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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聽證會

發布時間: 2020-11-21 00:56:37

『壹』 法院通知去參加聽證會需要有書面的通知嗎

不需要,也可以電話通知

『貳』 被警察釣魚執法,被迫寫下筆錄按了手印,是否可以討回公道

可以向其所在的公安局或者當地政府反應。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叄』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前的聽證會是什麼意思如果協商未果就要強拆了嗎請律師幫忙解答如何維護權利

首先,商業拆遷是無權強拆的,只能協商協商再協商,尤其是大部分住戶都不同意的情況下,強拆一般是不被允許的,但要防備拆遷方搗鬼。必須堅持一點,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拆遷必須要保證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怎麼理解呢,簡單的說,就是拆遷以後,被拆遷人不論是置換產權也好,還是貨幣補償也好,必須要比拆遷以前更好,而不能是更差,達不到這個標準的,就是侵犯了被拆遷戶的合法權利,就堅決不簽協議。
然後,要特別注意的是拆遷方與開放商一般不是同一個單位,開放商聘請拆遷方負責拆遷事務,給拆遷方開出一個價格,拆遷方會再給被拆遷戶開出更低一個價格,從中賺取差價,而一般拆遷方主要就是流氓構成,如果打算和他們對抗,那大家就一定要齊心,同時做好取證工作,千萬不要先動手,但如果他們敢亂來,就用燃燒瓶恐嚇,擺出同歸於盡的架勢,你們的命是命、流氓的命更是命,不過,不到萬不得已,不要真的扔出去.....不過這種方法很累,危險性大,收益不保險
在網上寫大字報.告到法院.投訴新聞媒體.耍賴都沒用!這種情緒很正常.但是很可笑!解決不了問題.現在新聞媒體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算報出來了.也沒用.因為你被拆遷,是服從政府規劃安排.是服從大局!怎麼可能為你一個人影響整體形勢,都要你這樣鬧了.那國家還怎麼建設!!就算你再硬氣.撐到人家打地基了你還沒搬.也沒用.你有命拿錢,還有命花嗎?你要撐到那一步要經歷多少次打打砸砸啊?要面對多少次的警察+聯防+流氓+農民工的輪番轟炸?你要能堅持下來,人在房在.那你可以上伊拉克阿富汗南聯盟當烈士了.一點都不誇大!!絕對萬里挑一的人才!!!
穩當一點的,當然就是軟磨了,千萬不要搬走!也不要耍橫!裝可憐就好了.越可憐越好!家裡有老人的,就把老人接來看房子,老得不能動的最好,就等著拿錢吧!!!! 不管怎麼威脅利誘,只要協議沒簽就還有救.當然.你人走了房子拆掉了.錢也拿不到那麼多了.只能領個安慰獎.但好歹也是萬把塊啊!
以上是簡單的方法,還有復雜的,就是通過法律途徑搞他們,
聽證會很重要, 在聽證會上,要尋找拆遷方的法律漏洞,從拆遷計劃、規劃條件、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證明是否都完善 及《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不得代替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方面對拆遷行為的不合法進行了環環入口的剖析。一共有五項文件和拆遷許可證,必須對照一下相互間有沒有矛盾。記住!這是你的權利!也是阻擊非法拆遷的合法手段
五項文件為:(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計劃委員會批准立項。(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一般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指拆遷人對將來准備實施的拆遷活動所制定的計劃和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拆遷人開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一般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監管
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詳見(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為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就一定五項文件齊全。現在好多項目證件不齊全照發拆遷許可證。膽好大的!

