源條件和環境承載能力,科學布局安置區域,合理確定搬遷重點和規模,結合精準扶貧的有關要求,優先安排搬遷深度貧困戶。制定搬遷考核標准,不能只用單一指標衡量農戶是否貧困。圍繞困難群眾的搬遷安置要逐戶建立檔案、落實責任、嚴格考核、驗收銷號,防止工作中出現避重就輕、避難就易、「搬富不搬窮」的問題。
5,加強金融服務支持。著力「微型金融產品」的開發。即開發適合窮人需要的金融產品,鼓勵村鎮銀行發展、開展貧困村互助資金、小額信用貸款,繼續完善國家扶貧貼息貸款政策,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努力滿足扶貧對象發展生產的資金需求。
最後,社會資金支持。加大公益資金支持力度,在所得稅前減免用於異地扶貧搬遷等扶貧事業的捐贈。充分利用市場資源配置,推動市場開發,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鼓勵內外資企業進駐新村,並為之提供優惠政策。
(1)移民搬遷扶貧擴展閱讀
最近隨全國政協民宗委到廣西、甘肅、雲南等民族地區調研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看到這項工作已取得多方進展。
由於搬遷區域主要分布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搬遷對象主要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發等生存環境差、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地區,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面臨諸多特殊困難和問題,需要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加深認識,因地制宜,逐步改進。
注重加強搬遷戶後續發展能力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工作自「八七扶貧」實施以來,有條件、有能力搬遷的群眾很多已遷出,尚未搬遷的相對缺乏市場經濟意識和生產生活技能。移民安置區受土地限制及水電路網等基礎設施薄弱影響,普遍開發空間偏小,很難提供充足就業崗位。
搬遷群眾有的繼續耕種原籍承包土地,成為農忙住「老屋」,農閑住「新宅」的「兩棲」農民,他們普遍希望保留原有承包地。後續發展是檢驗易地扶貧搬遷成敗的關鍵。
建議各地結合搬遷群眾自身條件、就業意向、市場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吸納一定比例搬遷群眾就業的企業,適當減免稅收。積極培育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力爭每個貧困戶都有企業可以依託。
完善搬遷項目申報、考核、驗收等程序銜接。易地搬遷用地從申報到獲批一般需要6至10個月,安置區規模較大工程一般要跨年度實施。而目前年度搬遷計劃及資金下達,與考核驗收同年度內進行,這勢必造成當年的搬遷任務無法在年底完成。
建議地方政府在年底前上報第二年本省區易地扶貧搬遷建議計劃,有關部門抓緊審核,力爭各項資金及早下達,給地方政府比較寬裕的實施時間。
在控制搬遷用地總量前提下,可以將用地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省級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項目的工程量,實事求是確定工期,指導地方承接、用好來自各渠道的資金。
適當放寬易地扶貧搬遷用地政策。目前國家層面沒有單列扶貧搬遷用地指標,遷出地復墾難度大、效益低,「佔一補一、占優補優」的耕地佔補平衡政策難以落實。安置房建設項目需交納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十幾項費用,每平方米稅費200至300元,地方上負擔沉重。
建議針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設立專項用地指標,允許地方政府綜合運用債務、專項建設基金和長期低息貸款支付安置點土地徵用費用。參照棚戶區改造項目辦法,國家和地方出台安置區建設、投融資平台稅費減免政策,指導地方用好用活用足土地增減掛鉤政策。
支持搬遷群眾參與住房建設同時防止因建房返貧。目前有關文件規定,中央補助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均住房建設不能超過一定面積。而有些經濟條件稍好的搬遷戶希望,允許適當貸款,加上自己的努力,把房子建得寬裕些,否則後續建房成本會增加很多。
易地扶貧搬遷的主體是貧困群眾,要鼓勵他們通過自己的艱苦奮斗,主動脫貧。建議根據搬遷戶實際經濟能力,允許通過適當借貸或出工出力等方式參與住房建設。同時要堅決防止盲目擴大住房面積、脫離實際提高建設標准和過度裝修,杜絕出現因建房致貧返貧。
2. 怎樣才能享受精準扶貧的移民拆遷項目
異地扶貧搬遷」(全稱扶貧移民異地搬遷)項目,該項目以中央投入為主,地方適當配套,中省聯合實施,補助對象為居住條件惡劣或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貧困戶,2009年以前實行整體搬遷與零星搬遷相結合,扶持標准為:搬遷每人補助1000元,每戶補助5000元,即所謂的「1+5」補助政策,從2009年開始實施集中搬遷,不再安排零星搬遷,國家扶貧重點縣每年省上安排實施2個村,扶持標准為:搬遷每人補助3800元,每戶補助庄基費1000元,特困戶每戶再補助1萬元(控制在點上農戶的10%),2001年以來,全縣累計投入資金6668萬元,搬遷貧困人口1884戶8649人,新建住房7988間15.97萬平方米,建成整體搬遷點86處,貧困人口生存與發展環境明顯改善。
3. 精準扶貧異地搬遷什麼時候結束 2019還有嗎
