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附著物賠償聽證
Ⅰ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後,地面附著物補償怎麼計算
關鍵看合同有無約定,如無約定,可以拆處的拆除,不能拆處的估計要協商或評估。
Ⅱ 國家對徵用土地的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具體有哪些
國家對徵用土地的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具體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Ⅲ 關於農村土地被徵用後地上附著物賠償權屬問題
農村土地被徵用的,對於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地上附著物所有人享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數額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Ⅳ 政府拆遷地面附著物賠償是單獨付款嗎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是要打包寫在補償協議中的,但不是直接包含在房屋的價值里。
房屋的價值是房屋本身的價值,其他裝飾裝修、地上附著物也是要單獨評估計算價值的,但是會寫在一張評估報告和補償協議中,也就是說,會一起補償的,這個錢不會分開單獨給。
Ⅳ 關於荒地種植及附著物補償的問題!!
山西省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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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82號)
《山西省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已經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於幼軍
2005年10月18日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戶是指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第四條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補償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準的征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
第七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八條 徵收或者徵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並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准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確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征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准。
第十條 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經被征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第十二條 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條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進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條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不得用於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於清償債務。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況應當及時公布,並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費到位情況及分配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部門應當依法對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後,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本辦法公布之日,土地補償費尚未分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應當先保證被征地農戶依法所得,剩餘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佔、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涉及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7條:......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2.《土地承包法》第28條: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1.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2.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可見,你們應與村委會協商,爭取承包經營權,要依法取得承包的手續。
Ⅵ 最新的房屋拆遷補償和土地附著物補償標準是哪些
房屋拆遷補償和抄土地附著物補償標準是對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其補償費用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等。
(6)地面附著物賠償聽證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Ⅶ 地面附著物補償不合理,如何申訴
首先你使用的土地在合法手續下,地面附著物補償不合理可以拒拆,同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做出合理賠償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