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機關要求
A. 憲法對國家機關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B. 依法治國對國家機關的要求
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可以用四句話來概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這是依法治國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國的首要環節。有法可依是指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需要法律調整的領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資依據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僅要求立各種各樣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會的需要和時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僅會給壞人提供為非作歹的機會,還會使好人無從依法行事。從內容上說,社會主義法至少要滿足下列幾個條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達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個有利於」為根本標准,反映社會生活與時代發展的客觀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各項人格尊嚴、人生自由、民主權利、政治自由、經濟權利和其他社會權利。總之,社會主義法在實質上應當實現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規律性幾個方面的深刻統一,這也正是社會主義法的生命力與優越性之所在。從形式方面說,社會主義法至少要滿足下列幾個要求:(1)要具有穩定性與連續性,也就是說,為了保證社會秩序和社會關系的相對穩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頻繁變動,反復無常,而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連續性。(2)要具有內在的統一性與協調性,也就是說,整個法律體系應當是一個以憲法為總綱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級各類法律法規內在和諧的體系,這樣有助於促進統一的、穩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經由民主的、科學的立法程序制定,這是保障法律科學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礎。民主的、科學的立法程序有助於發動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立法,廣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單純受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的驅使,或者完全依領導人個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講究立法技術,注意借鑒歷史上的和國外的立法經驗,更要注意總結自己的立法經驗,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都必須依法辦事。這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有法必依的具體要求包括:(1)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執政黨作為國家的領導核心,能否做到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能否依法決策和依法辦事,是依法治國能否實現的關鍵。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實行並堅持依法治國,要求執政黨不去隨意干預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更不能代替國家政權包辦一切,而是要時刻保持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與廣大人民群眾一起嚴肅認真的監督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嚴格執法守法,保證其充分、正確、合理地行使職權。全體黨員,特別是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務必加強對法律和法學知識的學習,努力增強法治意識,掌握和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本領,以自身的實際行動帶動廣大幹部和群眾,在全社會形成學法、用法的良好風氣,為堅持依法治國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2)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是代表國家制定、執行和實施法律的專門機關和人員。它們嚴格依法辦事,是實行並堅持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這是因為,國家機關,特別是行政、司法機關,能否依法辦事直接決定法律能否正確、有效實現,直接影響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另一方面,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對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有著重要的示範、導向和教化作用,有助於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帶動全社會形成遵紀守法的良好風氣。因此,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要嚴格依法辦事,這樣才能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又為人民群眾樹立守法的榜樣。(3)廣大社會成員要依法辦事。廣大社會成員不但要自覺以法律為行動指南,還要善於運用法律來爭取和捍衛自己的權力和自由,勇於同一切破壞法律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法律的威嚴。這是依法治國廣泛而深厚的社會基礎,是依法治國真正實現的重要標志。
(三)執法必嚴
依法治國的關鍵是執法,難點和重點也在執法。執法必嚴,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執法必嚴一是講執法要嚴肅,即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要本著對人民負責、忠實於法律的精神嚴肅認真地、一絲不苟地執行法律。二是講執法要嚴格,這又可具體化為五項基本要求,即正確、合法、合理、公正、及時。所謂正確,首先是指查清事實真象,事實認定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這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確理解法律,准確適用法律。這是執法的中心內容。再次是指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所謂合法,是指執法機關要依照法律規則、原則從事執法活動,不得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更不得貪贓枉法;執法過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結果要符合實體法的規則和精神。所謂合理,是指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執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會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願望和實際的需要。所謂公正,是指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各方當事人一視同仁,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同樣的案件同樣處理。所謂及時,是指在保證執法正確、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執法工作速度,提高執法工作效率,從而早日解決社會糾紛,保證社會關系健康、穩定地發展。
