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內控制度
① 人民幣收付業務知識學習與培訓制度
(一)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各金融機構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二)內控制度建設情況。是否制訂人民幣收付業務管理內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訂人民幣收付業務知識學習培訓制度;是否設置檢查、培訓登記簿並規范記載。
(三)營業場所公示內容。是否公示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提供券別調劑的服務承諾及舉報電話;是否公示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是否按要求組織愛護人民幣宣傳。
(四)臨櫃人員人民幣收付管理情況。是否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是否准確掌握兌換標准;兌換程序是否規范;是否准確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是否對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幣、只收不付人民幣、停止流通人民幣;是否按規定收兌只收不付人民幣或停止流通人民幣;是否根據合理需要原則為公眾辦理券別調劑業務;是否對回籠款及時進行整點挑剔;流通券與殘損券有無互相夾帶現象。
(五)繳存款質量。繳存到人民幣銀行的錢捆是否符合「五好錢捆」標准;殘損券是否按規定逐級解繳到人民銀行;流通券清分有無差錯;殘損券復點有無差錯。
(六)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執行情況。辦理假幣收繳業務人員《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是否持證上崗;發現假幣是否按規定程序收繳;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假幣鑒定;假幣實物是否按規定登記、保管,賬實是否相符,收繳的假幣實物是否按規定及時上繳當地人民銀行;是否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鑒定、沒收的假幣,是否有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出情況;收繳的假外幣是否按規定封存,標注要素是否齊全。
(七)各金融機構服務意識、受理顧客投訴情況和接受公眾監督等情況。
資料轉載,希望對您有幫助
② 誰有期貨反洗錢內控制度
******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關於加強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及《關於規范期貨保證金存取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為推動和加強東航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建立健全反洗錢工作管理機制,維護公司經濟金融秩序,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通過內控管理和技術手段實施。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公司設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公司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擔任,稽核員為監督員。小組成員包括風險控制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結算部經理、信息部經理、交易部經理。反洗錢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公司反洗錢工作,風險控制部負責與反洗錢有關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督公司的反洗錢工作,傳達監管部門有關反洗錢工作的要求,審定反洗錢工作制度,解決公司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對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協調公司營業部的反洗錢工作。
第五條 公司反洗錢小組成員在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反洗錢小組組長為第一責任人。風險控制部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具體措施的制定和落實,並配合相關機構對可疑交易資金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錢信息動態。
各成員部門的主管具體負責本部門反洗錢工作的實施,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做到定人、定崗、定責。
第六條 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公司客戶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資金支付的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監測和分析。監督員負責對各部門上報的可疑交易進行分析、調查,對重大可疑交易及時上報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確屬可疑交易的上報上級監管部門。
第三章 客戶身份識別
第七條 客戶身份識別在反洗錢的工作中至關重要,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客戶身份識別過程中要高度負責,必須獲得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戶身份資料。
第八條 驗證客戶信息包括個人客戶信息和法人客戶信息。
第九條 自然人客戶開戶時,應該提供和簽署以下材料:
(一) 開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 期貨市場投資者開戶登記表(自然人)原件(開戶人本人簽字);
(三) 簽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簽署《期貨經紀合同》;