作為一個合格釘子戶的步驟:
拆遷組內部人員談判技巧
古人雲:「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動遷工作無疑是和平年代的「戰爭」。戰役的雙方是不對等的,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機械化軍隊。一般情況,動遷人員熟知法律法規,熟知每一戶情況,而對於每一戶該具體如何說,如何做,每一句話都會進行認真安排,如同戰爭前的部署。常規做法先易後難,選擇突破口,突破口的選擇原則是該戶人家位置關鍵,最好能夠起到割斷分裂房屋的作用,其次該戶在當地有些影響,面積亦不宜過大,便於操作,能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被拆遷戶要想在這場「戰爭」中立於不敗,就要知道什麼是拆遷?對拆遷的程序、動遷人員的手段及戰術要有基本的了解。抓住每一環節,找其漏洞。
首先我們來分析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戶的心理狀態,說實在話,當拆遷公告出來時,相信每個人心裡都發毛,不知道怎麼辦好,比較典型的有下列四種心理狀態:
一、如意心理 這是被拆遷戶獲悉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要進行拆遷時表現出一種愉快和興奮的行為特徵。形成這種心理的原因是被拆遷戶對舊居的厭煩和對新居的嚮往。當拆遷實施單位進入現場時,被拆遷戶一般都是態度和藹、熱情主動、積極配合。拆遷工作人員與其相處也比較和諧。
二、恐懼心理 當房屋拆遷工作進入實質性階段時,部分被拆遷戶懷有一種恐懼心理狀態。他們在不同程度上關心自己利益的實現,主要特徵是表現出憂慮和慌張,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戶對拆遷工作人員一般缺乏信任感,生怕工作人員剋扣面積、貶低價格及折舊率等。凡事總是斤斤計較、舉棋不定。
三、消極心理 有些被拆遷戶當遇上房屋拆遷的規定、標准、和原則與自己所要求的條件不一致時,就處於一種消極心理狀態,通常表現出一種不卑不亢、行動遲緩的行為特徵。
四、橫纏心理 當房屋拆遷工作進入實施階段時,部分被拆遷戶認為這是實現個人利益的關鍵時刻,力求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最大化,以拒不拆遷為籌碼,表現為橫扯和要挾行為。上述消極心理和橫纏心理就是通常所說的「釘子戶」,前者表現軟拖,後者表現硬抗。但二者對房屋拆遷工作的影響基本一致,也是本文論述重點。下面從7個方面分別說明如何做一個「合格」的釘子戶。
一、釘子戶的分類:
1、漫天要價型:漫不講理,把動拆遷視為撈一票的機會,撒無賴。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自以為老子天下第一,這一類人,一般沒有後台,沒有關系,但有三四個狐群狗黨,給他當狗頭軍師,自己並沒有多少文化,也不懂多少政策、法規,這類人中,地痞、流氓,無業人員、刑滿分子居多。一般武來!
2、後台撐腰型:有一定的社會關系,自持無恐,有文化、懂政策,喜歡鑽政策的空子,其背後往往有高人的指點。他們以利潤為目標。當他們的目標沒有達到的時候,高層的電話、條子紛紛涌來。他們會見好就收,只要達到目的。一般文來!
3、自我保護型:他們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收入較低。以下崗工人、回城知青、幫困人員為主。他們的生活磨練太多了,以至不信任任何人,他們的信念是堅持到底就是勝利,他們對今後的生活顧慮太多了,對生活沒有多少信心,他們計算補償能不能買套房以後,還節餘一點生活費。他們會耍無賴,會點小聰明,他們懼怕權威,對政府不信任,喜歡聽小道,他們信奉只有自己才能保護自己。動遷中,最會漠視他們的利益,因為動遷人員喜歡豆腐挑嫩的吃,柿子撿軟的捏。
二、產生釘子戶的原因:
釘子戶除了主觀原因以外,客觀上,當事人雙方沒有完全體現平等、自願、等價的交易原則。其次,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都是釘子戶產生的原因。
三、釘子戶的目的:
要知道絕對正確的拆遷之上還有一個絕對正確的人道主義。要給對方壓力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不過見好就收,戲不能演過頭。
四、釘子戶的條件:
其一:吃透各種法律法規 。其二、皮要厚、嘴要凶、脾氣要大、會耍賴。其三、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大風面前不彎腰,天塌下來撐得住,遇事不慌亂,釘子戶的成功與否,在於最後一分鍾。如果家中有見風即倒的老人,則是王牌,因為誰也不敢動。所以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當釘子戶的。
五、釘子戶的手段:
要文斗,不要武鬥;要鬥法,不要鬥狠;要智斗,不要力斗!
老百姓和拆遷利益集團的斗爭一直血光不斷。跳樓、自焚、服毒、斗毆、上訪、攔車、示威、靜坐、絕食、阻斷路橋、沖擊國家機關……不一而足!自殺壯烈,但代價太大,效果不大。暴力反抗,拆遷集團人多勢眾,且有黑白(所謂「白道」更可惡)協助,明擺著是吃虧。尤其不可以採取阻斷路橋、沖擊國家機關等手段。因為這是卑鄙的利益集團最希望出現的情況。一旦如此,他們即可將簡單的拆遷經濟事件上綱到治安事件,甚至政治事件,順理成章地通過他們掌握的一部分國家機關輕而易舉地將被拆遷戶「名正言順」「合法」解決。
大量的案件證明:1.掌握證據,抓住拆遷集團違法違紀把柄這實在簡單,一抓一大把),2.吃透各種法律法規(這最要緊),一定可以打垮利益集團!調查發現:在拆遷官司中,知識分子幾乎沒吃虧的,而吃虧的大多是文化不高的勞苦大眾。只要被拆遷戶掌握以上兩條,在加上緊扣《憲法》以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拆遷的言論,就勝券在握……
記住:要達到目的有時不可以用直接手段,間接手法更有效,這就是有的象36計中的「圍魏救趙」。
六、釘子戶的措施:
1 拖:生病住院,離家出走,找不到人,都可以。在拆遷的每一個環節上盡可能拉長時間,給他反反復復。時間就是勝利。
2撤:面對官府和暴力機關、醫院120-殯儀館,單個被拆遷戶是弱小的無力的,注意:要文斗不要武鬥。和他們去拼是一定吃虧的。拿好所有的房產文件,拒絕在任何文件上簽字(當然,寫上他們反對《憲法》,批判他們是法西斯之類的譴責文字還是可以的。),拒絕任何所謂」安排「。收集好一切證據。
3 抓:你的拆遷對手們一定有大量的弱點,抓住它們不放。尤其是他們大量違反的「公開公平公正」的拆遷原則:比如說:給某些有背景的被拆遷戶巨額補償費用,你可以要求同等待遇呀!
4 訪:一去上級機關或者直接北京去上訪。 二找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也是一支不可小瞧的力量,要想取得滿意的結果就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給鄰居每個人分配一項任務,就是找人大代表,並且讓他們在你寫的上訪材料上簽字,這就意味著政府的有關機構必須以某種姿態來回復,這種回復有時可以作為有利證據;希望大家想辦法能夠說服他們。三找律師咨詢, 在接觸過程中,律師有時會陷於矛盾之中,為了代理案件就要展示自己的風采,他如果將案件的全部解決方法都說出來,可能你們就不請他了,如果不說呢你們可能不信任他,所以最好想出一個辦法來解決這些矛盾,具體的方法我也在探索之中。
5 談:告訴他們,你們支持拆遷,但反對違法拆遷,一定要把違法問題理順才可以進行。記住,永遠不談補償問題,決不可以。只談他們的違法亂紀問題,告訴他們,名不正則言不順。一定要他們解決所有違法亂紀(不違法亂紀,怎麼搞拆遷)後才談拆遷。一定要逼他們主動和你談條件,不滿意永遠和違法拆遷做斗爭,絕對自己不先談條件。以上5字訣應當貫穿整個拆遷過程,適時合理利用。
七 釘子戶的步驟:(關鍵哦)
要做一個「合格」的釘子戶,在拆遷的每一時段要要有不同的對策。
當一個人可以給你一種感動,讓你想和他手牽手走一輩子的路,那就該堅定的抓緊這只手!
第1階段 公告階段
當拆遷公告出來時,看清楚拆遷公告內容並最好進行拍照加以證據保全。作為拆遷公告它是拆遷的法律依據,出了公告也表明了它已具備拆遷的條件並領出了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一般內容寫著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安置補償標准、拆遷期限、拆遷范圍、立項和立項文號,規劃和規劃文號,土地定點和土地批准文號。你可去對照一下公告是否缺少這些要素,特別是缺少拆遷許可證五要素中的三要素:立項,規劃,土地批准書。缺的話你就要小心了。拆遷公告的日子和有效期你也得看清楚,過了有效期還沒拆的話,他必須去補辦。此階段對策要點是裝聾作啞;背後鼓動。
第2階段 商談、協議階段
房屋拆遷都以土地為中心而進行拆遷,所以必須對拆遷後所建設的項目要了解,是作為公用事業還是以經營性的商業開發,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還是出讓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的必須符合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不符合此目錄取得劃撥土地,將追究國土資源局領導責任。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的第四條明確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未經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取得的土地,此項目不合法,追究國土資源局領導責任,拆遷行為不成立屬違法。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另外還應該了解拆遷實施單位資質情況,是否超資質拆遷,(3級資質為3萬平方米以下)是否持證上崗,拆遷資金是否到位。
此亦為拆遷雙方互相試探、互相摸底階段。動遷補償彈性也很大,被拆遷戶要忍耐,示弱,採用「拖」字訣,逼迫對方主動抬高補償水準。別急~,你急他們就開心~;要沉住氣~,讓他們急~!!!!!不能隨便簽字,因為一旦你簽了字,就視為認可,一定要盯住自己的心理價位,不到萬不得已不降價;你沒偷沒搶,只是在爭取自己的合理要求,一定要心平氣穩……心理素質一定要好噢~,千萬不能怕他們的恐嚇~~。要知道拆遷就是一種心理戰,就看你有多大的忍耐度, 拆遷工作人員手段不外就是以關心騙人、拿文件壓人、以小利哄人、以強制嚇人等等,採用輪翻轟炸,甚至有時間動用流氓、涉黑分子,很多被拆遷戶經不起這樣心理上折磨。投降了!能挺過這一關的人就是基本「合格」的釘子戶。要堅信,大鬧多給;小鬧小給;不鬧不給的方針。團結就是力量!這里要注意鬧事情不能有頭頭,因為最出挑頭的人往往是對方收買的對象,如果被買通了,大家就象散沙一樣團結不起來了。有事情就私下集體討論,單獨去談,談完後再進行集體討論,團結加互通信息很重要。有想法以掛號信的形式最好,因為你跟對方說過的話都可賴的,。寄出去的信對方不理你,你可告知他,不是你不要和他們商量,是你們不跟我談,把皮球踢給對方。掛號寄給哪些地方呢?拆遷辦,建設局,對方當事人,,信要留底,和寄出去的信一起敲上騎縫章,信封和信件也要騎縫章。此階段對策要點是漫天要價;滿足就簽。
第3階段 聽證調解、行政裁決階段
1、了解是否拆管理分離。現在好多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實施單位為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沒有做到政事、政企分開。這個是違規的!
2、對方一發裁決通知就寄掛號信給拆遷辦,建設局,對方當事人,並將裁決通知復印留底後一並連掛號信退給裁決機關,要求查看五項文件和拆遷許可證,並且對照一下相互間有沒有矛盾。記住!這是你的權利!拿不出就有問題,不能拆!五項文件為:(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計劃委員會批准立項。(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一般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指拆遷人對將來准備實施的拆遷活動所制定的計劃和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拆遷人開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一般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監管。
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詳見(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為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就一定五項文件齊全。現在好多項目證件不齊全照發拆遷許可證。膽好大的!
好,聽證會完了,如果法院沒有吃黑,一般是不會通過強拆協議的,但萬一風向不對,確定地方政府可能會偏袒拆遷方的話,可以釜底抽薪,但一定要在法院下達強拆協議之前才有效,具體方法如下:
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方法

