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聽證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處罰決定在被作出之前,在以案件承辦人員為一方、以當事人為另一方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進一步核實證據和查清事實,以保證處理結果的合法與公正的一道程序。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個中間程序,在特殊情況下才採用。依照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可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是:(1)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處罰;(3)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等。——————————————————————————————舉行聽證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
(1)通過聽證程序,當事人可以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
(2)通過聽證,可以讓行政機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並准確地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之,聽證必須公開舉行,因此有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4)由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損害還未造成,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5)很大程序上,減省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麻煩。
B. 《行政處罰法》為聽證設置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是什麼2、結合案情,談談聽證的具體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C. 舉行聽證會具體有哪些程序
1、關於作出舉行會議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D. 聽證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聽證程序的設來定是通過公開的源、為法律所承認的程序,為聽證當事人和第三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提供保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聽證前及過程中,聽證當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又承擔一定的義務。該權利和義務是與聽證程序的本質聯系在一起,都是為了保護聽證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更好的行使權利。
由於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聽證當事人的權利作出規定,實際上將該項權力授予各機關自行決定。各規章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和對於聽證當事人權利的理解,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首先,分析一下各規章規定的共同點和不同點,然後,將對各項權利做一個理論上的說明。各規章普遍都規定聽證當事人享有:要求或者放棄聽證的權利;要求迴避權;可以親自參加聽證或者委託他人代為聽證的權利;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審閱聽證筆錄的權利。從字面上看,不同的規定主要有:聽證當事人是否享有對聽證筆錄進行補充或者修改的權利(江蘇),聽證當事人是否有以工本價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權利(深圳),聽證當事人是否享有舉證的權利,聽證當事人是否享有最後陳述權。
E. 市民認為聽證會是走過場的 為什麼
因為「逢聽必漲」!等到那一天,聽後不漲時,老百姓才會覺得聽證會是認真的。
一、既然是聽證會,可能是二個結果,漲或不漲,豈可「逢聽必漲」?!
二、「逢聽必漲」反映了,聽證會已成為漲價的合法外衣,只是走過場。
聽證會到底起什麼作用?現在各地很多涉及收費漲價的聽證會,統統是「逢聽必漲」,聽證會的代表構成,意味著聽證會的權威性,如果代表構成引發了社會質疑,則會影響最終的公信力。聽證會的公信力早就已經岌岌可危,喪失其存在的制度價值,不但沒有正能量,甚至產生副作用。要想聽證會能為政策決策者真正發揮好參謀作用,促進社會公平與發展,建議:
其一,在代表構成上,能更多考慮社會影響。
如果是關於漲價的聽證會,開聽證會的目的,就是政府和市民商量漲價由誰來承擔,商量政府出多少,百姓出多少。聽證會並非決策會,就是聽取供需雙方的意見,特別要聽消費者的意見。所以,在代表構成上,要更多考慮各階層利益和社會影響,維護聽證會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其二,消費者代表不能僅由消費者協會推薦。
消費者代表不開放自由報名,而由消費者協會推薦,這早已是各地通行的慣例。消協有著濃重的官辦色彩。由消協推薦的聽證會代表,往往並不能獲得民意的認同。過去各種漲價聽證會中,許多消費者代表力挺漲價,遭到民眾質疑,這種消費者代表,哪有什麼代表性可言?而開放報名,在普通消費者中篩選聽證會代表,可隨機抽取,提前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其公平公正性,要遠超目前的消協推薦模式。
其三,聽證會全程直播,加強監督。
聽證會全程直播,對各方代表,也是一種監督。如果一個消費者代表收了利益方的好處,在聽證會上說一些違背常識,悖逆民意的話,那他必然要受到輿論和道德的撻伐。這種後果,消費者代表會細細掂量。
F. 聽證會的詳細信息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聽證機構是統一審議的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了在院會和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許多地方的聽證規則規定了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爭議較大、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可以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擔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常委會還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
為節省立法資源,示範稿規定聽證機構可以由若干機構聯合組成。 各地對聽證參加人的稱謂不統一,示範稿進行了規范。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陳述人。使用「陳述人」,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發表意見。對聽證陳述人,許多地方規定不一致。國外稱為證人。為避免使用「證人」的稱謂不易為我國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找證人難),示範稿規定為聽證陳述人。 如何組織一次聽證會,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確定自己的身份:
准備階段:根據聽證的相關內容,制定聽證公告,應包括聽證的目的、時間、地點等,向上級領導請示,等到同意之後,組織會議工作人員召開一個簡短的會議,對工作進行細致詳細的分工,做到事有專人、人有專職。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員、聽證陳述人。發出聽證公告,在規定時間內,根據報名情況確定陳述人。2、聯系布置會場,准備話筒、製作席卡等細致工作。
