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局扶貧
『壹』 全國稅務系統扶貧濟困資金管理辦法
有 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你可以咨詢民政局
『貳』 扶貧開發協會是否納入稅務局稅前抵扣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汶川和玉樹大地震受災地區的公益性事業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叄』 求知道現在南京市的市長付市長是誰啊
市 長 蔣宏坤
副市長 靳道強
沈 健
王詠紅
許仲梓
陳維健
李 琦
陸 冰
陳 剛
趙曉江
孫文德
『肆』 交個人所得稅務局對農村扶貧有沒有影響
精準扶貧政府補貼,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這不是收入,是政府給予的政策性補助,因此,不需要交納個稅。
至於補助的項目,各地和各地不同。
具體你可以咨詢當地政府。
『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信息
王建新--黨組書記、副局長
一、工作簡歷:
1970.05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一師五團二連接受再教育;
1970.12 中國人民解放軍疆字120部隊23分隊服役;
1975.02 烏魯木齊第二鋼鐵廠工人、組織股青年幹事、團委副書記;
1979.09 自治區果品公司供銷科業務員、副科長(其間:1983.09—1986.08在新疆電大商業企業管理專業學習);
1987.03 自治區供銷社土產果品公司副經理(其間:1992.06—1993.07在山東省供銷社掛職任社長助理);
1994.01 自治區供銷社計劃處處長;
1994.03 自治區供銷社計劃處處長、果品公司經理;
1995.01 自治區供銷社主任助理、計劃處處長、果品公司經理、外貿公司經理;
1996.09 自治區供銷社黨委委員、理事會副主任(其間:1997.09—1997.12在自治區黨委黨校地廳班學習;1999.09—2000.01在中央黨校新疆班學習);
2002.12 塔城地區行署副專員;
2005.12 塔城地委委員、行署常務副專員;
2007.03 塔城地委副書記、行署常務副專員;
2009.03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二、工作分工:
主持區局黨組全盤工作。分管政治部、督查內審處的工作,對全區地稅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總責。
彎海川-黨組副書記、局長
一、工作簡歷:
1975.08 新疆伊吾縣淖毛湖農場接受再教育
1978.11 新疆哈密鋼鐵廠工人
1980.08 新疆財政學校稅收專業學習
1982.07 新疆財政學校教員
1987.07 新疆財政學校學生科副科長
1988.09 新疆財政學校學生科科長
1993.03 新疆財政學校副校長
1994.06 新疆財政學校校長
1996.05 新疆財政學校黨委書記、副校長
1997.11 自治區財政廳法制稅政處處長
1998.11 自治區財政廳法制稅政處處長兼社會保障處處長
(1997.09—1999.07 新疆農業大學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10 自治區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06.11至今自治區財政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2006.11至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二、工作分工:
主持全局行政業務工作。分管計劃財務處的工作,對全區地稅系統行政監察工作和行業作風建設負總責。
於利民-巡視員
一、工作簡歷:
1973.10-1976.10 昌吉州六工公社接受再教育
1976.10-1977.01 昌吉州黨校學習
1977.01-1978.04 昌吉州勞動局幹事
1978.04-1987.04 昌吉州黨委組織部幹事
1984.09-1986.07 江蘇常州教育學院學習
1987.04-1988.08 昌吉州黨委組織部青干科副科長
1988.08-1990.07 昌吉州黨委組織部青干科科長
1990.07-1992.03 昌吉州黨委組織員、組織部青干科科長
1992.03-1992.12 昌吉州黨委組織員、組織部辦公室主任
1992.12-1997.12 昌吉州黨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7.12-1998.10 昌吉州黨委組織部部長
1998.10-2001.03 伊犁地區黨委委員組織部部長
2001.03 - 2010.01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2010. 01 至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巡視員
二、工作分工:
協助黨組書記、副局長王建新同志管理全區地稅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及督查內審處的工作,協助黨組副書記、局長彎海川同志管理全區地稅系統行政監察工作和行業作風建設工作,分管駐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紀檢組、監察室的工作。
李體超-黨組成員、副局長
一、工作簡歷:
1975.01-1978.07 福海縣接受再教育
1978.08-1981.07 新疆財貿學校稅收專業學習
1981.08-1985.07 阿勒泰地區財稅處
1985.08-1987.07 新疆財經學院學習
1987.08-1994.07 阿勒泰地區稅務處副科、正科、副處
1994.07-1999.09 阿勒泰地區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1999.09 至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二、工作分工:
分管區局稽查局、政策法規處的工作。
夏代提.海木都拉-黨組成員、副局長
一、工作簡歷:
1981.07—1988.07 自治區財政廳文行處幹部
1988.07—1994.10 自治區財政廳綜合處副處長
1994.10—1997.11 自治區財政廳綜合處處長
1997.11—2001.05 自治區財政廳文行處處長
2001.05—2002.01 自治區財政廳行政政法處處長
