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上級機關
A. 中國國家機關的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
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B. 國家的領導機關是什麼
我國國家機構中的國防機關是國防部,其部門領導稱為國防部長。國防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的軍事部門,屬於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之一。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
C. 國家的行政機關是怎麼劃分的,他們的從屬關系是什麼
我國有許多本憲法學教科書和有關憲法著作違反了憲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把全國人大誤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廣大法律人和其他讀者構成了誤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顯然,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不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序言確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原則推理,中國共產黨的最高領導機關相當於「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因此,在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期間,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就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就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就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務機關。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
D. 國家行政機關有哪些
國家機關名稱
China's State Organs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主席團 Presidium
常務委員會 Standing Committee
辦公廳General Office
秘書處Secretariat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Credentials Committee
提案審查委員會Motions Examination Committee
民族委員會Ethnic Affairs Committee
法律委員會Law Committee
財政經濟委員會Finance and Economy Committee
外事委員會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
教育、科學、文化和衛生委員會Ecation, Science, Culture and Public Health
Committee
內務司法委員會Committee for Internal and Judicial Affairs
華僑委員會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Committee
法制工作委員會Commission of Legislative Affairs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Commission of Inquiry into Specific Questions
憲法修改委員會Committee for Re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中央軍事委員會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4. 最高人民法院 [Supreme People's Court]
5. 最高人民檢察院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6. 國務院 [State Council]
(1)國務院部委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國防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ce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教育部Ministry of Ecation
科學技術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Commiss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stry for
National Defence
國家民族事物委員會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公安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國家安全部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監察部Ministry of Supervision
民政部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
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人事部Ministry of Personnel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國土資源部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建設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鐵道部Ministry of Railways
交通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信息產業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stry
水利部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農業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
衛生部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中國人民銀行People's Bank of China
國家審計署State Auditing Administration
(2)國務院辦事機構 Offic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國務院辦公廳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僑務辦公室Office of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港澳台辦公室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台灣事物辦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法制辦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
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Office for Economic Restructuring
國務院研究室Research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新聞辦公室Information Office
(3)國務院直屬機構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海關總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國家稅務總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AC)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國家體育總局State Sport General Administration
國家統計局State Statistics Bureau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nstry and Commerce
新聞出版署Press and Publication Administration
國家版權局State Copyright Bureau
國家林業局State Forestry Bureau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State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SDA)
國家知識產權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IPO)
國家旅遊局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
國家宗教事物局State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
國務院參事辦Counsello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國務院機關事物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4)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Institut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新華通訊社Xinhua News Agency
中國科學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中國社會科學院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中國工程院Chinese Academy of Engineering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the State Council
國家行政學院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中國地震局China Seismological Bureau
中國氣象局China Meteorological Bureau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
(5)部委管理的國家局State Bureaux Administrated by Ministries or Commissions
國家糧食儲備局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State Bureau of Grain Reserve (under the 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國家國內貿易局State Bureau of Internal Trade
國家煤炭工業局State Bureau of Coal Instry
國家機械工業局State Bureau of `Machine-Building` Instry
國家冶金工業局State Bureau of Metallurgical Instry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State Bureau of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stries
國家輕工業局State Bureau of Light Instry
國家紡織工業局State Bureau of Textile Instry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State Bureau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stry
國家煙草專賣局State Tobacco Monopoly Bureau
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State Bureau of Nonferrous Metal Instry
[以上由國家經貿委管理][all under the 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國家外國專家局(人事部)State Bureau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under the
Ministry of Personnel)
國家海洋局 (國土資源部)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國家測繪局(國土資源部)State Bureau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under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國家郵政局(信息產業部)State Post Bureau (under the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stry)
國家文物局(文化部)State Cultural Relics Bureau (under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衛生部)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under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under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under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E. 國家執行機關有哪些
國家執行機關有: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2、監獄:監獄指關押一切犯人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狹義的監獄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4、人民檢察院一般指檢察院: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5、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徵收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狹義)、海關(關稅)、財政機關(契稅等)。狹義稅務機關指各級稅務機關,不包括海關、財政機關。
F. 國家行政機關都是指哪些部門(從中央到地方、其隸屬關系)
又叫國家管理機關,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通稱為政府。指統治者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強制和非強制手段對國家經濟、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等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制、職權由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其中,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中央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核心。我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州或縣(市、區)和鄉鎮三級人民政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其監督。下級國家行政機關受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
G. 國家行政機關都是指哪些部門
國家行政機關
又叫國來家管理機關,在法源律上和實踐中通稱為政府。指統治者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強制和非強制手段對國家經濟、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等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制、職權由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其中,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中央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核心。我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州或縣(市、區)和鄉鎮三級人民政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其監督。下級國家行政機關受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
H. 國家機關包括哪些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1、國家元首
國家元首是一個國家在實質或形式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1992年中國改革開放轉型後,對國家元首體制進行改革,實行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軍委主席三權合一的新型現代國家元首制,以適應改革開放新需要。
2、權力機關
權力機關是代表統治階級集中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議行合一(或議政合一)制度,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和統一領導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3、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行政職能的機關。從廣義上講,行政機關是一級政府機關的總稱,即國家政權組織中執行國家法律,從事國家政務、機關內部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部門。
4、監察機關
監察機關是對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糾舉的國家機關。屬於國家機關中的監察機關。
5、審判機關
審判機關就是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在中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6、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資本主義國家的檢察機關,有的附屬於法院系統(大陸法系國家),有的獨立設置(英美法系國家)。
(8)國家上級機關擴展閱讀
國家機關的體制就是國家根據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行政機關結構中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行政關系制度化的表現形式。
行政機關的體制是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整體效能的一個中心環節。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首長制和委員會制
凡將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一人承擔者,稱為首長負責制,簡稱首長制;而將該權力和責任賦予委員會議集體承擔者,稱為委員會議負責制,簡稱委員會制。
首長制與委員會制各有其適用范圍。一般來說,凡是執行性、技術性與速決性一類的事務,宜用首長制,行動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協調性、傾向性一類的事務,宜用委員會制,利於集思廣益,避免個人專斷。
二、層次制與職能制
層次制又稱層級制、分級制,是指政府組織縱向分為若干層次,每個層次所管業務性質相同,各對其上層負責,但其管轄范圍隨層級下降而縮小。職能制是指政府組織平行劃分為若幹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務內容不同,但所管范圍大體相同。
故職能制又稱分職制。通常,行政機關都是將層級制與職能制結合起來運用,以層級制為基礎,在每一層次又設若干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又由分管各種事務的若干單位組成。這既便於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又便於統一指揮,統一行動。
三、集權制與分權制
集權制指行政權力集中於上級機關,下級機關沒有或很少有自主權,一切均需按照上級機關的指示去辦。分權制指下級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有自主決定權,上級機關對其許可權內決定的事項不加干涉。
