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安全管理制度
⑴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及辦法
第一條安全環保部管理制度
1、安全環保部門負責人以及部門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落實屬於本部門及崗位的責任成本管理條款,落實項目督察及違紀違規處罰的相關條款之內容。
2、部門人員要嚴格遵守項目部的各項管理制度及規定,服從領導在工作上的安排,遇有問題及時上報解決處理。
3、積極配合項目部領導項目督察安全部分、以及項目的整體安全環保體系運轉資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條安全環保部每月工作總體情況
1、施工現場質量監督和安全檢查
(1)每月對各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抽查,檢查各項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下發通知單,並追蹤驗證,重在落實,以施工現場檢查發現的情況,不斷完善施工安全卡控措施。
(2)每月對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進行一次大檢查,重點檢查施工廢棄物的污染,檢查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
(3)每月提報安全防護用品計劃,並負責組織發放。各施工隊的安全防護用品由施工隊自行承擔,項目部安全環保部門做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2、施工內業資料
(1)及時傳達和處理本部門的文件及通知。
(2)按照體系運行推進,不斷完善安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的各種過程記錄。
(3)按照業主、監理安全質量環保內業資料的要求,做好本部門的各種記錄,並按照要求每月對各作業隊進行一次檢查。
(4)填寫本部門的各種台帳資料。
(5)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下發整改通知書,並對整改情況督促閉合。
(6)依據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新工藝,新方法的使用,不斷完善和強化安全質量措施。
(7)對施工現場拍攝的工序的安全資料進行分類匯總。
3、其他工作
(1)依據安全管理規定及時與各施工隊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書,按照要求編制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證措施部分以及應急預案,為施工生產積極創造條件。
(2)對各級單位下發的整改通知單及通報等進行督促整改,直至達到要求。
第三條項目部安全實施細則
1、參加施工的各級領導和全體幹部職工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當施工與安全發生矛盾時,要首先保證安全。
2、項目安全環保部對本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為「檢查、監督管理」,施工隊(架子隊)為具體實施機構,並要對各自的管理行為和操作行為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3、項目部、施工隊(架子隊)要認真貫徹公司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要求,嚴格按照《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做好預測、預防、預控,實現全人員、全方位、全過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4、項目部、施工隊(架子隊)的安全生產工作,要充分調動廣大參建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級管理部門齊抓共管,各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分口把關。
5、安全管理總體目標
安全目標:無施工安全大事故;無道路交通責任大事故;無火災大事故;無人身重傷及以上責任事故,做到「三不傷害」,不發生食物中毒,確保不發生施工機械設備事故,實現「零」死亡目標。
6、施工隊(架子隊)長、技術人員、工班長作為安全生產的實施者,要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排查施工環節和區域可能產生的危險源,加強過程式控制制,對各分部、分項和不同工作環境下的施工進行針對性地安全技術交底並嚴肅履行簽字手續,交底的內容要針對分部、分項工程和有特殊要求的工序,給施工人員帶來的潛在危險因素和存在問題。安全技術交底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和分部分項工程的概況;
(2).分部分項工程及工作環境的危險部位,作業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3).作業人員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程;
(4).施工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採取的控制措施和發生事故或出現事故苗子後應及時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施救措施。經常檢查施工現場,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發生事故及時上報。
7、堅持每天點名制度,認真進行班前安全講話,其內容是:總結近期或前一天安全施工情況、存在問題,當天工作安全預想,規章要求,防範措施等,提出安全注意事項,認真填寫「班前安全講話記錄」對隱患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組織實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違章指揮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施工。
8、建立日常安全檢查制度,施工隊(架子隊)每日出工前必須對施工機械性能完好情況、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材料進行外觀和強度驗證。施工前,施工隊(架子隊)長、工班長或駐現場安全檢查員要對施工現場、作業地點進行巡視檢查。檢查防護人員、防護用品、通訊器材是否齊全到位。
9、各級職能人員對不按規章操作或違章工作的人員立即進行提示或警告,直至停工進行整改。施工結束後施工隊(架子隊)長及安全質量檢查員對施工現場巡視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工器具、物品立即清理。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撤離施工現場。
10、在各工種操作崗位上必須懸掛安全操作規程。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施工起重等機械設備、臨時用電設施、基坑邊緣、爆破物及易燃易爆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在危險處所要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11、要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
12、嚴格跨線施工安全管理,對涉及跨線施工的項目,必須認真執行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及相關部門的要求,嚴格按照施工計劃批準的時間或區域進行施工。
(1).認真編制跨線施工計劃具體實施方案,制定確保跨線行車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施工安全措施,並按制定的措施進行施工。
(2).按照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針對跨線施工的特點和跨線施工安全措施向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3).做好施工作業登記。要根據施工封閉計劃安排的施工地點、內容、時間在施工封閉開始前一天由該工點施工負責人或派人與相關管理人員聯系,在做好相關記錄。
(4).按規定選派技術精、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安全防護員。
13、要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程進行施工。重點控制高處墜落、車輛傷害、電擊傷害和物體打擊等慣性事故的發生;起重吊裝作業重點控制起重機安全保險裝置、指揮聯絡信號及「十不弔」。