(四)違法必究
違法必究,就是要嚴格追究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是依法治國的必要保證,是法律威嚴的重要體現。違法不究,不但會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和救濟,使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得不到恢復,而且還會損害法律的威嚴,使法律失信於民。在追究法律責任時,專門的國家機關應堅持下列基本原則:(1)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保證責任的認定客觀、正確、合法。(2)堅持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一切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縱任何人的違法行為,不得畸輕畸重。(3)堅持責任與違法行為相稱原則。法律責任的種類、輕重應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相適應,既不能輕犯重罰,也不能重犯輕罰。(4)堅持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保證辦案工作正確、高效、合法進行。(5)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對於因各種主客觀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錯案,要依法予以糾正,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當前,在違法必究這個問題上,我們要堅決反對幹部搞特權、有責不究、重犯輕罰。
C. 國家對機關辦公室面積、擺設有什麼要求,有什麼相關文件。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准。
第二條 本建設標准為全國統一的建設標准,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准適用於全國縣級及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辦公用房(以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必須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准規定的建設等級、建築面積指標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宜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築性質、建築造型、建築立面特徵等與周圍環境的關系,並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適用、簡朴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後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應符合本建設標准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的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用房,適用於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於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用房,適用於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
辦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室、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
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製冷機房、通信機房等。
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准。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6—30㎡,使用面積為16—19㎡;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0—24㎡,使用面積為12—15㎡;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16—18㎡,使用面積為10—12㎡;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築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採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12㎡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
第十四條 本建設標准第十二條中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未包括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和警衛用房的面積。
需要建設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應按辦公用房需要進行配置。警衛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範圍和標准計列建築面積。人防設施建設應做到平戰結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停車設施應包括地面停車場和汽車庫。汽車停車設施建設應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確需建設獨立汽車庫時,應注意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準的編制定員人數對照本建設標准規定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指標乘以編制定員數,並加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需要或者按規定設置的其他用房建築面積計算總建築面積。
第三章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地點應選擇在交通便捷、環境適宜、公共服務設施條件較好、有利於安全保衛和遠離污染源的地點,應避免建設在工業區、商業區、居民區。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節約用地,所需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當地城市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和高層辦公建築的消防水池、水泵等用房的建設,應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間。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有關基地綠化面積指標的規定。