(四) 資金調撥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 指令下達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 結算單確認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 期貨保證金結算賬戶存摺或其他賬戶證明文件復印件;
(八) 如果同時申請SHECA數字證書,還需提交《SHECA個人數字證書受理表》(開戶人本人簽字)。
第十條 法人開戶時,應該提供和簽署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二)開戶授權書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三)期貨市場投資者開戶登記表(法人)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四)經授權人員簽署並加蓋公章的《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期貨經紀合同》;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六)開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七)資金調撥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八)指令下達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九)結算單確認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十)期貨保證金結算賬戶證明文件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十一)如果同時申請SHECA數字證書,還需提交《SHECA單位數字證書受理表》(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公司只為具有良好聲譽、從合法業務活動中取得收入和利潤的客戶代理期貨交易。
第十二條 公司通過一系列的程序獲得盡可能真實、完整的客戶資料,以避免被洗錢分子利用從事洗錢及其他非法活動。
第十三條 新客戶開戶時,客戶服務人員必須審慎核對客戶的真實身份,並確認其擬進行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十四條 客戶服務人員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開戶服務,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條 客戶開戶、變更、銷戶的身份資料檔案應當自期貨經紀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 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 逐級報告制度
財務部在辦理客戶出入金業務過程中,發生大額支付交易、或在十五個交易日里多次發生出入金或多筆入金匯總一筆出金或一筆入金多筆出金等情況,由出納負責向部門經理報告。
財務部經理應對發生的大額支付交易進行分析,發現客戶有可疑支付交易情況,進行審慎甄別,並記錄和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於當日填制《可疑交易登記簿》,次日採用書面方式報送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查。
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在收到財務部報送的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應及時組織內控人員進行調查,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意見,確屬可疑交易的,及時上報上級監管部門。
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的上報工作,由專人通過反洗錢互聯網報送接收平台,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時報送,並報備中國證監會稽查一局、上海證監局等上級監管部門。
第十八條 監督制度
監督員在日常事後監督過程中,要重點監督大額交易的授權情況,對符合可疑交易標準的業務要及時向相關部門發出查詢查復通知書,並提出監督意見,限期查復。
監督員對公司財務部、清算部進行定期檢查,查看是否及時登記大額交易登記簿、結算賬戶開銷戶登記是否記載完整;開立賬戶是否符合監管部門的規定,對可疑交易是否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登記備案制度
公司發生的所有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除按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外,必須在《大額交易登記簿》或《可疑交易登記簿》上逐筆登記並專人保管,並每月匯總一次交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
第五章 會計、結算內控制度
第二十條 反洗錢工作會計、結算控制制度
(一)確定並記錄客戶的身份以及辦理業務的交易信息。
(二)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辦理開戶、收付等業務時必須認真審查核對客戶的身份並登記。
(三)財務部、結算部、交易部必須完整保留原始會計記錄、交易記錄,開銷戶登記必須專人登記,專人保管。
第二十一條 對客戶辦理開戶、保證金存取等業務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不準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和假名賬戶。
第二十二條 反洗錢工作會計檔案的管理
財務部對提取大額現金的客戶,必須按要求填寫《大額交易登記簿》,並按發生日期排列、編順序號於次年初裝訂成冊入庫保管。
公司對客戶資料的相關記錄保管期限必須自銷戶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的交易記錄必須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為自銷戶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對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管,不得有遺漏、塗改情況。
第六章 員工責任
