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公安機關
㈠ 民法典關於公民遺體公安是否有權扣留
㈡ 民法典中有關公安機關對駕車違法時效有什麼說法
《民法典》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這種情況,屬於行政法的調整的范疇。
㈢ 民法典出台後還需要修訂民法部門法嗎還是說民法相關部門法都被廢除,往後也不會重新制訂
修訂,廢除,新設都可能的
㈣ 民法典2020年頒布,對老賴有何制約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也可以將其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中,進行信用懲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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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民法典規范各類民事主體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其有效實施需要其他部門法特別是行政法共同支撐和配合。行政法作為規范公權力的法律部門,它與民事法律規范共同的目標是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
公安行政執法工作從來就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民法典的實施給公安行政執法帶來了深遠影響,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必須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創新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在民法典實施中,一方面作為民法典規范的義務主體,需要嚴格執行民法典,履行好法律規定的行政權責,另一方面作為行政執法的主體,則要充分尊重和維護民事主體的各項合法權利,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㈤ 民法典的出台對於刑法的發展有什麼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0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
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那民法典的出台將對法考產生什麼影響呢?
事實上,《民法典》的出台對法考民法最為重要的影響,在其對民事規范之改變,而這些改變往往是考試重點,筆者擇其重點介紹如下:
1、流押(質)制度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解析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做出流押(質)的約定時,應屬無效,但《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未直接否認該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就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我們知道無效之評判在民法中是最強烈之否定,一味無效,並不能很好處理民事問題,並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一方面不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進資金流通,真正發揮抵押權的功能,顯為立法之進步。
這里需要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麼《物權法》會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呢?
因為,此時抵押人處於劣勢地位,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於應實現的債權額,當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就講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時,就會使得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不道德,亦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所容納。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作價抵償債務,這是抵押權實現的一種方式,不是流押(質)的規定,同學們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轉讓問題
1《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解析
抵押物轉讓在《物權法》中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曾經,老師給學生們的總結如下:
(1)抵押物僅指抵押物所有權變動而言如出賣、贈與、互易、出資、抵債,對抵押物設立抵押、質押、出租則不受限制。
(2)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行使滌除權即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可轉讓;
(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買賣合同有效。
在這種模式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也未行使滌除權時,抵押物是否能發生轉讓,在動產情況下,得看受讓人是否善意,在不動產情況下,就不能轉讓。
如今,根據《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關於抵押物的轉讓,原則上明確,抵押期間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不論是否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僅在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並且,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事實上,對抵押權人而言,不論抵押物在誰手中,只要抵押權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更有利於抵押物流通,發揮抵押物的擔保功能,促進資金融通。此一改變,順應時代發展之潮流。
總之,《民法典》的出台對法考民法影響深遠,同學們不可不察!
㈥ 民法典是哪個國家什麼時候表決通過這部法律,這部法律在什麼時候正式實施
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需要具體國家名字嗎?有很多)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司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㈦ 民法典里有沒有借款人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必須移交公安機關
民法典里沒有。但刑法里有。
㈧ 民法典實施後哪些法律廢除了
民法典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內《中華人民共和容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8)民法典出台公安機關擴展閱讀: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