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江扶貧
Ⅰ 畢業論文
酒店提供停車泊位的法律性質
因停放在星級賓館、高檔飯店或浴室等場所的轎車被盜而引發的場所主人與顧客間的糾紛近年來時有發生。解決這類糾紛的關鍵在於明確場所主人提供停車場所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
一、是保管關系還是場地使用關系
場所主人為方便顧客向顧客提供停車場所,顧客將轎車停放在場主所供泊位便建立了一種權利義務關系。那麼,此種關系為車輛保管關系抑或場地使用關系呢?正確 確定其性質,在審判實踐中具有積極的意義。倘若這一關系被確認為保管關系,那麼車輛在停車場遭竊,提供場所的主人須承擔賠償之責;倘若被確認為場地使用關 系,提供場所的主人對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無保管之責,車輛被竊後場所主人無賠償之責。現行法律對上述關系的定性無明文規定,學界及實踐部門對此也不無爭 議。有的以場地主人所從事的事業為劃分標准來區分這兩種關系。凡場地主人為經營性企業,且提供場地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場主與顧客的關系為保管關系,場主應 負保管之責;凡場地主人為非經營性企業,則場主與顧客的關系為停車場使用關系。有的以是否收費為劃分標准區分這兩種關系。凡有償提供停場所的,為保管關 系,凡無償提供停車場所的,為場所或場地使用關系。筆者以為,以上兩種劃分標准均未揭示保管合同關系與場地使用合同關系的根本區別。因為,保管合同中的保 管方並不限於經營性單位。任何民事主體均可簽訂保管合同成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方。自然人、公益法人、事業法人雖非經營性企業,亦可作為保管人簽訂保管合 同。保管方簽訂保管合同的目的也不限於營利。有以營利為目的的保管,也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保管。以是否經營、營利來衡量某一行為是否屬於保管合同既缺乏依 據又不具科學性。以提供停車場所是否收取費用作為認定其行為的性質同樣不具科學性。因為,保管存在有償保管和無償保管兩種,場地使用亦存在有償使用和無償 使用兩種。有償提供停車場所的有可能是有償保管,也有可能是場地的有償使用(如場地租賃)。無償提供停車場所的,不排除其保管性質(無償保管),也不排除 其場地使用性質(場地借用)。故此,不能以是否收取費用來判定保管抑或場地使用。
筆者以為,場主(提供停車場所的主人)與車主(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應根據如下規則來認定:
其一,有約定的從約定。倘若雙方明確約定場主對車主停放的車輛負保管之責的,應確定雙方為保管合同關系。彼此依保管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倘若雙方明定 場地使用關系的(如以某種方式明示對所停車輛不負保管之責,或標明「車輛失竊概不負責」之言語),場主僅對所提供的場地對車主負責。具體地說,場主所提供 的停車場地應適於車輛的進出和停泊。因場地凹凸不平、相關設施倒塌、墜落、停車空間過於狹窄等致車輛損壞、人員傷亡的,場主應負法律責任,對但車輛失竊不 負法律責任。
其二,無約定的,按行為特徵確定其性質。保管與場地使用行為特徵的主要區別在於保管以保管人佔有保管物為要件。佔有,是對物的實際控制。保管人佔有保管物 必須對物進行直接支配和管領。就車輛而言,佔有車輛的形態主要包括:控制車輛鑰匙;控制行車證明;控制車身,不準車輛移動。因而實踐中保管人佔有車輛的情 形一般為:(1 )車主將車鑰匙交付保管人,由保管人控制車輛。(2 )車主將行車證明交付保管人,取車時再從保管人那兒取回證明。(3 )存車時向車主簽發單證,車主交車領單;取車時從車主那兒收回提車單證,場主驗單放車。取車人未交付單證的,存車人有滯留車輛、阻止他人取車的權利。然 而,場地使用則不然。提供場地的一方既無佔有他人財產的權利,也無佔有他人財產的義務。盡管車輛停泊在他人的場地上,但是場主對此並未實際控制。不能阻止 車輛的移動、行駛,無權滯留車輛。