14、加強防洪和防大風砂等惡劣天氣的安全管理。施工隊(架子隊)制定並落實防洪和防大風等惡劣天氣應急響應預案,及時了解天氣變化預報,加強同當地政府部門的協調聯系,及時掌握洪情,儲備好防洪物資和機械設備,對重點防洪區段和部位設防洪監督崗,專人看守,晝夜監護。落實雨前、雨中、雨後等訊期檢查巡視制度,發現問題立即設置防護,並要報告項目部和有關部門,同時採取緊急合理的措施進行妥善處理,全力以赴作好防洪和防大風等惡劣天氣工作。
15、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各施工隊(架子隊)要成立防火領導小組,每個施工現場制定詳細的防火安全實施細則。並且制定滅火緊急救援預案。
1.在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時編制消防安全具體措施。
2.施工作業現場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點和生活區等,各區域間距離以安全防火規定為准。
3.施工現場及駐地配備足夠數量的防火、滅火設施和材料。
4.建立全員安全防火責任,並劃分防火責任區。
16、嚴格勞務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勞務隊伍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民工或臨時用工的管理。
施工前,作業隊要對勞務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操作規程、安全措施、現場安全規定和法制教育,做到先培訓,後上崗。施工中,要派有經驗的技術骨幹帶領,不能單獨從事高、難、險及現場安全員防護員崗位的作業。
17、建立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勞務工發生事故要按規定及時向項目部上報,不得拖延或隱瞞不報,並建立事故台賬和事故檔案,配合上級部門積極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18、建立定期施工安全會議分析制度。項目部每旬、作業隊每周要由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主持,對施工安全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查找問題,制定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整改事故隱患,貫徹落實上級對安全工作的部署,保證施工安全。
19、項目部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保障廣大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和維護其合法權益。
⑵ 機關事業單位日常事務管理制度
可以制訂安全管理制度,財務管理辦法,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人員招聘及試用制度,公文處理辦法,檔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辦法,考勤管理制度,績效工資考核辦法等。
一、公務接待制度:公務接待本著厲行節儉的原則,合理安排。原則上接待中不喝酒。
二、辦公設備及辦公用品采購制度:單位需要添置、維修、更新重要的大型辦公設備,應先各科室提出意見,報辦公室備案,經主任審核同意後,由辦公室組織采購,按規定須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辦公用品由辦公室派專人統一采購,並登記、驗收、入庫,專人保管,專人發放。各科室不得自行購買辦公用品,如需購買特需用品,應提前與辦公室聯系,經主任批准後,由辦公室進行采購。
三、資產管理制度:做好單位各類資產的管理,以及資產的登記、確權工作。所有資產設立明細表,涉及任何資產的轉移、產權變更等事宜,須報經主任辦公會研究、批准,確保資產不流失。
四、車輛管理制度:以保證領導和機關工作用車為目標,對車輛實行統一調度。各科室公務用車,需提前與辦公室聯系,由辦公室派車,並合理安排行車路線;因公出差外埠用車須經主任同意。駕駛員應服從統一調度,嚴禁私自開車和酒後駕車,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做好車輛日常維護,保持良好車況。日常車輛維修須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大修須報委主任同意。填寫修理通知單,不得擅自增添修理項目,且須在指定的修理廠維修(特殊情況除外)。做好節假日值班工作,不得擅自離崗。
五、值班、考勤制度:行政事務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根據工作分工,各負其責。因事請假,請嚴格履行請假手續,不得無故缺勤。服從工作安排,工作時間不得擅離崗位。做好節假日值班工作,值班同志負責處理當日的一切事務。重大、緊急情況及時向帶班領導報告。
(2)機關安全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機關(單位)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它有四個基本特點:
1.全面性。機關(單位)管理的內容既包括人事編制,政務文秘等工作,又包括資產財務,行政後勤等工作,幾乎是無所不是,無所不管。
2.廣泛性。既有縱向聯系,又有橫向聯系,既涉及機關內部,又涉及機關外部。
3.服務性。管理目標是保證機關工作正常順利地開展,為工作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4.時效性。管理只有講求工作效率,講求工作質量,才能對機關各部門起到協調、配合,互相支持和監督作用,才能促進機關整個行政工作的效率。
----機關(單位)管理有四條原則:
1.按政策辦事的原則。從機關管理的功能,任務,內容,要求以及服務的對象和范圍看,既要對機關文書、檔案、會議、信息、信訪、政策研究等政務類工作進行管理,又要對財務項目、基建、行政後勤等事務類工作進行管理;而且還要對人事、編制等進行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政策,要求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按政策辦事。
2.制度管理的原則。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實現機關管理規范化的基礎。通過制度建設可以使機關管理在科學的基礎上有章可循,有規則可依,形成團結,務實,進取的環境和規范,有序高效,優質的運轉機制。
3.效率和質量原則。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行政效率和質量,所以管理人員的思維能力,辦事能力都要較高,知識面應較寬。
4.節儉服務的原則。管理人員要本著勤儉辦一切事業的原則,合理使用機關(單位)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想方設法多為幹部、職工辦實事,辦好事。
⑶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有哪些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
4、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崗位標准化操作制度;危險作業管理和職業衛生制度;
5、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3)機關安全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人員職責:
第一條
協助分管安全生產經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條
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第三條
制定、修訂、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⑷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安全目標
第一條:公司安全目標:杜絕職工因工及非因公死亡事故;杜絕外部勞務用工因工死亡事故;無機械設備或火災等造成一次經濟損失5萬元(含)以上事故;年重傷率控制在0.5‰以下;年負傷率控制在3‰以下。確保無因安全的原因引起地方安監部門通報批評或業主投拆。
第二章 安全責任制
第二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公司領導和各級各類人員對安全工作應負的崗位責任,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公司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質量監察部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管理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項目經理是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公司各級人員主要職責:
公司經理: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規和制度。負責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與人員等資源的配備,並保證其正常實施安全管理工作。
2、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生產時,把安全工作作為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正確處理安全、效益、工期、進度的關系,做到齊抓並進。
3、組織安全生產,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分管領導/總工程師: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行業及業主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技術規范和制度。
2、熟悉了解各項目施工任務概況,掌握工程的重、難點項目,負責組織審查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和各種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並檢查落實情況。
3、組織定期或專項的安全生產檢查,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
4、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傷亡事故,制定改進措施,並督促執行。
項目經理:
1、建立健全項目部安全管理機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依據工程合同,合理組織生產。
2、確定本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合理配置人力、物資、設備、資金等生產要素,組織開展標准化工地建設。
3、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及時解決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消除事故隱患。
4、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措施,搞好安全防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5、經常向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
6、按照外部勞務安全管理的規定,嚴格外部勞務安全管理。
7、組織事故搶險,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實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安全監督員
1、服從上級對安全工作的要求,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和各種安全技術規范,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2、負責對施工現場區域內一切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及警告牌的設置進行檢查、管理,對《勞動安全監察通知書》及隱患通知單組織落實改進。
3、落實「三工」(工前有交待、工中有檢查、工後有總結)制度,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4、積極開展各項安全活動,認真搞好每周一次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5、發生工傷事故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並組織人員認真分析,提出防範措施,重大傷亡事故要做好保護搶救工作並及時上報。
安全質量監察部
1、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並抓好工作落實。
2、制訂、修訂、頒發公司安全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
3、制訂公司安全生產計劃,及時分析安全工作形勢,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議,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深入施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與管理,組織綜合性的安全檢查,制定整改措施,監督消除事故隱患。
5、組織公司開展安全工作競賽、評比活動,實施安全獎懲事宜,大力宣傳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特殊工種工人持證上崗。
6、組織施工事故的搶救、搶險與調查,制定處理意見和制訂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
第四條:建立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制度
1、公司根據特殊工種工人持證上崗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安排有關人員參加培訓。
2、開展「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教育,特殊條件下作業教育和經常性安全教育,並做好教育記錄,公司所屬項目部在施工前,組織不少於三次的安全技術知識學習,使施工人員熟悉掌握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教育的內容以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典型經驗和事故教訓為主,還應進行安全新知識教育,高溫防暑、冬季取暖安全、節假日安全的各項教育。
4、對新工人採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及調換工種的人員,應當先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五條:堅持安全檢查制度
1、公司每月、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堅持「三工」制度,杜絕「三違」,實行「三不放過」的原則。
2、安全檢查的內容: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重點部位和重大危險源,依據法規,嚴肅處理各類違章行為。
3、安全檢查的形式:安全質量監察部組織,各項目部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參加。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還將結合施工現場實際及上級檢查開展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六條:建立施工安全准備工作驗收制度。工程開工前,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組織檢查驗收安全准備工作,確認合格後方能開工。驗收的內容包括:施工組織是否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內容設計;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目標是否確定;進場施工機械設備是否經過驗收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到位並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各種工序是否制訂相應安全措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是否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施工安全標志是否按規定設置等。
第七條:施工現場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掛牌施工,明確安全責任人,施工料具堆放整齊,電力線架設符合安全要求,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可靠,道路暢通,現場整潔,並做到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五條:加強設備管理使用。各種機械設備容易對人體發生傷害的部位,必須安裝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建立管理使用、運行、修理制度,不帶故障工作,防止機械設備故障傷人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現場配電室、電纜線必須有安全防護,指揮必須制定防護方案,報安監站、監理審批後實施,高空作業安全設施齊全,外牆腳手架有詳細的施工方案。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對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運輸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措施。
