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有什麼人參加
⑴ 如何做合格的聽證會參與人
聽證人指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決定時,去聽取相對人的意專見的人。聽證屬會申請人就是申請聽證的人。聽證是指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法律程序。一項安排或處置須經相關者對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質證才能設定和實施的制度。聽證也稱聽取意見,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制國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聽證制度的發展順應了現代社會立法、執法的民主化趨勢,也體現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斷進步。
⑵ 什麼是聽證人什麼是聽證會申請人
聽證人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定價機關工作人員,以 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擔任。聽證會 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聽證會申請人是消費者、經營者自願報名參加聽證的人。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第八條 聽證會設聽證人,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
證會意見。
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定價機關工作人員,以
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擔任。聽證會
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聽證人不得少於三人,具體人數及人員構成由政府價格主管部
門確定。
(2)聽證會有什麼人參加擴展閱讀: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和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
群眾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
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
格主管部門聘請。
隨機選取可以結合定價聽證項目的特點,根據不同職業、行業、
地域等,合理設置類別並分配名額。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
參加人條件。
定價機關、聽證組織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聽證
會參加人。
⑶ 聽證會包括哪些
1、「什麼是聽證會?」:從字面上講,聽證會就是聽取意見、證明是否正確合理合法的會議。聽證會起源於英美,從司法領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領域。我國現在的聽證會制度又與國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領域實行聽證制度。
2、(1)關於立法聽證:2000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首次將立法聽證引入立法程序: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五十八條:「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所謂的立法聽證: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如:最近舉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有關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舉行立法聽證會。
(2)關於行政聽證:主要規定在《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中,是為了保證行政程序公開、民主、公正而設立的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行政許可法》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四節 聽證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不同的是:《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行政處罰法》則未做此要求。
3、「法律角度講這樣的會議和別的會議有什麼不同」:
從法律角度來看,與座談會、論證會相比,聽證會具有法定性、程序性、透明度高、參與人員更廣泛的特點,表現在: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要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聽證會要有不同意見甚至反對意見,要進行激烈公開辯論;聽證前一般都要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並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等。
聽證會制度追求和體現的是民主、公正、客觀,這是它與其他形式的會議的根本不同之處。雖然我國現階段的聽證制度還很不完善,如參加聽證會的人員范圍有限、透明度不夠、聽證會的拘束力較低等,致使聽證經常流於形式,人民滿意度不高,但能夠舉行聽證,畢竟是在民主的進程中又邁進了一步,期待聽證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吧。
⑷ 聽證會是怎麼的會議有什麼人參加
聽證會/聆訊(Hearing)是指初審法院的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公開審訊前進行的各項中途聆聽與訟各方的申請或陳述、審核相關證據的法定程序。通常只有在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決某些特定事項時,法官才會在公開審訊前舉行聽證會/聆訊,如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下達臨時禁止令或要求授予臨時性子女監護權或撫養費等。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是目前我國的聽證制度缺陷是顯著的,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的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⑸ 什麼是聽證會一般人可參加嗎
聽證會起抄源於英美,襲這是一種可以能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5)聽證會有什麼人參加擴展閱讀: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
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⑹ 聽證會的流程有哪些
聽證會程序:
9∶00
會議開始,主持人致主持詞
9∶05
第一項議程,主持人宣布《聽證會會場注意事項》
9∶10
第二項議程,主持人介紹聽證代表、出席人員構成及產生辦法
9∶20
第三項議程,民航運價改革工作小組介紹方案及起草說明
9∶40
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0∶15休息
10∶30繼續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1∶30午餐,休息
14∶00繼續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5∶10休息
15∶20第五項議程,聽證代表做補充發言,並自由辯論
16∶20第六項議程,會議小結
16∶30會議結束,記者、列席人員退場
16∶45正式代表審閱會議記錄並簽名後退場
⑺ 聽證會申請人和聽證會參與人是同一人嗎有什麼區別
聽證,就是把處罰的事讓一大群人來談論,聽聽大家的意見,保證公平公開,作為處罰的依據之一,決定是否處罰。被處罰人是聽證申請人。
⑻ 聽證會要注意什麼
聽證會紀律和注意事項
一、參會人員要按時進入聽證會場,自覺佩戴價格主管部門制發的會議標識,並按指定位置或區域就坐。
二、自覺維護會場秩序,不準大聲喧嘩、吵鬧、鼓掌等,未經批准不得錄音、錄像和拍照。
三、保持會場清靜,自覺關閉通訊工具或設為振動。會議開始後,請不要在場內接聽電話和四處走動。
四、發言和提問、有關陳述、質證和辯論的順序必須服從聽證主持人的安排,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隨意發言、提問。
五、聽證參加人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六、發言應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發表與會議主題無關的言論,聽證參加人每次發言時間原則上控制在5分鍾以內。
七、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並簽字,並有權對自己的意見進行修改和補充。 八、旁聽人員無權參與聽證會的質證和辯論,應當在會場保持安靜,不得有妨礙會場秩序的行為。在會議進行到相關程序時,經主持人指定,旁聽和列席人員代表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就指定的內容發言。
⑼ 參加聽證會的人主要來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制定價格聽證(以下簡稱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下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形式,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前款所稱定價機關,包括有定價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四條 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 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
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價格需要聽證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託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
第七條 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前款所稱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
第八條 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
(二)提出聽證報告。
第九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消費者;
(二)經營者;
(三)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 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
(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第十六條 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屬於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第十七條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應當出席人總數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並簽字。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與不採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後15日內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並提交定價機關。
第二十六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
定價機關根據聽證會的意見,對定價聽證方案作出修改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舉行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徵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七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八條 定價機關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定價機關批准後才能作出定價決定的,上報定價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 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就聽證事項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條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採取下列簡易程序:
(一)只設主持人;
(二)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
(三)聽證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議程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11月22日發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