我們如果是不服拆遷裁決提起訴訟的話,訴訟期間是不能停止拆遷的執行;而在裁決為做出之前,就對拆遷單位提起撤銷拆遷許可證的訴訟,也必須中止拆遷裁決的,這樣,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裁決未作出,是無權執行拆遷的。

首先,一般拆遷單位解釋上面的條例會說,達不成協議就可以強拆。其實,這只是哄騙老百姓的伎倆,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後還是老老實實簽訂不平等的補償協議,達到不戰而屈人的目的已實現合法拆遷。而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之前,首先應當進行聽證會,而在聽證會上,我們可以就拆遷方是否有違法的地方提出問題,比如拆遷計劃、規劃條件、產權調換房屋(期房)的相關文件、拆遷補償資金證明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斷拆遷行為是否合法,畢竟,法律是保護人民的,雖然有地方保護不到,但千萬不要被拆遷方誤導,從而主動放棄法律的保護。法律並不希望損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訴撤銷拆遷許可證中止裁決
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步、訴訟期間無權裁決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後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就是法律對被拆遷戶的保護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會有人想鑽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後果
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後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五、告拆遷許可證的訴狀
這要針對各種綜合情況來定,拆遷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請資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後才能看見,寫訴狀時只能針對已發生的且看得見的(以證據說話,廣為搜集拆遷人散發的各種拆遷宣傳資料)一樣或兩樣不合法的事實(含實體或程序違法)即可,案件受理後,見到被告提交的證據再補充撤銷拆遷許可證的理由也不遲(訴訟的目的就是要拆遷人提交拆遷許可證的申請資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遷許可證一案後,訴訟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遷申請資料全部都不合法,絕大多數法院也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該受理而不受理的行為,屬嚴重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我們可依法向上一級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和申訴

七、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合法延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
(一)被拆遷人可在此案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後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2004年後改為建設項目核准或備案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後,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第一個案件中止的時間越長對被拆遷戶越有利。

八、暴力拆遷「強迫交易」的法律後果
筆者曾代理過一件眾多被拆遷戶提起的第三個訴訟(打三個官司共用了約一年的時間),狀告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不合法(此證書是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條件),開發商拖不起時間,在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二審判決未下達之前,自己就強行拆除了幾十戶被拆遷人的商鋪房,被拆遷戶將報案材料和強拆的錄像資料一齊交到公安局,強烈要求追究強拆者和幕後指揮者的「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的刑事責任、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而不是補償),開發商無法只好答應賠商鋪房和經營損失。

九、案件辦理與訴訟費用
當然如何辦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請內行人或律師代理,這要視被拆遷戶的各方面綜合情況而定,如果被拆遷戶提起訴訟的人數少、經濟比較困難、多跑跑書店(或上網看看拆遷信息)不請律師也行。以上訴訟一人提起是一案,幾十人或上百人由於訴訟請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個案件法院只收訴訟費50元。但不服拆遷裁決的案件,一戶是一案,不能並案審理。(我們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撤銷拆遷許可證,可以大家一起起訴,只交50元訴訟費)

十、遭強拆的事後補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過拆遷許可證,仍然可提起該訴訟,其作用是: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回轉。
2、同時可將訴訟中了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通過信訪途徑進行投訴。
3、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訴拆遷裁決一案還未結案,建議盡快提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該案,被拆遷人(原告)應持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即告拆遷裁決一案)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

