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揭擺查
1. 哪個機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個人存款
1、查詢來、凍結、扣劃單位自和個人款項: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
2、查詢、凍結單位和個人款項: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
3、查詢單位和個人款項:監察機關(軍隊監察)
4、查詢單位款項: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察機關
5、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臨時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2. 機關單位涉密檢查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具體看要查什麼,是全面檢查還是專項檢查。
一般要准備單位保密體系建設/運行的所有資料
3. 哪些情形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
《行政強製法》第28條第1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禾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 5.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___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完整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4)機關揭擺查擴展閱讀
監察法草案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檢察院主要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改革後,將監察機關從政府系統中分離出來,專司國家監察職責。
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可以說依託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但又決不是司法機關。
還應注意,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既要加強日常監督、查清職務違法犯罪事實,進行相應處置,還要開展嚴肅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紀效果和社會效果。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5. 監察機關在調查違紀行為時,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您好: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根據本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行使調查權時可以條取下列監察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分有關的材料。
暫予扣留、封存是監察機依法對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採取的一項臨時的措施。目的在於防止違反行政紀律的單位或人員藏匿或者毀滅證據,以便及時有效地查清案件。需要暫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必須是:第一,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第二,與監察機關調查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一定關系,能夠或者可能證明該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真實情況的。採取暫予扣留、封存措施,必須嚴肅慎重,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在暫予扣留、封存期間,要妥善保管被扣留、封存物,不得損毀、丟失或者做其他目的使用,以便在案件查處結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案件期間,發現某些財物如現金、證券、家用電器、金銀首飾、古玩字畫、傢具、衣物等可以證明案件情況,或者發現上述財物的取得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有權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案件涉嫌人員對上述財物不得變賣、轉移。這是監察機關對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提出的一種紀律要求,被責令單位和人員有義務對上述財物予以妥善保管,保持原狀,不得損毀和滅失。此種強制措施的期限,只限於案件調查的期間,案件結案後,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對上述財物進行處理或解除不得變賣、轉移的命令。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所謂違反行政紀律嫌疑人員,是指有可靠線索和證據表明存在違反行政紀律行為,但尚未得到最後證實和處理的被監察人員。本項規定的措施帶有命令性質,具有約束力。通常是在監察對象拒絕或者拖延接受監察機關的調查,或者可能發生其他影響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情況而採取的措施,監察機關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被責令人員必須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到達並如實解釋和說明問題。採取這項措施,是為了保證監察機關能夠及時查清事實,准確判斷嫌疑人行為性質,正確處理監察事項。
本項規定還特別強調,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時,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事。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一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本項規定的措施,保證案件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同時又要慎用這項措施,切實尊重和保障監察對象的合法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所謂暫停執行職務,是指暫時停止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代錶行政機關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執行與其所擔任的行政職務有關的公務活動。根據本項規定,建議有關機關暫停其執行職務的前提必須是該人員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嫌疑。目的是防止其在繼續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在繼續執行行政職務的情況下給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損害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同時也為了排除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者進行公務活動給調查工作帶來干擾和困難的可能。監察 暫停機關在案件調查處理的整個期間或者某一階段,可以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或者從事公務活動,保證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這種暫停執行職務的措施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臨時性、預防性的措施。在調查終結後,對確屬違反行政紀律的,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和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暫停執行職務是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過程中採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所以,對不存在違紀事實的,或已經給予行政處理的,都應及時提請有關機關停止執行暫停執行職務的措施。
6. 稅務機關的核查方法是哪些
稅務檢查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行為、監督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重要保證和手段。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下列稅務檢查權:
1、查賬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薄、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這項權力對於稅務機關監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或者扣繳稅款義務,保證稅收法規的貫徹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實施細則》第86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查賬權時,一般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新增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當年財務會計資料調回檢查,主要是為了便於加強稅收的徵收管理。
2、場地檢查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稅務機關通過場地檢查,可以核對賬簿、憑證等資料所反映的情況是否真實、准確,有無賬外經營,經濟活動是否合法等,因此,場地檢查是查賬檢查的延續和補充。需要注意的是,在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與納稅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比較普遍),稅務機關不能直接行使場地(此種情況下的場地為住宅)檢查權,應提請機關協助查處。
3、責成提供資料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賦予稅務機關這項權力,有助於避免因納稅人等提供資料不實、不全而使稅務檢查受阻的情況發生。但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文件、證明材料等一定要與納稅或扣繳稅款有關;在收取了這些資料後應開列清單並及時歸還。
4、詢問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在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根據查賬了解到的情況或者根據收集到的舉報揭發材料,往往要通過查詢、上訪,才能進一步查證落實,它有利於對稅務檢查中查出的問題作出全面、客觀的處理。但詢問的內容必須是與納稅或者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不能詢問與此無關的問題。
5、單證查證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及其分支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這是稅務機關經常採用的檢查方法,對於加強稅源控制,查處各種偷稅行為,維護稅收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但稅務機關在這些場所和檢查的對象是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而不是商品、貨物等本身即稅務機關一般不得開箱、開包檢查。
6、查詢存款賬戶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的存款賬戶進行檢查的權力。存款賬戶是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資金運動的重要資料,是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的重要線索來源,也是對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凍結和扣繳的重要前提。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檢查權、凍結支付權、扣繳稅款權,是稅務機關的三項重要且有密切聯系的執法權。
除了稅收征管法第54條集中規定的六種稅務檢查權外,稅收征管法還在第55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稅務檢查中行使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在第58條規定了稅條機關在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享有取證權。
7. 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公安局,檢察院,人民法院也就是公檢法。 扣押是對事物的封閉回狀態,拘禁答或扣留。 查封,指檢查後貼上封條,不準動用。 查封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採取查封措施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一是依法作出查封的裁定,並送達當事人和協助執行單位。 二是通知被執行人和有關人員到場。 三是清點財產,造具清單
8. 黨政機關工作的公務員早退被紀委查到會怎樣處理
一、黨政機關工作的公務員遲到、早退:公務員不能遵守上下班時間,每月累計回遲答到、早退五次以下,給予批評;五次以上,十次以下,扣發當月一半加班費;十次以上,扣發當月全部加班費;對懲罰批評無效,影響正常工作的,要責成本人寫出書面檢查,並視認識錯誤的態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二、缺勤(曠工):公務員未履行請銷假手續,無故缺勤每月累計達五天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當月全部加班費;年累計缺勤達十五天的,取消年休假資格;連續缺勤達十天或全年累計缺勤三十天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開除。
三、請假:公務員請事假、病假年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取消年休假,年休假已休的,則取消下年度年休假。對長期患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其工資福利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9. 公務員被紀委查了20幾天後,才下發到單位違紀立案偵查是什麼意思!
就是紀察委部門對可能涉及到或者是參與了違紀行為的公務員進行調查檢查的一種調查的過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二十六條
調查組認為被調查的黨員幹部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時,可建議對其採取停職檢查措施。停止黨內職務,屬黨委批准立案的,停職檢查由黨委決定;
屬紀檢機關直接立案的,停職檢查由紀檢機關徵求同級黨委意見後決定。停止黨外職務的,由紀檢機關向有關黨外組織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受侵害人的陳述、被調查人的陳述、視聽材料、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
證據應經過鑒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採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一)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9)機關揭擺查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組應將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寫成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進行核對。對被調查人的合理意見應予採納,必要時還應作補充調查;對不合理的意見,應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
被調查人應在錯誤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拒不簽署意見的,由調查組在錯誤事實材料上註明。
第三十四條
調查取證基本結束後,調查組應經過集體討論,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是:立案依據,主要錯誤事實及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對錯誤的態度;處理建議。對調查否定的問題應交待清楚。對難以認定的重要問題用寫實的方法予以反映。調查報告須由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
如調查組內部對錯誤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及處理建議等有較大分歧,經過討論仍不能一致時,應按調查組長的意見寫出調查報告。但對不同意見應在報告中作適當反映,或另以書面形式反映。
調查組應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
第三十五條
調查中,發現檢舉人確屬誣告或證人出具偽證等妨礙案件檢查的行為,應予追究。
10. 政府機關公車前面擺的各種檢查牌哪有賣的
現在沒人敢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