2002.01—2006.05 自治區財政廳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副廳級)
2006.05 至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二、工作分工:
分管區局所得稅處、直屬徵收局的工作。
張英俊-黨組成員、副局長
一、工作簡歷:
1980.07-1986.11 新疆財院教務處
1986.11-1993.05 自治區稅務局征管處工作
1993.05-1993.12 自治區稅務局征管處副處長
1993.12-1994.06 自治區稅務局人事處副處長
1994.06-1997.01 自治區地稅局人教處副處長
1997.01-2001.05 自治區地稅局稅政二處處長
2001.05-2004.03 自治區地稅局計財處處長
2004.03-2006.05 自治區地稅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2006.05 至今自治區地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二、工作分工:
分管區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計算機中心、票證管理所的工作。
秦永強-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一、工作簡歷:
1972.04-1974.11 哈密地區巴里坤接受再教育
1976.08-1990.03 新疆財校財院工作
1990.03-1994.06 自治區稅務局工作(90.12-94.06 稅務咨詢所)事務所副
所長
1994.06-2001.05 自治區地稅局計財處處長
2001.05-2001.06 自治區地稅局人教處處長
2001.06 至今自治區地稅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二、工作分工:
分管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的工作。
方章榮-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一、工作簡歷:
1982.07-1993.04 自治區稅務局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3.05-1993.12 自治區稅務局稅政一處、稅政四處副處長
1994.06-2000.12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副處長、處長
2001.01-2002.02 克拉瑪依市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2002.02-2005.07 克拉瑪依市地方稅務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5.07-2006.05 克拉瑪依市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2006.05 至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2007.03-2007.09 國家煙草專賣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副司長(掛職))
二、工作分工:
分管營業稅處、財產和行為稅處的工作。
周維平-黨組成員、副局長
一、工作簡歷:
1974年7月至1978年9月在內蒙古自治區牧區插隊知青
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中共黨系本科學習
1982年7月至1984年7月在公安部勞改幹部學校任教師
1984年7月至1987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攻讀碩士學位
1987年7月至1988年6月在國家經委基層政工辦工作
1988年6月至1994年5月在北京市稅務幹部學校任教師
1994年5月至2008年9月在國家稅務總局政工辦、辦公廳工作,先後任綜合處副處長、新聞宣傳中心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督查處處長(期間:2001年10月-2003年10月在四川省綿陽市國稅局掛職任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8年9月至今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稅局任黨組成員、副局長。
二、工作分工:
協助黨組副書記、局長彎海川同志管理計劃財務處的工作,協助政治部主任管理全區地稅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扶貧工作,分管區局機關黨委工作。
念學劍-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一、工作簡歷:
1976.02-1978.03 新疆軍區36141部隊戰士
1978.03-1983.07 新疆軍區36141部隊排長、政治處幹事
1983.08-1984.10 新疆軍區36141部隊政治部組織幹事
1984.10-1986.02 新疆軍區36141部隊炮兵連指導員
1986.02-1989.10 新疆軍區36141部隊政治部宣傳幹事
1989.10-1996.01 新疆軍區政治部宣傳科長
1996.02-1997.07 新疆伊吾縣人民武裝部政委、縣委常委
1997.09-1998.06 轉業至烏魯木齊市地方稅務局工作
1998.06-2000.03 任烏魯木齊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
2000.03 -2002.02 任烏魯木齊市地方稅務局黨組副書記(主持黨組工作)
2002.02-2007.04 任昌吉州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
2007.04-2010.01 任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辦公室主任
2010.01 至今任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副巡視員、辦公室主任
『陸』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的領導簡介
1、任偉(黨組書記、局長)全面主持工作