第四章 建築標准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按照本建設標准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置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等。辦公用房建築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使用方便、布局合理。辦公用房區應與住宅區分開設置。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合理確定門廳、走廊、電梯廳等面積,提高使用面積系數。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系數,多層建築不應低於60%,高層建築不應低於57%。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宜採用大開間,提高辦公室利用率;需設置分隔單間辦公室的,標准單間辦公室使用面積以12—18㎡為宜。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會議室宜以中、小會議室為主,小會議室宜採用1—2個標准間,中會議室宜採用3—4個標准間,大會議室應根據編制定員人數並結合機關內部活動需要設置。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宜建設多層;一級、二級辦公用房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可建高層。
第二十七條 多層辦公建築標准層層高不宜超過3.3m,高層辦公建築標准層層不宜超過3.6m;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5m。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耐久年限不應低於二級(50—100年),建築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防火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五章 裝修標准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築裝修應遵循簡朴莊重、經濟適用原則,兼顧美觀和地方特色。裝修材料選擇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應進口裝修材料。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外部裝修,一般辦公用房宜採用中級裝修;二、三級辦公用房宜採用變通裝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適當採用中級裝修。外門窗應按當地城市規定的節能指標要求採用密封和保溫,隔熱性能好的產品。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一級辦公用房的門廳、電梯廳、貴賓接待室、重要會議室、領導人員辦公室等重要部位可採用中、高級裝修;二級、三級辦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採用中級裝修。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以及其他房間和部位應採用普通裝修。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標准,參照本建設標准附表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准》;裝修選用材料,參考本建設標准附表二《建築裝修材料選用舉例》。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費用占建安工程造價的比例,應所下列數值控制:
磚混結構建築:不應超過35%;
框架結構建築:不應超過25%。
第六章 室內環境與建築設備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會議室應採用直接採光。辦公室照明應採用普通節能燈具,門廳、會議室可根據需要採用節能裝飾燈具。
第三十六條 採暖地區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優先採用區域集中供熱採暖系統。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應採用自然通風換氣方式。夏季需要進行人工降溫的地區,可設置空調,包括採用他區或集中空調系統。
第三十八條 新建的五層及五層以上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設置電梯或預留安裝電梯的空間。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通訊與計算機風格設施應能滿足辦公自動化的要求,並應根據辦公自動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綜合布線、預留介面。
第四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衛生間應設置前,衛生間潔具應採用易於清潔的衛生設備,並應設置機械排風垃圾收集存放設施。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的採暖設備、空調設備、電梯設備及衛生設備均應採用國產設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建設標准發布後,國家計委原頒布的《行政辦公樓建設標准(試行)》(計標〖1987〗184號)和《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建設》(計投資〖1996〗2984號)停止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建設標准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建設標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共同富裕對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共同富裕對各級國家機關提出的要求就是他們一定要把人民始終放在心頭。做任何事情首先考慮到的是人民群眾的利益。
E. 憲法對國家機關工作規定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我國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取決於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在內容上,我國憲法規定最根本的 最主要的問題.諸如 國體 政體 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職權等最重要的問題。
二、是在法律效力上,我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憲法不僅是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而且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准則。
三、是在指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的要求更加嚴格。我國憲法的指定和修改都要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等修憲機構。我國憲法的修改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全國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並由全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行。
F. 各類國家機關特點及其對公務員能力要求是什麼
公務員需要的素質和能力如下所示:
一、素質要求
