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化
『壹』 聽證代表是如何產生的
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等通過一定方式(常見為聽證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的一種立法制度。該制度服務於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學化,因而日益為學者和立法當局所重視。
聽證制度設計的重要價值在於它所體現的一系列的功能。戴維.杜魯門把聽證的協調利益的功能與目的歸結為「它提供一種准儀式的手段來調節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歧以及通過一種安全閥來減輕或消除干擾。」[12]在聽證過程中,能通過聽證的方式聆聽各方面意見,尤其是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使得將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來,並提出一些解決方案,集思廣益,為行政行為的順利進行以及能夠得到很好的遵守創造條件。
而從目前大多數實行聽證制度的國家來看,聽證的功能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查明事實真相。正式聽證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採用訴訟程序中雙主對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結構模式。聽證中,主持人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詢問證人,控、辯雙方可對證人質證,並進行辯論。這樣,控、辯雙方的證據在聽證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現,並就其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了討論,有利於發現真實,為行政機關的決定提供基礎。
2、保證裁決中立、行政結果的正當。作決定的人處於中立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英國司法從17世紀以來,就有法官不得有自己個人動機的說法。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聽證主持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法官或其他聽證主持人具有法官的某些特質,如主持人由調查人員以外的人擔任,適用迴避制度,禁止與當事人單方面接觸等。此外,行政程序法和其他法律還對其任用和地位加以制度化,從而保證了主持人的獨立地位,也保證了裁決的中立。
『貳』 聽證是什麼意思
可以指法院為公正執法公開聽取當事人的說明與證詞。
讀音:tīng zhèng
解析:聽證可以理解為立法機關為保障法律、法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直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決定公開聽取公眾意見和質詢。
示例:解決國有壟斷企業員工過高收入,必須增加競爭因素,加強宏觀調控,完善聽證會制度,加強審計和監督。
(2)聽證化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 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