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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公益保護

發布時間: 2021-03-15 05:31:05

Ⅰ 最高檢談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如何落地

2015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7月2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最高檢民事行政廳廳長鄭新儉接受記者采訪,就為何要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改革試點方案如何落地等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檢察機關為什麼要探索建立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答: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近年來,生態環境污染、危害食品葯品安全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各界呼籲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強烈。在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於我國目前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還不十分完備,對此類違法行政行為的監督還不夠。為加強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強化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通過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問: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有哪些?個人或企業可以申請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嗎?

答:根據《改革試點方案》的規定,試點階段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污染環境、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在檢察機關履行職責中,個人或企業可以向檢察機關控告或舉報相關的案件線索,這有助於強化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問:在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以什麼身份提起公益訴訟?可以提出哪些訴訟請求?

答: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提起訴訟,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公益」的保護。這一稱謂,既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傳統稱謂相區分,又保持了內在的一致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民事公益訴訟的特點,《方案》規定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行政公益訴訟的特點,《方案》規定在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訴訟請求。

問:《試點方案》中,提起公益訴訟設置了訴前程序。為什麼要設置?訴前程序包括哪些內容?與提起訴訟如何銜接?

答:為了提高檢察監督的效力,發揮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能動性,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方案》設置了訴前程序。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應當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訴意見書後一個月內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檢察機關。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檢察機關。

經過訴前程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行政公益訴訟。

問:最高檢為什麼選擇北京、內蒙古、福建、甘肅等13個單位作為試點?

答:《方案》選擇的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考慮在地域分布上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時也考慮是否可能具有公益訴訟案件。選擇這些地區檢察機關開展試點,既有地域分布上的代表性,又有利於試點工作的推進,這不僅有利於收集、提煉實踐經驗,也有利於檢驗試點效果。

問:我國公益訴訟的現狀如何?面臨哪些困難?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何意義?

答:公益訴訟是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有效方式。我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首次在法律上確立了民事公益訴訟制度。201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我們看到其中對公益訴訟制度的問題未作規定。主要的原因我個人理解是實踐經驗還不足。從目前公益訴訟的實踐情況看,還處在剛起步的階段,如果說有什麼困難的話,我認為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缺乏實踐經驗;二是公益訴訟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這次進行試點,其目的也就是要探索實踐經驗,推動法律制度的完善。

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有許多有利的因素:如不牽涉自身利益,適合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訴訟;擁有法定的調查權,有利於調查取證和解決舉證困難問題;能夠從大局出發,審慎地行使公益訴權,避免影響到正常的行政秩序;具有專業法律監督隊伍,能夠高效、准確地配合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因此,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對完善公益訴訟制度、保護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等,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會不會讓公益訴訟案件數量暴增?

答:為保證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前期我們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各地對適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進行了初步的摸排。根據調研情況看,預計不會出現案件量過多的情況。而且,對於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通過訴前程序,可以使一些違法行為得到糾正,真正進入訴訟程序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可能不會太多。此外,試點期間相關工作尚處於探索階段,試點地區檢察機關須嚴格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確定的案件領域,以重點領域的重點案件為抓手,避免自行其是、全面開花。

問:檢察機關如何落實改革試點方案?具體實施細則何時出台?

答:為確保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穩步發展,檢察機關將重點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溝通協調。為確保改革試點取得實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加強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的溝通聯系。我們也將積極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共同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監督檢查,推進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開展。二是堅持穩妥推進。既強調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嚴格規范行使檢察權,確保改革試點在法律框架和授權范圍內依法推進;又強調緊緊圍繞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實現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建立審批制度。地方人民檢察院擬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須先行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四是加強指導和規范。試點進行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在方案的基礎上,制定出台實施細則,進一步增強各環節的可操作性。

我們正在與最高人民法院溝通,擬就公益訴訟案件管轄、起訴、審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爭取盡快下發,推進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Ⅱ 檢察院對行政公益訴訟產生哪些影響

目前只是試點,沒有全國推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加強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葯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試點地區確定為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充分發揮法律監督、司法審判職能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試點工作應當穩妥有序,遵循相關訴訟制度的原則。提起公益訴訟前,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本決定的實施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試點進行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已於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即日起在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2月24日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一條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包括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應當報請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可能屬於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的案件線索,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第五條經審查認為污染環境、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決定立案,並到案件管理部門登記。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調查核實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損害後果涉及的相關證據及有關情況:

(一)調閱、復制有關行政執法卷宗材料;

(二)詢問違法行為人、證人等;

(三)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四)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

(五)委託鑒定、評估、審計;

(六)勘驗物證、現場;

(七)其他必要的調查方式。

調查核實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行政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七條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發現其他刑事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偵查監督部門。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查終結,承辦人應當製作審查終結報告。審查終結報告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敘述案件事實,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九條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經集體討論。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當對案件事實、適用法律、處理建議等發表明確的意見並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意見應當在全面、客觀地歸納討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

集體討論形成的處理意見,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報檢察長批准。檢察長認為必要的,可以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終結審查;

(二)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擬作出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決定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終結;擬作出第十條第三項決定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檢察長批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結審查:

(一)經審查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追究民事法律責任情形的;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在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已經消除且社會公共利益已經獲得有效救濟的;

(三)其他應當終結審查的情形。終結審查的,應當製作《終結審查決定書》。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應當履行以下訴前程序:

(一)依法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二)建議轄區內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關組織提出需要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在收到督促起訴意見書或者檢察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十四條經過訴前程序,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

(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初步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沒有反訴權。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意見所依據的事實,以及履行訴前程序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對於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其他損害情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議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根據人民檢察院建議,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檢察院無需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十二條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的任務是:

(一)宣讀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

(二)對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證據予以出示和說明,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

(三)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辯論並發表出庭意見;

(四)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

檢察人員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應當待休庭或者庭審結束之後,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十三條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與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條在民事公益訴訟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可以撤回起訴。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七條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第二審法庭。

第二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第二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由於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也無法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包括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

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一般由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

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第三十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

第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可能屬於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的案件線索,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第三十二條經審查認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報請檢察長批准決定立案,並到案件管理部門登記。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

第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調查核實有關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相關證據及有關情況:

(一)調閱、復制行政執法卷宗材料;

(二)詢問行政機關相關人員以及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證人等;

(三)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四)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

(五)委託鑒定、評估、審計;

(六)勘驗物證、現場;

(七)其他必要的調查方式。

調查核實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行政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四條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發現其他刑事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偵查監督部門。

第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審查終結,承辦人應當製作審查終結報告。審查終結報告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敘述案件事實,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六條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應當經集體討論。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當對案件事實、適用法律、處理建議等發表明確的意見並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意見應當在全面、客觀地歸納討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

集體討論形成的處理意見,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報檢察長批准。檢察長認為必要的,可以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終結審查;

(二)提出檢察建議;

(三)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擬作出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決定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終結;擬作出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決定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檢察長批准。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結審查:

(一)經審查不存在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形的;

(二)行政機關在人民檢察院向其提出檢察建議前已糾正行政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其他應當終結審查的情形。終結審查的,應當製作《終結審查決定書》。

第四十條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人民檢察院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經過訴前程序,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第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第四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等訴訟請求。

第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

(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

(二)人民檢察院履行訴前程序提出檢察建議且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

(三)其他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四十七條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的任務是:

(一)宣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

(二)對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證據予以出示和說明,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

(三)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辯論並發表出庭意見;

(四)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

檢察人員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應當待休庭或者庭審結束之後,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提出檢察建議。

第四十八條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四十九條在行政公益訴訟審理過程中,被告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而使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撤回起訴。

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第二審法庭。

第三章其他規定

第五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擬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自收到案件請示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檢察長批准。

第五十四條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審批的材料包括:

(一)公益訴訟案件層報審批表;

(二)省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三)省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案件審查終結報告和集體討論記錄;

(四)公益訴訟起訴書;

(五)案件證據目錄和主要證據材料。

第五十五條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免繳訴訟費。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未規定的,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僅適用於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等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Ⅲ 檢察機關為什麼最適合提起公益訴訟