第二十三條 為客戶開立賬戶應嚴格按照客戶填寫的《期貨經紀合同》、《期貨投資者開戶登記表》、《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和《開戶授權書》的內容,不得為客戶設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
第二十四條 公司開展反洗錢工作應當嚴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由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公司人員的培訓工作,反洗錢工作人員、財會人員應積極參加反洗錢工作培訓,認識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識別標准,並通過日常工作不斷提高反洗錢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出納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個人和單位賬戶進行詳細調查,熟悉大額和可疑交易標准,按照規定及時、准確登記大額交易記錄。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員工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將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落實專門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二)未按規定對開戶資料進行審查,致使單位或個人開立虛假期貨賬戶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五)未按規定登記、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六)對存取大額現金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履行的;
(八)公司員工參與偽造開戶資料,為客戶違規開立期貨賬戶,協助進行洗錢活動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大額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三十條 「可疑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四)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五)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六)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七)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八)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九)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③ 反洗錢內控制度的主要內容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④ 現金的內部控制流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貨幣資金合理有效地使用開支,確保貨幣資金的完整安全,規范資金核算程序,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率,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貨幣資金是指能立即投入流通,用來采購商品或勞務或償還債務、流動性極強的現金等價物。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 第三條 貨幣資金管理應遵循的以下原則: 1、 取之合法、使用規范 2、收付及時,講求效益 3、 崗位牽制,防範風險 4、管理有序,責任到人 第四條 職能分離:出納與會計的職責必須嚴格分離,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和核算工作。 第五條 印鑒分管:預留銀行印鑒應由會計和出納分別保管,不得集中於出納一人管理。辦理支付業務時,對出納開出的支付憑證,會計應認真審核後,方可蓋章。 第六條 票據登記:對於重要的銀行結算憑證(如支票、信匯單),由會計建立登記簿,逐筆登記領購情況;使用及作廢注銷情況,並且每周(周六)核對一次,做到帳實相符。 第七條 分工監督:出納負責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會計負責登記總帳,相互監督、相互牽制。 第八條 憑證審核: 1、貨幣資金的收付要有合理、合法的憑證。 2、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審核收付款憑證的真實性、簽章的完整性、以及領導的批准許可權充分性。 3、 人員在辦理收付款業務前,必須對原始憑證再次核查。 第九條 對帳復查:貨幣資金的核算要做到日清月結;出納人員每日結束時應認真核對現金日記帳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並編制收支日報表,於次日上午9:00前交給會計記帳審核。 第十條 盤點清查:月末(每月30日)出納人員全面盤點庫存現金,應由(會計)或財務經理現場監督。盤點完畢,編制現金盤點報表,如實反映庫存現金的盤盈盤虧情況。 第十一條 庫存現金必須保持在規定的限額(5000元)之內,超過限額的部分應送存銀行。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備用現金額度的,公司財務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公司財務總監審批。 第十二條 庫存現金的使用開支范圍: 1、 職工工資、津貼; 2、 個人勞務報酬; 3、 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 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 向個人購物的價款; 6、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 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現金收支管理: 1、 收入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開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應安排保安值夜班,第二天上午及早送存開戶銀行。 2、 嚴格控制現金「坐支」,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現金;需要坐支,要事先通知開戶銀行,並在現金帳上如實反映。 