(一)政治素質 1.必須具有遠大的共產主義理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系群眾,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3.堅持求實務實的工作作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勇於開拓前進。 4.模範遵紀守法,樹立清正謙潔的公僕形象。 5.刻苦學習,勤奮敬業,不斷加強知識積累和經驗積累。 (二)專業知識和智力素質 1.專業知識 公務員的知識兩部分: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專業知識包括本專業的基本概念、基礎理論、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識以及本專業的來龍去脈和前後動態。相關知識即指相近或交叉專業的有關知識,這些知識的了解有助於本職專業知識的深化和提高。 2.智力素質 智力是公務員的基本素質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務員對於問題的觀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觀察力、記憶力、思考力和想像力。普通人智商大體相當,只是不同的人對於智力的各個方面稍有側重,有人長於抽象邏輯思維,有人長於形象思維,有人長於觀察,有人敏於反應。 (三)心理和身體素質 公務員的心理素質指公務員在內部和外部環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緒和穩定性、團結協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獨創性、面對服務對象的謙和態度、心理的自我調適等。身體素質主要指公務員的體力和適應力,公務員必須具備連續作戰的精力,能夠適應外部環境的各種變化。
二、基本能力要求
(一)表達能力 公務員首先必須具備表達能力,能夠將自己的思想、意圖、或通過口頭、或通過書面、或通過電腦准確地傳遞給對方,這既是信息溝通的手段,以是情感聯絡的媒介。如果文筆不通,則公文寫作難以勝任,如語言表達不清,則日常工作難以維持。 (二)人際協調能力 人們由於知識、素質、受好、志趣、經歷背景等不同,行為習慣、對問題的看法、處世原則等差別很大。現實工作中公務員必須能夠協調各種人際關系,減少內耗形成合力。新錄用的公務員切忌待人冷漠、自高自大、斤斤計較一已之私。 (三)時間安排能力 政府公務工作繁瑣而雜亂,要求公務員必須合理掌握時間。合理安排時間的能力,首先表現為要珍惜時間,不浪費一分一秒。其次,要在最佳時間段完成最重要的工作任務,第三要有計劃分配自己可用的時間,把時間的分配和工作計劃結合起來。 (四)學習能力 當今時代是一個變革的時代,社會生活日新月異,政府管理隨之不斷變化,公務員要緊跟形勢發展,不斷學習新知識、培養新觀念、開拓新野;不僅學習書本知識和他人經驗,還要具備獨立思考、推斷事物的能力。 (五)辦公現代化和外語能力 此外,公務員還必須具備所從事崗位的專業能力以及必要的組織指揮、決斷能力等。
G. 憲法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要求
我國《憲法》第27條對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H. 如何做好機關工作,做一名合格的機關幹部
一、正確站位。明確自己的身份,是一名公務員、一名中共黨員、一名機關幹部。
公務員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基本義務是: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表現突出、做出貢獻的給予獎勵;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不勝任工作的可以辭退。
中共黨員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基本義務是: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要認真學習,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本領;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已奉公,多做貢獻;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嚴守黨和國家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決同消極腐敗作行為斗爭;密切聯系群眾,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在危難關頭,不怕犧牲。作為一名黨員,最起碼的要求,就是要處處起先鋒模範帶頭作用。
二、強化責任。要從明確責任、履行責任、承擔責任三方面來落實。
首先,要明確責任。一是政治責任,從我們機關部門角度講,就是要本著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服務大局,維護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責任重於泰山」。二是工作責任。對於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自己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也包括領導交辦的任務,要不折不扣完成,形象地說,就是你所做的工作要對得起你所擔任的職務和所拿的工資。三是社會責任。要講大局、講和諧,不僅對單位、對自己負責,更要對社會、對人民負責,比如見義勇為、扶貧濟困等,通俗地說,就是要憑良心辦事。
其次,要履行責任。一要主動履職。要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積極主動地做好工作,發生急、難、險、重的事,要能沖鋒陷陣。二要敢於履職。敢於面對矛盾,敢於接觸矛盾,敢於得罪人;不推諉扯皮、上交矛盾;要敢說敢幹,敢於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三要善於履職。善於調查研究,善於分析問題,善於解決問題,善於做群眾工作,還要善於調動他人積極性,配合自己做好工作。
第三,要承擔責任。一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自己承擔的工作出了問題,自己負全責,這就是所謂守土有責。二是對相關的、相聯的工作主動配合做,不推諉、不扯皮,這就是所謂齊抓共管的責任。三是與下屬工作關繫上,既要調動大家積極性,大膽開展工作,又要勇於為他們工作中出現的非主觀失誤承擔責任,就是所謂見榮譽就讓,見責任就擔,這樣大家才會擁護你、佩服你。
三、基本要求。作為每位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政法隊伍幹部,要做到積極進取、無私奉獻、團結互助。
1、積極進取。就是要有向上精神,對自己的工作永遠不能滿足於現狀,一年比一年要有更高的要求、更高的標准、更高的目標;一年比一年更加努力、更加鼓勁、更加上進。就是要有創新精神,要不斷反思自己過去的所作所為,不斷總結自己好的方面,努力克服自己不足的方面,揚長避短就是一種創新,就是一種進步;要認真思考如何解決新情況、新問題,每解決一個新問題,就是一次工作創新、就是一次進步;要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每提高一次效率,就是一種創新、就是一種進步。就是要有競爭精神,要有不甘落後的思想,要把工作當著賽跑,誰跑在我們前面,就要想辦法追上誰;要把工作當著考試,誰成績比我們高,就要想辦法超過誰。如果沒有這種競爭意識,人生也就到頭了。
2、樂於奉獻。要低調務實,不要過份張揚。做人要低調、做事要務實,切忌事情還沒開始做,就把設想當著成果到處宣傳,切忌做了一點小事,就說成幹了一番事業,切忌做了一些自己該乾的事,就宣揚自己做了多大貢獻,切忌自己做了點好事,就生怕別人不知道,切忌心裡不平衡,總覺得自己乾的比別人多。我想我們更多的要把工作當著一種樂趣,把工作看著一種實踐和鍛煉,把工作看著是一種學習提高的機會,這樣,才會覺得工作無悔。要艱苦奮斗,不要事事講條件。要發揚艱苦奮斗的工作作風,學會在艱難的環境下做好工作,不要做什麼事都講條件,安排什麼工作都擺困難,跟戰爭年代、困難時期相比,我們的條件已經太好了。艱苦奮斗,體現一種精神,體現一種意志,越是到條件艱苦的地方工作,越是能克服艱苦條件開展工作,越能使自己得到鍛煉和成長。所以基層工作幹得好,機關工作肯定乾的輕松;「兩辦」工作幹得好,其他工作肯定應付自如。要無私奉獻,不要過高期望。不管做什麼事,都要先考慮如何把事情做好,而不應該去考慮做了事有什麼好處。前面說了,要正確認識自己的身份,大家都是公務員、共產黨員、政法機關幹部,不是市場上的小商販,做什麼事都圖回報行嗎?對得起自己的身份嗎?何況無私奉獻大有人在,這次南方雪突,就出現12位農民自費幾萬元從北方趕到南方支援抗災的動人事跡。這種精神難道不值得我們學習嗎?