十一、依靠物權法,堅決要求合理公正的補償
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後執行的一種措施,並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如果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拖得很長,久久不能結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釋,告拆遷裁決一案也依法不能結案,這種結果對被拆遷人來說也是很有利的,依據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個人的房屋…,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另:我們這里現在也在拆遷,不過可能還要一年以後才會有動靜,你們那裡的結果出來以後,給俺也說一聲吧,俺也不曉得那種方法有效,呵呵,最後祝願你們順利拿到自己應得的補償

『肆』 警察有哪些嬸問人的方法啊,比如不讓吃飯睡覺打人嚇唬>什麼的,

令人敬畏的警方審訊技巧揭秘引 言很多法律愛好者總以為自己能讓罪犯招供。怒視嫌犯,當面與其對質,再告訴他殺人凶器上遍布著他的指紋,一切就行了!於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實。在現實生活中,警方審訊靠的不僅僅是自信和創造力(盡管這兩點對審訊工作確有幫助)——審訊者還要在交際影響的心理戰術方面接受過高水平訓練。讓一個人認罪可不是件容易事,而警察有時能讓無辜者承認沒有犯下的罪行,這就證明了警察在心理操縱方面的過人之處。沒有兩次審訊過程是完全相同的,不過審訊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點。這些弱點的暴露一般依賴於人在經歷截然相反的極端時所產生的壓力,如主宰和服從、控制和依賴以及後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審訊者能根據嫌犯的個性和經歷,將環境和技巧有效地結合起來加以利用,那麼即使是最頑固的罪犯到頭來也會坦白招供。學者估計,在美國約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審訊時認罪的。警方審訊並非總是都是這么復雜。直到20世紀初期,在美國,刑訊逼供還是一種廣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只要嫌犯簽下一份棄權書,聲明供詞是自願招出的,那麼警方通過「酷刑逼供」(不給食物和水、用強光照射、折磨身體和長期隔離,用橡膠管和其他一些不會留下傷痕的器械鞭打)獲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採納的。不過,在20世紀30年代至60年代間,對警務戰術的整頓逐漸改變了審訊方法。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對非自願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況才開始真正發生變化。在布朗(Brown)訴訟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拋出一份「自願」供詞,而這份供詞是在警察反復將嫌犯吊在樹上鞭打後獲得的。法院的裁決很清楚:通過暴力獲得的供詞不能作為法庭審判的依據。到了20世紀50年代,不僅警察通過毆打嫌犯得到的供詞被視為非自願供詞,而且通過以下這些方法獲得的供詞,也將被視為非自願供詞:對嫌犯的拘留時間超過必要長度、不允許他睡覺、進食、飲水或者上廁所、許諾當嫌犯招供後給其某些好處,或者威脅嫌犯如果不招供則將對其實施某些傷害。1966年,米蘭達(Miranda)訴亞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訴到最高法院,使逼供的警察審訊方法再次受到重擊。埃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在兩個小時的審訊後,供認強*和綁架系他所為。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訴中,米蘭達宣稱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第五修正案)和請求律師幫助(第六修正案)的權利。法院做出了有利於米蘭達的判決,這個判決結果創立了我們今天熟知的「米蘭達權利」。為了避免嫌犯誤以為自己除了說話別無選擇而造成非自願招供,警察必須確切、清楚、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擁有的權利:在審訊以及其他任何讓嫌犯招供的嘗試開始前,嫌犯有保持沉默和獲取律師幫助的權利。米蘭達一案的判決結果旨在消除因嫌犯無知而造成的非自願招供。為了尋求一種方法取代非法的強迫式審問,警方轉而去藉助於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比如歷史悠久的「一人唱紅臉一人唱白臉」的審訊套路。在這種方法中,一名警察恫嚇嫌犯,另一個則裝作對嫌犯很照顧的樣子。人傾向於相信自己的保護者,並願意與其交談。另一個基本技巧是最大化,在用到這個技巧時,警察會告訴嫌犯如果被認定有罪將面臨的所有可怕後果,從而達到恫嚇嫌犯,使其開口的目的。恐懼往往能使人打破沉默、開始講話。警方曾嘗試藉助測謊儀之類的儀器來檢測嫌犯是否在說謊,不過測謊儀和測謊訓練很昂貴,而且其結果幾乎從未被法庭認可過。但是有些測謊分析師,例如一名叫約翰•里德(John Reid)的分析師,開始注意到被測對象都呈現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號,而這些信號與測謊結果相一致。里德繼而發明了一種不以機器為基礎的審訊體系。它依靠一套特定類型的問題和答案來暴露嫌犯的弱點,審訊者可以利用這些弱點從嫌犯口中獲得供詞。里德的九步心理控製法是目前美國使用最廣泛的審訊技巧之一。在下一部分,我們將詳細了解此體系。常用審訊技巧現代審訊是對人性的研究。我們中的大多數更喜歡與看似和自己類似的人交談。一旦交談開始,就很難止住。一旦我們開始說實話,就很難再說假話。當警察告訴我們,在一戶兩天前失竊的人家中,發現室內的門把手上有我們的指紋,我們會變得緊張,哪怕在入室行竊過程中我們一直戴著手套。除少數情況外,為得到嫌犯的供詞,警察可以對其撒謊。因為我們認為,即使面對著證明其參與作案的假物證,一個無辜的人也絕不會承認她並未犯過的罪行。遺憾的是,事實並非總是如此(下一部分將談到更多的假供詞)。