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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保證金復議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3-13 17:43:22

Ⅰ 投標保證金的沒收由誰收取

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應根據情況歸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財政部門所有。所謂「沒收」,乃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行為之一。在政府采購投標中,顯然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不能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所以投標保證金不能被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財政部門所「沒收」。
財政部頒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即財政部18號令認為,「不能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視為『沒收』」。財政部18號令規定,中標供應商有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但同時,財政部18號令第七十六條規定,在政府采購中采購當事人有第七十五條違法情形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以看出,第七十五條中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做法,實際上是規定了投標人應承擔的公法責任。也就是說,財政部18號令規定投標保證金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公法懲罰的色彩。該規定違背了「處罰法定」的原則,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理應是無效的。所以,無論是采購人還是采購代理機構都不能「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那麼,投標保證金到底應歸於誰呢?只有明晰投標保證金的性質,才能回答投標保證金的歸屬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不論是《政府采購法》還是《招標投標法》,不論是貨物、服務招投標,還是工程招投標,它的本質是一樣的,都是搭建一個平台,創造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環境,組織專家進行評標。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內容,范圍要求上有所區別。
在招投標工作中,招標人向投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是為了防止和彌補因投標人的過失行為而給招標人帶來的損失,是為了維護正常的招投標秩序,所以不僅在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中應當收取投標保證金,在工程招標中同樣也應收取投標保證金;不僅是工程招標中涉及到合同履行,應收取履約保證金,在貨物、服務招標中同樣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應當收取履約保證金。特別是服務采購,它采購的是一個時期內的服務承諾,唯有通過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應商規范履行它的承諾。
關於供應商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應該明確交納的標准、方式、退還的期限,在供應商出現違約行為時,由於給采購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所以對扣除的履約保證金應付給采購人,采購人應給供應商出具符合財經制度要求的財務手續,不能僅憑一張通知、一個電話扣除履約保證金。

一、在《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或相關配套的管理辦法中應對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交納的標准、方式、退還期限、不予退還的條件都應該明確,達到相互統一,以便在工作中貫徹執行。
二、對於違規收取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明確受益主體,避免產生利益之爭。
三、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明確對於收取違約保證金的管理辦法,加強財政監督,防止形成帳外資金、管理漏洞。

Ⅱ 公安機關為什麼想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

因為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沒收保證金復議機關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Ⅲ 不服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怎麼辦

法律沒有專門規定不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救急程序,如果不能支付保證金就不能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適用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必須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到准確限定保證金的具體適用對象,合理確定保證金收取的數額幅度,嚴格保證金的交納、收取、處理方面的管理辦法,使該項法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達到科學化、規范化的要求。

Ⅳ 沒收保證金不服幾日內申請復議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回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答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Ⅳ 取保候審期間,保證金被沒收了意味著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被沒收,說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了有關規定回。違反規定的,可能會答被逮捕羈押或者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九十二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反規定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收取保證金的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收取保證金的規定,收取保證金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里有規定的。也沒有明確規定保證金的金額,是由當地根據當地經濟情況來確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6)沒收保證金復議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Ⅶ 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法規依據是哪部法律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①「第三十五條...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②「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該法規未規定沒收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況。所以,「投標時出場的負責人是假的」時,投標保證金不應當被沒收,但可能受到其他形式處罰。

Ⅷ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審批機關是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審批機關,應當是辦理取保候審的司法機關。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條件就是違反了取保候審相關規定。

Ⅸ 沒收保證金

取保候審應當收取保證金,如果違反規定應當沒收保證金。但是,沒收保證金應當走法律程序,否則就是違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公通字1999(39)號】:
第十四條 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五條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後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 採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十七條 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罰款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八條 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和對保證人罰款均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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