車輛在停車場管理期間丟失,停車場不承擔責任的情況。現實中也有車主丟車,但是因為車主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所丟失的車輛丟失在停車場,法院 會判決停車場不予賠償。一般法院判決不予以賠償的案例,大多與停車憑證有關。通常認定車輛是否在停車場存放的憑證是停車憑證。停車憑證是雙方成立保管合同 關系的直接證據,如果車主拿不出停車憑證又找不到其他有利的證據如停車紀錄、證人證言等,其索賠請求通常難以得到支持。
關於丟車,停車場不賠的案例,我講兩個,案例雖然說的是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但和存放汽車的道理是相同的:案例1:停車場管理無瑕疵,失主索賠敗訴 [案件簡介]原告單某是上海市某小區居民。2004年12月,原告購買了一輛菲利普電動自行車,並自2005年1月起與被告某停車場建立了保管關系,租賃由被告管理的原告居住小取內的非機動車停放庫一個車位。2006年4月14日,原告與停放庫的管理人員交涉,認為其停放在停放庫內的電動自行車被竊。後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原告訴至法院。在法庭審理中,原告訴稱,2006年4月14日上午前去取車時,發現所停放的車輛不見了,遂與管理人員交涉,但未果。因被告在寄存車輛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瑕疵,故要求被告賠償其購買電動自行車的經濟損失2600元。被告辯稱,非機動車停放庫24小時有人管理,車輛進庫時由管理人員交給車主號牌,車輛出庫時由車主將號牌交還管理人員,現原告的停車號牌在被告處,證明原告的電動自行車未進停放庫,故不同意原告的訴求。 [法院認定]法 院認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車輛已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實,且雙方在庭審中均陳述,車主在停放車輛時管理人員給予相應號牌,而在領取車輛時則交還號牌,故號牌 系雙方約定的保管憑證。現原告的號牌仍在被告處,更不能證明原告已將車輛交付保管的事實。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沒有存車憑證 車主狀告停車場敗訴 [案件回顧]朱先生訴稱,2006年1月25日下午17點,其到海淀區知春路沃爾瑪超市,將自行車停在被告的存車處,存車時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員,原告特意問清被告是在晚上20點下班後進入超市購物,當原告在18點50分從超市出來時發現存車地方的看車人不在了,朱先生自行車也丟失了,隨後報110,後去雙榆樹派出所作筆錄,後與被告多次交涉此事,沒有結果。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購車費用1298元。被告則稱,原告沒有將自行車存放在我公司所屬的停車場內,我公司沒有和原告形成保管合同關系,我公司的存車場在存車時均有存車憑證,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我公司工作人員疏忽管理,致使原告車輛丟失。 [法院認定]法 院經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案中,由於被告並不認可原告將車輛存放在其所管理的停車場,因此原告應 當提交充足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其確實將車輛存放在被告管理的停車場。而根據原告所提交的報案回執單和發票,無法認定原告所述存車事實的存在,只能認為是報案 人的單方面陳述,由於原告所報的盜竊案目前公安機關尚未偵破,因此對於相關事實亦無法認定,也無法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著保管合同關系,現原告主張被告賠償 購車款,證據不足,據此,2006年4月28日,海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朱先生要求某停車公司賠償其購車款的訴訟請求。
