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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改革

發布時間: 2020-11-20 20:11:20

⑴ 我國為什麼進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因為社會統籌事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良性需要。

對外說的是,一方面老百姓都說機關事業單專位不交社保,屬拿到手的錢比他們多,退休後還公 家養老,退休工資拿的比他們的退休金多,另一方面說社保基金虧空巨大,借改革來減輕社保賬戶的壓力,所以才改革並軌的。但實際上,機關事業單位即便交了社保,與企業的社保也是分開管理和運行的,兩個社保賬戶互不通用。改革後,企業社保該虧還得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後拿的還是比你多,而機關事業單位社保單位負擔的部分還得由國家財 政負擔,減輕壓力的作用不大

⑵ 機關事業單位醫保 改革

請學習一下,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事業單位的人也要按比例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事業單位改革最新消息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是什麼事業單位

機關後勤屬於行政編制。

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意見》: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規范機關後勤行政管理職能。

(二)進一步明確機關服務中心的性質和任務。

(三)建立和完善結算制度。

(四)加強機關服務中心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五)轉換機關服務中心管理機制。

(六)打破界限、推動聯合。

(3)機關事業改革擴展閱讀:

解決好深化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相關問題

(一)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提供後勤服務保障屬非經營性活動,其對內服務所獲取的收入,屬於國家財政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計人納稅范圍。對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員為主開辦的經濟實體,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根據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機關服務中心建立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各部門要妥善解決由機關劃轉和分流到機關服務中心人員的養老、醫療、再就業等問題。

(三)為幫助機關服務中心精簡和分流人員,各部門可以參照《中央國家機關人員分流安排實施實施辦法》(中辦發〔1998〕12號)中的有關政策規定,妥善解決機關服務中心的人員精簡和分流問題。

(四)各部門要重視機關後勤隊伍的建設,進一步加強後勤人員的專業培訓,推行持證上崗制度。要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後勤隊伍的整體素質,建設一支精幹、高效、廉潔的機關後勤職工隊伍。

參考資料:網路-《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意見》

⑷ 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在這次事業單位改革中如何處理

行政事業改革後,公務員,事業人員,工資水平應該達到基本相同。基層行政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日常工作量別公務員大很多,當工資、待遇事業人員卻比公務員差很多,我也覺的行政單位事業人員應該轉公務員,但是如何解決事業單位事業人員和社會上反對聲音還需要中央仔細考慮。

⑸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為什麼要區分中人和新人,設立10年過渡期,原理是什麼,求通俗白話解釋。

企業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是分個人繳納部分和企業繳納部分的,而以前機關單位是沒有個人繳納部分的,在並軌後,機關單位的員工就需要繳納個人社保部分,但是他們之前參加工作但是沒有繳納個人社保的年限,被稱為養老視同繳費年限,會計入養老繳費年限的計算中,但是由於養老視同繳費年限這段時間養老金個人賬戶是沒有錢的,所以國家補貼提高這部分的養老金。並軌後,機關單位和企業養老金計算都是一樣的。