舉行階段:由主持人主持會議。宣布召開聽證會的目的、會場紀律、陳述人的義務等。確定陳述人的發言順序,發言完畢後進入聽證辯論程序,記錄員要做好記錄工作。
會議結束後:根據陳述人的發言內容,及時做好歸納總結,制定聽證報告,呈給上級領導,為做出最後的決策提供相關依據。
G. 政府有關部門如開聽證會,按照規定公務員不能當聽證代表.對此,怎麼看
北京中公教育解釋:
【參考答案】
當前一些地方新出的政策規定現職公務員不得被選為聽證會代表,對於這一做法,我們不否認其初衷是為了保障聽證會的公平,但是這種做法就保障聽證會的公平來說,治標不治本。因此,對於這種做法,我們要全面、辯證地看待。
一方面,在目前的利益格局下,公務員參加聽證會,很容易脫不開干係而成為「傳聲筒」。聽證會,往往先變成「茶話會」,再淪為歌功頌德的「聯歡會」。即使有些公務員能頂住領導壓力投反對票,但也不能讓公眾相信聽證會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公務員首先也是普通公民,自然也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並且這種權利不能被輕易剝奪。在自願報名和公開選拔的基礎上參與聽證會,並遵照一定程序就自己所關心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這種權利公務員群體也應該享有。從情理層面來講,聽證會也不應該出現拒絕公務員這種極端的情況。
其實無論支持還是反對,其出發點都是為了一個目的——公正。保證民意公平,是所有人的心願。公務員群體在聽證會上的尷尬地位,暴露出了公務員群體在人民心中的信譽度不高、公信力不足的問題,在涉及某些行業利益上,群眾擔心公務員「不公」。要改變這種負面社會情緒,一是公務員群體要做好表率。「一葉知秋」,我們的公務員隊伍要練好硬功,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的思想,提高為民服務意識,增強公正感。二是我們的政府要加快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要做到依法執政,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要積極創造各種條件,讓社會組織、企業和公民更廣泛地參與公共事務管理。三是強化政府監督體系,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結合的運行機制,決策做到公開、公正、透明,讓決策程序規范、決策制度健全、信息化良好、能充分調動廣大公務員和群眾的積極性。
H. "聽證"是什麼意思
關於聽證會的含義
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三,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聽證機構和聽證參加人
1、聽證機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聽證機構是統一審議的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了在院會和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許多地方的聽證規則規定了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爭議較大、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可以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擔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常委會還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
為節省立法資源,示範稿規定聽證機構可以由若干機構聯合組成。
2、聽證參加人
目前各地對聽證參加人的稱謂不統一,示範稿進行了規范。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陳述人。使用「陳述人」,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發表意見。對聽證陳述人,許多地方規定不一致。國外稱為證人。為避免使用「證人」的稱謂不易為我國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找證人難),示範稿規定為聽證陳述人。
3、關於聽證的范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范圍作出規定。聽證的范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4、關於聽證的原則
示範稿規定了進行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一是不重復聽證原則,二是公開原則,三是公正原則,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情況和如實報道原則。這是對聽證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
二、關於聽證准備
聽證准備是開好聽證好的最重要的環節,是示範稿中條文最多的一章。
1、關於作出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現在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三、關於聽證會的舉行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2、聽證辯論
「真理愈辯愈明」,本著這一精神,示範稿規定了聽證辯論的程序。各方聽證陳述人發言並回答聽證人所提問題後,經主持人同意,一方陳述人可以再次發言反駁對方陳述人的觀點。陳述人之間還可以互相提問。
3、關於聽證記錄
關於聽證記錄,是對聽證會進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經歸納、整理的記錄。聽證記錄作為立法程序中的相關材料,應存檔保存。鑒於聽證會是公開舉行的,因此,聽證記錄也應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眾、學者查閱、研究之用。
4、關於聽證會上的言論保護
示範稿第三十六條規定,聽證人和陳述人在聽證會上的言論受憲法保護,不應受到任何追究。這一規定是為保障聽證人和陳述人,尤其是陳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況。陳述人由於客觀條件或自身認識能力所限,可能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不夠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便不應受到追究。
四、關於聽證報告
1、關於聽證報告的內容
示範稿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聽證報告的內容。示範稿強調,聽證報告應當將聽證陳述人提的主要事實、觀點意見及其依據作出充分的、客觀的報告。(我認為第一章中的客觀原則應當是對聽證報告的要求。對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應當是真實,且這種真實只能限於信息來源或渠道的真實,而不可能是客觀真實,因為什麼是客觀真實在某種情況下在一段時間內是不可知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也只能是媒體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體的生存目的就是要為某一方搖旗吶喊。因此,客觀原則不應當是聽證的基本原則。)
2、關於聽證報告的公開
聽證報告應當公開,這也是對聽證機構的一種監督。聽證報告是立法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公布後可供公民查閱或學者研究之用。
3、關於聽證報告的作用
示範稿最後對聽證報告的作用作出規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這一規定是立法民主化的體現。
參考資料:http://www.yfzs.gov.cn/gb/info/dflf/lfyj/2005-08/26/1548582489.html