第七章 外部勞務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對外部勞務必須實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對分承包方進行評價時,對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時進行評價,選用合格分承包方。在與其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必須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安全獎罰的條款。
二、公司對招用的零散勞務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明確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違約責任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條款,對其納入全員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工程指揮部應根據《建築法》關於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的規定,加強對外部勞務的安全管理。
一、指揮部應對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二、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尤其要監督檢查分承包方的各級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必須堅持先培訓,後持證上崗。
三、監督檢查分承包方積極推行施工現場安全標准化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執行「三工」安全制度,與公司同步開展「安全月」、勞動競賽和安全標准工地建設等活動。
四、監督檢查分承包方安全生產的內業資料管理,審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生產中認真抓好落實。
第八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十八條:事故報告。凡發生一次2人及以上負傷事故;一次1人及以上重傷事故或各類死亡事故;由我方負主要責任的企業外傷亡事故及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事故,發生事故單位應立即用各種快報方法報公司。原因及責任一時難以查清的,也要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報公司,待查清原因責任後,重新補報。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後,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配合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故責任;提出 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事故處理。凡發生的各類事故,各單位在上報調查報告時,要提出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附單位主管領導的檢查書及事故現場的照片、事故現場圖。發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業外部人員傷亡事故,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裁決書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因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上級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傷亡事故處理結案一般在15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按上級指定的時間結案。
第二十一條:嚴格事故報告和事故統計紀律。指揮部嚴格按上級有關事故報告、事故統計的規定辦理,按程序及時准確的報告,做好事故統計報表。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獎勵。①獲濟南市標准化工地、局「安全標准工地先進單位」,指揮部一次性獎勵安全管理人員人均1000元,施工隊4000元;②全部實現指揮部安全工作目標,指揮部年底對安全管理人員實行人均1500元的獎勵,施工隊獎勵5000元;③獲總公司及以上安全標准工地先進單位,指揮部一次性獎勵安全管理人員人均1800元,施工隊6000元。
第二十四條:指揮部發生事故,按下列標准實施經濟處罰。
1、發生一次因工負傷3人以上的事故,每負傷1人罰施工隊5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5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300元。
2、發生一次因工重傷事故,每重傷1人罰施工隊1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6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400元。
3、發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施工隊2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8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500元。
4、發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罰施工隊4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600元。
5、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濟處罰。發生機械設備、火災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由責任隊賠償,並一次性處罰施工隊10000—20000元,處罰安全責任人500—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500元。
6、對各類事故的責任人的處罰比照安全責任人處罰金額的2倍處罰。
7、以上獎勵和處罰,由指揮部安全領導小組下發通知,主管領導鑒字確認後由財務部負責執行。
第十章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執行,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⑸ 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
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准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准,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⑹ 辦公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准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准,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七、電 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僅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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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准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准,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 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