⑹ 事業單位會改革嗎

事業單位改革是肯定的
事業單位改革是為了加強編制管理,而非取消編制;那麼編制不編制的區別仍然存在。
一個事業單位進行改革,單位的編制還是存在的,即定人定崗。崗位實行聘用制,不再套用行政級別;編制以外的用工,只能是臨時性用工,工資待遇等比編制內的,還是會有所差別的。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
1、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
2、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
3、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
4、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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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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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了。。。
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區別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如學校等,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如醫院等,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簡單來講,我們看到的學校、醫院等這些帶有固定編制,和具備公益性質的社會機構,就是屬於事業單位范疇。
很多同學比較關注的是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之間的區別,這需要從二者的整體特點上來看。首先,看二者的定位:
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拔款。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進行人事仲裁。
事業單位考試目前尚無全國招考,多為全省市和縣級統一招考,一般是各個單位單獨發公告招考。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公務員考試國家每年一次,各省、市一般每年一招考1次,有的2次,個別單位如警察招考可能單獨舉辦。
簡單來講,公務員算是嫡系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而事業單位則是輔助政府工作的一些單位部門,但都有國家指定的編制,享受國家的財政撥款下發工資或者補貼。在這里還要補充一個介於兩者之間的單位,也就是參公單位。
全稱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是政府委託或受權具有行政執法能力的單位。是事業單位的一種,單位的管理制度參照公務員管理,但人員屬於事業編制,而不是公務員編制。
參照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工勤除外)與公務員的區別,我們認為主要是人員使用的編制不同,公務員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參照管理人員使用的是事業編制。現在公務員編制少,但是需要公務員編制的工作卻多,所以就有了參照公務員編制,其他的如工資福利待遇、日常管理等,都是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規定。由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分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和差額撥款單位,各政府委辦局都是財政全額撥款。
一般而言,就行政職能和福利待遇來講,整體上時公務員單位>參公單位>事業單位。但是也並不是意味著所有的單位部門都是這樣,其實和當地的財政狀況以及各單位的性質、事業單位的收益等多方面共同決定的。所有,不能片面的認為公務員單位一定會比參公或者事業單位更好,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復習請參考《公務員考試備考教材》。

⑻ 事業單位改革

一場牽動三千萬事業人利益的改革大戲,上演多年後,仍處於前奏與調整階段。

在改革的膠著狀態下,梳理多年的改革進程和追尋當前的動向,可以理出的訊息是: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日益回歸「公共服務」的本色;而正是為了更有效的回歸,其政策的推出才如此慎重。一旦時機成熟,便可推出。

《瞭望》文章:事業單位的基本社會功能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制度率先規范
事業單位改革 三千萬「事業人」變陣

資料圖片:遼寧省大連市公開招考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報名現場異常火爆。新華社發(呂文正 攝)

事業單位改革不僅要「破」其既有弊端,更要「立」其公共服務本職

據《瞭望》新聞周刊了解,由中編辦、人事部等諸部門協作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整體戰略仍在徵求意見中,而某些單項,如其中的人事制度,則已有比較明確的思路,進入了法制化階段。更為切近的是,有關部門在日前要求相關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速。

有待於回歸公共服務屬性

無論是稱謂,還是性質,「事業單位」都是中國特有的產物。一些參加國際研討會的專家常常為其譯名而備感為難。

事業單位所涉極廣。截至2005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5萬個,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工作人員超過3035萬人。

「事業單位」形成於計劃經濟時期,在1998年頒布實施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它被定義為「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設立的「社會服務組織」,「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專家們也就據此而將其譯為「PublicServiceUnit」(公共服務機構)。

事實上,「公共服務機構」這個概念還不能容納現在所有的事業單位,只是代表了設立的初衷。從實際運行看,事業單位大致有行政執法類、公共服務類、生產經營類。

如果按照公共服務的定位看,從事行政執法和經營服務俱是「站錯了隊」。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的實際邊界並不如法規上說的那麼明確。「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帶來的管理混亂屢遭詬病。

一位學者比喻說,一些政府附屬的事業單位就是「二政府」,自居企業和社會之上,脾氣比一些政府部門還大。而另一些事業單位實際已成為以盈利為目的的機構,與「社會公益」的目的漸行漸遠。

事業單位要改什麼?國家發改委副主任李盛霖曾把事業單位的「毛病」概括為:機構臃腫,效率低下,已經難以適應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的需要,嚴重製約了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不過,事業單位的主體還是那些典型的公共服務行業。據統計,教育、衛生和農技服務從業人員三項相加,佔到事業單位人員的3/4,其中教育系統人員即達到一半左右。

而在全社會對公共服務要求提高的今天,這些單位的提供的服務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如近年來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行業榜單中,教育系統和醫療衛生系統位居前列。

資源來源影響基本屬性

過去二十多年的事業單位改革,始終圍繞財政來源而擴張、縮減。在財政補助(全額或差額)和經費自理的原則性區分下,單位內部的創收則往往與撥款混同一塊。而「公共服務」這個基本屬性的確定,也隨著財源的不同而搖擺,並引起社會的不同觀感。

