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何時有聽證制度
❶ 什麼是聽證會制度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是目前我國的聽證制度缺陷是顯著的,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的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❷ 美國聽證會制度的介紹
美國聽證會制度是一種讓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私權得到有效保護、讓妥協成為社會「潤滑劑」的制度。
❸ 國外價格聽證會制度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所謂立法聽證制,就是立法機採取會議的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
所謂行政聽證制,就是行政機關在做出重大行政處罰之前,在特定的時間、地點舉行的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事件調查人,對所要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應用處罰依據進行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的程序制度。
資料參考: http://ke..com/view/278837.htm
❹ 國外哪個國家的聽證制度較完善
西方的都可以,因為都是一套的。
❺ 聽證制度的國外
作為法律術語,聽證一詞最早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都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該原則是「英國皇家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權時,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的原則」。之後英國在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中又有關於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來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在英國的普通法原則和《自由大憲章》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成了「正當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
❻ 美國國會聽證會有什麼實質作用
恰逢美國國會召開聽證會來了解日本豐田公司的汽車召回事件,順便了解了一下美國國會的聽證制度。 國會聽證會,是有國會聽證會制度的國家中,在初步研擬立法政策時收集與分析各界意見資料的一種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權聽證會(一種參議院特有的聽證會)、立法聽證會、監督聽證會、調查聽證會或者由前者合並舉行的聯合聽證會,皆有相同的准備流程與規則。聽證會通常包含證人的口述證詞及國會議員對證人的質詢。聽證會類型:立法聽證會 委員會會為了可能成為公開法條的的措施或公共議題舉行立法聽證會,聽證會提供一個可以讓來自不同背景的證人表達事實與意見的論壇,證人包括國會成員、政府官員、利益團體及學者精英。所以公民的權益也可能直接或間接的被提出的意見所影響。監督聽證會 監督聽證會是用來復審或研究一個法條、議題或活動,並且常聚焦於聯邦計劃的品質及政府官員的表現。此聽證會也協助確保行政單位在執行法律時能符合立法原意及行政政策能反映公共利益。監督聽證會時常在追求政府運作效率、效能與經濟性的提升。監督工作在委員會中佔了主要的分量,舉例來說,在 1996年5月8日這一天里,美國參議院能源暨天然資源委員會為了探討近日油價的上揚舉行了監督聽證會,政府事務委員會為了美國聯邦國稅局相關事務舉行了監督聽證會,美國參議院衛生、教育、勞工暨退休福利委員會為了實施家庭與醫療假法舉行了監督聽證會,美國參議院印地安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為了最近涉入印第安人賭博的一個最高法院案件舉行了監督聽證會。許多委員會監督相關立法聽證會中既有的計劃,或者在例行再授權一個計劃時扮演監督的腳色,所以監督聽證會可能會與立法聽證會一並舉行。調查聽證會 調查聽證會與立法及監督聽證會有著一些共同的特徵,不同之處在於舉行此種聽證會是為了表達國會要調查的決心,通常是在於政府官員在執行其政府職能有錯誤之嫌疑或公民活動表達需要立法補救之時。國會的調查職權是廣泛的,並且從早期共和制度之時開始已經行之有年。在美國歷史中最具指標性的調查有美國信貸公司丑聞、蒂波特山丑聞、陸軍-麥卡錫聽證會、水門事件及伊朗門事件。因此調查聽證會往往幫助立法機關去揭露問題的所在。另外,司法行動將可能優先於國會的調查,或與聽證會同時進行,或遵循聽證會調查結果採取行動。同意權聽證會 為總統提名而舉辦的同意權聽證會是為了實現憲法賦予參議員之咨詢與同意(advise and concent)的職責,每個參議院委員會在不超過本身權責范圍之下舉辦對總統提名案有其行政及司法之地位的同意權聽證會,這些聽證會往往提供人們一個監督被提名人部門與機構的機會,而大部分的同意權聽證會是例行性的,有些則是為了任命與提名有爭議性而額外舉行的。類似的,在憲法的規定之下參議院也必須對行政單位與外國政府簽訂條約的批准與否實行同意權。舉例來說,在1999年10月,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與美國參議院軍事委員會對於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召開了聽證會,在同一年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也開了有關於批准與愛沙尼亞、委內瑞拉、丹麥等多國的稅務條約舉辦了聽證會。雖然這種聽證會並不如所謂的同意權聽證會那麼多,但這些聽證會讓參議院能依其憲法賦予的權利義務在公共政策的領域扮演重要的角色。現場聽證會 現場聽證會是在美國國會所在的華府之外的地點舉行的國會聽證會。
❼ 求書,有關立法聽證制度方面的著作,國內外的均可(最好是國外的)
給你推薦八本,如下,希望能幫助到您。
1.聽證:中國轉型中的制度建設和公眾參與-立法建議、實踐指南、案例
李楯 編/2008年12月/知識產權出版社
法治的原則是: (1)人的基本權利是立法所不能剝奪的。 (2)一切法律上的決定均須遵循預設的程序做出,非經正當過程做出的決定是無效的。 (3)一切法律上的紛爭最終可獲獨立的和中立的...
2.立法聽證與地方治理改革
楊雪冬 編著/2004年04月/中央編譯出版社
本書聚焦立法聽證的法律依據,立法聽證中的利益表達和公民參與、立法聽證的技術安排、立法聽證規、當代中國立法聽證面臨的挑戰困境,以及國外的立法聽證等關鍵問題,以全新的視角透視了立法聽證在當代...