3、團結互助。要有集體榮譽感。要把單位當著自己的家庭,要以自己成為家庭一員而感到自豪,因此,要象維護家庭一樣來維護單位的形象,單位發展,人人共享,單位團結,人人和睦,單位獲獎,人人先進。只有整個單位在社會上有地位有形象,單位的人員才有地位受尊重,只有人人都做好,單位整體形象才好,因此,不要去怪單位不好,要怪就怪自己沒做好。要坦誠待人。要真誠對待每位同志,特別是同單位的同志,要建立兄弟姐妹般的感情,你對別人真誠,別人肯定以誠相待,所謂投桃報李;你對別人虛偽,別人肯定對你不誠,所謂防人之心不可無;因此,口是心非,無端猜疑的人,肯定生活得不踏實,他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既使別人對他好,他也懷疑三分,這樣的人哪怕再小心,最終也是要被眾人所孤立。要團結友愛。工作上分工不分家,互相支持互相幫助,生活上,有什麼困難,大家也要齊心相助,一個人的力量總是有限的,大家團結互助,相互之間會感到是一種友愛、一種溫暖。
四、健康心態。要始終保持一種知足常樂、比下有餘、知恩圖報的正常心態。
知足常樂。機關的每位同志,都有一份令人羨慕的工作,工資都在二、三千元以上,還有什麼不能滿足的,想想全國,在農村務農的農民有幾億多人,下崗職工幾千萬,貧困人口兩千多萬,外出打工一億多,我們不滿足他們怎麼辦?人最怕就是生在福中不知福,當一些高官腐化墮落關進高牆內時,他才後悔,他才醒悟,這個時候他才會想,我什麼官都不要,只要給我自由就是最大幸福。
比下有餘。有誰說過這么一句話,不要去與自己強的人比,要與自己差的人比,你就會感到成就和幸福。是的,你要經常想想自己兒時的朋友很多還沒有走出農村,自己中學的同學很多還沒有工作,自己一起參加工作同志至今還在基層普通崗位,還有多少同志堅持在第一線參加生產勞動,這樣一比,你就會覺得自己是多麼優越,自己的崗位是來之不易,這樣才會倍加珍惜自己的工作,才會倍加努力做好工作。
知恩圖報。知恩圖報是每個人的基本良知和起碼道德,古人言,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大家要認真想想,黨和國家培養一個幹部要花費多少財才,我們每個人所拿的工資,是多少個普通工人上繳的稅收,不認真做好工作,不盡心盡力為人民服務,怎麼對得起組織的培養,人民的養育。就象一個長大後的兒女,不好好孝敬父母,反過來向父母索取,我們能夠忍心嗎?唯有孝敬父母,報效祖國,才對得起自己。
五、評判標准。要從領導認可、群眾滿意、大家公認三個方面來綜合評價。
1、領導認可。每位同志工作成效如何,工作質量如何,工作能力如何,領導心中都非常清楚。但是往往不同領導有不同風格,不同領導有不同的工作作風,不同領導有不同工作要求,這就要求下屬要主動去適應領導,要學會改變自己,不是改變領導,因為現行的工作機制,更多是領導選擇你,而不是你選擇領導。現實工作中更多的是領導要求比下屬更多、更嚴,下屬才覺得不適應。因此,要學會領會領導意圖,按領導要求去做,切不可自以為是,否則,工作得不到領導認可,就等於做無用功。簡單的一個事例,就比如我們寫一個講話材料,領導不認可,材料就白寫。
2、群眾滿意。衡量一個人的工作好壞,最關鍵看群眾滿意不滿意。最能說明問題的一個生動事例,就是全國公安系統的楷模河南登封市的公安局長任長霞,在她的追悼會上,為她送行的群眾達10幾萬人,她成為群眾最滿意的公安局長,群眾的滿意來自任長霞到任後,登封的社會治安發生了根本性的好轉。同樣是登封,在任長霞到位之前,社會治安是河南省最亂的地方,黑惡勢力橫行,群眾根本沒有安全感。群眾的評判是公正的,任長霞敢於碰硬,敢於同黑惡勢力作斗爭,雖然得罪不少人,但她同人民群眾緊密聯系在一起,廣大市民對她是最認可的。因此,不論做什麼事,都要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看群眾滿意不滿意,切不可沾沾自喜。
3、大家公認。現在大家往往有一種心裡,工作怕得罪人,怕測評丟票,這種擔心我認為完全是多餘的,丟票不是因為你工作講原則,而是你工作不公正,不是因為你工作做得太多,而是你工作不到位,不是因為你工作做得比別人好,而是心高氣傲、自以為是。相信大家心裡都有一桿秤,得票不高,說明你還有很多做得不夠的地方,對一個人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不僅要做事,更要做人。如果大家遇到困難時,想的是你,遇到工作需要支持時,想的是你,遇到什麼需要求教時,想的是你,遇到什麼可以分享時,想的還是你,我想你就成功了,也不要再擔心丟票了。
I. 程序正當原則對行政機關提出了哪些要求
三點要求:一是自己不做自己
案件
的法官.
行政機關
及其工作人員處理涉及與自己
利害
有關系
的
事務
時,應主動迴避或應
行政相對人
的申請迴避.二是說明
理由
.行政機關做出任何
行政行為
,特別是做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除非有法定保密的要求,都必須說明理由.三是聽取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做出任何行政行為,特別是做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必須聽取
相對人
的陳述和申辯.
J. 公民對行政機關的要求
公平,公正,嚴謹,務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