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機關扶貧 » 國土聽證員

國土聽證員

發布時間: 2020-11-20 20:58:45

❶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六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 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 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最後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聽證事項名稱;
(二)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聽證公開情況;
(六)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 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❷ 什麼樣的土地徵收時用搞土地聽證

請先學習:
一、農民土地被徵收時享有哪些權利

1、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

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

2、預征知情權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3、調查結果確認權

預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4、申請預征聽證權

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5、參與報批權

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征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6、批復結果知情權

土地徵收批復文件下達後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民。

7、土地補償知情權

土地補償徵收公告後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8、調查結果核准權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准。

9、補償方案聽證權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

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11、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12、對補償標准爭議權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有權提出裁決申請。

13、拒絕履行政令權

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

14、恢復耕種權

土地徵收批復後二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準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❸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介紹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於2004年5月1日頒布施行,共計六章三十八條。

❹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聽證筆錄製作程序是怎樣的

聽證的全部過程應製作聽證筆錄。它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之一。其內容和製作程序是:
(1)標題: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聽證筆錄。
(2)案由。
(3)聽證時間(年、月、日、時、分)及地點。
(4)組織聽證機關名稱及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姓名。
(5)案件承辦人姓名。
(6)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證人及鑒定人姓名。
(7)聽證記錄的主要內容:
①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主要土地違法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事項的建議及其法律依據;
②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③證人、鑒定人陳述的內容及勘驗結果;
④聽證中雙方辯論的主要內容;
⑤其他有關聽證的內容。
聽證筆錄應交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簽時應在筆錄中寫明。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後,由聽證會組成人員和記錄人簽字或蓋章。

❺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需要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嗎

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提出聽證的,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聽證,並不需要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❻ 適用聽證程序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有3種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2號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已經 2003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孫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國 土 資 源 聽 證 規 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聽證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最後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聽證事項名稱;
(二)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聽證公開情況;
(六)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三章依職權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四章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❼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發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 聽證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 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3或5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 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 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 最後陳述;

(五)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 聽證事項名稱;

(二)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 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 聽證公開情況;

(六) 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 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 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 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 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三章 依職權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 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 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 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 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 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 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 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 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 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 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 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四章 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 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 當事人的姓名、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 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 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 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 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 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 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 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 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 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 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 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 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 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 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 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❽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2號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已經 2003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孫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

❾ 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以下哪些情況,國土資源管理應當組織聽證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❿ 土地信訪聽證工作程序是怎樣的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信訪事項,應當舉行聽證。信訪人申請舉行聽證的,由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決定是否舉行聽證。
聽證主持由決定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指定,由參與處理信訪事項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
聽證參加人包括信訪人、利害關系人、與處理信訪事項有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聽證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信訪事項、時間、地點通知信訪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信訪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4)舉行聽證時,信訪事項已經行政機關處理的,由該行政機關辦事人員提出事實、依據和處理的理由;信訪事項未經行政機關處理的,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承辦人員提出事實、依據和處理的方案、理由。;(5)信訪人和利害關系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6)其他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7)信訪人作最後陳述。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後,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意見書,作為處理信訪事項的依據。聽證意見書應當送達信訪人。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