袁雙英,女,漢族,1974年11月生,湖北孝昌人,1998年 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3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湖北省委黨校社會學專業研究生畢業。1993年7月至1994年8月孝南稅務局三分局辦事員。1994年8月到1995年7月孝感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科員。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孝感市地稅局辦公室科員。1996年3月至2005年6月先後任孝感市地稅局人事科科員、副科長。2005年6月到-2006年12月任漢川地稅局副局長。2006年12月到2008年3月任孝感市地稅局人事科副科長。2008年3月到2010年3月任孝感市地方稅務局教育培訓中心主任。2010年3月到2012年3月任孝感市地稅局人事科科長。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任孝感市地稅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2015年7月任咸寧市地稅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柒』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信息
1、 潘賢掌,男,漢族,1972年9月生,福建省泉州市人,199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9年7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現任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2、張澎涌,男,漢族,1960年7月出生,山西臨猗人,1976年9月參加工作,1978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歷任山西省財政廳農稅處副處長,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農稅處副處長、處長,山西省地方稅務局人事處處長,2005年1月任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人事處、基層工作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納稅服務處、直屬機關黨委、直屬二分局、山西轉型綜改示範區地稅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後勤服務中心。
聯系呂梁市地稅局、晉中市地稅局、長治市地稅局、晉城市地稅局。
3、薛延孝,男,漢族,1962年12月出生,山西孝義人,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法學碩士,高級會計師。歷任山西省二輕廳五金家電日用機械公司副經理、經理,山西省二輕廳五金家電日用機械研究所所長,山西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徵收局副局長、局長,山西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局長,2008年8月任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分管巡視工作辦公室、收入規劃核算處、財務管理處、稅政一處、督察內審處、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稽查局、幹部教育中心。
聯系大同市地稅局、朔州市地稅局、臨汾市地稅局、運城市地稅局。
4、衛愛平,男,漢族,1962年12月出生,山西五台人,1983年9月參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歷任山西省紀委監委信訪室助理調研員、研究室副主任、正處級檢查員、案件管理室正處級檢查員,山西省紀委監察廳案件管理室正處級副主任,2014年6月任山西省供銷社黨組成員、紀檢組長,2015年12月任山西省地稅局黨組成員、省紀委駐省地稅局紀檢組組長。
分管省紀委駐省地稅局紀檢組。
5、李晉芳,男,漢族,1960年8月出生,山西武鄉人,1981年6月參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山西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歷任山西省稅務局地方稅處副處長,山西省地方稅務局流轉稅處處長,運城市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長治市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2016年5月任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分管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管理處、稅政二處、規費徵收管理處、直屬一分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山西省稅務學會。
聯系太原市地稅局、忻州市地稅局、陽泉市地稅局。
『捌』 要感謝地稅局,幫我村扶貧,想送錦旗,贈言怎麼寫
授人以漁,活水思源。
『玖』 水庫和扶貧生態移民局與地稅局考哪個好
您好,當然地稅局好一點,經驗之談。
『拾』 上級投入財政產業扶貧項目資金是否要交國稅和地稅如果交的話,應交
扶貧資金的繳稅情況視情況而定: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並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1)對企業在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① 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② 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③ 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扶貧資金可以根據上述條件進行判斷是否需要交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