總之,在對停放車輛的性質沒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下,應以場主是否直接地、實際地控制車輛為標准來確定其性質,而酒店的停車場也可參照以上的例子。建議停車場應注意在停車憑證和停車告示等方面改進,比如停車場應該製作並公示停車場管理規定,如「請車主隨身攜帶貴重物品,如有丟失車場不承擔負責」,提示停車人保管好自己的財物,以減少車主車上丟失物品的責任;2、車主停車時,在可能的情況下,由停車管理員跟隨、記錄車輛有無刮蹭等狀況,以防止車主主張在停車場發生車輛碰撞造成車輛損傷時,己方無法證明該事故並非發生在該停車時段。
二、場主對顧客的車輛有無法定保管義務
酒店因往來旅客、顧客眾多、人員復雜、出入頻繁,旅客、顧客攜帶之物品不易保管,不安全因素較大,而從事酒店行業之場主通過經營活動可獲較大利潤,一般法 制均要求場主對旅客、顧客人身、財產安全負責,對旅、顧客隨身所帶物品毀損、滅失負賠償之責。早在羅馬法,就有關於場主看管旅、顧客攜帶物品責任的規定。 羅馬時期地中海沿岸一帶商事發達。羅馬則是經濟最發達的城邦。各地商人雲集於羅馬進行各種經濟、貿易等商事活動。然而在古代強盜的危害甚大,且旅店主人往 往與強盜通謀,以害行客,故而羅馬法使旅店主人負較重責任,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負看管之責,若有損壞、滅失,除能證明系因不可抗力或旅客自己之過失所致 外,應負賠償責任。(史尚寬:《債法各論》,第510頁。)近、現代民法,如法國民法、德國民法、瑞士債務法、義大利民法等都明定場主對顧客所帶物品有看 管義務。《德國民法典》第701 條規定:「以供外人住宿為營業的旅店主應賠償外人在該業務的經營中攜入的物品因丟失、毀損或者損壞而造成的損害。」《法國民法典》第1952條規定:「旅 館或旅店主人,對於寄居其旅館的旅客所攜帶的衣服、行李及各種物品,負受寄人的責任。」
須明確的是,場主對旅、顧客攜帶物品的看管責任不是無限度的。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場主只對旅、顧客隨身通常攜帶的物品負看管之責。所謂通常攜帶的物品一般 指:衣物、雨具、手杖等。場主不應對旅、顧客偶帶的、為一般人通常不予攜帶物品的毀損、滅失負賠償之責。故而,場主對旅、顧客隨身攜帶的金錢、有價證券、 珠寶、金、銀飾品等貴重物品不負看管責任。然而,旅、顧客可將金錢等貴重物品交付場主保管。場主不得拒絕旅、顧客提出的保管貴重物品的要求。《德國民法 典》第702 條規定:「旅店主的責任僅限於相當於一天住宿費的一百倍的金額,但最低不少於一千德國馬克,最高不超過六千德國馬克」「旅店主有義務接受保管金錢、有價證 券、珠寶和其他貴重物品,但此類物品的價值或者范圍超過旅店的大小或者等級的除外。」
同理,場主對旅、顧客隨身攜帶物品的看管之責也不應延及車輛。否則,將大大加重了場主的責任,使雙方利益失衡,有悖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再則,法律若以強行 規則強令場主對旅客、顧客的車輛負保管之責,場主勢必增加經營成本,並將該增加部分轉稼於消費者。然而,駕車去賓館、旅社、飯店、飲食店的旅客、顧客僅占 全部旅客、顧客的一小部分。讓大部分不駕車的旅、顧客為小部分駕車旅、顧客享受車輛保管利益付出代價亦有悖民法誠信原則。故而,各國法律均明定,場主對 旅、顧客車輛無看管責任。《德國民法典》第701條第4項規定:「賠償義務不擴及於車輛、留在車輛上的物品。」
我國法律無場所主人責任之規定,依誠信原則,場主應對旅、顧客隨身攜帶通常物品負看管之責,但這一責任不應擴展到車輛。場主對旅、顧客的車輛無法定保管義務。
三、酒店停車場與車主的合同
停車場與車主之間的合同是什麼合同
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是場地租賃合同,另一種認為是保管合同。
根據合同法,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如果停車場與車主之間的合同是租賃合同,那麼合同的標的就是停 車場的土地和/或房屋。車主為了獲得該土地和/或房屋的使用權,向停車場支付租金,即停車費。如果停車場與車主之間的合同是保管合同,那麼合同標的是汽 車,車主向停車場支付的費用是保管費。