不過,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警察為什麼在審訊中使用欺騙性戰術。心理控制甚至在審訊者開口之前就已經開始了。審訊室的實際布置旨在讓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適,並使他從剛邁入室內的那一刻就開始感到無助。經典的審訊手冊《刑事審訊與供述》中建議,審訊室應該是一間狹小、隔音的房間,其中只有三把椅子(兩把給警察,一把給嫌犯)、一張桌子和四面空空的牆。這樣的布局能營造出一種無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無援的感覺,從而在審訊過程中強化嫌犯「讓我出去」的意識。這本手冊還建議讓嫌犯坐在一張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無法觸到任何控制器,如電燈開關或者溫度調節器,以便加劇他所感到的不適,誘發他的依賴感。單向透視鏡是審訊室中的理想附加擺設,因為它不僅能增加嫌犯的焦慮,還能讓其他警察觀察到審訊過程,並幫助審訊者確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無效。在里德審訊的九個步驟開始進行前,會安排一個首次會談,來確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會談中,審訊者嘗試著用隨意的談話創造出一種沒有威脅氛圍,從而在自己與嫌犯之間建立起友好信任的關系。人們更喜歡和信任那些與自己類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會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興趣或信仰。如果嫌犯開始向審訊者談及一些無關痛癢的東西,那麼當討論轉到犯罪問題上時,他就很難停下不說(或開始說謊)。在首次會談中,警察通過觀察嫌犯的反應(包括語言反應和非語言反應)建立在開始真正施加壓力前的基準反應。警察隨後會將此基準作為參照點。確定基準的方法包括:向嫌犯提出各種能夠讓其使用大腦不同部分的問題。警察會問一些無關緊要的問題,有的需要回憶(僅僅是回想),有的需要思考(帶有創造性)。當嫌犯回憶某些事情時,他的眼睛經常會右移。這就是他的大腦正在刺激記憶中樞的外部表現。當他在思考某事時,他的眼睛會上移或左移,這是他的認知中樞正在活動的反映。警察要牢牢記住嫌犯的這些眼部活動。下一步是質問嫌犯。警察首先會問幾個有關犯罪事實的基本問題,並將嫌犯的反應與基準進行比較,判斷他究竟在說真話還是在撒謊。如果審訊者詢問嫌犯案發當晚在什麼地方,並且嫌犯如實回答,那麼嫌犯就會回憶當晚的情況,他的眼睛就會右移;如果他在編造不在場的供詞,那麼他會進行思考,他的眼睛就會因此而左移。如果審訊者確定嫌犯的反應表明他在撒謊,並且其他所有證據都證明是他有罪,那麼便將開始進行針對有罪嫌疑人的審訊。我們前面提到過一本廣為使用的《刑事審訊與供述》手冊,「里德」技巧就是這本手冊的主要依據。這本手冊列出了指導審訊的九個步驟或一些重點。其中的許多步驟是交迭進行的,並沒有什麼「通用」審訊過程;不過里德技巧為如何展開一場成功的審訊提供了藍本。●對質:警察陳述嫌犯的犯罪事實,並告知已獲得對嫌犯不利的證據。證據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是編造的。警察一般會用很自信的口氣陳述案件過程,表明已經確定嫌犯參與了犯罪。於是嫌犯的心理壓力開始增加。同時,審訊者可以繞著房間走動,並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間,藉此進一步增加後者的不適感。如果嫌犯開始煩躁不安、舔嘴唇和/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攏頭發),警察會將這些小細節視為嫌犯撒謊的暗示,並且可以確定警察的審訊方向是正確的。●主題編制:審訊者會編造一個關於嫌犯為什麼會犯罪的故事。主題編制是通過觀察嫌犯的眼神,來揣測為什麼他會作案、為什麼嫌犯願意認為案件是其所為以及什麼樣的理由能讓嫌犯認罪。嫌犯是否比別人更頻繁地運用某種特殊的推理模式?例如,他是否好像願意把犯罪原因歸咎於受害者?警察設計一個主題(一個故事),使嫌犯可以利用這個主題為自己參與犯罪開脫或者找出理由,然後警察再觀察嫌犯,以確定後者是否喜歡該主題。是否他比以前更注意聽了?他在點頭嗎?如果是這樣,警察將順著這一主題繼續編造;如果不是,他將換一個主題並重新開始。主題編制隱於審訊過程背後,並貫穿始末。在編制主題時,審訊者的語氣輕柔、溫和,說話聲音讓嫌犯絲毫感覺不到威脅,誘使嫌犯誤以為十分安全。●阻止否認:讓嫌犯否認自己的罪行會增加其信心,所以警察會設法打斷嫌犯對罪行的所有否認,有時會告訴嫌犯一會兒將給他說的機會,但是現在他需要聽警察說。從審訊開始,警察就會留意嫌犯否認罪行的意圖,並在他開口前予以阻止。阻止嫌犯否認罪行,除了能使其的信心保持低落,還能使嫌犯保持安靜,因此沒有尋求律師幫助的機會。如果在主題編制過程中嫌犯沒有進行否認,警察會將此視為確定嫌犯有罪的信號。如果在主題編制時,否認的最初嘗試漸漸消減或停止,審訊者便知道他找到了一個好的主題,嫌犯離招供越來越近了。●擊破反駁:在審訊者完整地編制一個涉及嫌犯的主題後,嫌犯可能會提出邏輯上的反駁,而非簡單的否認,比如「我絕不會強*別人——我妹妹曾被強*,我親眼看到這給她帶來多麼大的痛苦。我不會對別人這么做的。」警察對這種反駁的處理與對否認不同,因為這些反駁能給警察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過頭來對付嫌犯。審訊者可能會說「看,你說的不錯,你告訴我你這樣做決不是預謀已好的,而只是你一時失控。你關心像你妹妹那樣的女性 ——那隻是個一時的錯誤,不會再發生了。」如果警察處理得當,嫌犯提出反駁的結果將更像是在認罪。 ●掌控嫌犯的注意力:到這時,嫌犯會感到灰心喪氣、舉棋不定。他可能想要尋找一個人來幫助他擺脫這種局面。審訊者要盡量利用嫌犯的不安全感,裝作和他站在一邊。並在後續的主題編制中盡力表現得更為真誠。為了使嫌犯更加難以從這種局面中脫身,審訊者可以在身體上更靠近嫌犯。審訊者還可以運用一些表示友好和關懷的肢體語言,比如觸摸嫌犯的肩膀或者輕拍他的背部。●嫌犯喪失決心:如果嫌犯的肢體語言表示出他放棄抵抗——他雙手抱頭,雙肘置於膝蓋上,肩膀聳動——審訊者會抓住機會開始引導嫌犯招供。他將開始從主題編制轉向動機選擇(參見下一步),迫使嫌犯選擇一個犯罪理由。到了這一階段,審訊者會竭盡全力與嫌犯進行目光交流,以強化嫌犯的心理壓力以及想要擺脫這種局面的渴望。如果此時嫌犯開始哭泣,警察便可將此視為確定嫌犯有罪的信號。 ●動機選擇:審訊者為犯罪行為的某方面提供兩個截然不同的動機,有時會從次要方面開始,這樣不會使嫌犯產生過度的脅迫感。