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資金確權
① 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1)扶貧資金確權擴展閱讀: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1)扶貧資金確權擴展閱讀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② 2019年農村宅基地確權新政策有哪些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
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2)扶貧資金確權擴展閱讀:
確權機關
土地確權機關及主管確權機關是指依法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機關。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主管是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具體承辦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確權原則
土地確權必須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並在整個土地確權中始終起指導作用。
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有利於生產和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
政策和法律並用原則。
③ 扶貧款投資項目後到期是否全部返還扶貧款給貧困戶嗎
你說的很奇怪:公路是由國家投資建設,並不是個人或者某集體可以投資建設的,村專道除外。但村道並屬不是公路,而且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而不是個人。怎麼會把扶貧款給了個人再去修了路?另外,對於沒有特定對象的扶貧款,如果村集體認為修建道路有利於村脫貧工作的,用這筆錢來修村道並不違法。相反,過去那種上面發下扶貧款就大家分點花花的倒是有問題了!
④ 清權確權什麼意思
意思是弄清自己是誰,有多大分量,有多大能耐.
⑤ 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款是怎樣發放的
我哥是位低保殘疾人,現在危房補助有錢補,到時房子確權用我的名字登記有影響嗎
⑥ 農村貧困戶移民搬遷還有土地確權嗎
針對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含城鎮居民和華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要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使用宅基地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政府實施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項目組織農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他說,這種情況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經統一規劃和批準的,應予以確權登記。這位負責人強調,為防止遷新、建新不退舊,《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並注銷登記後,再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種是1999年之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合法取得的。對於這種情況,這位負責人指出,因宅基地屬於農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因轉讓、贈與房屋以及經政府審批建房等方式佔用宅基地的,《通知》認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兩個歷史階段,規定了確權登記的政策。因為1999年國辦發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購買的方式獲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後城鎮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確權登記。
⑦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往本市其它農村的原籍承包地現在的農村土地確權
只要戶籍沒有遷出就沒有問題,若戶籍已經遷出,則只有使用權,具體確權方式因地制宜
⑧ 我獨女,父親和繼母是五保戶,村幹部非法變更監護權,截留扶貧款,把土地確權經非法監護人,該怎樣維權
沒辦法,首先要成為村裡的五保戶根據法律規定都是要沒有子女養老的當事人自己主動申請,村幹部吃飽了撐著才會多管閑事,騙你父親和繼母申請五保戶,因為就算你父母成為了五保戶,現在的扶貧款還有確權土地也落不到村幹部的口袋,這些相關權益在你父母在世時是你父母的財產,去世以後作為遺產自動歸屬村集體所有,五保戶制度的安排差不多就是以房養老模式,村集體給老人養老,老人的財產歸村集體,你既然作為獨生子女不願意贍養父母,自然也不用惦記父母的財產,而且你父母如果不是因為身體原因受到民事行為限制,直到去世根本不需要什麼監護人(變更監護權),如果你對你父母成為五保戶,遺產不能留給你的話,首先你要說動你父母和村集體解除五保戶的養老關系,而不是想著什麼維權,不管是你還是村幹部都只是作為旁觀者的第三方,只是村幹部應該是善意第三方,而你則是惡意滿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