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
1. 什麼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
體預案明確,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國務院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同時,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這樣就形成了「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聯動體系,可以使日常預防和應急處置有機結合,常態和非常態有機結合,從而減少運行環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共七章70條。在此列出前十條。
1、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2、第二條: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3、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4、第四條: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5、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6、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7、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8、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9、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10、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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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
採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
緊急狀態期間採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條: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 國務院和什麼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
4. .什麼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
省應急委員會
5.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是哪些機關
一般是當地政府領導組織,然後政府相關部門牽頭負責(比如社會事件是公安,安全是安監,水災是水利,地質是國土,地震是地震部門,等等),其他部門各負其責,
6.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原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堅持人員救助優先。制訂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優先考慮受突發事件危害人員的救助,在實施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受突發事件危害人員的生命安全,並注意保障參與應急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
2、預防為主原則:預防是整個危機管理過程的第一階段。人們在對公共危機進行認真、全面和深刻研究發現,要戰勝危機就必須把應對危機重點轉到事前的主動防範,要在危機爆發前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備、組織准備、制度准備、物資准備和技術准備。在危機爆發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從容應對,避免危機擴大,防止危機升級和失控,減少危機造成的損失。無數案例也已充分證明,從被動應對向主動防範的轉變是一次成功經驗,大幅度提高了人們的公共應急管理能力;
3、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原則:在應急法制建設中,我們特別強調危機預防和應急准備的重要性,堅決貫徹以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方針。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7. 國務院和什麼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揮群眾優勢,群策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