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考勤制度
A.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刷臉考勤機是否合法
這個應該不會違法
主要是大家意見
是不是沒裝之前考勤特別差
有沒有相應的獎罰措施
裝完之後考勤上有沒有良好的改變
這些可以整合下意見集體反映下
B. 我是事業單位辦公室主任,領導要求嚴格執行考勤制度,但總是有遲到不來的,我不想惹人但還要落實制度,咋
按領導說的辦(先向同事講明考勤制度)!
C. 請問 國家有沒有通過關於事業單位職工考勤的文件 謝謝 急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七次會議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 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 事業單位
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
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
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
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
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
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
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
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
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
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
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
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D. 行政事業單位考勤制度管理規定中請假超過一個月是指30天還是31天
行政事業單位考勤制度管理規定中請假超過一個月。至於30天或者31天,則沒有特別明確的界定。這只是一個比較含糊的說法而已,是為了單位為了更好的考核職工而設立的一項制度。
E. 事業單位檔案,考勤制度
檔案一般是放在出生地的派出所里,或者畢業的時候的學校里,也可以放在工作的公司里如果丟了,應該去當初辦擋案的地方去辦。不過手續很麻煩。時間也花的很長。
F. 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制度,重點是考勤管理制度,怎麼做才能讓多數人滿意呢~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考勤管理制度
2.1 全體職工必須模範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統一規定的工作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工作時間內不得做私活、辦私事、中途溜號、脫崗竄崗或未經批准從事其他社會活動。
2.2 工作時間
2.2.1 上、下班時間:公司機關執行每周5天工作製作息時間,其餘生產單位執行本單位作息時間,不得隨意改變和違反。具體時間按各單位規定的新工作制度嚴格執行。
2.2.2 上班時間不按時到崗位的,視為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
2.3 工作時間職工不得個人之間互相協商調換工作,該上班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該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對待。
2.4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和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準攜帶小孩到生產工作崗位,如有帶小孩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2.5 倒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律不得回家吃飯,嚴格按交班制度執行。
3 請假手續及批准許可權
3.1 凡職工因病、喪、婚、探親、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崗位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方可交清工作手續離開崗位,否則視為曠工。
3.2 事假:職工因事請假,各生產單位一天以內由值(班)長批准,五天以內(包括五天)由上一級領導批准,五天以上由單位(部門)領導批准;公司機關5天以內(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領導批准。
3.3 病假:凡需請病假的必須持有醫院證明才能請病假。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由各單位(部門)領導審批,三天以上需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確需住院治療的,憑特約醫院證明,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3.4 婚、喪、探親、產假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經所在單位辦公室核准。
3.5 工傷假:職工因工負傷,由特約醫院出據證明,確需休息者,視為工傷假,一律由廠司領導審批,各部門在五天內出據工傷事故報告報公司備案,否則視為病假,其後果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4 請、消假的具體規定及工資待遇:
4.1 事假
4.1.1 請假期間,遇有休息日,法定節日不另給假,統一按事假計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資、獎金除以22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行政人員事假每季不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6天,經批準的事假不扣工資,當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許五天,平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發加班費。節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發給加班費,超過事假天數的按上述規定扣減工資。
4.2 病假
4.2.1 具體規定
4.2.1.1 職工因病請假,臘庄發電廠須由廠醫務室或特約醫院診斷出具休息證明,經電廠領導批准,其餘單位(部門)須由指定醫院出據證明並報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方可休息,否則視為事假。
4.2.1.2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外出人員除外)一律在指定醫院或特約醫院就診,自行到其他醫院就診開據的病休證明一律無效。
4.2.1.3 職工患病,除領導批准到外地醫院治療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點治療和休養,否則視為事假。
4.2.1.4 職工在探親假,事假期間,臨時發生急診,確實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必須就地醫療的,須持有當地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葯費收據,回單位後經部門及班組負責人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6天,急診後應立即回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仍不能返單位的(住院除外),除縣級人民醫院(農村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外,還需憑化驗報告,透視報告及其他物理檢驗報告,同醫療單據一並交單位醫療部門或特約醫院審驗後,再交所在部門審核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5天。
4.2.1.5 長期病休職工,病假連續在三個月以上,病癒要求上班者,必須經醫院提出病癒診斷證明,經部門及分管領導批准後方能上班。上班後三個月之內,舊病復發,前後病假合並連續計算。
4.2.1.6 長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時間後,經醫務部門診斷,建議半日休息時,在半休期間兩天按一天病假計算,其全休假天數應連續合並計算。
4.2.2 病假的工資待遇
4.2.2.1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內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 22天後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4.2.2.2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按9 5%計發,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後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4.2.2.3 累計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按 90%計發,假期在一至三個月的技能工資按85%計發,三至六個月的技能工資按75%計發。假期超過半年的工資只發技能工資的70%,假期在一個月以上的崗位工資全部扣除。
4.3 婚、喪假
4.3.1 具體規定
4.3.1.1凡正式職工本人結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喪葬時,由部門領導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節日,探親假日不另補給假),如必須到外地辦理的可給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處理。
4.3.1.1 職工本人結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國家規定執行。
4.3.1.2根據本縣的具體規定,喪假為7天,只限於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計,經批準的婚、喪假工資照發,途中車、船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4.3.1.3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嬰兒死亡,不享受喪假。
4.3.2 婚、喪假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享受原崗位待遇,月生產獎金除以22天後按請假天數計扣
4.4產假、哺育假
4.4.1 按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正常妊娠八個月以後才可請產假。產假天數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產假期滿必須回單位辦理哺育假手續,哺育假滿按時回單位到所在單位辦公室銷假後回單位,由單位根據情況安排工作。產假,哺育假天數合並連續計算為兩年。
4.4.2 工資待遇
4.4.2.1 產假期間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含難產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 哺育假期間只享受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不足300元按300元計發。
4.5 探親假:
4.5.1 具體規定