還有,全國各地的異地扶貧搬遷工作計劃在2年內全面完成。但凡是在農村,只要是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就能享受到方方面面的扶貧優惠政策,其中的一種扶貧方式就是異地搬遷。目前部分地方的部分貧困農戶已經完成了扶貧異地搬遷,還有大部分農戶依舊沒有收到搬遷的通知。
這次搬遷范圍非常大,總共涉及全國22個省份共1400餘個縣市,其中包括新疆、甘肅、陝西、雲貴川等地。
1、必須是農村建檔立卡的貧困戶;
2、農戶需是居住在深山老林、石山、荒漠化嚴重地區、自然災害頻發地區等環境惡劣之地;
3、農戶家庭經濟收入水平和家庭狀況符合異地搬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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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扶貧的背面是粗放扶貧。長期來,由於貧困居民數據來自抽樣調查後的逐級往下分解,扶貧中的低質、低效問題普遍存在,如:貧困居民底數不清,扶貧對象常由基層幹部「推估」(推測估算),扶貧資金「天女散花」,以致「年年扶貧年年貧」;
重點縣捨不得「脫貧摘帽」,數字弄虛作假,擠占浪費國家扶貧資源;人情扶貧、關系扶貧,造成應扶未扶、扶富不扶窮等社會不公,甚至滋生腐敗。表面上看,粗放扶貧是工作方法存在問題,實質反映的是幹部的群眾觀念和執政理念的大問題,不可小覷。
4. 精準扶貧移民搬遷有哪些要求
各地都要在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第一書記)精準、脫貧成效精準上想辦法、出實招、見真效。要堅持因人因地施策,因貧困原因施策,因貧困類型施策,區別不同情況,做到對症下葯、精準滴灌、靶向治療,不搞大水漫灌、走馬觀花、大而化之。
這樣看來,與其把政府的有限資金用在效益不高的幫扶上,還不如因貧困原因施策,讓這些群眾搬遷到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完善,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便捷的新型社區,這既節約了政府在基礎建設上的巨大投入,而且能夠讓貧困戶群眾的住行問題立刻得到解決,這樣的扶貧往往能夠立竿見影地讓很多群眾擺脫貧困。
當然,地方政府也要清醒地認識到,這些搬遷而來的群眾,原來生活在交通閉塞、信息傳播受限的偏遠山區,大多數群眾觀念陳舊,現代技能缺乏,這些都給他們的脫貧致富帶來巨大的挑戰,因此對方政府一定要對移民進行培訓提高,要通過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民眾就業能力;鼓勵原承包地、林地流轉,增加財產性收入;出台產業扶持辦法,增強民眾創業能力,力求拓寬「移民」們的增收渠道,這樣才能讓移民群眾搬出來,生存得下去,富裕得起來。
5. 農村異地搬遷政策具體有哪些好處和壞處
好處:
1、在異地搬遷的政策框架下,移民得到了政府在土地、房屋、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就業等多方面的財政支持,這些支持的提供是基於扶貧,而非生態補償。而移民原有的土地、宅基地和山林,這些資源大部分被轉為生態用途,提供生態服務。
2、保護了遷出地的生態環境,增強了就地扶貧開發的力度,易地扶貧搬遷減少了遷出地的人口數量,減輕了人口對土地的壓力,緩解了人地矛盾,提高了土地承載能力;使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環境得到了保護,實現了人口、資源、環境的良性循環。
3、改善了搬遷群眾的生存環境,提高了他們的收入水平和綜合素質,易地扶貧搬遷不僅有效改善了搬遷群眾的生存環境和發展環境,而且增強了他們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搬遷群眾由以農業、種植業為主的傳統發展方式轉變為兼業乃至多業經營的現代發展方式。
4、加快了易地扶貧搬遷社區新農村建設步伐,提高了當地的公共服務水平,易地扶貧搬遷社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日臻完善,為社區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社會保障日益增強,不僅將貧困群眾納入低保范疇,還鼓勵群眾積極參加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險。
5、提高了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加快了區域協調發展進程,易地扶貧搬遷開發了遷入地的土地資源,以就業安置為主和以開發利用土地為主的移民社區建設,都加快了城鎮化發展步伐。
弊端:
1、部分搬遷居民在新環境中因缺少就業機會而再次陷入貧困。
2、可供安置移民搬遷的未開墾土地越來越少,大量安置異地搬遷居民也越來越困難,土地面積、房基地的面積都比較小,農業比較效益低,再加上移民的農業生產條件相對較差,通過有土安置,也就是提供住房和耕地的方式在新地方復制一個農業村莊來幫助移民脫貧,其難度越來越大。
有的安置移民的地區也是生態較為脆弱的地區,大量人口定居從事農業生產以後,有可能會導致移民區的生態退化。
3、非農就業對生態脆弱的貧困地區的貧困人群有更強的吸引力。許多農民將異地搬遷與外出打工結合起來,他們希望搬遷到距離城市更近、基礎設施更加完善、公共服務更加便捷且便於非農就業的地方。
4、很多移民並不是被安置以後就會穩定地定居下來,一些人會選擇新的地方再次搬遷,也有一些人可能回到原籍。被統一安置的移民離開以後,他們的房屋和土地或者出售給沒有規劃的自發移民,或者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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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搬遷在中國反貧困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僅在「十二五」期間,在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支持下,就有1171萬人通過異地搬遷改善了生活條件。在「十三五」期間,計劃有近1000萬的農村貧困人口通過異地搬遷實現脫貧。