集權制與分權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應相互結合,合理運用,在保證政令統一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下級機關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I. 中央國家機關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J. 中國各國家機關的性質及其主要職權
憲法的規定:每節是一個國家機關,我全貼上了你把名稱和性質和職權寫上就行了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三章 國家機構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
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
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
定。
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
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
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
會議。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
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
、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
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
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
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
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
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
半數通過。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
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幹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
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
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
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
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
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
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
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
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
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
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
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
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
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
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
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
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
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
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
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
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
嚴;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
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
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
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
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第七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
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
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
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
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
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
必須負責答復。
第七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
事審判。
第七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
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
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
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
服務。
第七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
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
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
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
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
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
令。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
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
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
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
的部分職權。
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
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
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補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
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
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幹人,
國務委員若幹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
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
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
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
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
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
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
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
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
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
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
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
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
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
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
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
的戒嚴;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
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
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
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
、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
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
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
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
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
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
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幹人,
委員若幹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
期相同。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
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
法律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
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
則由法律規定。
第九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
機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九十七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
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
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
律規定。
第九十八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
每屆任期五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
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
,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
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
、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
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
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採取
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條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
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
案。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
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
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
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
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
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
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
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對本
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
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
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一百零四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
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
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
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
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
長、鎮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
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
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
、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
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
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
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
區域劃分。
第一百零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
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
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第一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
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
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第一百一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
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負責並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
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
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
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
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
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
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
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
、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
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
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
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
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
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
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
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
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
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
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
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
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
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
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
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
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
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
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
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
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
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
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干
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
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
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
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
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
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
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
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
作。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
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通曉當地
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
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
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
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