一種選擇是社會可以接受的(「由於一時沖動而犯罪」),另一種則是道德敗壞的(「你為了錢而殺害了她」)。警察增大兩種選擇之間的反差,直到嫌犯表現出選擇其中一種動機的跡象,比如點了一下頭或者增加了暗示放棄抵抗的信號。然後,警察就可以加快審訊進展的速度了。 ●讓嫌犯開口說話:一旦嫌犯選擇了動機,供述也就由此開始了。審訊者鼓勵嫌犯講述犯罪過程,並安排至少兩人為口供作證。其中一人可以是審訊室里的另一位警察,而引入第三位警察的目的則在於強迫嫌犯向一個新來的警察供述——向一位新來的人供述不僅能增加嫌犯的心理壓力,還能讓他更加渴望趕緊在供詞上簽字並離開那裡。在審訊室內引入新人還可以強迫嫌犯重述他那可以被社會接受的犯罪動機,從而強化其招供木已成舟的想法。●供詞:審訊的最後一個步驟是讓供詞能夠在審判時被認可。審訊者會讓嫌犯寫出供詞或者將他的口供錄到錄像帶上。這時的嫌犯為了擺脫審訊,通常什麼事情都願意做。嫌犯確認他的供述是自願的,不是被強迫的,並當著見證人的面在供詞上簽字。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審訊的任何時候,如果嫌犯設法向律師求助或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權利,審訊就必須立即中止。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初始階段打斷嫌犯說話的企圖是多麼重要——只要嫌犯行使他的權利,審訊就結束了。我們介紹的上述步驟展示了警察在向嫌犯套口供時用到的一些心理技巧。不過,真正的審訊可不是總按照書本進行。下面,讓我們來看一場真正的警方審訊,這次審訊最終獲得了可以被採納的供詞。一次真正的審訊2003年9月1日,密歇根州底特律市諾維警察局的維克托•勞里亞(Victor Lauria)用他在里德技巧培訓中學到的知識對尼科勒•米歇爾•弗雷德里克(Nikole Michelle Frederick)進行審訊。弗雷德里克兩歲的繼女安•瑪莉(Ann Marie)被送往急診室時已經奄奄一息,身上有多處明顯遭到虐待的痕跡。弗雷德里克是她的第一監護人,在安•瑪莉被送往醫院之前一直是弗雷德里克在看護著她。由於在第一次正式調查後弗雷德里克便被控有罪,於是兩天後警方展開了對她的審訊。勞里亞先做了一次簡單會談,只是通過一種無威脅的談話方式來確立弗雷德里克的基準反應:勞里-亞:作為一個母親,你如何評價自己?弗雷德里克:嗯,我認為我、我很稱職。我的意思是,你知道我有點過於苛刻和嚴厲,但有時候孩子犯錯我卻沒有及時管教。勞里亞:你覺得安•瑪莉是一個什麼樣的孩子?弗雷德里克:她是個非常難伺候的孩子。她會,嗯,一直哭個不停。總想被人抱著……我是說安她,我是說她看起來總是像被別人打過一樣。你知道,她總是到處亂爬或干點別的什麼。我總能在她背上看到淤傷或擦傷之類的痕跡。她的腿總被撞傷。由於弗雷德里克看起來在為安•瑪莉的受傷找借口並為自己辯護——「她是個很難伺候的孩子」——而且由於當傷害發生時她正在照看安•瑪莉,所以勞里亞推斷弗雷德里克有罪,並對其展開了審訊。他進入了微妙對質環節,讓弗雷德里克知道她會怎樣被識破: 勞里亞:警方有一整套調查辦法,可以判定傷害是怎樣造成的以及傷害發生的時間。弗雷德里克:……我認為我們實在無法弄清到底發生過什麼,因為只有安自己才知道事情的真像,而如果確實發生過什麼,要讓安說出來也實在是太困難了。我這么說並非想要表現出無禮或有什麼其他用意,我只是想知道調查需要花多長時間。勞里亞:是這樣,像我之前所說的,對於這些傷痕我們能做的是,根據其是新傷還是已經開始癒合的舊傷來判斷傷痕產生的時間。你知道,因為醫生、法醫學家和病理學家都會來研究這些東西的……弗雷德里克:好吧。勞里亞:如果鑒定結果表明,淤傷是在最近24小時內造成的,你對此作何解釋?而且,如果有人懷疑這些傷痕是你造成的,你覺得他們為什麼會懷疑你?弗雷德里克:嗯,除了我還有別人在那裡。我不知道為什麼要懷疑我。 ……勞里亞:你懷疑還有誰會這么干?弗雷德里克:不,我不知道。這正是我要說的,有好長一段時間我都不敢相信她受傷了,正如我所說的,我們要是聽見動靜就好了,你知道……勞里亞:在昨晚房子里的所有人或來過的人中,告訴我你能保證絕對不會傷害安•瑪莉的人。弗雷德里克:……我知道約翰(John)是不會這么做的。布雷恩(Brian)也不會。勞里亞:誰能為你擔保?弗雷德里克:嗯,也許約翰可以吧。但我不可能去傷害她,我不需要有人為我擔保,嗯,我相信醫生說的話以及造成淤傷的原因,醫生說的話我都相信。警察開始編制一個關於失控情況的主題——弗雷德里克並未預謀進行虐待,她只是一直沒有清楚意識到她的行為已經就是虐待。不過弗雷德里克不喜歡這個主題。她問警察為何不肯相信她說的話。於是勞里亞將主題改變為「一瞬間」的失控,在那一剎那,弗雷德里克傷害了安•瑪莉。他認為,安•瑪莉的淤傷明顯不是跌倒造成的。淤傷的造成另有其人,也許正是因為兇手在一剎那間失去理智。這回弗雷德里克開始傾聽,明顯在堅持「一瞬」這一限定條件。勞里亞又進一步地發展了主題,加入了安•瑪莉難纏的性格以及照顧她的難度——責備受害者,弗雷德里克之前就已經顯示出了這種傾向。她開始點頭,而勞里亞則已准備好了選擇。他告訴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給已經發生的事情一個解釋,人們便會往最壞的地方想」。暗含的兩個極端已經呼之欲出:一個冷血、惡毒、向蹣跚學步的孩子伸出魔爪的母親,和一個在照顧難伺候的孩子時瞬間失去自製能力的母親。這種方法見效了。據勞里亞的陳述,在兩天的審訊中,弗雷德里克從未問起過安•瑪莉的狀況。「當審訊快要結束的時候,我向她提到了這一點。她盡力想讓我相信,已經數次詢問過安•瑪莉的傷勢。然後她問我孩子的最新情況。我告訴她安•瑪莉已經腦死亡,恐怕救不活了。」弗雷德里克說道:「哦,上帝啊。我要變成殺人兇手了。」於是我又花了45分鍾,運用各種主題試圖從她口中得到更多信息。在幾次試圖否認知道任何詳情或曾有過導致安•瑪莉受傷的行為後,她承認了自己曾搖晃過安。在承認搖晃過安之後,弗雷德里克崩潰了,她哭了起來。她說:「我殺死了那個小姑娘。我殺死了那個小姑娘。」安•瑪莉最終不治身亡,尼科勒•米歇爾•弗雷德里克因一級謀殺重罪受審。她被認定有罪,被判處終生監禁,並且不得假釋。確保在審判時能夠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並使其為所犯罪行付出應有代價的最好方法就是讓她招供。問題在於,盡管供詞在法庭上的作用舉足輕重,但用它證明嫌疑人有罪並不可靠。這是圍繞警方審訊戰術的一項主要爭議。 關於審訊的爭議審訊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任何時候,只要一名執法人員帶著一位平民走入房間並關上房門,人們便會問房間中到底會發生什麼。在任何時候,只要警察帶著一份供詞離開房間,更多的問題便會接踵而至。招供是被強迫的嗎?