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審結
㈠ 檢察院審判有什麼嚴重性
檢察院只能監督 提意見
如果他們覺的判的輕了或者對方搞小動作
他們可以抗訴
沒什麼嚴重性的
㈡ 檢察院審查結案什麼意思
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結案,就是審查起訴結束,決定是向法院提起公訴,還是不予起訴。
㈢ 檢察院在受理公訴案件的時候是不是得治證和確認
質證和辯論,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環節。法院庭審時,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有罪的主張,並提供相關證據。庭審時的質證,能確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直接決定該證據是否能證明案件事實。
㈣ 一般案子能在檢察院結案嗎
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起訴的必要的話,就可以結案。
公安-檢察院-法院是刑事訴訟的三個環節,三個環節都可以結束刑事訴訟,一般案子都是法院結案。除非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那樣的情況少,檢察院結束的方式是:退回公安部門建議撤銷案件不起訴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院不起訴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檢察機關審結擴展閱讀:
一般案子檢察院起訴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㈤ 檢察院有結案的權利嗎
檢察院可以用決定不起訴而結案。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後仍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當決定不起訴。
如果有以下情形,檢察院同樣應當決定不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㈥ 淺談檢察機關如何行使審判監督權
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享有專門的法律監督權。法律監督是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之在。人民檢察院開展各項工作,拓展各項業務,都必須緊緊抓住法律監督這一重心,把立足點放在強化法律監督上來。我國檢察機關大量的工作是實行刑事法律監督。刑事法律監督的重中之重,又是審判監督。
一、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權的意義
審判機關既是市場經濟矛盾沖突的裁判者,同時又處於市場經濟矛盾沖突之中。由於多種主客觀原因,審判機關在刑事審判中,審判機關為追求社會影響,可能忽略或簡縮程序;受利益的驅動或金錢的腐蝕,可能以犧牲程序來達到其違法目的等等。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執法標准不統一等現象,影響了國家法律的嚴肅性,褻瀆了法律的尊嚴。同時,審判官是政治性、業務性很強的職業。作為一名法官,不僅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思想情操,還必須具備高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嫻熟的駕馭庭審活動的能力。遺憾的是,由於歷史和國情等原因,法院審判人員,尤其是基層法院的審判人員平均素質尚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和需要。盡管審判機關有內部監督機制如錯案追究制等加以約束,但是,僅有其內部監督機制是不夠的,更為重要的是強化外部監督。
二、充分發揮審判監督權的途徑
(一)抓住出庭公訴環節,依法有理有據行使審判監督權
法庭審理是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形式,審判人員的各項審判活動主要是在法庭上表現出來的。出庭公訴的公訴人,不僅要有配合意識,服從審判長的庭審指揮,保障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對犯罪進行有力地公訴活動。同時,也要嚴格按照我國刑訴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庭審活動,如合議庭人員缺席或中途退席等,要敢於提出糾正意見。不能只「強調配合」、「怕傷感情」而置法律與原則而不顧。但是提出糾正意見時要把握好時機,方式上恰當。嚴格執行公開開庭審判制度,積極建議和協調多開觀摩庭和大庭,將庭審置於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也有利於審判監督權的有效發揮。
(二)突出重點,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抗訴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發動重新審判的法律手段。抗訴以後,人民法院必須對刑事判決、裁定進行審理。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抗訴帶有一定的強制性。檢察官在收到判決、裁定後,要及時審查。特別是對被害方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要耐心傾聽被害方的意見,仔細審查被害方的理由,從中發現審判活動有無違法。
(三)直接立案偵查方式
檢察機關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等審判活動中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情況。要果斷立案。通過這種方式監督,雖然司法實踐中數量不是太多,受體制、經費、手段等方面的制約,成案率也較低。但此種監督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責是一致的,依據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原則,這種監督方式對審判人員震動較大,監督效果最好。
(四)檢察機關,特別是公訴部門要樹立「大監督」思想,形成監督合力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審判機關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審判機關的監督,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國家機構的民主權利。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遇到重大問題或事項,可以向人大報告,借力用力,取得人大的支持,幫助檢察機關排除一定的阻力和干擾。同時要加強與偵查監督、監所、反貪、法紀、控申等部門的內部密切聯系,形成內部監督網路,資源、信息共享,形成對審判監督的監督合力。檢察機關還要加強與黨政、紀檢、監察部門,包括人民法院紀檢部門的橫向聯系,發揮綜合作用。
三、當前刑事審判監督權工作還存在的問題
(一)對判決裁定提出抗訴這一審判監督途徑較好操作,有規范的程序和具體操作的規定。而對庭審過程的監督較難操作,並且是庭後監督,容易流於形式,起不到實際作用。
(二)對公訴人沒有出庭的簡易程序案件和自訴案件,檢察機關對庭審的監督一片空白,形成真空。實踐中,基層檢察院起訴的刑事案件中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占相當大一部分。案件移送法院後,對獨任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法定程序,有無侵犯或剝奪了當事人合法權利,無從監督。這類案件雖然事實比較清楚簡單,被告人也認罪,實體違法的可能性較小,但是,程序上卻往往存在「過過堂」的現象,損害程序公正的現象比較突出。
(三)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還受到更高層面上司法解釋沖突帶來的限制。實踐中,當這樣的沖突、矛盾反映在對案件的看法上、處理上時,法院的司法解釋效力高於檢察機關司法解釋的效力已成為尷尬的現實。那麼,檢察機關對於法院的判決裁定的監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據的支撐,檢察人員往往就以「反正是司法解釋沖突的事,也只能這樣認定了」的心理,放棄了對指控的堅持。應有的監督作用發揮不出來,影響了司法公正和檢察機關在群眾中的形象。
(四)實踐中,爭議案件、疑難案件、重大案件,一審法院在作出判決前,違反程序先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情況較為普遍。一旦作出無罪判決或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有重大改變的判決,檢察機關抗訴後,事先已經就下級院的請示有傾向甚至決定意見的上級院的二審,往往流於形式,甚至出於維護本系統的權威該改判也不改判。在某種程度上,打擊了檢察機關對判決裁定進行監督的積極性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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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檢察院可以結案嗎
檢察院可以用決定不起訴而結案。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後仍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當決定不起訴。
如果有以下情形,檢察院同樣應當決定不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㈧ 最高人民法院什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責許可權: 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
㈨ 簡述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重要方面。但地 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無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是 否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 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表明,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效力與申訴權人的申訴不同,能夠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須再審。並且,還必須 由接受抗訴的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只有在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才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