異地搬遷對於實現精準扶貧的目標意義重大,充分體現了中國在反貧困中的制度優勢。「十三五」期間是中國實現全面消除農村絕對貧困的關鍵時期,異地搬遷扶貧承擔了近20%的扶貧攻堅任務。
6. 生態移民搬遷和易地扶貧搬遷的區別
生態搬遷就是為了保護當地的環境而搬遷。
扶貧搬遷是改善貧困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消除貧困,提高生產生活水平,實現安居樂業的重要途徑;是提高自我發展能力,解決溫飽和人居環境的重要措施
7. 精準扶貧移民搬遷戶是否必須要拆除原有的舊房
沒有這一方面的強制性要求。當前的政策規定是:如果移民搬遷戶原來的房子的損壞程度已經達到C、D級危房,沒有維修的意義,經原戶主同意,可以予以拆除。就算以後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政策,每戶農戶也可以在鄉村擁有一處住宅。也就是說,移民搬遷的農戶繼續保有鄉村住宅,不會違反政策規定
8. 基準扶貧戶移民搬遷後土地怎麼處理,房子怎麼處理
對搬遷移民原有承包土地、林地等相關生產資料承包權、使用權、收益權、繼承權等繼續享有。鼓勵、支持個人或集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宅基地使用權直接流轉或折股量化到戶,就地發展產業或物業經濟。對原遷出地的舊宅基地可參考以下二個途徑操作:
1、對貧困戶暫不願意退出原有舊宅基地的,可暫時保留,不作硬性要求。
2、對搬遷戶暫不願意退出原有舊宅基地但又承諾以後退出的,可採取由區政府與搬遷戶簽訂承諾協議書方式,引導搬遷對象退出舊宅基地,由區政府作出承諾,在搬遷戶同意退出原有舊宅基地後,及時組織生態恢復和土地復墾,通過開展地票市場交易,增加搬遷群眾資產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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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扶貧戶最新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最新通知,明確易地扶貧搬遷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易地扶貧搬遷工作。
2、在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稅收政策方面,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徵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徵契稅。
3、在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稅收政策方面,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於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4、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徵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9. 精準扶貧異地搬遷政策
「異地扶貧搬遷」(全稱扶貧移民異地搬遷)項目,該項目以中央投入為主,地方適當配套,中省聯合實施,補助對象為居住條件惡劣或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貧困戶,2009年以前實行整體搬遷與零星搬遷相結合,扶持標准為:搬遷每人補助1000元,每戶補助5000元,即所謂的「1+5」補助政策,從2009年開始實施集中搬遷,不再安排零星搬遷,國家扶貧重點縣每年省上安排實施2個村,扶持標准為:搬遷每人補助3800元,每戶補助庄基費1000元,特困戶每戶再補助1萬元(控制在點上農戶的10%),2001年以來,全縣累計投入資金6668萬元,搬遷貧困人口1884戶8649人,新建住房7988間15.97萬平方米,建成整體搬遷點86處,貧困人口生存與發展環境明顯改善。
10. 戶口裡的人都能享受易地扶貧移民搬遷嗎
1、不是的:該待遇只有戶口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農業戶口),並且戶口在該待遇的享受范圍(時間段)內的,才能夠享受;
2、而目前來說,有很多地區已經實行了戶籍制度改革,不管是原來的」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都可以在一個戶口本內體現;
3、因此,不能以當事人的戶口登記地址作為是否享受該待遇的依據,具體應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咨詢該集體的負責人(如:村主任)等,以對方的答復為准。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指除承包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盤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與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五條 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