本來,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停車場與車主之間究竟是成立租賃合同還是保管合同,以雙方的約定為准。但由於在絕大部分情形下,停車時雙方並未明確是車輛保管 還是場地租賃,所以便很難判定。這個時候,就要原被告雙方出據的證據,值得注意的是,要正確對待「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原告車主主張是保管合同,那 么他要舉證證明,同時如果被告方停車場主張是租賃合同,那麼他也要舉證證明,在原告方無法舉證證明是保管合同,被告也沒充分證據證明是租賃合同時,不能認 定為租賃合同,而只能認定為重大誤解(關於這一點後面會提到)。
車主可以從以下方面來搜集證據證明是保管合同:(1)合同簽訂的時候有證人證明車主要求停車場保管好車輛,停車場作了同意的表示;(2)停車票上有可以說 明是保管而非租賃的詞句;(3)如果該停車場有專門的執照或許可證一類東西,那麼可在交通管理部門、物價部門關於許可該停車場收費的規章或者其它規范性文 件中尋找對停車場性質的有關規定;(4)如果該停車場沒有上述許可證,那麼根據合同法第61條,可以尋找有關交易習慣的證據;(5)其它證據。
2.重大誤解的情形
除了程序法上的證據問題以外,還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各種證據證明:停車場自始至終的本來意思都是租賃,而車主則從一開始就認為是保管,但由於雙方在停車和交付停車費用的時候都沒有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思,從而造成合同訂立中的重大誤解。
所謂重大誤解,是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內容發生誤解而訂立合同的行為。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發生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但在我們討論的問題中,之所以發生誤解,是因為當事人雙方都沒有明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故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同時雙方都可以行使合同的撤銷權。如果 當事人一方行使撤銷權,則可根據該當事人方所提供的證據判定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返還財產,在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 下,雙方還要對因合同無效而產生的損失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於是,就有必要討論「因合同無效而產生的損失」和「相應的責任」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汽車的丟失,屬不屬於「因合同無效而產生的損失」呢?我認為當然屬 於,如果合同訂立的時候雙方都清楚地表達了自己的意思,那麼這個合同要麼是保管合同、要麼是租賃合同、要麼不能達成從而使車主不在該停車場停車。正式由於 雙方以為合同有效,車才可能停放在停車場內,進而被盜。
關於「相應的責任」,我認為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對汽車丟失這個結果,雙方都要承擔責任。正是由於停車場錯誤地理解了合同的性質,以為自己只要收了租金就 可以了,這才造成其根本未對汽車履行保管合同應有的注意義務——如詢問取車人的身份、要求取車人出據停車發票(如果是先停後給發票,那麼更說明停車場有過 失)等——從而導致汽車丟失。與此同時,在汽車丟失這件事上,車主也應付有責任,由於他沒有清楚地表明自己定立保管合同的意向,導致停車場沒有盡注意義 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關於重大誤解的觀點不是不負責任的「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在存在證據證明雙方都有重大誤解的前提下才可作出的判定。只要有證據證明雙方 的合同是確定的租賃合同、保管合同或者只有某一方存在重大誤解(例如交易習慣就是保管合同,而停車場自認為是租賃合同),那麼就要依據證據作出不同的判 定。
