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聽證程序
① 申請再審聽證之後,是什麼程序
民事再審申請聽證後的程序,一般有兩個:
一是案件確有錯誤,裁定再審;
二是案件沒有問題,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1)二審聽證程序擴展閱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
第一條 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條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四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並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五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再審人並告知其補充或改正。
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應在申請再審人提交的材料清單上註明收到日期,加蓋收件章,並將其中一份清單返還申請再審人。
第六條 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第七條 申請再審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針對申請再審事由並結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釋明工作。申請再審人堅持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八條 申請再審人越級申請再審的,有關上級法院應告知其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九條 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間要求的,應告知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申請再審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審查當事人訴訟
主體資格的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原審裁判文書和證據等材料,足以確定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徑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② 二審高院召開聽證會是什麼意思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聽證參加人
各地對聽證參加人的稱謂不統一,示範稿進行了規范。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陳述人。使用「陳述人」,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發表意見。對聽證陳述人,許多地方規定不一致。國外稱為證人。為避免使用「證人」的稱謂不易為我國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找證人難),示範稿規定為聽證陳述人。
聽證原則
示範稿規定了進行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
一是不重復聽證原則。
二是公開原則。
三是公正原則。
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情況和如實報道原則。這是對聽證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
(2)二審聽證程序擴展閱讀:
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聽證會
③ 民事訴訟中聽證和開庭有什麼區別
民事訴訟中聽復證和開庭的制區別如下:
1、兩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訴訟中聽證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關法律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兩者的性質不同
法院聽證程序一般是在案件執行階段,因該執行案件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聽證,因此聽證大多屬於行政程序,而開庭是司法程序。
3、兩者的職能分工不同
聽證一般解決執行程序性問題,而審判程序開庭則涉及訴權或實體權利,是對整個案件的審理與進行決策。
4、兩者的作用不同
聽證必須為庭審工作做准備,或者是發揮其調節功能,調解結案,來減輕庭審的負擔。在有些民事審判中,調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聽證是為開庭做准備的,通過聽證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審理,庭審則是正規的審判程序。
④ 二審再審,二審聽證會已開過,被告有勝訴的可能有多
二審再審,聽證會已開過,是不存在是否勝訴的問題,因為案件正在再審專審查階段,還沒有進入再屬審程序。
再審審查階段的結果有兩個,一是進入再審程序,這時候才能考慮勝訴的問題;二是駁回再審申請,也就是說,案件沒有錯誤,不能再審,當然也就不存在勝訴的問題了。『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⑤ 二審已經判決,還開什麼聽證會啊
1、二審判決做出時即生效,這沒問題。
2、二審法院通知你再開聽證會:有可能是有當事人申請再審、或是二審法院或上級法院認為已經生效的二審判決中有些問題有疑惑、有錯誤,在決定再審前邀請各方面人士舉行的聽證。
3、圍繞二審判決中的判決內容、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適用的法律等,仔細看看是否會有什麼漏洞、應當再收集一些什麼證據等。如果聽證通知上有具體的聽證內容,也可以圍繞聽證通知中確定的聽證范圍進行准備。
⑥ 二審已經判決,還開什麼聽證會啊
來1、二審判決做出時即生效,源這沒問題。
2、二審法院通知你再開聽證會:有可能是有當事人申請再審、或是二審法院或上級法院認為已經生效的二審判決中有些問題有疑惑、有錯誤,在決定再審前邀請各方面人士舉行的聽證。
3、圍繞二審判決中的判決內容、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適用的法律等,仔細看看是否會有什麼漏洞、應當再收集一些什麼證據等。如果聽證通知上有具體的聽證內容,也可以圍繞聽證通知中確定的聽證范圍進行准備。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⑦ 上訴人二審收到傳票是聽證,聽證會改判嗎
你好,上訴二審會和第一次審判不一樣,畢竟法院是按照人性化標准和一定規矩來保護人身權利
⑧ 交通事故二審聽證審理是什麼意思
應當是指二審開庭審理,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前,民事案件的二審多採取書面審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為主,以書面審為輔。而開庭審理包括主要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互相質證等環節。
〈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程序的相關規定
1、第168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2、第169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3、第172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⑨ 聽證會在二審中有法律效力嗎
什麼聽證會??
⑩ 到底有沒有再審聽證的具體規定包括聽證程序規定
法律上沒有再審聽證的具體規定,包括聽證程序規定。法院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庭審的程序進行再審審查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10)二審聽證程序擴展閱讀:
一、 聽證結束後,合議庭經評議對再審申請可作出下列處理:
(1)原裁判正確,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予駁回;
(2)原裁判正確或無重大差錯,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自行和解的,應製作和解筆錄,由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
(3)原裁判可能有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的,合議庭應向分管院長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由分管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對原審案件中止執行及提起再審;
(4)原裁判確有錯誤的,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為保護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應及時提請審判委員會批准,進入再審程序予以處理。
二、申請再審的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訴與申請再審程序的規定:
(1)審查刑事、民事、民商事、知產、行政案件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2)對於當事人就本院一審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由本院審查處理。處理後當事人仍不服的,屬於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屬於刑事的再申訴,由本院再次進行審查,對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可能確有錯誤的,決定進行再審。
(3)對於當事人就本院的二審終審的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申請再審的,由本院審查處理;屬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屬刑事申訴案件一般由本院直接審理處理,必要時也可以交由一審的基層人民法院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報本院審定。
(4)當事人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再審的,申請人應依法交納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