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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的聽證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3-14 14:15:38

㈠ 一般的專利復審的審查原則有哪些

專利復審程序是指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並作出決定。復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復審的案件。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第六十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並說明理由。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第六十一條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㈡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審查原則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除遵循合法原則、公正執法原則、請求原則、依職權審查原則、聽證原則和公開原則外,專利復審委員會還應當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處置原則和保密原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審查原則一、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已作出審查決定的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權,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不予受理和審理。如果再次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簡稱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因時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考慮,則該請求不屬於上述不予受理和審理的情形。二、當事人處置原則請求人可以放棄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宣告理由及證據;對於請求人放棄的無效宣告理由和證據,專利復審委員會通常不再查證。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當事人有權自行與對方和解;對於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均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表示有和解願望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給予雙方當事人一定的期限進行和解,並暫緩作出審查決定,直至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已屆滿。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主動縮小專利權保護范圍且相應的修改已被專利復審委員會接受的,視為專利權人承認大於該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自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並且承認請求人對該權利要求的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免去請求人對宣告該權利要求無效這一主張的舉證責任。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聲明放棄從屬權利要求的,視為專利權人承認該權利要求自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並且承認請求人對該權利要求的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免去請求人對宣告該權利要求無效這一主張的舉證責任。三、保密原則在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合議組的成員不得私自將自己、其他合議組成員、負責審批的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對該案件的觀點明示或者暗示給任何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公正執法和保密,合議組成員原則上不得與一方當事人會晤。

㈢ 審判型聽證的要素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從法理上分析,法律基本制度作為克服法律基本原則欠缺可操作性之弱點的一種手段,已成為現代法律不可欠缺的要素之一。盡管法律基本制度仍然是由法律規范所構成,但法律規范是無法替代法律基本制度的價值功能。在世界范圍內,許多國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過程中,都在有意識地運用法律規范構築起若干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並以這些基本制度為基石,藉助於其他法律規范作為法律基本制度的連接點,從而構築起一國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體系。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應該是一個相對比較獨立的、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體系。如果說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程序中具有高屋建瓴意義的行為准則,那麼,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則是將這些行為准則化解為具體的行為操作過程,並通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表現出來。

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這是因為,行政程序的公正與公開,構成了行政程序法的生命源;沒有公正與公開,就沒有行政程序法。而行政程序的公正與公開並不僅僅是在於讓行政相對人了解一個行為的結果,並讓行政相對人得到一個可以進行司法救濟的法律途徑。「對於行政機關而言,這一問題的實質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能實現法律授權的目的時應當有一個正當合理的程序;從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而言,則表現為在行政機關行使權力作出行政行為(不管是抽象的或具體的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發生效力之前,就應當提供某種程序的保障,就應當賦予行政相對人以某種程序上的權利,使之通過對程序上權利的行使來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1]

行政程序法中聽證制度的法哲學基礎,一般認為是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Nature Justice)。自然公正原則中的兩條眾所周知基本程序規則已成為各國訴訟程序法的基本原則。[2]自然公正原則在司法領域中引人注目的功能,日益為追求法治的人們所關注。這種關注首先在立法領域中表現出來,即議會為使立法更趨合情合理、為法律創造更好的實施條件,便請與立法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或法律專家、政府官員等陳述意見,從而形成了立法聽證(Legislative Hearing)。20世紀之後,行政權擴張導致了行政機關,其一,進一步拓寬了行政權活動的范圍,客觀上形成了行政立法權和行政司法權。其二,更加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如何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這一與法治生死悠關的問題凸現在人們的面前,如果要保證社會能正常地發展,人們必須解決這個問題。

人們在解決這一問題時發現,原有的行政法律制度至少存在著二個缺陷:其一,行政實體法律依據已無法再能有效地控制行政權,「依法律行政原則」有重新檢討的必要;其二,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事後的司法救濟權已不能有效地保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於是,人們提出了從行政程序上去控制行政機關已擴張且仍在日益擴張的行政權的方法,其核心是在行政權運作過程中設置各種監督機制,在各種行政程序的監督機制中,聽證制度尤為重要。人們到此已經認識到,「一個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斷的專橫的程序去執行,不能發生良好的效果。一個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個健全的程序去執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3]經過法學家和法官的不懈努力,以美國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為代表,在行政程序中確立起較為成熟的聽證制度。

各國行政程序法之間有關聽證制度的內容的差異性是客觀存在的,但其基本的內容卻有相同性。一般認為,行政程序法的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

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

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㈣ 審批專利應採用什麼原則

按審查指南上面的概括,一共有四個原則,程序節約原則。書面審查原則。保密原則。還有一個聽證原則。
具體在審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一章 2