3.關於「締約過失」的問題。
本來,按照民法原理,在我們討論的案件中,前述重大誤解導致合同無效時的責任也應屬於締約過失。但我國現行合同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是狹義的概念,僅僅指合同法第42條、43條的規定,所以為了避免引起歧義,不宜在判決中使用締約過失這個概念。
4.如果證據說明是保管合同,那麼保管合同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合同法,保管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人據此認為汽車存放在停車場時,停車人並沒有將汽車鑰匙、行車證等交給停車場,所以沒有構成交付,因而保管合同也就沒有成立。要評價這種觀點的正誤,就要先研究「交付」的概念。
通說認為,交付即移轉佔有(錢明星:物權法原理,62頁),而所謂「佔有」,在民法學界的通說是:對於物進行管領、控制的事實狀態。也就是說,所謂交付,就是改變物的管領控制者。於是,問題集中到「管領控制」與否上。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汽車由於其價值較大,因此法律對汽車所有權的移轉有特別規定,不以交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條件,而必須以登記為要件。但是,這種特別規定 僅限於在轉移汽車所有權的法律關系中,而對以汽車為標的的其它法律關系,法律並沒有這種強制性的規定。因此,在其它法律關系中,還是只能按照一般動產的規 則,以交付——即「管領控制」的移轉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
「管領控制」作為一個抽象的民法概念,在不同的具體法律關系中有不同的條件要求。例如,在借用合同中,汽車所有人必須將汽車鑰匙、行車證等交給借用人,借 用合同的目的才能達到;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並不需要一定獲得使用保管物的能力,就能夠履行保管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在不同情形下對「管領控制」的要 求是不同的。標准在於:這種管領控制的狀態是否能夠滿足合同目的。因此,只要雙方合意或者交易習慣認定是保管合同,那麼車主沒有必要將車鑰匙等交給停車 場,只要將車停入停車場,就已經履行了交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汽車丟失,停車場就應承擔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
在酒店、餐廳一類服務場所的停車場,可能車主不需要單獨交納停車費。但這並不能說明合同關系的不存在,因為(1)保管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2)如果不住店就要收停車費的話,那就說明其實酒店收取的對價已經包含在其它服務費(如住宿等)中了。因此建議酒店的停車場對於顧客實施免費停車並事先說明停車僅供使用而非保管的關系。
Ⅱ 這個是熱巴嗎
圖片呢?沒圖片我怎麼判斷是不是呀。
迪麗熱巴(Dilraba),1992年6月3日出生於新疆烏魯木齊市,中國內地影視女演員,畢業於上海戲劇學院。
2013年,迪麗熱巴因主演個人首部電視劇《阿娜爾罕》而出道[1]。2014年,她主演了奇幻劇《逆光之戀》[2]。2015年,迪麗熱巴憑借愛情劇《克拉戀人》贏得高人氣,並獲得國劇盛典最受歡迎新人女演員獎[3]。2016年,其主演的現代劇《麻辣變形計》播出[4];同年,迪麗熱巴還憑借喜劇片《傲嬌與偏見》獲得中英電影節最佳新人獎[5]。2017年,她憑借玄幻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獲得白玉蘭獎最佳女配角提名[6]。2018年,迪麗熱巴成為了金鷹電視藝術節的第七位「金鷹女神」[7],並獲得了第29屆中國電視金鷹獎觀眾喜愛的女演員、第12屆中國金鷹電視藝術節最具人氣女演員兩項殊榮[8]。