2015年1月,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檢察院將環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職責處罰某企業。這是我國首起由檢察機關直接作為原告向環保部門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行政訴訟是國家基本訴訟制度,俗稱「民告官」,是行政相對人為尋求司法救濟,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由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以此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實現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訴訟主體適格是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應該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行政相對人。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存在潛在的侵害危險,但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適格的訴訟主體。這種情況下,違法行政行為不能進入訴訟程序,無法接受司法審查,缺乏有效的司法監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是根據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職責以及我國法治進程的現實情況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一是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監督審判權和行政權。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主要是因為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或存在潛在的侵害危險,是在法律實施中發生的問題,理應納入法律監督范疇。二是檢察機關具有專門性、獨立性、外部性特徵,地位超脫,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能有效解決訴訟費用負擔、舉證不能、敗訴負擔等現實問題。行政公益訴訟不單純以追求勝訴為目的,而是客觀公正地行使法律監督權。三是檢察機關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優勢條件。行政公益訴訟,是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公訴權,檢察機關處於行政公訴人的地位,享有行政訴訟原告應該享有的訴訟權利。檢察機關在獲取證據、舉證能力、技術手段以及對法律法規的理解等方面,基本上與行政機關保持平衡,符合權力對等和抗衡的法治精神。四是符合訴訟的基本法理。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形式當事人」,以行政公訴人的名義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一種主動、積極的程序性公權力,只是啟動相應的訴訟程序,提請法院對行政行為依法裁判,不具有終局或者實體處分的效力。違法行政行為能否得到糾正,最終要通過法院的裁判來完成。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該有嚴格條件限制。行政公益訴訟不同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政自訴權,必須有嚴格限制。一是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與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無法提起公益訴訟。三是被訴行政行為與檢察機關(檢察官)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只有同時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檢察機關才能考慮啟動訴訟程序。當前,行政公益訴訟應該嚴格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范圍限定在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必須堅持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遵循一系列權力運行和行政訴訟活動規則。一是堅持審慎穩妥原則。鑒於行政公益訴訟尚處於探索階段,范圍不宜放得過寬,應當重點考慮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影響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行政公益訴訟要求較為迫切的典型案件提起訴訟。二是恪守司法謙抑原則。監督不是干涉,要尊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職能,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或者不作為的,可以考慮先提出檢察建議,對不採納檢察建議或者採納建議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再提起行政公益公訴。三是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行政公益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要嚴格依據《行政訴訟法》進行相關訴訟活動。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行政公訴案件,法院要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審理,及時作出裁判。

Ⅳ 海南檢察機關立案幾起英烈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

201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實施,該法賦予檢察機關在英烈保護領域提起公益訴訟的職權。

自該法實施以來,海南海口、瓊海、萬寧等地檢察院迅速行動,加強對轄區英雄烈士紀念園以及展館的走訪排查,善於從網路媒體上獲取案件線索信息,目前已立案4起英烈保護領域線索立案審查,發出訴前檢察建議6份,積極督促行政機關整改落實,通過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有效捍衛了英雄烈士榮譽與尊嚴。

維護好英烈園區及展館庄嚴肅穆

萬寧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幹警與和樂檢察室幹警通過錄像、拍照等方式,查明了萬寧市革命烈士陵園作為文物保護單位,由於管理不力,園區內長期存在賭博等違法行為,還存在噪音擾民、從事與瞻仰烈士無關的娛樂活動等現象。

而且,位於後安鎮的閻克林等四位革命烈士紀念園烈士墓疏於管理,雜草叢生,紀念園內花籃、垃圾隨地丟棄。

萬寧市檢察院針對園區疏於管理等問題分別向市民政局、市文體局和市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上述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整改。

收到檢察建議後,萬寧市民政局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專項整治活動,落實專人進行巡查,對萬寧市革命烈士陵園園區內秩序進行維護,目前已經禁止市民進入園區跳廣場舞。7月17日,萬寧市公安局對園區內非法賭博行為進行了打擊,對一名非法賭博人員進行了行政拘留處罰。

Ⅳ 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包不包括民事公益訴訟

包括。 根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目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有: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


法律依據:2015年7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 》

二、主要內容

(一)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1.試點案件范圍。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訴訟參加人。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沒有反訴權。

(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1.試點案件范圍。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由於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也無法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試點期間,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訴訟參加人。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三)其他事項

1.試點期間,地方人民檢察院擬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先行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免繳訴訟費。

3.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三、方案實施

(一) 立法機關授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6月授權,自2015年7月起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兩年。

(二) 積極開展試點。2015年7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和試點工作方案,制定出台試點實施辦法,並選擇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試點。

Ⅵ 7月1日起所有檢察機關均可提起公益訴訟

據報道,7月1日起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將開始實施,新法規確立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從7月1日起所有檢察機關均可提起公益訴訟。

由於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也賦予了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力將有效彌補了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缺位,增強了公益保護的剛性,也解決了一批長期困擾人民群眾的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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