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出庭負責人應訴制度
以下來八類案件,沒有特殊情況,被自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原告人數在十人以上的;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對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賠償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出行政賠償的;因吊銷行政許可證件導致停產停業,造成重大影響的;上級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貳』 新《行政訴訟法》對被告出庭應訴有哪些具體規定
新行政訴訟法抄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因特殊情況不能應訴的,也應當指派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這里的負責人指正職和副職,這里的指派實質應當出具書面的授權委託書,也就是說,在以後的行政訴訟中不得出現只有代理律師的情況。
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夠正確、及時的審理行政案件,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訴訟參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進行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准則。它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規范和行政訴訟參加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范,是現代國家據以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依據。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從而根據憲法的規定製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叄』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施行:行政機關如何出庭應訴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消極對待行政應訴、干預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有的還較為突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於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三、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要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量,做到答辯形式規范、說理充分,提供證據全面、准確、及時,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
四、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要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六、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肆』 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時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應當出庭,不出庭應當說明理由。
『伍』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有哪些積極作用
(一)有利於增強行政機關領導人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國現行的行政首長負責制,決定了行政首長對本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一把手」出庭應訴,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本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事實、法律和程序方面進行全面的掌握和考量。通過出庭應訴,可以促使其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深化依法行政意識,強化依法行政的責任感,從而進一步提高決策水平。
(二)有利於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執法典範,推動行政機關工作作風的改進。實踐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通常本機關工作人員參加旁聽的比例較高,對執法人員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都會產生積極的影響。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法庭上直面行政相對人,平等地據理力爭,據法力辯,也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促動工作人員改進工作,進而加快本機關工作作風的好轉。
(三)有利於化解官民矛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體現了對行政相對人法律地位的尊重和對其合法權益的重視。在訴訟中,許多行政相對人覺得自己與行政機關「一把手」平起平坐,實現了訴訟地位的平等性,在心理上得到極大的滿足,從而大大緩和了與行政機關的對立情緒,有利於行政糾紛的解決。另外,行政機關負責人親自出庭,對行政相對人存有異議之處耐心解釋,對機關本身存在問題之處虛心改正,真正地從源頭上化解了官民矛盾,能更好地促進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四)有利於法治政府形象的展示。以積極的態度出庭應訴,既是對群眾和法律的尊重,也是法治政府良好形象的展示。行政首長作為被告出庭在社會上會造成震撼,產生一種效應, 表率作用明顯。隨著依法行政的推進,行政機關尊重法律、尊重公眾的做法會越來越多地贏得民心。
(五)有利於提高群眾的法治意識,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民告官卻不見官」現象的存在,客觀上給老百姓造成行政機關拒絕接受司法監督的印象,容易使行政相對人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從而產生尋求上訪等途徑解決問題的想法。行政機關負責人積極主動地出庭應訴,不僅有利於誠信政府的打造,而且對群眾也是一種法制文明的宣傳,有助於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加快推進法治進程。
『陸』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注意什麼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注意事項:
認真做好答辯、舉證等准備工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須認真對待、認真准備。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負責人為了「面子」好看,為了「正面宣傳」,專挑一些勝訴把握比較大的案件。在准備應訴答辯過程中,不認真對待,甚至完全依賴具體執法人員和律師,結果導致在庭審過程中,對於法院的提問,無法准確回答,臨陣慌亂,進退失據。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目的在於化解行政糾紛,對於化解行政糾紛應當准備若干化解方案,以備在庭審過程中根據相對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應對。認真准備出庭應訴,是保證庭審成功的基本條件。
自覺遵守和維護法庭紀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的身份是當事人,是被告,是被訴行政機關,與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應當自覺遵守法庭紀律,規范應訴行為,維護法庭秩序。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倚仗自己的級別和身份,出現不尊重法庭和法官的言行。行政機關負責人代表被告,應當服從法庭指揮,未經法庭准許,不得隨意發問。行政機關負責人回答問題應當有理有利有節,不能在法庭上以「管理者」自居,引發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意圖的質疑。
敢於辯論、敢於化解矛盾。目前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有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因對案情不熟,或者擔心說錯話、表錯態而承擔責任,庭審過程中不敢發言,不敢與對方當事人辯論溝通,直接影響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效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代表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須敢於「發聲」,善於「發聲」,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要理直氣壯地予以維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代表,必須敢於化解矛盾,善於化解矛盾,對於行政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既要注意維護國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對屬於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敢於表態,敢於拍板;對法律明確規定不屬於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要謹慎表態,慎重處理。
自覺配合人民法院的審理、調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根本目的在於化解行政糾紛。因此,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覺配合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調解工作。對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當自覺予以尊重;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應當依法、認真予以回應。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應當依法及時履行,並引以為戒;對人民法院因行政機關既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又無工作人員出庭應訴的「零出庭」現象而作出的司法建議,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對待,按時回復處理意見;對於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作出的公告,行政機關應當正確看待,正確理解其推進依法行政的積極意義。
注意總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經驗和教訓。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是一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優良訴訟制度。這一制度既無域外法律可以照搬,也無域外實踐可以借鑒。因此,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總結出庭應訴的經驗,認真總結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適時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指標。通過這項工作,促使行政機關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柒』 關於行政應訴中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情形
認真做好答辯復、舉證制等准備工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須認真對待、認真准備。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負責人為了「面子」好看,為了「正面宣傳」,專挑一些勝訴把握比較大的案件。在准備應訴答辯過程中,不認真對待,甚至完全依賴具體執法人員和律師,結果導致在庭審過程中,對於法院的提問,無法准確回答,臨陣慌亂,進退失據。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目的在於化解行政糾紛,對於化解行政糾紛應當准備若干化解方案,以備在庭審過程中根據相對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應對。認真准備出庭應訴,是保證庭審成功的基本條件。
『捌』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指哪些人
重點是
證據材料
的全面客觀准備,因為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不同與其他當事人,主要的證據材料在行政機關。
『玖』 如何落實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這個落實不了吧,因為這樣負責人就處理不了公務了,負責人可以委託他人出庭應訴。