3、 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如實寫明用途,由財務經理批准並簽章方可。 4、 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帳目要做到日清月結,做到帳款相符。 第十四條 現金保管: 1、 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小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的抽屜內,其餘應放在如出納專用的保險櫃內,不得隨意存取。 2、 限額內的庫存現金當日核對清楚後,一律放在保險櫃內,不得放在辦公桌過夜。 3、 保險櫃只能由出納開啟使用,非出納人員不得開啟保險櫃;節假日滿二天以上,或者出納員離崗兩天以上(含兩天)沒有派人代替工作的,應在保險櫃鎖孔處貼上封條,出納員到位工作時揭封。 4、 不得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或者以個人名義用於證券及其他投資。 5、 不得挪用公款、以白條及不符合規定的憑證抵充庫存現金。 以上是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⑤ 什麼叫反洗錢內控制度
《金融機構反洗來錢規定自》的規定了: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制度為金融機構的義務。沒有統一定義!!
金融機構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基本內容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制度。要求:存款人開立結算賬戶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身份信息;對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嚴格的核准制;一般存款賬戶和單位銀行卡、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專戶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嚴格控制從單位結算賬戶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支付。
金融機構在具體工作開展中,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對大額現金支取做好向上級報備,對可疑的支取及時監控並向公安機關報告涉嫌犯罪線索。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由什麼國家管理人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節選)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四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製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按照面額予以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六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無償提供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第四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⑦ 人民幣匯率制度,未來改革的目標
面對新匯率環境經濟主體要主動校正行為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09:38 金時網·金融時報
FN記者 黃麗珠 攝影 黑土
編者按 2005年7月21日,我國開始實施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十一個月來,人民幣匯率制度有序過渡,平穩運行。在人民幣匯率改革即將一周年之際,由本報與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省金融學會共同舉辦了「匯制改革背景下的金融創新與風險規避」專題研討會。此次研討會也是「江蘇金融發展高層論壇
」的開壇之作。其意在促進區域金融和社會經濟發展,及時將研究成果轉化為人總行、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決策參考。以論壇的形式發布最新理論和政策研究成果,也是《理論周刊》實現理論與實踐更大范圍的結合,更好地推動區域經濟、金融良性互動之策。來自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江蘇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江蘇省社科院、江蘇省銀監局、各商業銀行、有關高校、企業等單位的領導和專家學者與會並作了精彩演講。此次研討會由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副行長魏革軍博士主持。
為匯率形成機制營造適宜的宏觀與微觀經濟環境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 孫工聲
隨著人民幣可兌換進程的推進,各類經濟主體將面對愈來愈大的機遇和匯率風險。在此情況下,各類經濟主體要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充分提高風險意識,學會運用各種避險方式,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努力提高匯率避險能力。政府及有關部門也應作出相應調整,為實體經濟營造有利的環境。
一、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為匯率改革創造良好的氛圍
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家在經濟崛起過程中升值趨勢的經驗和教訓顯示,匯率改革中從外需帶動轉向內需帶動的增長路徑轉換才是至關重要的。從江蘇的情況來看,要加強財政、金融、稅收、投資、貿易等宏觀政策的協調配合,加大對發展內需和服務業的支持力度,將投資為出口服務的循環,轉變為投資為消費服務的循環,為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