警察是否侵犯了嫌犯的權利? 但真正更大的問題可能是下面這個:警方的審訊過程能否一直公正?究竟該如何設計審訊程序,才能使嫌犯自願坦白招供?關於警方審訊技巧的公正性和道德性的辯論一直在繼續,並且其中有幾個問題一直是爭論的焦點。 首先,審訊是一個假定有罪的過程。其目標是使嫌犯招供。審訊一旦開始,警察在努力使嫌犯招供的過程中就會不自覺地忽略一切可證明其無罪的證據。這是一種普遍的心理現象——人們通常會「過濾掉」那些不符合自己既定觀點的證據。審訊旨在讓嫌犯極度緊張,因此嫌犯會由於承受壓力而表現出一些信號(如整理外表、焦躁不安等),警察會認為這些是嫌犯有罪的有力證明,但這些信號有可能只是一個無辜者在被冠上莫須有罪名時的一種緊張表現。還存在一種潛在強迫的問題。盡管警察沒有明確表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但是他們可能會在措辭和語調中暗示出類似的承諾和威脅。比如,當警察勞里亞告訴尼科勒•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給已經發生的事情一個解釋,人們便會往最壞的地方想」時,弗雷德里克可能把這句話理解為:如果認罪,但是只要解釋清楚為什麼這樣做,後果就會比保持沉默要輕。一般來說,圍繞警方審訊的對許多**問題的都與一個事實有關,那就是心理審訊技巧和**技巧之間有著驚人的相似。審訊者不經嫌犯同意便試圖影響嫌犯,人們認為如此使用心理戰術是不道德的。在**過程中用來使**對象感到不適、混亂和不安全的技巧,都與審訊中使用的技巧類似:●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間 ●不允許嫌犯說話 ●使用恰恰相反的兩種選擇 ●把招供作為擺脫審訊的手段 嫌犯經受的壓力越大,他能夠進行審慎、獨立思考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更加容易受他人建議的影響。如果嫌犯是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這一點會表現得更為明顯,因為他可能缺乏對精神控制策略的識別和抵禦能力。如果審訊過程的設計目的在於造成被審者產生非常巨大的壓力,以至於使其為了逃離這種局面而招供;那麼這一過程得到的很可能會是假供詞。研究者估計,美國每年會出現65到300起假供詞事件。下面是調查人員披露的幾例假供詞事件: 1973年彼得•賴利(Peter Reilly)一案當彼得•賴利的媽媽被發現在家中遇害時,他只有18歲。經過康涅狄格警方八小時的審訊後,他終於供認是自己殘忍殺害了母親。根據他的供詞,陪審團判定他犯有一級謀殺罪。後來,直到有新證據表明罪犯另有其人,法官才將其釋放。這時他已在獄中服刑三年。1982年小厄爾•華盛頓一案小厄爾•華盛頓是一個IQ只有69、被心理學家描述為「輕度智障」的人。在接受審訊後,他承認自己*殺了一名19歲少女。僅憑供述,他就被判有罪並在監獄中度過了18年,其中有一半的時間都是在死囚區。在原定行刑日之前的第九天,弗吉尼亞州的州長將其赦免,因為DNA證據顯示,真正的罪犯是另外一名男子。1989年「中心公園五人團伙」一案在長達20多小時的審訊後,五個十幾歲的少年 ——14歲的雷蒙德•桑塔納(Raymond Santana),16歲的哈雷•懷斯(Kharey Wise),16歲的安特羅恩•麥克卡里(Antron McCray),14歲的凱文•理查森(Kevin Richardson)和15歲的優素福•薩拉姆(Yusef Salaam)——承認強*並毆打了一名在紐約市中心公園慢跑的女人。在真凶於2001年認罪前,他們已在獄中被監禁了6到12年(五人中有四人作為未成年人接受審判)。DNA證據表明,這個人才是真正的中心公園強*犯。1998年邁克爾•克羅(Michael Crowe)一案邁克爾•克羅接受警方審訊時只有14歲,並且審訊室中沒有其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在場。當審訊者欺騙邁克爾已掌握了對其不利的物證後,邁克爾終於承認自己刺死了他12歲的妹妹。他被控有罪,但是在審前聽證會上,一名審判員認為他的供述是非自願的。之後,DNA證據幫助警方找到了殺害小女孩的真凶。邁克爾•克羅的整個審訊過程都被錄像,正是那盤錄像帶幫助審判員確定了邁克爾的供述是非自願的。僅僅錄下供述不足以確保審訊過程的合法性;因此,批評警方審訊技術的人士指出,作為將審訊過程引向正確方向的重要一步,應強制對所有審訊從頭到尾進行錄音。解決假供詞問題的另一個可行辦法是對警察進行培訓,使其對一些很可能會導致出現假供詞的精神疾病有足夠的了解,能夠識別出這些疾病的一些細微信號。但是許多執法者把控製成本作為不採納類似上述解決方案的理由,他們堅持認為假供詞問題並沒有批評者描述的那麼嚴重。作為我們中的多數人來說,我們每個人所看到的由於假供詞而造成的冤假錯案還是太多了。輔助材料招供和憲法: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主要參照的憲法修正案是關於供詞可採用性的第五修正案——它保證一個人不自證其罪的權利,以及第十四修正案——它保證一個人享有合法程序(包括快速審判)的權利。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審訊嫌犯三天後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麼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權利。如果警方將某人吊在樹上,對其鞭打使其招供,那麼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不被要求自證其罪的權利(以及其他權利)。錯誤的方法:在美國,多達80%的嫌犯放棄了他們保持沉默和請求律師幫助的權利,允許警方實行全面的審訊。如果你有同夥:《正當防衛法全集》中警告,如果你與同伴一起被捕,你需要保持頭腦冷靜。事先要商量好,在每人都找到律師前,誰都不能吐露一個字。同時要提醒自己謹防被警察利用人被隔離時產生的多疑心理大做文章。這本全集之中還為多人同時被捕的情況提供了警告:如果你們要討論應對策略,千萬不要在警車的後座上討論。如果警察把你們塞到一輛車中然後就走開了,那是他們正在對你們錄音。對抗警方審訊的五種技巧(不招供):摘自「freeBEAGLES」對動物權利保護者(和其他人)的建議,其中關於如何在警方審訊中不讓自己或同伴獲罪,作者是這樣說的:1、保持沉默。2、保持沉默。3、想像牆上寫著「我行使保持沉默的權利」,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一直盯著這些字。4、時不時地打破沉默要求請律師。5、培養對審訊者的憎惡之情,以使自己不致落入他的圈套開始說話。