迪麗熱巴出生於新疆烏魯木齊市,父親是新疆歌舞團的獨唱演員。因受父親影響,迪麗熱巴從小便對各種藝術類的東西頗感興趣,並主動要求學習鋼琴、舞蹈、小提琴、吉他等。
2001年,9歲的迪麗熱巴被父親帶去一所藝術學院參加考試,當時她以為是上興趣班,結果被錄取後才發現是一個專業的舞蹈院校,而迪麗熱巴也開始了為期六年的民族舞、芭蕾舞專業學習。2007年,從新疆藝術學院附屬中等藝術學校以舞蹈表演專業畢業的迪麗熱巴成為了新疆歌舞團的舞蹈演員[9]。2009年,迪麗熱巴還在東北師范大學民族學院讀了一年預科,在此期間她還參加了吉林省的首屆少數民族新歌大賽,並最終獲得了省級三等獎的成績[10]。
之後,迪麗熱巴卻慢慢發現這並不是自己想要的生活。於是決定繼續求學,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因為有不錯鋼琴基礎,所以本來想報考的是中央音樂學院,可報名時卻看到了中戲和上戲在招生,便突然決定改學表演。而迪麗熱巴會有這樣的決定則是受到了她鋼琴老師的指點[9]。2010年,迪麗熱巴順利考入了上海戲劇學院表演系戲劇影視專業;同年,她參加了陸川執導的古裝片《王的盛宴》女主角「虞姬」的上海站海選[11],並因此被認知[12]。
演藝經歷
編輯
明星網路
迪麗熱巴(Dilraba),1992年6月3日出生於新疆烏魯木齊,中國內地女演員,畢業於上海戲劇學院。
2013年,主演個人首部電視劇《阿娜爾罕》。2014年參演古裝玄幻劇《古劍奇譚》,2015年主演校園魔幻網路劇《逆光之戀》 ,同年憑借都市愛情劇《克拉戀人》獲得2015年國劇盛典最受歡迎新人女演員 。2016年8月,主演都市愛情劇《麻辣變形計》。
2017年1月,主演的都市愛情喜劇《漂亮的李慧珍》,同月,主演古裝仙俠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並憑借該劇提名上海電視節「白玉蘭獎」最佳女配角;2月,參加浙江衛視綜藝節目《奔跑吧》擔任常駐主持 ;4月,主演喜劇電影《傲嬌與偏見》,並憑借該電影獲得2016中英電影節最佳新人獎。
外文名
Dilraba Dilmurat
性別
女
身高
168cm
出生日期
1992-06-03
出生地
烏魯木齊
畢業院校
上海戲劇學院
成名年代
-
別名
迪麗熱巴·迪力木拉提
血型
-
地區
中國大陸
星座
雙子座
現居地
-
經紀公司
嘉行天下工作室
愛好
-
Ⅲ 運用文化的運用,說明扶貧先扶智的意義
浙江省義烏市
年薪30萬元聘公務員,成為時下備受關注的焦點。其實,早在兩年前,安徽省宣城市也曾開出30萬元高薪,面向全國招聘規劃類政府雇員。與義烏市不同的是,因為前來報名者寥寥可數,此次招聘沒有招到合適人選。最終,招聘計劃只得「擱淺」。
名副其實
杜江茜(開發區)
典故
指名稱或名聲要與實際一致。出自漢代曹操《與王修書》:「君澡身浴德,流聲本州,忠能成績,為世美談,名實相符,過人甚遠。」近日,因認為自己購買的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存在虛假宣傳問題,北京市民馮長順將產品經銷商及該產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一時間,對於明星如何名副其實代言產品,成為眾人關注和討論的焦點。
世說
三鹿出事了,蒙牛被問責,修正被質疑,SK-II被下架……近些年來,層出不窮的食品、葯品安全事故在將企業推上風口浪尖的同時,也讓相關的產品代言人備受質疑。對於明星是否應該為其代言的產品質量負責,負多大責,今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出了答復,該法首次明確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當所代言的產品出現了問題並牽扯到自己的時候,大多數明星和其團隊會覺得委屈,在他們看來,廠家提供的產品證明、質檢證明都是國家承認的,產品也並不是沒有試用過,連相關質監部門都沒有第一時間發現的問題,他們又怎麼可能有所察覺呢?但從另一方面看,沒有能力鑒別對錯的事情又為何要做呢?