今後一段時期,針對目前基礎性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問題,建議加大公共財政的支出,構建一個良好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漸釋放居民的消費能力。也可考慮通過稅收政策支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降低成本,增加出口產品附加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轉變外貿增長方式。
二、加快外匯市場建設,為各類經濟主體規避風險提供有效渠道
要進一步加快外匯市場建設步伐。允許不同交易目的的主體進入外匯市場交易,提高外匯市場的競爭程度,同時為使市場參與主體具備風險管理能力,應適當增加匯率期權等衍生工具,拓寬經濟主體規避匯率風險的渠道,從而增加經濟主體的選擇,以減少人民幣升值預期中的投機行為,也使市場對人民幣的價值定價更加真實、准確。
三、引導企業主動適應匯率變化,適當運用金融工具規避風險
企業要進一步提高風險意識,培養和引進相關的專業人員,增強處置匯率風險的能力,增強對外匯市場變化的適應能力。同時,企業要加強成本核算,控制費用開支,進一步擴大利潤空間。並且應注重科技創新,提高核心競爭力,開發高附加值產品,盡快實現產業升級。
四、銀行應積極開發金融衍生產品,提高風險定價能力
商業銀行應適應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形勢和要求,抓住外匯市場快速發展和企業匯率避險需求迅速增長的機遇,正確處理改進金融服務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增強服務意識,創新金融產品,推出適應不同需求的外匯避險工具,並相應拓寬遠期結售匯業務的期限設置。
要關注和重視貨幣流動性和匯率彈性問題
金融時報社總編輯 宋輔良
今年5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2006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報告》提出匯制改革的目標是「增加人民幣匯率的浮動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值得注意的是,《報告》中還清楚地闡明了「市場供求」在新體制中的「基礎性作用」。並提到深化外匯制度改革要用「創新手段」等。對「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涉及,比如QDII,這些政策的引入意在規避風險的前提下,實施有效的金融創新。
近來,我國金融體系內的流動性問題有加劇的態勢。使得貨幣流動性、匯率彈性與經濟政策的獨立性等問題日益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人民幣的流動性過剩雖然有國內金融結構的原因,但與美元流動性過剩在中國匯率需增強彈性情況下輸入有著緊密的聯系。巨額外匯儲備占款導致人民幣發行過多是目前人民幣流動性過剩的根源之一。
綜觀國際社會,美元的泛濫只能輸入到以美元為國際儲備貨幣,並且在匯率上主要盯住美元的准固定匯率國家。因此,在當前情況下,不僅外部通貨膨脹可能會輸入我國,而且外部的資本價格、商品價格變化都將傳輸到我國,對此,我們要進行定量的和定性的分析研究,採取有效措施加以妥善應對。
當前,匯制改革工作正在按預定目標向前推進,我們要努力按照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原則,不斷完善有管理浮動匯率制度,發揮市場供求在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中的基礎性作用。
同時,要堅定不移地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使之成為政企分離、可獨立承擔金融風險的主體;在國內逐步推出外匯套期保值衍生工具和避險產品,為金融機構和企業能夠規避外匯風險奠定基礎;依靠收入政策、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和匯率政策的組合,擴大內需,減少經濟增長對外需的依賴,實現內外部經濟的均衡發展。這里,我特別強調的一點就是要重點關注經濟微觀主體——銀行和企業對匯率改革和匯率變動的反映,關注他們的反饋,這會使匯率形成機制有一個良好的微觀基礎。
積極應對人民幣升值和通貨膨脹的雙重壓力
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汪泉
自去年7月21日我國實施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以來,人民幣匯率盡管在短期內變動的不確定性較大,但從中長期來看,基本呈現出人民幣升值的「漸進性」格局。就是說,人民幣升值的方向是可預期的。這就給外貿出口企業留下了一個「學習期」或「適應期」。對於外貿出口企業來說,與其說面臨匯率不確定性風險,還不如說是面臨能否如期消化匯率升值成本的風險。因此,要求外貿出口企業在「學習期」或「適應期」內,增強匯率風險意識,加強自主創新,挖掘內部潛力,調整產品結構,並學會運用匯率避險工具。金融機構則要積極開發金融衍生產品和工具,加強對外貿出口企業的培訓和咨詢,為企業匯率避險提供優質服務。
在高度關注匯率風險的同時,我們也不應忽視通貨膨脹的風險。近年來,通貨膨脹的壓力已先後在房地產和股票等資產價格等諸多方面均有明顯反映。之所以尚沒有在消費者價格指數(CPI)上充分反映出來,可能有多方面原因:譬如加工業產能過剩,市場過度競爭;糧食等主要農產品並不完全由市場調節,市場供應充足等。特別是由於經濟國際化的發展,國內商品市場價格受國際商品市場價格影響的程度越來越大,國內市場商品和國際市場商品的價格聯動效應日益顯現。如果國際市場商品價格不上漲,國內市場商品價格也難以有較大幅度上漲。
不久前央行已採取了提高貸款基準利率0.27個百分點的調控措施。顯而易見,不提高存款利率是為了促進內需,同時防止增加人民幣升值壓力;提高貸款利率是為了抑制貸款需求,控制信貸投放。但另一方面,利差擴大也可能增加金融機構放款動力。因此,提高貸款基準利率的措施,其重要意義在於發出了央行旨在控制貸款過快增長的強烈信號。如果全球性的加息趨勢進一步發展,特別是歐美等主要貿易國進一步加息,就會給我國在人民幣升值壓力背景下提高存款利率騰出空間。銀根收緊和利率上升,將對信貸和投資過快增長以及資產和商品價格的上漲,起到有力的遏製作用。對此,居民、企業和金融機構都應有所預期和准備,密切關注經濟金融走勢。
周小川行長針對匯率改革指出:「各類經濟主體要主動校正自己的行為模式以進一步適應彈性增加、波動加大的匯率環境。」可以想見,隨著人民幣匯率日益走向彈性化、市場化,以及人民幣可兌換進程的不斷推進,各類經濟主體將會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再過一個月就是人民幣匯率改革一周年,在這個時點下,召開「匯制改革背景下的金融創新與風險規避」專題研討會意義深遠。與會各界人士就匯制改革後,經濟微觀主體如何適應新的匯率形勢的變化,不斷進行金融創新,有效規避匯率風險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各方面眾多觀點的交流和碰撞,生產了許多新的金融智慧,加深和推動了人們對匯制改革背景下的金融創新與風險規避等問題的認識,這將有力地推動這項改革的深入和發展。