4.5.1.1 符合國務院規定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必須在使用探親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各部門應根據生產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門領導批准後,交辦公室辦理手續,交考勤員登記考勤。探親假必須是一次性享受,如確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時享受者,可按加班處理。
4.5.1.2 探親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點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見習期,熟練期等未轉正期間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點開始計算。
4.5.2 探親假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獎金、綜合補貼除以24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
4.6 工傷假
4.6.1 凡職工因工負傷,醫生證明需要休息者算為工傷假,
4.6.2 工資待遇
4.6.2.1 工傷住院治療期間,仍享受原崗位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待遇、綜合補貼及月生產獎。4.6.2.2 工傷療養期在半年內月生產獎金發50%。
4.6.2.3 工傷傷療養期半年至一年內不享受獎金。
4.6.2.4 工傷療養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2.5 因搶險,捨己救人而發生的工傷,事跡突出的給予特別獎。
4.6.2.6 非工傷按病假對待。
4.6.3 工傷、非工傷劃分規定。
4.6.3.1 工傷
4.6.3.1.1 公差乘車,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4.6.3.1.2 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指派的工作中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4.6.3.1.3 集體乘車開會,聽報告,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4.6.3.2 非工傷。
4.6.3.2.1 乘車辦私事或遊玩,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者。
4.6.3.2.2 違反交通規則而負傷者。
4.6.3.2.3 做私事(私活)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4.7 補充規定
4.7.1 學徒工、實習生在學習期間原則上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請主管領導批准,但最多不得超過十天。 學徒在學習中途因事故停止學習連續在兩個月以上的,其停止學習期間不計為學習時間。
4.7.2 凡經批准請假的職工,假滿後必須按時回單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工作的,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來函辦理)探親假超期不應在路程假期內來函續假。
4.7.3 凡經批准請假的職工,離單位前要到考勤員處進行登記,交驗請假手續證明,回單位後及時辦理銷假手續,並報知考勤員,作為考勤依據,否則按曠工處理。
4.7.4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按計劃生育休假對待,休息期間按事假處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 曠工的具體規定
5.1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曠 工處理。
5.1.1 假或未經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 假期滿未續假或未經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氣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 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安排或調動工作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者。
5.1.4 造事實,假報情況或盜竊、塗改、製造證明請假者。
5.1.5 作時間擅離職守,做私活、辦私事者。
5.1.6 勤後無故不幹活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工作者。
5.1.7 工作時間內打架斗歐者。
5.2 曠工的處理
5.2.1 兩日內,每天扣兩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 3 0%。
5.2.2 四日內,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50%。
5.2.3 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當月崗位工資、獎金、綜合補貼。技能工資除以24天按實際曠工大數的R倍計扣。
5.2.4 累計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發當月全部工資,扣除半年獎金。
5.2.5 累計超過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給予除名處理。
6 加班
6.1 原則上一般不加班,因生產和工作的特殊需要, 職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時延長工作時間長達4小時以上,視為加班。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不能安排補休; 只享受加班補貼,少於4小時的發給補助1元,超過4小時的按一天加班計發補貼。
6.2 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補休和沖減事假天數,剩餘天數按規定計發加班補貼。
6.3 加班費發放的標准: 以崗位工資為標准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發。
7 考勤辦法
7.1 職工考勤以值(班)為單位,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應經常深入值(班)進行檢查和現場協助考勤員。考勤員必須認真負責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如經發現,一次罰款10元。
7.2 考勤員要認真負責不得憑回憶填報,必須如實填寫考勤表,全面切實反映當天的出勤情況。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記錄,星期天休息或請假,按實際記勤,不得互相調換。
7.3 全體職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規定時間匯總,同時 做好上報工作,交由辦公室辦理考勤統計,保證工資按時計發。
7.4 職工工作調動所需時間,廠內調動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月,調入職工一律以原單位介紹信的收到時間為准。
8 本考勤制度與《崗位技能工資實施細則》配合執行,凡《細則》未規定的以本制度的規定為准。
9 本考勤制度以發布之日起執行。
G. 機關事業單位可以制定考勤獎懲制度嗎
可以制定
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統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定按考勤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一按21.5 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 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 天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 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 、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 個工作日,停發當月工作津貼;
2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 個月不滿6 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 年的,從第3 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 計發;工作年限滿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 計發(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 個月: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 年的,從第7 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 計發;工作年限滿10 年不滿20 年的,按月工資的80% 計發;工作年限滿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 計發;
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准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後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 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 、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 天,事假30 天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 天的,從第31 天起,每請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資;
2 、超過5 個月以上的,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並取消當年公休假;
3 、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幹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後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H. 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後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
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又稱績效加薪、獎勵工資或與評估掛鉤的工資制度
,是以職工被聘上崗的工作崗位為主,根據崗位技術含量、責任大小、勞動強度和環境優劣確定崗級,以企事業單位經濟效益和勞動力價位確定工資總量,以職工的勞動成果為依據支付勞動報酬,是勞動制度、人事制度與工資制度密切結合的工資制度。績效工資由基本工資、年齡工資、崗位工資、獎勵工資四部份組成。
國務院決定,我國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分三步實施:第一步,從2009年1月1日起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第二步,配合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特別是實行基本葯物制度,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第三步,從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實施崗位績效工資的同時,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I. 現在機關事業單位還有考勤獎金發放嗎
政策范圍之內沒有考勤獎勵發放,隨著制度改革,形式也是越來越嚴厲,許多單位已將上班遲到早退納入機關規章制度,有甚指紋簽到,這是幹部職工正常應遵守的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