㈤ 聽證應當按照哪些順序進行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本條是對聽證程序的規定。
1.關於聽證通知
聽證涉及當事人的重要權利,當事人必須了解聽證所涉及的事項,聽證如何進行,只有這樣才能進行充分的准備。因此,在合理的時間前得到通知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採用書面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公告。關於通知的時間,本法規定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內容除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外,一般還應包括聽證所要涉及的問題,行政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以及當事人程序上的權利。
2.關於聽證公開原則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這就要求在聽證的過程中,允許公眾,特別是新聞記者在場旁聽。對於當事人來說,公開聽證是行政決定獲得其認可的基礎。通過公開聽證,即使作出的行政決定不利於當事人,但由於該決定是通過公正的程序作出的,當事人也較容易接受並執行。對於公眾來說,參與聽證可以了解行政決策的過程,並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公開聽證,可以增強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同時也是對公眾進行教育的機會。
如果聽證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應公開舉行聽證。(參見第四十條)
3.關於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的地位類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負責聽證程序的進行。聽證主持人是否具有獨立地位,對於聽證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為此,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遵循職能分離的原則。根據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也就是說,聽證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但不能是負責行政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職能分離原則,是為了有利於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的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不將其調查時得到的印象帶到聽證程序中來,避免偏見。
為保障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本法規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利害關系,主要指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即個人對案件的裁決結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喪失利益。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迴避。
在聽證的過程中,聽證主持人享有指揮聽證的進行,訊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妨礙聽證的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決定等權力。
4.關於舉證和質證
(1)舉證責任。在聽證程序中,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行政機關,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審查意見,包括擬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證據、理由和依據。這是因為,首先,聽證的內容不僅包括擬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實和依據,還包括行政機關擬作出的決定本身。行政機關在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過程中,應當充分進行調查、收集證據,然後依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提出審查意見。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程序中的職權,決定其在聽證中應當負主要的舉證責任。第二,只有行政機關對審查意見提供充分的證據、理由和依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機關的審查意見是否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申辯和質證。
對於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來說,提出自己的主張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聽證程序就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聽證的性質決定了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在聽證過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權利,而不是承擔義務。因此,舉證主要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另一方面,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實際上掌握和控制著有利於自己的一些證據,在某類案件中,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往往困難較大,而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則比較容易。由其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不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時也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
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本案的調查取證,但應參與各方討論,促使當事人闡明不清楚的申請內容,完善不充分的陳述,並對有關事實進行解釋。
(2)質證。聽證程序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不僅有提供證據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且還享有知曉和駁斥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的權利。質證是辨別證據真偽的有效辦法,既是當事人的權利,又是聽證程序中的一項必要的手段。但質證不能濫用,否則就會導致拖延時間,降低效率。因此,在聽證程序,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定質證的范圍。例如,對於重復的和與案件無關的證據,不需要質證;可以憑直接觀察、測驗或計算而確定的事實,不需質證;傳聞證據不需要質證;等等。

㈥ 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原則是什麼

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原則是什麼,專利權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並公告後,自公告之日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公告的專利無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原則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原則是什麼一、合法原則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依法行政,復審請求案件(簡稱復審案件)和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簡稱無效宣告案件)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二、公正執法原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客觀、公正、准確、及時為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獨立地履行審查職責,不徇私情,全面、客觀、科學地分析判斷,作出公正的決定。三、請求原則復審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均應當基於當事人的請求啟動。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復審請求或者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前撤回其請求的,其啟動的審查程序終止;但審查決定的結論已宣布或者書面決定已經發出之後撤回請求的,不影響審查決定的有效性。四、依職權審查原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對所審查的案件依職權進行審查,而不受當事人提出的理由、證據的限制。五、聽證原則在作出審查決定之前,應當給予審查決定對其不利的當事人針對審查決定所依據的理由、證據和認定的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即審查決定對其不利的當事人已經通過通知書、轉送文件或者口頭審理被告知過審查決定所依據的理由、證據和認定的事實,並且具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原則是什麼?想要了解更多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原則是什麼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㈦ 專利審查的步驟有哪些,專利初步審查的原則