I. 請詳細解釋一下什麼叫「訴訟聽證會」
聽證會/聆訊(Hearing)是指初審法院的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公開審訊前進行的各項中途聆聽與訟各方的申請或陳述、審核相關證據的法定程序。通常只有在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決某些特定事項時,法官才會在公開審訊前舉行聽證會/聆訊,如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下達臨時禁止令或要求授予臨時性子女監護權或撫養費等。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是目前我國的聽證制度缺陷是顯著的,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的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在我國,當政府組織聽證會時,表示政府將要施行的法律、法規、辦法等已經定稿,並且馬上就要執行,聽證會就是起到通知民眾的作用。
聽證會這個問題涉及規范性行政公文制發程序問題。國務院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6條規定:「依法不具有規章制定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參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而規章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等環節,其中在起草環節上,條例第35條規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該市城建局發布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卻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未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也未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其實是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只按一般行政公文制發程序在內部醞釀好,爾後直接向社會發布實施,無法徵得有關民眾的理解和支持。(以上內容節選自《應用寫作》雜志2005年第8期《行政公文如何體現依法行政》)
關於聽證會的含義
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三,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聽證機構和聽證參加人
1、聽證機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聽證機構是統一審議的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了在院會和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許多地方的聽證規則規定了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爭議較大、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可以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擔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常委會還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
為節省立法資源,示範稿規定聽證機構可以由若干機構聯合組成。
2、聽證參加人
目前各地對聽證參加人的稱謂不統一,示範稿進行了規范。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陳述人。使用「陳述人」,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發表意見。對聽證陳述人,許多地方規定不一致。國外稱為證人。為避免使用「證人」的稱謂不易為我國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找證人難),示範稿規定為聽證陳述人。
3、關於聽證的范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范圍作出規定。聽證的范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4、關於聽證的原則
示範稿規定了進行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一是不重復聽證原則,二是公開原則,三是公正原則,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情況和如實報道原則。這是對聽證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
二、關於聽證准備
聽證准備是開好聽證好的最重要的環節,是示範稿中條文最多的一章。
1、關於作出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現在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三、關於聽證會的舉行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2、聽證辯論
「真理愈辯愈明」,本著這一精神,示範稿規定了聽證辯論的程序。各方聽證陳述人發言並回答聽證人所提問題後,經主持人同意,一方陳述人可以再次發言反駁對方陳述人的觀點。陳述人之間還可以互相提問。
3、關於聽證記錄
關於聽證記錄,是對聽證會進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經歸納、整理的記錄。聽證記錄作為立法程序中的相關材料,應存檔保存。鑒於聽證會是公開舉行的,因此,聽證記錄也應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眾、學者查閱、研究之用。
4、關於聽證會上的言論保護
示範稿第三十六條規定,聽證人和陳述人在聽證會上的言論受憲法保護,不應受到任何追究。這一規定是為保障聽證人和陳述人,尤其是陳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況。陳述人由於客觀條件或自身認識能力所限,可能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不夠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便不應受到追究。
四、關於聽證報告
1、關於聽證報告的內容
示範稿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聽證報告的內容。示範稿強調,聽證報告應當將聽證陳述人提的主要事實、觀點意見及其依據作出充分的、客觀的報告。(我認為第一章中的客觀原則應當是對聽證報告的要求。對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應當是真實,且這種真實只能限於信息來源或渠道的真實,而不可能是客觀真實,因為什麼是客觀真實在某種情況下在一段時間內是不可知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也只能是媒體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體的生存目的就是要為某一方搖旗吶喊。因此,客觀原則不應當是聽證的基本原則。)
2、關於聽證報告的公開
聽證報告應當公開,這也是對聽證機構的一種監督。聽證報告是立法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公布後可供公民查閱或學者研究之用。
3、關於聽證報告的作用
示範稿最後對聽證報告的作用作出規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這一規定是立法民主化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