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活動
① 稅收立法包括有權機關的哪些活動
稅收立法權包括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批准權和公布權。
這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賦予稅收法律效力時所具有的權力。
② 國家機關的立法大體包括什麼環節
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
(1)提案。全國人大主席團、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各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屬於自己職責范圍內事項的議案。
(2)審議。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議程,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審議後再根據審查意見決定是否列入議程。由人大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後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交大會表決。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或先交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經法定程序審議後決定提交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案,應當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必須由人大常委會或提案人向人大全體會議作說明。在各代表團審議過程中,提案人應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關組織和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要求介紹情況。
(3) 通過。全國人大審議的議案,凡未在審議過程被提案人撤回或經主席團決定停止審議的,都要進行表決,「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須經全體代表2/3贊成方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它的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公布。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案,皆以國家主席令形式公布,並同時宣布生效時間。
③ 只能由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活動是:
有關公民權利與義務、制定和修改刑事及刑事強制措施、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必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不能授權其它機關制定。
更准確地說,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
其中第九條中對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④ 現代立法機關的職能有哪些
一般來講,立法學者們認為,立法機關的作用分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稱為直按作用和間接作用)。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法律,監督政府,教育公眾,代表選民(選區或國家),這四項作用也稱為立法功能、監督功能、教育功能、代表功能。次要作用包括司法功能和領導選舉功能。
立法功能
國家的立法權屬於立法機關,因而它的主要職能就是制定法律。它通過運用直接或間接民主的形式把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匯總起來,經過立法程序而制定為法律。制定法律是立法機關的主要功能,但並不意味著其他機關如行政機關不能在某些條件下行使立法方面的權力,從而具有立法功能。國家的法律是不同層次和不同方面的,其主要的和基本的法律按照立法許可權劃分的規定,應由立法機關制定,但有些國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次要法律,可以通過授權,讓行政機關來制定。這樣,立法機關的立法功能就會隨著立法權的委任而轉移出去一部分,這種轉移只要適度,不僅是應當而且是必要的,就不會損害立法機關權威和地位,背離它的性質。
監督功能
孟德斯鳩在考察、研究了許多國家以後,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任何不受制約的權力都必然會導致腐敗。行政機關也不例外。立法機關是民意的代議機關,受到選民的監督和制約,同時又負有代表人民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責任。立法機關的監督功能主要是通過行使質詢權、彈劾權、通過預算權、人事同意權等權力來實現的。
教育功能
立法機關的教育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議員的教育。各國議員多為選舉產生,其政治水準和文化素養參差不齊,有些議員被選入立法機關後,可通過討論政策、審議法案、進行辯論、聽證、質詢、彈劾、表決等,受到教育,提高自己。
第二:對法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進行教育。法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無論是個人、法人還是其他社會組織,對與自己有關的立法特別關注。立法機關在審議這類法案時,如能公正、客觀地擺事實、講道理,闡明每一條款的立法理由,同時認真考慮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要求和其他意見,無疑將對利害關系人產生影響。使他們明瞭整個立法過程、動機和目的,了解法案處理各種利益關系的原則和方法,看到或感到法案考慮或者體現了他們的正當利益和要求,必然會受到一定的教育。
第三:對公眾的教育。現代的民主立法特別強調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強調立法機關若無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應一律公開活動。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把立法機關的活動通過廣播、電視等迅速傳播給公眾,使更多的人有條件及時了解立法機關的各項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機關若能真正代表民意,依法行使職權,秉公立法、彈劾、質詢、聽證、制定政策、審查預算、任免官員等,勢必會樹立公眾對國家的信心。弘揚正氣,宣傳正義,針砭時弊,罷免貪官,都會為公眾樹立良好的道德與法律榜樣,促使公眾自覺地遵紀守法。美國尼克松「水門事件」的處理,日本「利庫路特丑聞」的揭露等,都收到了空頭說教所不能比擬的教育效果。
代表功能
立法機關是代議機關,無論是代表選民、選區還是代表國家,它都具有代表的功能。從一般意義上講,立法機關更多地應代表選舉它的選民或選區。這就要求,它要通過議員或其他人員、其他渠道,廣泛聽取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及時了解選區的情況,經常開展立法等活動,把人民的意志統一起來制定為法律,用法律和政策來協調各方面的利益,真正體現並保障人民的權益。
⑤ 我國立法機關把什麼作為立法活動的基礎
信息是決策的基礎。
民意是信息的重要來源。
所以立法機關應該堅持民主決策。
廣泛採納各方信息,這是進行立法的基礎。
⑥ 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算不演算法律的執行啊
法律的執行
廣義的包括許多內容 如執行刑罰 執行判決
狹義的法律執行就是指行政執法 但應該是指具體行政行為
省政府制定規章應該屬於有權的行政立法啊
⑦ 法律的解釋活動是不是一種立法活動(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法律可以由立法機關解釋叫做立法解釋,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叫做司法解釋,立法解釋效力高於司法解釋,因為立法解釋等同於法律。司法解釋是對法律適用之中的問題進行解釋和細化
⑧ 什麼是狹義的立法活動
1、在我國,一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活動屬於狹義的立法活動;
2、一切國家機關依法制定法律的活動屬於廣義上的立法;
3、地方人大立法屬於廣義的立法活動。
⑨ 立法活動有哪些特徵
立法的特徵
考察古今各種類別的立法,可以看到它們有以下共同特徵:
1. 立法是由特定主體進行的活動.立法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活動。國家機關是由許多不同職能、不同級別、不同層次的專門機關構成的一個體系,不是這個體系中的所有機關都是立法機關,只有其中特定的機關才能立法。這些特定的機關稱為有權立法主體。在現代各國,議會或代表機關都可以稱為有權立法的主體;一國究竟由哪個機關或哪些機關享有立法權,主要取決於國家性質、組織形式、立法體制和其他國情因素。立法之所以要由特定的主體進行,根本原因在於立法活動在國家的各種活動中,是最重要的活動之一,又關繫到國計民生重大問題。
2. 立法是依據一定職權進行的活動。有權立法的主體不能隨便立法,而要依據一定職權立法:
①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級別或層次的立法權立法。
②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種類的立法權立法。
③ 就自己有權採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
④ 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權的完整性、獨立性立法。
⑤ 就自己所能調整和應調整的事項立法。若主體不依據立法職權立法,就可能超越或濫用職權,或不努力行使自己應行使的職權,就會生出諸多弊端。
3. 立法是依據一定程序進行的活動.現代立法一般經過立法准備、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諸階段。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有特殊程序。立法依據一定的程序進行,才能保證立法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和穩定性。
4. 立法是運用一定技術進行的活動.立法是一門科學。任何國家或立法主體要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不能不重視立法技術。亦即重視如何使所立的法成為理想的法。立法技術在不同時代、不同國情之下有很大差別,但就其基本含義來說,是指一定的立法主體在立法的過程中所採取的如何使所立的法臻於完善的技術性規則,或者說是制定和變動規范性法文件活動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 立法是制定、認可和變動法的活動.立法的主要特徵更在於它是直接產生法和變動法和活動。立法作為產生和變動法的活動,它是系統工程,包括制定法、認可法、修改法、補充法 廢止法等一系列活動。
以上特徵結合在一起,使立法與其他活動區別開來,而成為具有自己特色和獨自屬性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