明星代言,消費的是自己的形象、信譽和口碑,這些一旦受到損害必將對其演藝事業產生震盪,因此在選擇代言產品時,多幾分小心謹慎不但是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對於無法完全確定其實效的產品或者領域,寧願放棄代言,也不能對豐厚的酬勞就趨之若鶩。比如李冰冰、姚晨等經紀團隊都坦言「葯品」領域他們絕不碰觸,姚晨經紀人張蕾還將限定范圍擴大到房地產,既防患於未然,也是對大眾的負責。
作為公眾人物,明星們在享受著鮮花掌聲和欣羨的同時,更需要謹言慎行。在為產品代言時,既然接受了商家的酬勞和隨產品推廣而增加的曝光率和知名度,就不可能在產品出現問題時置身事外,因為必定不乏消費者是沖著對明星的喜愛和信任而選擇的產品,例如北京市民馮長順就坦言,他是因為喜愛姚明而選擇了湯臣倍健的魚油軟膠囊,而另一方面,用法律條款限定明星對產品是否名副其實負有責任,也對整治眼下的虛假誇張廣告,有著推動和促進作用。
楊先生受佛山市順德區某傢具公司負責人多次邀請,於2012年底入職該傢具公司,任主要負責生產的經理,雙方約定了年薪和工資支付方式,但是公司一直沒有與楊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依法為其購買社保。令楊先生始料不及的是,在公司步入正軌之後突然接到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楊先生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該案在佛山中院的主持下調解結案,傢具公司同意向楊某一次性支付補償款4.9萬元,款項直接存入楊某的銀行卡賬戶。但讓人沒想到的是,公司賠付的4.9萬元全是一元錢零鈔,銀行核算需要一周時間。楊先生認為,公司的做法太欺負人了,不講誠信;法院也認為,該企
業的做法既是一種不誠信的表
現,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的褻瀆。(《佛山日報》)
類似的新聞我也有看過,這個事件不是孤例。對於許多企業來說,他們不缺錢,缺的是對於勞動者的尊重、對法律的敬畏和繼續發展下去的軟實力。以人為本這個詞說了那麼多年,但是對於社會上不少企業來說,勞動者不過是幫他們賺錢的工具,與機器無異,勞動者的利益當然不在他的考慮范圍內。對勞動者的不尊重,我覺得有兩個主要原因,一個是對於利益的無限追求,另一個則是犯錯成本太低,使得他們可以肆無忌憚地壓榨勞動者的血汗。以此次事件中的傢具公司為例,他按照法院判決賠付楊先生
4.9萬,但全是零鈔,這對勞動者
而言就是一種羞辱,這分明在說:「我不差錢,這4.9萬是法院讓我給你的,但我不會讓你舒舒服服地拿走,讓你也不好受。」我覺得,這其實對法院有一種挑釁的意味。
當然,事件中的楊先生是不是就一點過錯就沒有呢?不!他錯就錯在缺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沒有與公司簽訂合同,造成了維權的艱難。勞動者不僅要具有「老黃牛」精神,也要有保護自己的意識,這樣一看,楊先生顯然有些落伍了。讓人欣喜的是,新一代年輕勞動者,尤其是年輕的農民工已經有了這樣的意識和眼光,懂得了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Ⅳ 我和我的祖國簡譜
《我和我的祖國》簡譜1/1:
(4)杜江扶貧擴展閱讀:
1、歌手選擇
《我和我的祖國》完成後,秦詠誠一直想找一位唱歌有氣勢的西洋唱法歌手來演唱。因為在大多數人的印象里,民歌唱法的歌手聲音大都軟綿綿的,不夠有力道。
但張藜卻認為,如果只是歌唱「我的祖國」,那需要有氣勢的唱法,但這首歌唱的是「我和我的祖國」,就必須關注「我」的感情。於是,他們選定由李谷一來演唱該曲。
2、錄制軼事
李谷一在第一次錄音該曲時把歌詞改了,張藜最初寫的是「你用你那母親的脈搏和我訴說」,李谷一怕老百姓聽不清楚、不能直接理解,改成了「你用你那母親的溫情和我訴說」。
李谷一告訴張藜後,張藜堅持自己的詞,認為自己寫的是「詩一般的語言」,為此他們還交鋒過。後來,該曲歌詞在張藜出版時寫的是「脈搏」,而李谷一唱的時候則是「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