『伍』 求一電影名。大概內容是主人公幻想(他好像也是個警察)一個警察押送一個犯人路過一個汽車旅店吧,

是《致命ID》啊

『陸』 如果要召開徵收交通擁堵費的聽證會,應該邀請哪些人參加誰會主持這個聽證會

解決交通擁堵問題。應該由交通管理部門指定主持人。請各方人士參加聽證會,必須有:
普通行人,包括汽車車主。三輪車車主,自行車車主等。
還要有相關專家,以保證決策的科學性。
還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交通警察。道路的管理者和維護者等等
總結不易望採納一下!

『柒』 警察和獄警哪個工作好

民警,人民警察的簡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的正式名稱。包括公安系統、國家安全系統、監獄/勞教系統的在職公務員和事業編制的行業警察(鐵道公安、森林公安等)。他們的警服臂章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字樣。
獄警是指依法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
巡警,即巡邏警察,指在一定路線或一定地段用巡邏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
城管,就是驅趕街頭無照商販,維護市容市貌,以及檢查各類許可證的執法人員。
你說的民警,應該是指派出所的警察吧。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的民警比較好。
請採納

『捌』 交警聽證會態度好可以減少處罰嗎

可以的,抗拒從嚴,要想爭取寬大處理就要積極配合警察辦案,為自己贏得功勞以彌補自己的錯誤,端正自己的態度,最大限度的提高自己的認錯態度來為自己減輕處罰

『玖』 最近時間美國警察導致一黑人窒息死亡,美國法院如何審理該案件

現將(加州)本地媒體報道摘錄如下:
當地時間8日中午,被告人前警察德內雷克·肖萬容首次聽證會在明尼阿波利斯當地法院舉行。目前,肖萬面臨著二級謀殺罪以及二級過失殺人罪的指控。
當天(8日)的聽證會以線上遠程形式召開。德雷克·肖萬當天在與法庭一條街之隔的明尼阿波利斯市政廳監獄,通過視頻方式參加了聽證會。屏幕中的肖萬身著橘色監獄服,戴著口罩。整個聽證會持續了15分鍾左右。
聽證會上,法官將德雷克·肖萬的無條件保釋金額定為125萬美元,或有條件保釋100萬美元。其中有條件保釋條款包括不可離開明尼蘇達州、不可和受害人家庭接觸等。德雷克·肖萬和他的律師在聽證會上沒有認罪。下一次庭審的時間定於當地時間6月29日。

『拾』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規定

第一百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第二節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一百零一條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聽證主持人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指定。
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第一百零二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五)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組織質證和辯論;
(六)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七)決定其他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三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辦案人民警察;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一百零四條 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迴避;
(二)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零五條 與聽證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的,應當允許。為查明案情,必要時,聽證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一百零六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達指定的地點出席聽證會,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人員的詢問。第三節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第一百零七條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辦案部門在提出處罰意見後,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一百零八條 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
第一百零九條 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後,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
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二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認為聽證申請人的要求不符合聽證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製作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申請人。逾期不通知聽證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受理聽證後,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第四節聽證的舉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聽證應當在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舉行。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案件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聽證申請人不能按期參加聽證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准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兩個以上違法嫌疑人分別對同一行政案件提出聽證要求的,可以合並舉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兩個以上違法嫌疑人,其中部分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在聽證舉行後一並決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聽證開始時,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案由;宣布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對不公開聽證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七條 聽證開始後,首先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聽證申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及行政處罰意見。
第一百一十八條 辦案人民警察提出證據時,應當向聽證會出示。對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場宣讀。
第一百一十九條 聽證申請人可以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並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第三人可以陳述事實,提出新的證據。
第一百二十條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會作證,調取新的證據。對上述申請,聽證主持人應當當場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申請重新鑒定的,按照本規定第七章第五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聽證申請人、第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圍繞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處罰種類和幅度等問題進行辯論。
第一百二十二條 辯論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聽取聽證申請人、第三人、辦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後陳述意見。
第一百二十三條 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聽證主持人可以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因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致使聽證不能繼續進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聽證:
(一)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聽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聽證申請人死亡或者作為聽證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解散的;
(四)聽證過程中,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第一百二十五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會場紀律。對違反聽證會場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干擾聽證正常進行的旁聽人員,責令其退場。
第一百二十六條 記錄員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情況記入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的姓名、職務;
(四)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單位或者住址;
(五)辦案人民警察陳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
(六)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第三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八)辦案人民警察、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質證、辯論的內容;
(九)證人陳述的事實;
(十)聽證申請人、第三人、辦案人民警察的最後陳述意見;
(十一)其他事項。
第一百二十七條 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申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筆錄中的證人陳述部分,應當交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認為聽證筆錄有誤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中記明情況。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後,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一並報送公安機關負責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三十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按照本規定第九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第九章行政處罰的適用與決定第一節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五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
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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