事業單位長期消耗約三分之一的國家預算開支。據多項統計研究,這些資源被越來越多地用於三千萬人員自身。

在上世紀80年代,科技、衛生等行業展開的事業單位改革中,擴大自主權成為核心內容之一,其中包括收益權與分配權。這一趨勢的另一面便是財政預算的削減。

上世紀90年代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三個重要文件中(1993年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1996年中辦、國辦印發的《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政事分開」的原則直接針對「政事不分」的弊端,但對日後越來越嚴重的「事企不分」則尚未過多防範。

這一時期的改革背景乃是中共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路線後,事業單位也開始探索與之相適應的新的管理體制。

綜合多年的歷程,有研究者指出,過去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越來越不像政府機關、越來越像企業,也就是所謂「推向市場」。

由於事業單位的事權在各級政府,在各種形式的「包干責任制」下,政府往往只按事先確定的數額給予定額撥款(以「人頭費」為主),事業單位的節余或赤字全由自己解決。

當年為了更好地創收,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便向企業和向企業轉制的事業單位看齊,屢試不爽的做法就是各種名目的「創收」。在疲軟的預算制度下,這類「創收」所得基本都由內部「消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葛延風認為,一些主要提供社會公益性服務的事業單位已經過度「市場化」,「放權過度、約束不足」。

而實質上,這樣的「市場化」是一種「偽市場化」,是在資源壟斷情況下的「市場化」,其主要內容,是資源的供給者由「國家」日益轉向「社會」,並在這個過程中,越來越多地偏離了「公共服務」這個基本屬性,因之引起種種異議。

事業單位「分類」歸位

近幾年來,在構建服務型政府尤其是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國家在教育、醫療等行業的諸多「矯正」之舉說明,事業單位「偽市場化」方向並不被認可。事業單位改革越來越回到它的本位:公共服務。

國家發改委綜合體制改革司司長范恆山曾提出,應把事業單位重新定義為介於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進行社會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的組織,它們的基本特徵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業(也非准企業)、非營利(也非變相營利)」。他建議事業單位應在「公共事務、公益性服務、社會互助和慈善援助」等領域內運作。

事實上,在分行業、分地方進行的同時,事業單位改革一開始就特別強調分類。如在上述上世紀90年代的三個重要文件中,都有分類指導。盡管不同時期、不同地方的分類有所區別,但有一個共同的核心概念是「公益性」。

去年年中,中編辦制定的《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根據現有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將其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公益服務的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個大類。這一分類與浙江、深圳等地的實際做法差不多。

分類只是第一步,接下來便是以此定去留,承擔行政職能的回歸行政序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轉為企業。而剩下的事業單位則只有一種:即從事公益服務。

《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還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則再劃分為三個類別: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收取服務費用;可部分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所需經費由財政按照不同方式給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勵社會力量投入;可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實行經費自理,財政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具備條件的,應逐步轉為企業,今後這類單位主要由社會力量舉辦。 還有研究者認為,面向政府機關進行輔助性工作的事業單位與面向公眾的事業單位尚不一樣,應區別對待,分設直屬事業單位和獨立事業單位。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事業單位重回公共服務本職,意味著事業單位改革重點不是裁減人員,而是進行內部管理改革和對事業單位有效監督及績效評價體系的改革,提高服務效率,而其間的政府職責則是通過二次分配和政府財政投入的導向,使社會上大多數人特別是社會困難群眾能夠享受到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好處。 來自民辦的競爭?