3.行政聽證制度研究
章劍生 著/2010年01月/浙江大學出版社
《行政聽證制度研究》在對行政聽證制度理論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透過比較法的視野對主要國家和地區的行政聽證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然後結合中國法規范,分析了行政立法、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政府定...
4.聽證制度:透明決策與公共治理
彭宗超,薛瀾,闞珂 著/2004年05月/清華大學出版社
該書將聽證制度與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相結合,突出了聽證制度的政治意義,運用對比研究,闡述精闢、透徹,富有說服力。適合各級黨政機關的人士參考閱讀,同時也適用於大專院校公共管理等相關專業的教師..
5.中國公共聽證研究
李春燕著/2009年04月/法律出版社
五年前,我將「公眾參與與行政法」作為給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講課的論題,當時,不少博士生有點「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課後,他們恍然大悟:公眾參與是現代行政法與傳統行政法的重要區別所在,也是現...
6.行政法史論叢(上海政法學院學術文庫——行政法學叢書)
關保英 主編/2008年01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行政法史論叢》是「上海市重點學科(行政法)」階段性理論成果,也是重點學科所凝練的學科方向的具體落實。行政法史是研究行政法制度和思想等相關范疇發生和發展規律的學科,其既是行政法學的重要組...
7.當代中國行政法(上、下卷)
應松年 主編/2005年01月/中國方正出版社
本書系綜合性、系統性兼具研究性的教科書,其目的不僅在於向讀者介紹和傳授關於行政法的一般知識和基本理論,而且努力匯集和反映20年來中國行政法的發展脈絡和最新研究成果。基於此,編著工作伊始我們...
8.立法效益研究 以當代中國立法為視角
汪全勝 著/2003年08月/中國法制
汪全勝,男,1968年生,安微桐城人,法學博士,安微省高等學校科帶頭人,淮北煤炭師范學院政法系副教授,系副主任。1952年安微師范大學政系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1995年安微師范大學經濟法政學院畢業...
❽ 西方行政聽證制度分析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西方好方法太多了,但是由於不符合我國國情,也就是某些人的利益,被帕斯了
❾ 聽證制度的種類
聽證制度來源於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美國最早對聽證作出了分類。
1、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
這是美國行政程序法對聽證所作的一種分類。所謂正式聽證指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和作出行政裁決時,舉行正式的聽證會,使當事人得以提出證據、質證、詢問證人,行政機關基於聽證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正式聽證也被稱為。「基於證據的聽證」、「完全的聽證」。正式聽證的適用不取決於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而是取決於法律是否規定根據聽證記錄規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規定必須根據聽證記錄制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則行政機關必須舉行正式聽證,反之,則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
非正式聽證指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或作出行政裁決時,須給予當事人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供行政機關參考,行政機關不需基於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也被稱為「陳述的聽證」。
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的區別主要在於公眾參與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聽證中,公眾參與表示意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沒有質證和相互辯論的權利,行政機關作決定時不受參與人意見的限制;而在正式聽證中行政機關必須舉行審判型的口頭聽證,當事人有權提出證據,進行口頭辯論,行政機關必須根據聽證記錄作決定。此外,二者在聽證的主持人上也有所不同。正式聽證一般由行政法官來主持,非正式的聽證不必由行政法官主持,普通行政官員主持即可。
正式聽證為公眾提供了充分的參與機會,但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響行政效率,一般公眾也不願意為此耗費時間。因此,正式聽證中在美國的適用遠不如非正式聽證,范圍很小,僅限於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法律規定必須根據聽證記錄作決定時才適用。
2、事前聽證、事後聽證、混合聽證
這也是美國對聽證的一種分類。以聽證舉行的時間在作決定之前還是之後為標准,聽證可分為事前聽證、事後聽證和混合聽證。
事前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舉行聽證。如果行政機關的決定一旦作出,立即會使當事人陷入危難的,必須舉行事前聽證。如終止福利津貼,當事人由於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必將影響其生計,因此,行政機關必須舉行事前聽證。事前聽證可以是正式聽證,也可以是非正式聽證。
事後聽證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後舉行聽證。事後聽證可以方便行政機關迅速作出決定。利益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在事後要求進行符合該決定具體情況的聽證。
混合聽證指行政機關對於某些行政決定,事前舉行非正式聽證,決定後當事人不服時,舉行正式聽證。或者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先舉行非正式聽證,當事人不服非正式聽證時,再舉行正式聽證。這種情況大都適用於社會保障和福利津貼方面的聽證。
3、書面聽證和口頭聽證
這是葡萄牙和我國澳門行政程序法根據聽證的形式對聽證的分類。聽證是採取書面聽證還是口頭聽證,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所謂書面聽證指利害關系人以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表明其意見。在採用書面聽證時,行政機關必須通知利害關系人,聽取他的意見,給予的期間不能少於10天。
在通知時,行政機關必須提供必需的資料,對決定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閱卷宗的時間和地點。利害關系人在答復,可對構成聽證程序標的的問題表明立場,申請採取補足措施並附具文件。
口頭聽證指以口頭辯論的方式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相當於美國的正式聽證。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選擇口頭聽證的,最少要提前8天傳喚利害關系人。口頭聽證要審查所有有利於作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問題。聽證結束後,製作聽證記錄,記載關系人的陳述。如果主持聽證的機關不是有權作出最終決定的機關,則要製作調查員報告書,對行政決定提出建議,並說明該建議的事實和法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