市場化是外匯儲備制度改革的根本取向
江蘇銀監局局長周忠明認為,根據蒙代爾-弗萊明模型的「三元悖論」,一個國家在資本自由流動、獨立自主的貨幣政策與固定的匯率制度之間,最多隻能舍一求二,不可兼得。人民銀行作為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同時,又是事實上最終的和最大的外匯需求方和供給方。既要穩定的貨幣政策,又要保持相對適量的外匯儲備,這雙重角色的沖突使得人民銀行必須有所取捨。
人民銀行是專司貨幣政策的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外匯制度應該服從並服務於貨幣政策。因此,人民銀行在外匯管理上的角色需要有根本的轉變,將外匯的供給和需求還給市場和大眾。簡而言之,就是要將目前的藏匯於人民銀行轉變為藏匯於人民和銀行。
藏匯於人民和銀行,是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市場化的又一重要進程。市場機制是一種分散決策機制,通過市場價格的波動,全面、准確地反映各方參與者的偏好。藏匯於人民和銀行,就是希望通過市場化方式來消化央行手上過多的外匯儲備,讓國內投資者更便利地進入外匯市場,表達多元化的偏好。外匯市場要由行政性的集中決策向市場化的分散決策轉變,充分發揮市場在匯率形成機制中的基礎性作用。
匯制改革背景下的金融創新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司長韓紅梅認為,所謂「金融創新」,指在中國現有社會經濟背景下的一種制度創新。國際上已經有成型的外匯市場和外匯產品,像掉期、遠期、期權、期貨等。所以,在產品創新方面,我們還處於學習階段;就制度上來講,國際上也有非常成型的衍生產品、避險產品的制度。我國的金融創新應該是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增強企業、銀行和各類經濟主體的競爭能力。
而要想實現金融創新,首先要在觀念上創新。政策制定者要認識到不同交易主體在市場發育過程中不同的作用,不斷完善市場基礎設施,並對市場進行必要的監管。企業要從企業成本核算方面進行觀念更新。雖然企業利用遠期結售匯來規避風險的比例在增長,但是,占總交易量還很低。銀行需要在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技術支持等方面加大創新力度。國外市場主體追求高附加值產品,而我們可以用漸進的方式做好基礎性產品,培育市場後再逐步走向高端產品。
其次,從外匯管理局目前的研究看,要克服制度性約束、增強金融創新,需要加強行業組織的作用。對於監管和政策設計、管理者,需要不斷增強監管能力。同時,在設計產品方面,要加強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研究,保證國家金融安全。
外匯管理局作為政府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為商業銀行和企業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政策環境和制度保障。我們將努力為更多外匯市場新產品的推出提供良好的市場發展空間和配套政策措施,推進我國外匯市場的健康發展。
不斷增強對匯率變化的適應性和靈活性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副行長魏革軍博士認為,經濟主體的靈活性、適應性,是有效實施宏觀經濟政策的基礎。在漸進改革的戰略下,匯率形成機制的變化與各類經濟主體的適應程度既相互關聯,又相互制約、相互促進。我們不能僅僅把目光盯在匯率本身的變化上,應著力觀察匯價背後所隱含的深度和廣度變化。一年來,我國經濟金融結構已經發生了一些明顯變化,金融改革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治理結構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外匯市場產品和價格形成機制更加多元化和市場化,各類經濟主體對匯率改革適應性逐步增強。這些變化本身體現了我國關於匯率改革漸進性、可控性和主動性原則,體現了我國經濟的實際狀況和對外開放的整體戰略。
在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後,國際收支不平衡所帶來的種種壓力並沒有根本緩解,經濟主體的適應性也有待增強。這反映了經濟運行的復雜性和經濟結構的特殊性。必須看到,國際收支不平衡不是單純的貨幣問題和匯率問題,需要政策、市場和國際協調多方面的努力。今後一段時期,要盡快減少政策特別是稅收政策和利用外資政策所帶來的扭曲,逐步消除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的非理性繁榮,同時,不斷完善、培育和深化外匯市場。此外,還要重視外匯改革及其相關政策的溝通,為市場主體了解政策、了解改革、適應改革創造更好的條件。
我國匯制改革的遠景目標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副總裁裴傳智認為,我國匯制改革的遠景目標有兩個:一個是人民幣從局部可兌換到最終完全可兌換;另一個是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從以市場供求為基礎變成把市場供求作為主導的力量。大家知道,由市場供求來決定價格,來決定資源的配置,這是市場規律。市場供求的力量在市場中是最基本、最主導的力量。它的不平衡會引起波動,即引起金融危機或者金融風暴,所以,我們要尊重市場的供求規律,把市場供求作為匯率最終的主導力量。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放棄宏觀調控,放眼當今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可以放棄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只是調控的方式不同而已。市場經濟越不發達,越不成熟,調控的方式更多的是直接的;市場經濟成熟時,更多的是用利率來調節。
那麼,匯率制度改革會給我們帶來什麼機遇和挑戰呢?匯率的波動會帶來風險,這就需要我們規避風險。在市場開放的條件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融入國際社會的程度在不斷加深,就必須學會規避和管理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它會迫使國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有緊迫感,加快掌握和運用避險工具,同時也給銀行的中間業務進一步打開了空間。