無論從設立初衷,還是改革方向,事業單位「專職」從事公共服務已成共識。但事業單位在公共服務體系中是否需要「獨家」則仍有不同意見。

事實上,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其運作的領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私營部門的競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部門的對應者被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或非營利組織,同樣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區別在於一是公辦,一是民辦。

如教育領域,民辦學校、獨立學院等盡管增長緩慢,但已逐步獲得政策、法律上的認可。而江蘇宿遷醫院民營化改革則於去年遭受以清華、北大兩報告為代表的正反雙方激辯。

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員高書生認為,公辦和民辦的公益性機構不平衡,是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他稱,事業單位無論轉為非營利機構還是營利機構,無論繼續採取公辦方式還是採取民辦方式,發展是第一位的,其擔負的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使命是不能改變的,以改革促發展的目標是不能動搖的。

正如有論者所指出的,此前教育、醫療「市場化」改革的失敗並非真正的市場化之過。在公共服務提供方面,政府主導與包括私營機構在內的多樣化提供並不矛盾。

在深圳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有一條即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凡是可以通過采購提供的公共服務,在不影響該項服務穩定供給的前提下,採取政府「花錢買服務」、「養事不養人」的辦法,用市場化的方式組織生產和供應,降低公共服務的單位成本,提高公共服務的效能和水平。而采購對象,並未全限於事業單位。

早在2000年,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思危領導的一個課題組曾建議,政府應負擔起管理和運作純公益性非營利機構的主要責任,而准公益性的非營利機構應主要由民營機構運作。

成思危表示,要建立和完善現代公共財政體制。加大政府對公共服務領域投入和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提高財政公共服務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改革社會領域投融資體制,放寬市場准入,鼓勵和允許社會資金投入,形成社會事業的多元化投資機制。

相形之下,分別出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科技部的兩個課題組報告則對非營利機構(民營)持謹慎態度,不過也提出讓其發揮「補充作用」。

改革難在人員

盡管竹立家教授認為,事業單位改革重點不是在裁減人員,但在改革過程的相當長時間里,冗員問題確是視線的焦點。與整體分類、給機構「正名定分」較易形成共識相比,「改到難處是人員」。

據高書生參與的一個課題組調查顯示,以文化事業單位為例,人員分流首選的方式是提前退休和內部離崗(提前退養)。一般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或工齡30年以上的人員,都採取提前退休。而對不具備提前退休條件、但年齡又偏大的人員,則採取提前離崗的方式。其中提前退休在指導性文件國辦發[2003]105號文中並無規定,但不少試點單位還是用足了這項政策。

此外,備受推崇的人員分流方式叫做身份置換。一為「了斷式」,即「買斷工齡」,脫離關系,「拿錢走人」,另一類叫做「管理式」,從無固定期變成有固定期,「走人領錢」,屬用工制度改革。

高書生認為,身份換置換的成本巨大,單位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少則人均三五萬,多則十幾萬。而被置換人員的風險突出表現在未來的社會保障上,要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事業單位人員此前未曾參與社會保險,以最重要的養老保險為例,「視同繳納」的年限有可能會被從零算起,具體由哪級財政「買單」並無剛性規定。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目前尚無中央層面上的具體方案。主流意見是與企業養老保險接軌,但一來將增加養老保險既有的「歷史欠賬」,二來轉制的「中人」和「新人」的養老待遇勢必低於轉制前。

此外,在「政事分開」的原則下,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更比普通員工更多一份難處,即行政級別的取消頗為不易。

看到了河對岸

鑒於事業單位的龐雜、人員之眾且多為被視作中堅力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知識分子,事業單位改革進展之「慢」便在情理之中。再加上此前政府機構改革和國企改革的若干經驗教訓,如「精簡-膨脹」的怪圈、下崗人員引發的社會問題等,更使得這一改革頗為慎重。

在本世紀初的幾個相關課題中,對這項改革進展的評價有「連河對岸在哪裡都還不大清楚」、「沒有總體目標」、「零敲碎打」等。2003年中共中央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繼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當時著重提到人事制度和養老制度。

不過,盡管一攬子方案尚未出台,相關工作盡管緩慢卻一直在研究、試點之中,透過諸項配套改革的進展,大幕已在徐徐揭開之中。

據悉,2004年前後,中央有關部門即擬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社會保障、分配製度、機構編制、管理體製作為一個整體而配套推進。