你,
專利審查步驟如下:
1、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以後,必須依照專利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的主要審查程序有,初步審查、公布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實質審查。
2、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是指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顯的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3、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主要是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所進行的審查。
二、專利初步審查的原則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第 15.2.1節審查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初步審查三種專利的統一要求對原審查原則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審查的審查原則。明確了審查員在初步審查程序中,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保密原則
(2)書面審查原則
(3)聽證原則
(4)程序節約原則
強調了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賦有的保密責任和義務;在書面審查原則中明確了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因為初步審查的審查案件較多,審查的范圍是形式審查和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其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一般是可以通過補正的方式解決的,因此不需要求申請人會晤、進行產品演示或者提供樣品,但若申請人主動會晤請教審查員,本著為申請人服務的精神,也應當認真進行會晤;聽證原則中明確地闡述了「審查員在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在程序節約原則中,重申了為提高審查效率,審查員應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保留了為當事人服務的原則,明確告知當事人的後續法律程序。
原審查指南中三種專利的審查程序各自一章,沒有統一的規定。這樣既出現了申請中同樣的問題因規定的不同,其處理程序不一致,也造成申請人、專利代理人對審查標準的掌握難以預料。此次審查指南修訂中,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第 15節審查程序的基礎上,結合審查實踐對審查程序作出統一規定:
(1)初步審查合格
(2)申請文件的補正
(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4)通知書的答復
(5)申請的駁回
(6)前置審查與復審的處理
在初步審查中明確規定,對於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對於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從節約程序、優化流程出發對補正的次數、駁回的要求也作出了限定。「申請文件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後,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後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從初步審查的審查范圍、審查原則、審查程序作出了統一的規定,這樣即簡化了審查程序,縮短了審查流程,統一了審查基準;又有利於指導審查員按照統一的審查原則、工作程序進行審查;保證專利審批質量。

㈧ 專利審查的步驟有哪些,專利初步審查的原則

一、專利審查的步驟有哪些 專利審查步驟如下: 1、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以後,必須依照專利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的主要審查程序有,初步審查、公布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實質審查。 2、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是指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顯的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3、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主要是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所進行的審查。 二、專利初步審查的原則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第15.2.1節審查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初步審查三種專利的統一要求對原審查原則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審查的審查原則。明確了審查員在初步審查程序中,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保密原則 (2)書面審查原則 (3)聽證原則 (4)程序節約原則 強調了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賦有的保密責任和義務;在書面審查原則中明確了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因為初步審查的審查案件較多,審查的范圍是形式審查和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其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一般是可以通過補正的方式解決的,因此不需要求申請人會晤、進行產品演示或者提供樣品,但若申請人主動會晤請教審查員,本著為申請人服務的精神,也應當認真進行會晤;聽證原則中明確地闡述了「審查員在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在程序節約原則中,重申了為提高審查效率,審查員應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保留了為當事人服務的原則,明確告知當事人的後續法律程序。 原審查指南中三種專利的審查程序各自一章,沒有統一的規定。這樣既出現了申請中同樣的問題因規定的不同,其處理程序不一致,也造成申請人、專利代理人對審查標準的掌握難以預料。此次審查指南修訂中,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第15節審查程序的基礎上,結合審查實踐對審查程序作出統一規定: (1)初步審查合格 (2)申請文件的補正 (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4)通知書的答復 (5)申請的駁回 (6)前置審查與復審的處理 在初步審查中明確規定,對於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對於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從節約程序、優化流程出發對補正的次數、駁回的要求也作出了限定。「申請文件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後,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後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從初步審查的審查范圍、審查原則、審查程序作出了統一的規定,這樣即簡化了審查程序,縮短了審查流程,統一了審查基準;又有利於指導審查員按照統一的審查原則、工作程序進行審查;保證專利審批質量。

㈨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審查,應遵行以下哪些原則

專利因為缺乏實質性有效條件,可以被行政確權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後取消專利權。實踐中,專利無效的宣告申請往往跟專利侵權糾紛關聯在一起。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專利權,被告便以原告專利無效為由抗辯,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的申請。
1、專利的主題不是法律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專利為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3、違法一件發明一項專利申請原則的。
我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4、違反保密審查規定的。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5、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在實踐中,以此理由提出專利無效申請的比例也是最高的,而其中以專利不具有新穎性提出專利無效的申請又是最高。這次,專利法的修改涉及了專利新穎性的規定,提高了專利新穎性的要求。
6、外觀設計不具有新穎性。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7、專利主題屬於《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8、說明書沒有足夠充分地公開技術內容。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9、權利要求書超出說明書的內容。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以上兩條是對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范圍進行的要求。因為授權專利的前提是公開專利內容,這樣才能促進社會技術進步。所以,法律只對已經公開的技術進行保護,對於沒有公開的技術不予以保護。
同時,法律規定了專利申請過程中修改專利文件的時候不能超出原來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范圍。
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㈩ 專利申請初步審查有哪些原則

發明專利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1.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於尚未公布、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2.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3.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4.程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於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並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於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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