當然,也給我們帶來了挑戰。我們知道,匯率變化以後,即期匯率或遠期匯率怎麼確定,它有成型的經濟理論。但在匯率決定模型中,我們現在知道的主流理論只是其中一個主要的變數而已,而在現實中,操作這些避險工具需要尖端人才。所以,第一個挑戰就是需要知識的創新和人才的創新。第二個挑戰是制度方面的創新。在制度創新方面,一方面監管部門在制度方面要做出更多的創新;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在內部制度上也要多創新。第三個挑戰是需要更多的金融避險工具。所有的避險都需要工具。目前我們能夠做的只有遠期和互換,下一步我們需要更多的金融工具。
以風險控制為保障實現銀行業穩健發展
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副行長郭寧寧提出,外匯業務是中國銀行的傳統優勢,如何應對匯制改革帶來的變化,是中行關注的重點。匯制改革以後,中行敏感地意識到市場對產品創新的要求,注重研究並及時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外匯避險、保值、增值的相關金融產品,幫助企業和個人合理運用金融衍生產品規避匯率和市場風險。2005年中國銀行及時推出人民幣貨幣掉期業務,並成為全國首家擁有開辦銀行間人民幣與外幣掉期交易資格的銀行。中行江蘇分行在去年9月份成功敘做了全國第一筆人民幣貨幣掉期業務;研發並敘做了公司及個人人民幣結構型理財產品,向市場推出規避人民幣匯率風險的新產品———補貼式售匯(NDO)和提升式遠期結匯(三角形NDF);完善國際結算遠期結售匯產品,提供出口信用證項下人民幣押匯業務、(假)遠期信用證、海外代付等業務;研發「出口全益達」、「進口匯利達」、「國內綜合保理」等國際結算新產品,積極向客戶推薦貿易融資產品等。
當然,由於人民幣目前仍屬於不可自由兌換貨幣,雖然從產品角度有很多的國際化經驗可以借鑒,但是,鑒於國內匯率改革政策的循序漸進性,目前有效規避人民幣匯率和利率風險,或者結構較為復雜的理財產品需要銀監部門進一步的審批通過。所以,總體上來說,銀行和客戶操作空間還很有限。
新匯率制度下銀行業的風險管控
南京市商業銀行副行長禹志強認為,在未來幾年裡,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的匯率改革政策理念,將貫穿匯率制度改革的始終。匯率制度改革進程的加快,向國內銀行業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對國內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針對匯率制度改革的要求,銀行應採取以下對策:
1、加快觀念轉變,增強適應能力。在市場營銷、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考核激勵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應對變化。2、加強研究力量,提高分析能力。加強對人民幣匯率走勢以及國內金融市場利率走勢的跟蹤分析,為風險產品的定價提供准確的決策依據。3、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涉及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要建立完整的風險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4、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究,提高創新能力,將外匯市場的成熟產品復制到本幣市場來,從中挖掘獲利的機遇。5、抓住市場機遇,大力發展個人理財產品。6、利用差別定價策略提高利潤,降低風險。商業銀行可根據不同的客戶、不同的交易方式、不同的風險靈活定價,實現規避匯率風險、提高自身利潤的目標。7、推動本外幣交易一體化。通過本外幣市場不同工具的組合運用,實現對沖匯率風險、利率風險等目標。
在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之間尋找平衡
英國渣打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陳蓮英認為,利率市場化改革是內地金融改革中的重要一環。先放開貨幣市場利率和債券市場利率,再逐步推進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央行按照這樣的思路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這固然減緩了一次性推動利率市場化的風險,但貨幣市場的浮動利率制度與商業銀行存貸款的固定利率制度同時存在,也造成了一些問題。
以剛剛過去的2005年為例。2005年3月,央行大幅下調超額存款准備金率,加之2005年的宏觀調控,商業銀行存款高速增長,貸款增速卻有所回落,這兩項因素導致銀行資金過剩。在資金過剩的局面下,完全自由浮動的貨幣市場利率便自然走低。
根據統計,在2005年3月超額存款准備金率降低之後,銀行間市場利率以及1日回購利率迅速走低,並在5月之後持續連綿的陰跌態勢。
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存款利率由於仍是固定利率制度,而保持2004年9月上調後的基礎不變,即保持在1年期存款利率2.25%的水平上。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不變,貨幣市場連續陰跌,在2005年的很多時間里,便出現了貨幣市場主要投資工具利率與存款利率倒掛現象。對我們銀行來說,存、貸款間的利差意味著盈利,持續下跌的貨幣市場利率則意味著損失。
所以,近期央行正採取措施推動貨幣市場利率上行,並有序地進行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改革,這對金融及資本市場的發展都有正面影響。
外貿企業規避匯率風險的策略選擇
江蘇蘇美達集團董事長余本禮在發言中說,去年匯制改革啟動當天,人民幣「出其不意」地升值2%,一夜之間我們公司賬戶上收到的外匯賬款,一下子縮水了近1000萬元,影響還是較大的。對於習慣了匯率穩定的外貿企業來說,在匯率變動的不確定性、彈性逐漸增強的現實情況下,該如何規避匯率風險、保證既得利益的實現是對外貿企業經營和管理能力的又一次考驗。為此,在充分利用現有的銀行避險工具;改變貿易結算方式和結算貨幣;加強管理,增強企業自身抗風險能力;尋求政策支持,申請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基礎上,提出幾點建議:
1、期待人民幣匯率及早參照一籃子貨幣自由浮動,使企業盡快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匯率風險。
2、目前銀行推出的匯率避險產品種類不夠豐富,實用性不強,希望金融機構盡快提供期貨、期權、互換產品等高端品種,進一步豐富和完善金融避險工具。
3、匯率變動影響的是全部進出口企業,是「一刀切」政策,國家應更多地通過下調出口退稅率、提高利率等手段合理引導企業優化出口產品的結構,促進產業結構升級。
推進外匯制度改革的緊迫性
江蘇省社科院信息研究所所長吳先滿教授認為,外匯制度改革應該加緊推進,其緊迫性來自以下幾方面:
第一,從廣義市場的建立與完善角度來看,外匯市場的發展與完善非常緊迫。目前,外匯市場發展滯後於其他要素市場的發展。在「十一五」期間,外匯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進一步推進外匯市場的改革。
第二,從廣義的價格體系建立與完善角度來看,一般商品勞務價格都已放開,市場調節機制基本形成,要素價格形成機制也比較完善,但是,匯率機制的市場化程度還比較低,影響了整個價格體系功能的發揮。在「十一五」期間,要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把價格體系完整地建立起來,要在目前匯率形成機制的基礎上,鞏固成果,深化推進。
第三,從廣義的國家經濟實力來看,匯率制度改革的緊迫性凸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實力增強,成為儲備大國,但同時也隱藏了很多問題。但外匯儲備的增加也為我們更多、更大幅度地推進匯率形成機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條件。
解決人民幣內外價值偏離的策略
南京大學商學院副院長裴平教授提出,糾正人民幣內外價值偏離不可操之過急,要穩步前行。短期內,應在均衡、合理的水平上保持人民幣匯率的基本穩定,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緩解人民幣對外升值壓力和對內貶值壓力,減輕內外價值的偏離程度。一是緩解人民幣外部的升值壓力。在人民幣面臨升值壓力的背景下,要調節經濟的內外平衡,須從總量和結構兩方面入手。在總量方面,可以通過刺激總需求或者保持高增長來減輕匯率升值壓力;在結構方面,可以通過調整關稅水平和出口退稅率,放鬆資本流出管制和居民持有外匯的限制,進一步提高國內投資率,以及擴大消費、降低國內儲蓄等。二是預防惡性的通貨膨脹。要求貨幣政策要有預見性或前瞻性,避免貨幣在傳導過程中偏離目標,適度控制貨幣信貸的增長。三是增強公眾對匯率變動的心理准備。在內外部壓力減輕和公眾有心理准備時,擴大匯率浮動區間,可以暫時緩解人民幣內外價值的偏離程度。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有利於短期內維護人民幣匯率的正常浮動,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並為長期內改革和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糾正人民幣內外價值偏離奠定基礎。
⑧ 人民幣收付業務管理考核辦法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大額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帳支付;
(二)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三)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帳戶與單位銀行結算帳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劃轉。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二)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三)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四)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五)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七)長期閑置的帳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八)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九)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十)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十一)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地區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十二)頻繁客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十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十五)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洗錢內容是指:
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及《金融機構反洗錢》崗位職責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范人民幣支付交易報告行為,防範利用銀行支付結算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結合我社實際情況,為明確其崗位責任,特製訂本職責。
(一)各網點會計復核人員在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帳戶時,負責審查其提交的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各網點會計人員應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數據檔案,保存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人信息資料,包括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開戶的證明文件、組織機構代碼、住所、注冊資金、經營范圍、主要資金往來對象、帳戶的日平均收付發生額等信息和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所等信息。
(三)各網點出納人員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發現其客戶有《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進行報告。
(四)各網點發現對可疑支付交易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五)各網點會計出納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漏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