在機構編制方面,中編辦出台《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前,浙江、江蘇、遼寧、山東等地即已先期研究部署。在該方案草案中,中編辦初步設想在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分別選擇浙江、山西和重慶三省市作為試點地。

而人事部在去年推出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再加上今年擬報送國務院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及十幾個配套文件在內的制度規定,將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體制、完善的用人機制和完備的法規體系。

去年6月,中央批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人事部、財政部先後印發事業單位的相關方案和實施辦法,日前還要求加快進度,抓緊套改,爭取春節前兌現改革。

此次改革並非單純漲工資,在制度模式上旨在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合理拉開差距,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同時,將績效工資總量與單位完成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及考核情況相聯系,促進事業單位不斷提高公益服務的能力和水平,避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社會效益。

來自高層的信息可以令三千萬事業人定心的是,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事業單位改革不會當成「甩包袱」。隨著公共服務體系的加強,事業單位的作用將更加突出。即便是利益的調整,也將在更加註重社會公平的原則下進行。(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彭勇 湯耀國)

《瞭望》文章:事業單位的基本社會功能

我國的事業單位,廣泛地分布在文教科衛、基礎設施、社會管理等基本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領域,作為向全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單位,是實現和完成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工具,肩負著實施法律、貫徹政府政策的使命。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社會對公共產品和服務需求的增加,基本形成於計劃經濟時期的事業單位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新階段的要求。

據資料顯示,近年來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腐敗現象最嚴重的五個行業中,教育系統和醫療系統榜上有名。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事業單位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則,黨和政府的威信就要受到損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就很難實現。而如何在理論上正確認識事業單位的基本社會功能,則是我們在進行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 >>>詳細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制度率先規范

下一步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在繼續堅持試點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時,大力加強制度建設

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一直沿用黨政機關的管理模式。為了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逐步建立健全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啟動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不斷摸索路子、積累經驗。2000年以後,隨著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開招聘的正式開展,以及崗位管理的逐步實施,改革逐漸加速。

目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並將日益規范。 >>>詳細

事業單位改革 三千萬「事業人」變陣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而達到上述目標,擁有三千萬專業技術人員和知識分子的事業單位,是主體力量。

追尋多年改革軌跡,按照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公共服務提出的新要求,有助於理清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脈絡和指導原則:

事業單位改革的目的是堅持以人為本,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增強自身活力,提高公共服務的有效性,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而不是簡單地減少人員,減輕財政負擔。 >>>詳細

全國半數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 59%人員簽合同

資料圖片

新華網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李亞傑)目前,全國51%的事業單位實行了人員聘用制,59%的人員簽訂了聘用合同。28個省區市的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了公開招聘。

記者16日於此間正在召開的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上了解到,2006年,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職稱制度改革力度不斷加大,聘用制推行工作取得新進展。

人事部部長張柏林表示:「2006年是人事人才工作改革發展不尋常的一年,各級人事部門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圍繞加快推進人才強國和科教興國戰略,狠抓公務員法實施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兩件大事,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圓滿完成了全年任務。」

人事部:我國事業單位全面實行公開招聘制度

人事部網站:2005年底,人事部第6號部長令發布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招聘人員,都要實行公開招聘。為什麼要在事業單位全面實行公開招聘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具有哪些主要內容和特點?記者專程走訪了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劉寶英。

八部委負責人談事業單位改革

新華網:事業單位如何通過改革,向社會公眾提供更公平、更便捷、更高效的公共服務?9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公益機構改革與發展國際研討會」上,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文化部、衛生部等8部委負責人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他們的思考。

⑼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是怎樣分類


(一)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即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認定行政職能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這類單位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即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要逐步轉為企業或撤銷。今後,不再批准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三)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即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改革後,只有這類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即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宗旨、業務范圍和服務規范由國家確定。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即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准開展活動,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收益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⑽ 機關機構改革原工勤改事業單位原來的公務員補貼怎麼辦

改為事業編制之後就不能再享受公務員單位曾享受的補貼了。但在公務員機關單位欠發部分應該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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